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知情权与新闻业的关系
新闻报道如何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

新闻报道如何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在当今社会,新闻报道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信息传递的重要渠道,更是维护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关键力量。
公众的知情权意味着他们有权了解与自身利益相关以及社会公共事务的真实情况,而言论自由则保障了公众能够自由地表达观点和意见。
新闻报道在这两个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要真正实现对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维护,并非易事。
首先,新闻报道维护公众知情权的核心在于提供准确、全面、及时的信息。
准确是新闻的生命,任何虚假、夸大或歪曲的报道都会损害公众的知情权。
新闻工作者在获取和报道信息时,必须以严谨的态度核实来源,确保所传播的内容真实可靠。
例如,在报道重大突发事件时,如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新闻媒体应当迅速派出记者深入现场,获取第一手资料,通过多渠道、多视角的报道,为公众呈现事件的全貌。
全面的报道意味着不仅要呈现事件的表面现象,还要深入挖掘背后的原因、影响和趋势。
以经济新闻为例,不能仅仅报道某个企业的盈利数据,还应分析其经营策略、市场环境以及对行业和社会的整体影响。
只有这样,公众才能获得完整的信息,从而做出明智的判断和决策。
及时性也是新闻报道维护公众知情权的重要因素。
在信息快速传播的时代,公众希望能够在第一时间了解到最新的动态。
新闻媒体应当建立高效的采编机制,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迅速将重要信息传递给公众。
比如,在社交媒体普及的当下,新闻机构可以通过官方账号实时发布消息,抢占信息传播的先机。
然而,要做到准确、全面、及时并非一帆风顺。
新闻工作者面临着诸多挑战,如信息来源的复杂性、时间压力、利益诱惑等。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追求独家报道或吸引眼球,一些媒体可能会放松对新闻质量的把控,导致虚假新闻的出现。
这就需要新闻行业加强自律,建立健全的审核机制,同时也需要公众提高媒介素养,对所接收的信息进行批判性思考。
新闻报道在维护公众言论自由方面同样具有重要责任。
它应当为公众提供一个开放、包容的平台,让各种声音得以表达。
新闻专业主义之下记者的道德困境

太行山新闻论坛新闻专业主义是一个“舶来概念”,它既寄托着记者的职业理想,也蕴含着必须遵守的职业规则和职业操守。
它要求记者把事实的原生态展现在读者面前。
它强调新闻价值的判断不仅来源于受众的喜好,更来源于具有社会责任的从业者从大众立场出发的精英意识。
但是,令新闻人倍感困惑的是承载着自身职业理想的新闻专业主义所强调的中立、客观与专业精神常常与社会伦理所要求的尊重、同情与怜悯相冲突,在履行前者的同时往往会违背后者,甚至常常是以牺牲后者来成全前者。
一、新闻专业主义之下记者面临的道德困境的几种表现1、坚守中立者的立场而陷入舆论谴责的漩涡被很多记者奉为圭臬的新闻专业主义有两个最主要的特征———中立的把关人和客观的反映者。
在这两个特征的约束之下,记者作为把关人在对信息进行取舍时,应该按照“新闻价值”的中立标准而非个人好恶进行取舍。
在此基础之上,新闻专业主义也要求记者不介入事件的发生和发展,保持中立的立场,因为唯有中立和客观才能提高报道的可信度和媒体的公信力。
可以说,新闻专业主义为所有与新闻有关的人提供了一个易于操作的判断标准,因此成为了通行的基本新闻价值观。
然而,在一些预计会发生的负面新闻或者蕴含着不幸、伤害等因素的新闻事件时,中立的旁观者立场却使记者处在了一种微妙的尴尬境地。
2005年5月9日,很多网络新闻平台都转载了一组拍摄于厦门的新闻图片。
这组照片完整地记录了暴风雨中一位骑车人在经过福建厦门市某路段时,因自行车前轮突然陷入水坑,身体失去平衡摔倒的情景。
这组照片一经发布,立刻引起了网民们的关注。
很快,网上的评论就高达200多条。
出乎意料的是,人们指责的矛头首先对准的不是市政道路交通问题,而是记者静待伤害事件发生的行为,认为记者守株待兔看着路人落难的做法应受到谴责。
事实上,道路上的水坑并非记者所挖,记者并不是伤害的制造者,造成伤害的恰恰是政府的不作为,记者只是在一起可以预计的轻度事故中没有提前警示。
但是陷入舆论谴责漩涡的却是记者本身,这是一件很令人困惑的事情。
新闻报道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解决_唐其华

