TD/T_1001-1993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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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部分)

《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部分)

《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部分)2012年第16号《地籍调查规程》推荐性行业标准已通过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现予批准、发布,于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编号如下: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代替标准名称及编号:TD 1001-93《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附件: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部分)TD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行业标准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地籍调查规程(部分)5地籍总调查地籍总调查包括准备工作、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检查验收、成果资料整理与归档、数据库与地籍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5.1准备工作5.1.1组织准备a)地籍总调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订工作计划,编制技术设计书,负责地籍总调查的宣传、培训和试点工作。

b)工作计划的内容应包括调查的范围、任务、方法、经费、时间、步骤、人员和组织等。

c)技术设计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范围、技术路线和程序、技术要求和成果质量控制等。

5.1.2资料准备a)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资料。

包括:1)土地审批、征收、转用、划拨或出让、转让、登记以及土地勘测定界等资料。

2)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査成果。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5)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b)收集、整理有关测绘资料。

包括航空正射影像、航天正射影像、地形图、控制网点和其他已有图件等。

c)收集、整理土地调查、土地规划等资料。

包括文字报告、图件(如土地利用现状图、已有地籍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城市总体规划图等)、数据库等。

d)收集、整理其他资料。

包括行政区划、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房屋普查、标准地名等资料。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精心整理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发布日期:2007-09-12 15:26:20 浏览数:490 ?? 字号:〖大中小〗1 总则1.1目的和依据1.4地籍编号1.4.1 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 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 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 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地籍勘丈方法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本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 土地分类2.1分类依据土地分类以土地用途为主要依据。

2.2分类体系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

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含义见表1。

3 初始地籍调查3.1准备3.1.1 制定计划法、要求和操作要领,确保调查工作质量。

3.2权属调查3.2.1 调查工作图用已有地籍图或大比例尺地形图复制图做为调查工作图;无上述图件的地区,应按街坊或小区现状绘制宗地关系位置图,做为调查工作图,避免重漏。

3.2.2 划分调查区根据调查范围,在调查工作图上依行政界或自然界线划分调查区。

3.2.3 编制地籍号依据1.4条规定,调查前逐宗预编地籍号,通过调查正式确定地籍号。

3.2.4 指界通知按调查工作计划,分区分片公告通知或邮送通知单,通知土地使用者按时到场指界。

3.2.5 现场调查核实核实各宗地的土地使用者、地籍号和实际用途等。

3.2.6 界址调查3.2.6.1 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

3.2.6.2 单位使用的土地,须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见附录A);个人使用的土地,须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

城镇地籍调查成果验收方案1

城镇地籍调查成果验收方案1

城镇地籍调查成果验收方案一.检查验收依据1.《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4.《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源部2001);5.《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2003年);6.《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1;7.《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 13989;8.《地籍测绘规范》CH5002-94;9.《地籍图图式》CH5003-94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11.《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GB/T 18316;12.《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13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土地管理局1998年)14.《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国土资源部)15.经批准的《图木舒克市城镇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二. 检查内容、方式和抽查比例以与农村土地调查范围相吻合衔接的城镇地籍调查区范围内部的每一宗确权土地为基本调查单元,分文字报告、权属、图件、控制、资料等五个方面,采取概查和随机抽样的方式,在平时检查指导的基础上按内业与外业相结合的方法,分别对技术路线设计方案的规范性、质量保障措施的严密性、技术报告中的自我评价、经验教训的总结、宗地草图绘制的相似性、地籍调查表格填写的准确性、界址点标志设置的永久性、各级控制点布设的匀称密度及图形强度情况是否可满足细部测量和界址点测量和测图的需要,控制成果的计算是否正确,各项表、册数据填注的一致性,各类图件绘制的整饰规范性、清晰和美观性、资料的整理齐全完整性等内容进行全面检查。

以xxx城镇地籍调查区为单位,图件按50%在室内进行检查;随机抽取总图幅数的10%,通过外业实测进行数学精度内容的检查;控制点每幅图埋石不得少于6个(1:1000);界址点与界址点间边长的检查按界址点总点数的1-3%左右在外业实地随机分片抽查;权属调查按调查区宗地总数的5%左右检查各权属单位的权属情况。

2022《测绘综合能力》注册测绘师考试题库(包含各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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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测绘综合能力》注册测绘师考试题库(包含各题型)一、单选题1.按照现行《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基本规定》,1∶10000基础地理信息地图投影方式采用()。

A、正轴等角割圆锥投影B、通用墨卡托投影C、等距离圆锥投影D、高斯—克吕格投影答案:D解析:根据《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基本规定》(GB21139—2007)第4.4条规定,地图投影方式应为:1∶100万比例尺地形图采用正轴等角割圆锥投影;我国现行的大于等于1∶50万的各种比例尺地形图,都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其中1∶25000~1∶500000比例尺地形图按6°分带;1∶500~1∶10000比例尺地形图采用3°分带,确有必要时,按1.5°分带。

2.CORS的基准站网组成不包括()。

A、基准站B、数据中心C、数据通信网络D、数据接收设备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CORS的组成。

GNSS连续运行基准站网(CORS)是南若干连续运行基准站(简称“基准站”)及数据中心、数据通信网络组成的,提供数据、定位、定时及其他服务的系统。

3.我国现行的大地原点、水准原点分别位于()。

A.北京、浙江坎门B.北京、山东青岛C.陕西泾阳、浙江坎门D.陕西泾阳、山东青岛A、AB、BC、CD、DE、E答案:D解析:大地测量系统与框架基本知识。

我国现行大地原点在陕西省泾阳县永乐镇,高程原点在山东省青岛市观象山。

4.(2015)隧道施工控制网的主要作用是()。

A、控制隧道的长度B、测量隧道断面尺寸C、变形监测D、保证隧道准确贯通答案:D解析:1.4中的内容。

隧道施工测量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洞内各项建(构)筑物以规定的精度按照设计位置修建,保证各开挖工作面按照规定的精度在预定位置贯通。

5.地图语言不包括()。

A、符号B、色彩C、大小D、注记答案:C解析:地图符号系统称为地图语言(符号、色彩、注记),它是表达地理要素的工具。

利用地图可以直观、准确地获得地理空间信息。

地籍测绘-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_测绘规范大全_地籍

地籍测绘-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_测绘规范大全_地籍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质量,全面完成调查任务,统一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的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土地调查成果、市(地)级汇总成果和省级汇总成果的检查验收工作。

成果的自检、抽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检查验收的制度对县级调查成果实行自检、预检、验收、核查确认的检查验收制度。

检查验收工作分别由各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县级负责自检,市(地)级负责复查,省级负责预检和验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核查确认。

市(地)级、省级汇总成果,实行自检和上级验收的检查验收制度。

第四条检查验收的依据(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四)《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五)《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六)《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生产技术规定》(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八)《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 1001-1993)(九)《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籍]字第26号)(十一)《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数据汇交办法》(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十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布的其他技术文件第五条检查验收的程序(一)县级调查成果检查验收程序1.自检县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调查承担单位及相关部门,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自检,并形成自检报告。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1993年6月22日国家土地管理局TD1001—93)1 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内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 调查单元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 地籍编号1.4.1 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 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 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 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 地籍勘丈方法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 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

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 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

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 实施单位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T 1001-2023地籍调查规程

T 1001-2023地籍调查规程

TD/T 1001-2023 地籍调查规程1. 引言地籍调查是指在法定程序下对土地的权属、界址、用途和附着物等有关情况进行系统、全面和准确的调查。

准确的地籍信息是土地管理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基础。

为了规范地籍调查工作,促进土地资源的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制定本规程。

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土地管理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地籍调查工作,涉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籍管理部门、土地勘测测绘单位等相关部门和人员。

3. 规范要求3.1 地籍调查工作的原则1.法定性原则:地籍调查必须遵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地籍调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统一性原则:地籍调查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标准,确保地籍调查结果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3.精确性原则:地籍调查必须精确无误地反映土地的真实情况,准确确定土地的权属、界址、用途和附着物等信息。

4.公开透明原则:地籍调查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参与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相关信息便于查询和使用。

3.2 地籍调查工作的程序1.调查准备:明确调查目标、确定调查区域和范围、制定调查计划、获取相应的调查工具和设备。

2.现场调查:按照调查计划,使用调查工具和设备进行现场测量和观察,获取地籍调查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3.数据整理:对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进行整理和处理,形成地籍调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4.审核验收:地籍调查报告和相关资料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验收,确保其准确性和合法性。