到极大的尊重与提高。公民个人私生活越来越得到重视 与尊重。个人隐私应当得到允许与保护的观念逐步深入 人心, 并在实际生活中得到重视与维护。 二、 新闻报道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新闻侵害隐私权也是新闻侵权的一种重要类型,新 闻以公开为要旨, 而隐私则要求保守秘密, 两者性质截然 相反, 因此隐私是新闻极容易触及的内容, 尤其在对一些 公众人物和未成年人的报道中,稍有不慎就会构成对隐 私权的侵害并造成严重后果。 第一,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大众知情权的冲突 公众人物总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和各种新闻媒体追踪 报道的目标,他们的隐私权遭到侵犯的概率明显高于常 人。例如一些名人传记类的文章本来是为了让人们更好 渲染一些已 地了解这位名人, 但作者为了更加6 吸引人 6 , “初恋 ” “黄昏恋 ” “三角恋 ” 经故去的名人所谓的 、 、 等, 造 成了不良影响, 引起他们后人的不满, 照样会引发诉讼。 英国伦敦高院的法官宣布: 英国《镜 !//! 年 7 月 !8 日, 报》 的一篇文章违背新闻诚信原则, 侵犯了英国超级名模 内奥米・坎贝尔的个人隐私,故判决该报向内奥米赔偿 这 73// 英镑 9 约合 3/// 美元 : 。英国媒体纷纷刊文认为, “里程碑 ” 是英国涉及名人隐私权的 式判决, 它将向英国 媒体敲响警钟, 不能再捕风捉影, 大肆炒作名人的隐私以 牟取暴利了!该报编辑皮尔斯・莫根在一篇他编发的文 “内奥米曾频频参加毒品瘾君子的聚会。 ” 章中称: 这下子 《镜报 》 非同小可, 因为 毕竟是英国有影响的大报, 它刊登 的消息应该被认为具有可靠性和权威性。内奥米认为这 篇文章严重损害了她的个人名誉,侵犯了她的个人隐私 权, 且违背了新闻诚信的原则。为此, 她一纸状书将英国 《镜报 》 的编辑皮尔斯・莫根告上了法庭。法庭经过审理 《镜报 》 后认为, 这篇文章有失新闻的真实性, 没有可靠的 出处, 因此客观上给内奥米的名誉造成了侵害。 我们知道,公众人物与普通人并不享有同样的隐私 权。 因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可能涉及到公共利益、 国家利 益及公众知情权, 凡是涉及到这个范围的, 公众人物就没 有隐私可言。 新闻工作者在履行自己的新闻自由权时, 为 “星 ” 了公众的知情权, 会拼命去探访一些 们的隐私, 明星 因此可能认为, 媒体的行为侵犯到自己的隐私权。 实际上 这时是一个权利和另一个权利的碰撞,两个权利发生了
新闻传播法知情权的名词解释

新闻传播法知情权的名词解释
【新闻传播法】广义是指我国法律体系中所有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规定,包括宪法、民商法、刑法等各个法律部门中所有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文件的条款。
狭义的是指规范新闻传播活动和新闻事业的专门性法律,如“新闻法”、“报刊法”、“广播电视法”等。
【知情权】“寻求、获取和传递信息的自由”。
知情权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两种形式。
消极权利是指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公民可以自由地寻求、获取,国家、社会、他人只是承担了(消极的)不予非法干预、妨碍的义务;积极权利是指有关信息本来是应当让公众知悉的,但是现在它被控制在特定单位或人士的手里,知情权就必须借助特定单位或人士的积极行为才能实现,也就是说,特定单位或人士负有向公众公开信息的义务。
新闻报道中如何平衡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

新闻报道中如何平衡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在当今信息高速传播的时代,新闻报道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为公众提供了了解世界的窗口,还对社会的监督和发展起着推动作用。
然而,在新闻报道的过程中,常常会面临一个棘手的问题:如何平衡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
个人隐私是每个人应有的权利,它涵盖了个人生活中不愿意被公开的诸多方面,如家庭情况、个人健康、财务状况等。
这些隐私信息一旦被不当曝光,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困扰和伤害,甚至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例如,_____的个人病历被未经授权地公开,这不仅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还可能导致他在社交和职业方面遭受歧视。
公众知情权则是指公众有权了解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信息。
这包括政府决策、公共事务的处理、社会重大事件等。
例如,在重大自然灾害或公共卫生事件中,公众需要了解相关的应对措施、救援进展等信息,以便做好自身的防护和应对。
那么,在新闻报道中,如何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又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呢?首先,新闻从业者需要明确新闻价值的判断标准。