5.发布和使用:经审核和验收合格的地籍调查报告和相关资料,宜及时发布和使用,供相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和使用。

3.3 地籍调查工作的技术要求1.测量精度:地籍调查工作需要使用专业的测量设备和工具,确保测量精度符合标准要求。

2.数据管理:地籍调查数据需要进行规范化管理,包括数据的采集、存储、整理和索引等工作。

3.数据共享:地籍调查数据应当具有一定的共享性,便于不同部门和单位之间的数据互通和共享。

4.技术保障:地籍调查工作需要保证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河南省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技 术规程

河南省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技    术规程

河南省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技术规程1 总则为了科学准确地掌握全省城镇土地利用状况,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更好地为经济宏观调控、政府决策和制定有关规划、计划、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服务,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 1001-93)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1 调查单元和内容调查单元是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城镇地籍更新调查的内容包括权属调查、土地利用情况调查、地籍测量。

权属调查是现场调查核实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址、地类、数量等基本情况;土地利用情况调查是查清城镇内部存量建设用地、各行业用地、闲置土地、空闲土地、低效使用土地、批而未供土地、供而未用土地等土地状况;地籍测量是测量每宗土地的界址点、界址线、位置、形状等,计算面积,测绘地籍图和宗地图,并建立土地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1.2 调查范围调查范围为城镇建成区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近年城镇用地规划区。

在1:10000比例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可根据线状地物或权属界线标绘出范围,与土地利用更新调查不重不漏。

并在工作方案与技术方案中具体说明。

1.3 规程适用范围及地籍测量方法本规程适用于河南省城镇、独立工矿区和乡政府所在地。

原则上也适用于村庄。

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可采用的地籍测量方法是:①航空摄影测量法;②全野外数字测量法;③解析法;④部分解析法。

城市和有条件的地方,均应采用航空摄影测量法,并同时制作数字地籍线划图和数字地籍正射影像图;条件不具备的县城、一般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可以采用野外数字测量法或解析法;乡政府所在地和村庄可以采用部分解析法。

1.4 任务城镇地籍更新调查的主要任务是:以县(市、区)为基本调查单位,全面进行权属调查或核查;开展土地利用情况调查;测定界址点坐标、测绘地籍图、编绘宗地图;进行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与土地潜力分析评价;建立或更新地籍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实现地籍基础数据的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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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地籍调查规程颁布日期:1993-06-22执行日期:1993-06-221 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内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 调查单元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 地籍编号1.4.1 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 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 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 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 地籍勘丈方法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 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 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

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 实施单位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1.9 地方补充规定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10 规程解释权本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 土地分类2.1 分类依据土地分类以土地用途为主要依据。

2.2 分类体系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

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含义见表1.3 初始地籍调查3.1 准备3.1.1 制定计划地籍调查前必须制定周密计划,包括调查的范围、方法、经费、时间、步骤、人员、组织等。

3.1.2 确定范围在1∶2000?1∶10000(个别地区1∶50000)比例尺的地形图上预先标绘调查范围,其范围应以图上已有的实地地物为界,整个调查范围的标绘要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范围相互衔接,不重不漏。

3.1.3 收集资料a.经过初审的土地申报材料,现有的地籍资料;b.控制点资料,已有的大比例尺地形图、航摄资料;c.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资料;d.房屋普查及工业普查中有关土地的资料;e.其他有关资料。

3.1.4 技术设计应根据已有资料和实地踏勘的情况进行地籍调查项目技术设计,包括下列内容:a.调查区的地理位置和用地特点;b.地籍调查工作程序及组织实施方案;c.地籍控制网点的布设和施测方法,以及与城镇平面控制总体布局的关系,坐标系统的选择;d.地籍图的规格、比例尺和分幅方法;e.选用的地籍勘丈方法;f.地籍调查成果的质量标准、精度要求和依据。

3.1.5 表册及仪器准备所需表格及簿册,置备地籍调查所需仪器和用品。

3.1.6 人员培训地籍调查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地籍的政策法规和技术规程,明确调查任务,掌握调查方法、要求和操作要领,确保调查工作质量。

3.2 权属调查3.2.1 调查工作图用已有地籍图或大比例尺地形图复制图做为调查工作图;无上述图件的地区,应按街坊或小区现状绘制宗地关系位置图,做为调查工作图,避免重漏。