并非所有的信息都具有新闻价值,也并非所有具有新闻价值的信息都必须公开。
在选择报道内容时,应优先考虑那些对公众利益影响较大、具有普遍意义的信息。
对于那些仅仅涉及个人隐私而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内容,应当予以舍弃。
其次,新闻报道应遵循合法性原则。
这意味着新闻工作者在获取和传播信息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个人隐私信息,如窃听、偷拍、非法入侵他人电脑系统等。
同时,在报道过程中,也要注意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处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泄露。
另外,适度原则也是平衡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的关键。
在报道中,即使某些信息与公共利益相关,也应注意把握披露的程度和范围。
比如,在报道犯罪案件时,可以提及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相关证据,但不应过度曝光其家庭背景、个人成长经历等与案件无关的隐私信息。
同时,新闻媒体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审查机制。
在新闻报道发布之前,应由专业人员对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保护了个人隐私。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近几年,新闻事业蓬勃发展,在当今社工会的作用也越发凸显,随着科技的先进,其对社会的影响也更为深刻;但新闻活动的发展过于迅速,于是越来越多的新闻活动有意或无意侵犯了自然人的隐私权,使两;;隐私权概念的争论主要集中于主体和客体两点上,主要分歧在于主体是否只包括自然人和客体的具体内容两个方面;结合国内外关于隐私权的概念,我认为,隐私权的主体只包括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信息和私人领域两类,不包含私人活动或者私事决定权;因此,隐私权的定义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私人领域不受非法侵犯、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得和公开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联系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维护个人内心宁静,保护个人私生活秘密的作用,这在人们交往日趋复杂和密切的今天,更有着隐,如果仅注重新闻自由而不注重隐私权,则可能出现人们可以充分得知外界信息,而自己的私人信息却不能得到保证的情形,这样人们就不会有心灵静地,就不会有人格尊严;总之,对于新闻自由和隐私权而言,人们不能缺一,否则就不会人格完满;三、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我国新闻报道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最主要的表现是未经许可随意对自然人的隐私进行公开报道而引发的纠纷;因为,即使当事人答应进行采访也并不代表当事人同意将采访的内容公诸于众;至于经过其他当事人并不知悉的途径获取的信息,未经过当事人的允许更是不能随便公开报道;但是,现实中很多新闻媒体为了达到监督或提高收视率如具有对隐私权的威胁性,新闻报道机构容易超越知情和新闻报道的正当范围侵害他人隐私权;另一方面,隐私权也具有对新闻自由的限制性,被报道的单位和个人容易借助各种不当权力对新闻单位的正当报道行为进行干涉,新闻单位动辄被指控侵权;新闻自由赋予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不受非法干涉地进行采访、报道的权利,使之可以便利地接触和公开披露各类信息,包括公民的一些私人信息;但是由于新闻自由权利的正当界限在实践中常常难以清晰地划定和把握,有时难免会超越正当合理的界限,与公民保护个人隐私的正当权利发生冲突,出现两种基本权利矛盾对立的问题;于是,或者发生新闻侵害隐私权,或者出现隐私权超越应有的保护界限而限制,,。
《新闻学概论》可能涉及的名词解释
第一章:绪论1、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
它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下的产物,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它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
2、发展传播学:发展传播学主要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盛行,其核心内容是:国家的发展尤其经济发展是一切发展中国家的首要任务,新闻媒介必须服务、服从、促进国家发展尤其经济发展。
因此发展中国家的新闻媒介都程度不一地同政府保持一致,宣传政府的施政纲领,十分注重新闻媒介的守望、整合和教育功能。
3、党报理论:党报理论最早起源与苏联,后来在各社会主义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流行。
党报理论的核心是:新闻媒介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即宣传工具,必须无条件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
第二章:新闻活动1、新闻活动:新闻活动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是人们传播和获取新闻的活动。
不限于和大众传播工具的直接接触,还包括人们为沟通客观世界新近变动的情况所进行的一切活动。
第三章:新闻1、新闻:新闻有两种并行不悖的定义:新闻新近发生事实的报道,表达了新闻的形式是报道;新闻是新近事实变动的信息,表达了新闻的实质是信息。
2、新闻本源:新闻本源指新闻报道的基础和客观依据。
这一概念最早由陆定一在《我们对新闻学的基本观点》一文中提出,并对这一概念做了唯物主义论述,认为新闻的本源是事实,事实是第一性的,新闻是第二性的,事实在前,新闻报道在后。
事实是新闻的基础,对新闻有决定作用,新闻是事实的派生物,对事实进行能动的反映。
3、`4、新闻要素:新闻要素是指构成新闻的必需材料。
一般包括新闻人物、新闻事件、新闻发生的时间、发生的地点、发生的原因、新闻事件的经过,即5W1H。
5、突发性新闻:是对出乎人们预料而突然爆发的事件的报道。
如突然发生的灾难,突然爆发的战争等。
突发性新闻通常有明确的发生时间6、延缓性新闻:是对逐步发生变化的事情的报道。
采访权、隐私权、知情权三者之间的矛盾
第一,隐私权的定义及具体表现(引入“郭德纲圈地事件”说明公众人物隐私权与采访权之间的冲突。
)隐私权隐私权又叫宁居权,是指公民个人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姓名、肖像、地址、电话等),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干扰(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日记、书信等),个人私事的决定(婚姻、生育、收养等)不受非法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
现实生活中,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情形时有发生,具体表现在(1)、侵犯他人私生活的宁静,如擅自闯入他人住宅,由窗外张望他人卧室等;(2)、宣传他人私生活的秘密,如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等;(3)、使他人处于公众误解的地位;(4)、利用他人特点做商业广告,如未经许可,利用他人做广告等;(5)、擅自在电脑中输入、储存、占有、使用他人的隐私材料。
链接郭德纲圈地事件郭德纲一栋位于亦庄的别墅被指占用公共绿地,违章扩建了80平方,把小区里的过道、草地全部霸占,给小区其他业主带来不便。
郭德纲的家属表示,为防“纲丝”扒窗相望,他们才在房后的软绿化带上独建了一排栅栏,并非私圈绿地。
7月31日,郭德纲就此事发表声明,希望得到邻里的谅解。
但8月1日,北京电视台《每日文娱播报》栏目的记者周广甫前往郭德纲别墅采访时遭到郭德纲徒弟的殴打。
事发后,郭德纲在其博客上发表一篇名为《有药也不给你吃》的文章,回应此事,他说:“当初开发商许给我,这里是我的后院;记者也都是浪催的,跟中国人不能讲理,讲理都是驴肉,一个大嘴巴他就全明白了。
尤其有些记者,记者不如妓女。
妓女是红灯区,记者是绿灯区,他们想去哪就去哪。
你真不知道私闯民宅不对吗?你真不知道你偷拍不近人情吗?难道说我的地盘你是地主吗?今儿我徒弟打人了,打就打了呗,过两天给他搞一专场,智斗歹徒民族英雄专场。
”在这个事件中,就涉及到公众的隐私权,郭德纲说记者不该去偷拍、私闯民宅,但是作为社会的监督者,媒体又承担着其相应的责任,大众媒介具有采访权,所以也没有过错。
这里谈到媒介的采访权,什么是采访权?第二,采访报道权的涵义是指对一切可公开报道的新闻事实,新闻工作者有权通过法律允许的手段获取材料并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发布真实新闻的权利。
新闻报道如何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新闻报道如何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报道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是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还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着推动作用。