3.2.2 划分调查区根据调查范围,在调查工作图上依行政界或自然界线划分调查区。

3.2.3 编制地籍号依据1.4条规定,调查前逐宗预编地籍号,通过调查正式确定地籍号。

3.2.4 指界通知按调查工作计划,分区分片公告通知或邮送通知单,通知土地使用者按时到场指界。

3.2.5 现场调查核实核实各宗地的土地使用者、地籍号和实际用途等。

3.2.6 界址调查3.2.6.1 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

3.2.6.2 单位使用的土地,须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见附录A);个人使用的土地,须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

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由委托代理人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委托书(见附录B)。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并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3.2.6.3 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3.2.6.4 有争议的界址,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3.2.6.5 所有界址要按规定设置界标(见标录C)。

3.2.6.6 一宗地有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时,要查清各自使用部分和共同使用部分的界线。

3.2.6.7 违约缺席指界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办法处理:a.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b.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c.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a、b两条确界自动生效。

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附录D. 3.2.6.8 指界人在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3.2.6.7条的规定处理。

3.2.7 记载调查结果调查结果应在现场记录于地籍调查表上,并绘出宗地草图。

3.2.8 地籍调查表主要内容:a.本宗地地籍号及所在图幅号;b.土地坐落,权属性质,宗地四至;c.土地使用者名称;d.单位所有制性质及主管部门;e.法人代表或户主姓名、身份证明号码、电话号码;f.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明号码、电话号码;g.批准用途、实际用途及使用期限;h.界址调查记录;i.宗地草图;j.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k.地籍勘丈记事;l.地籍调查结果审核。

地籍调查表见附录E. 3.2.9 地籍调查表填写要求3.2.9.1 地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与实地一致,各项目填写齐全,准确无误,字迹清楚整洁。

3.2.9.2 填写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同一项内容划改不得超过两次,全表不得超过两处,划改处应加盖划改人员印章。

3.2.9.3 每宗地填写一份。

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完的可加附页。

3.2.9.4 地籍调查结果与土地登记申请书填写不一致时,按实际情况填写,并在说明栏内注明原因。

3.2.10 宗地草图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地记录,是处理土地权属的原始资料,应在现场绘制。

3.2.10.1 宗地草图记录下述内容:a.本宗地号和门牌号;b.宗地使用者名称;c.本宗地界址点(包括相邻宗地落在本宗地界址线上的界址点)、界址点号及界址线,相邻宗地的宗地号、门牌号和使用者名称或相邻地物;d.在相应位置注记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e.确定宗地界址点位置、界址边方位所必须的或者其他需要的建筑物和构筑物;f.指北线、丈量者、丈量日期。

3.2.10.2 宗地草图的要求;a.应选用质量好、适宜长期保存、使用的图纸绘制宗地草图。

草图规格为32开、16开或8开。

宗地过大的可分幅绘制;b.宗地草图按约略比例,用2H?4H铅笔绘制,线条字迹要清楚,数字注记字头向北向西书写;c.注记过密的部位可移位放大绘出;d.宗地草图上应注记界址边长。

边长在200m以内的应用钢尺丈量,并注记实丈边长;如实地无法丈量,或200m以上的界址边长,可用坐标反算代替。

e.宗地草图必须在实地绘制,不得涂改,不得复制。

3.3 地籍平面控制测量3.3.1 地籍平面控制点的基本精度:a.四等网中最弱相邻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b.四等以下网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 3.3.2 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坐标系统尽量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统,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采用地方坐标系或任意坐标系。

3.3.3 城镇地籍平面控制网应尽量利用已有的等级控制网加密建立。

3.3.4 地籍平面控制网的等级依次为二、三、四等三角网、三边网及边角网,一、二级小三角网(锁),一、二级导线网及相应等级的GPS网。

各等级地籍平面控制网、点,根据城镇规模均可作为首级控制。

3.3.5 各等级三角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a.首级网应布设为近似等边三角形的网(锁),三角形内角一般不应小于30°;b.当三角网估算精度偏低时,宜适当加测对角线或增设起始边以提高网的精度;c.加密网可采用插网(全插网、附接网和插锁)或插点(交会插点、图形插点)的方法,一、二级小三角网可布设成线形锁、插网或插点的形式;d.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表3、表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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