然而,在新闻报道的过程中,如何平衡公众的知情权和隐私权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公众的知情权,意味着公众有权了解与自身利益相关以及社会公共事务的真实情况。
新闻媒体作为信息的传播者,有责任和义务满足公众的这一需求。
例如,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方面,及时、准确、全面的新闻报道能够让公众了解事态的发展,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己和他人,同时也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有序运转。
然而,与之相对的隐私权同样不容忽视。
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知悉、侵扰、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每个人都有权在一定程度上保留自己的私人空间和个人信息,不受外界的无端干涉和曝光。
在实际的新闻报道中,常常会出现一些因未能妥善处理这两者关系而引发的问题。
有时候,为了追求独家新闻和轰动效应,一些媒体可能会过度挖掘个人隐私,甚至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信息,从而对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比如,在某些明星绯闻的报道中,媒体可能会跟踪拍摄他们的私人生活,曝光其家庭住址、家庭成员等敏感信息,严重干扰了他们的正常生活。
另一方面,也存在因过于保护个人隐私而导致公众知情权受损的情况。
例如,在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中,如果对相关信息过度隐瞒,可能会引发公众的恐慌和猜测,影响社会的公信力。
那么,新闻报道应该如何在维护公众知情权的同时,保护好公众的隐私权呢?首先,新闻工作者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养。
在采访和报道过程中,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获取和使用信息。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要有明确的判断和取舍,不能为了吸引眼球而无底线地曝光。
其次,新闻媒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的审核机制。
在新闻发布之前,对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既能够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又没有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美国社会的政治文化与社会参与
——地方自治的含义:
1。地方公共事务由本地区居民按照自己意愿 处理(即集体意愿),而不是国家直接行政; 2。地方公共事务由本地区居民自行处理,即 指本地居民通过行使选举权、罢免权、创制 权、复决权来参与地方事务管理;地方政府 应为居民参与地方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创造有 利条件; 3。地方自治是在国家监督下进行的 ,即强调 自治的“权限”;地方政府只能在国家法律规 定范围内享有自治权。
♣ 保障人身自由的权利(第4条修正案) ——不得侵犯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 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除依据可能成立 的理由,以宣誓或誓言保证,并相信说明搜 查的地点和扣押的人和物,不得发出搜查和 扣押证。 ♣ 保障公民法律平等权及财产权(第5条修正案) ——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 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任何 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财 产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 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 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补偿,私有财产不 得充作公用。
3.组织政党 美国是一个实行多党政治的国家, 即社会民众拥有组党的自由,政党 拥有参与竞争性选举的自由。
4.结社 结社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 公民政治参与的主要方式。
公民组织社团的形式——
利益集团 公益组织 非政府组织 其他涉及文化、教育、体育、卫 生等各个领域的盈利和非盈利的企业 (联盟)、俱乐部、社团等公共机构。
(4)政治参与指“平民或多或少以影响 政府人员的选择及他们采取的行 动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合法活动”;
(5)“政治参与是指公民试图影响和推 动政治系统决策过程的活动”; (6)“公民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试图 影响政治过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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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1年第5期知情权,英文为“t he right t o know ”,又称为知晓权、知悉权、了解权和获知权等。
日本久田荣亚等学者认为,知情权这一概念可以从两个层次上理解,一方面是作为报道活动前提的知情权,这是为了保障信息传递者的自由,与“采访自由”几乎是同义的;另一方面则是信息接受者的自由,即搜集、选择信息的自由。
①这个界定从传播过程把知情权享有主体二分为传者和受者,凸显其和新闻业的亲密关系。
国内学者根据知晓的内容区分为广义与狭义:前者指寻求、接受和传播信息的自由,包括官方信息和非官方信息;后者单指获取官方信息的权利,主要为知政权。
知情权的内涵,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都与新闻业密不可分。
广义的知情权情形较为复杂,本文不予讨论。
狭义的知情权是当代情报自由法所涉及的基本制度,与新闻业关系最为密切。
世界上最早制定行政信息公开法律的国家是瑞典,但时至今日,美国这方面的法律体系较为完备,成了某些国家效法的蓝本。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它的司法系统共有51个:联邦一个,50个州各有一个,但联邦知情权的法律体系最具有代表性、参考性和说服力。
本文无力面面俱到地讨论美国各州知情权的发展情况,只能笼统地评述联邦知情权的形成和发展,以及与新闻业的关系。
一、知情权和新闻自由的天然联系知情权与新闻自由息息相通,两者互为表里、彼此扶持,可以说是新闻业的鸟之双翼、车之双轮。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有如下文字:“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
”周汉华认为,尽管它没有规定信息公开,但它对美国的信息公开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每当政府行为涉及到对信息或对言论加以规制时,政府必须保持对言论自由的足够重视。
②美国学者认为:“假如没有什么可表达的,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论表达自由将失去意义。
第一条修正案假定,公民享有获得信息的权利,尤其是关系到他们的管理的信息,这是在民主社会中有意义地表达的优越之处。
”③从言论自由的法理思想可以衍生出知情权,其本身就内在地蕴含着对知情权的保护;反之,如果真正达到言论自由的完美境界,言者必须对情况有充分的知晓,知情权也保障言论自由美好境界的完成。
从这两方面的关系看,新闻自由和知情权的立法思想有天然的联系,它们既是目的和手段,也互为目的和手段。
但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知情权的重要判例,是1980年审理的里士满报纸公司诉弗吉尼亚(R ichm ond N ew spaper,Inc.v.V irginia )一案。
此案中,最高法院认定刑事审判法庭应当对新闻界开放,第一次间接认定了根据第一修正案可以获得法院的刑事审判文件。
首席大法官伯格阐述道,虽然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媒介不享有进入审判的权利,但通过第十四修正案适用于各州的第一修正案却有如此规定:“我们认为,参加刑事审判的权利内含在第一修正案的保障之中;若没有人民几个世纪以来行使的参加这样的审判的自由,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重要方面‘就会被抽去其精华’。
”④自此案裁决以来,媒体和民众进入法庭的权利明显加强。
当然,知情权和新闻自由还是有其区别。
宪法第一修正案只规定了政府不得做什么,却没有规定政府公开或政府可以或必须做什么,法院一般将第一修正案解释为不受政府限制发表的权利,发表与接近信息或接近产生新闻的地点不同。
⑤即使在前述的“里士满报纸公司案”中,首席大法官伯格也明确表示,第一修正案的进入审判权并非是绝对的权利。
1971年的“五角大楼文件案”也能说明问题。
此案中,法官们对于新闻出版是否具有绝对自由争论很大,首席大法官伯格对于《纽约时报》明显将自己视为公众知情权托管人的立场持反对立场,他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并非绝对的,由此衍生出的公众知情权就更不可能具有绝对性。
美国知情权和新闻业的关系□许加彪[中图分类号]G21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22(2011)05—0081-4【作者简介】许加彪,陕西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新闻学博士。
【基金项目】该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07JC86005。
【内容提要】美国知情权方面的法律体系较为完备,对新闻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知情权的重要判例,是1980年审理的里士满报纸公司诉弗吉尼亚一案。
美国人民在争取知情权的斗争中,新闻界热切投身其中。
知情权与新闻自由两者互为表里、彼此扶持。
当然,美国新闻界有时也信奉秘密主义,和政府沆瀣一气、共谋秘事。
【关键词】知情权;新闻自由;美国新闻业()8142011年第5期知情权和新闻自由都与美国宪法所确立的“人民的政府”思想相通,是民主国家的重要表征。
林子仪认为,知的权利是指人民有接近取得政府所掌控资讯的权利,其权利基础并非是基于言论自由,而是基于民主原则。
⑥但令人遗憾的是,美国宪法正文对这两项权力都没有明确的文字表述。
美国宪法对政府的信息公开并无特别的规定,甚至都没有规定立法、行政与司法机关之间可以相互从其他机关获取信息,也许美国的建国先贤们觉得这是题中应有之义。
美国《传媒法》一书说:“易于推定,就宪法的起草者而言,他们肯定存在提供接近政府信息的意图。
毕竟,如果人民对如何被统治作出理智的决定,他们就必须接近政府以及官员的性能和履行之状况。
”⑦诚如詹姆斯·麦迪逊(Jam es M adison )所言:“如果一个大众化的政府没有大众化的信息或获取信息的方式,那么它不过是一出闹剧或一出悲剧的序幕或二者皆是。
知识永远统治无知:那些希望自主的人们必须利用知识的力量来武装自己。
”⑧只有对政府的充分知情,民众才能知道政府政绩的好坏,才能有效控制他们自己创造的政府机器,而不是受其伤害。
二、新闻界热切投身知情权的斗争行政信息的接近权和秘密政府是矛盾的,美国政府具有秘密主义的传统,其信息公开相对较难。
行政机关掌握着大部分的政府信息,美国早期的管家法授权行政长官控制其主管机关文件的散布,行政文件是否公开,在没有其他法律规定时,由长官亲自决定。
这是行政机关的特权,行政长官凭此可以拒绝提供大量的行政文件。
自乔治·华盛顿时代以来,联邦和州政府都主张为了“公共利益”隐瞒有关它们的活动和行动计划的信息,以及限制个人和媒介获得某些信息来源的权利,但这些行为并不都是合理正当的。
1946年制定的行政程序法,该法第三条对政府文件的公开有若干规定,明确公众获取公共情报的权利。
其实在这之前,美国1935年制定了联邦公示法,但在行政情报公开方面作用有限。
行政程序法有许多限制条件,法律没有对应以保密的事项加以明确,也没有规定拒绝公开的救济措施,仍然表现出政府的秘密主义倾向,使该法最终成为秘密主义的帮凶,受到各界人士的强烈批评。
其法规定行政机关认为存在“好的理由”和“公共利益”,可以拒绝公开,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使公众在实践中很难获得政府信息。
知情权从一种抽象的宪政理念发展成为一项具体并可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中国学者多数认为,知情权这一概念是由美国记者肯特·库柏在1945年前后最先使用,指民众享有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其政府工作情况的法定权利。
库柏曾任合众社的总经理,几年后,出版了《人民的知晓权》一书。
但也有学者持另一种意见:在1791年召开的第一届美国国会上,围绕“国会议事录”应否向国民公开的问题发生了争执。
会议的参加者之一,后来成为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詹姆斯·威尔逊指出,“人民有权知道他们的代表正在做什么,已经做了什么。
”这里是第一次指出“知情权”的概念,后来引申为“人民的知情权”概念。
⑨其实,知情权的产生不是无水之源、横空出世,其思想的萌芽向上追溯肯定还会找到先哲们的零星语录。
不管持怎样的观点,这一点毋庸置疑:直到二战后,随着人们对战争根源之一的思想专制和法西斯统治的反思,知情权才开始突破约束进入司法的体系化发展阶段。
在这个光辉进程中,新闻界发挥了先锋的作用。
二战中,新闻业慑于战时的新闻管制,报道失实的情况甚为严重。
二战后,特别在冷战时期,美国政府极力夸大前苏联的威胁,以国家安全保障为由将许多情报纳入不予公开的范围之内,大有泛滥的趋势。
哈罗尔德·克洛斯所著《国民知情权》一书中指出,连政府与民间进行财务往来,竟也保密。
⑩在常态社会条件下,新闻记者都想寻求关于政府的故事性极强的报道,如官员腐败、职能部门的失位和糟糕的政策等,而政府宁愿发布有利于自己的信息,避免出现尴尬的状况,所以,美国媒体常常抱怨政府缺乏有效的诚意配合。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认为,政府过分保守秘密导致信息的缺乏,产生寻租,官员有时仅仅向那些和自己相处“关系”好的新闻界人士才公开信息,收获租金,使得新闻舆论对公开的要求呼声更加强烈。
輥輯訛在此种形势下,美国新闻界对知情权投注极大的渴求,发动了一场扭转秘密政府趋势的运动。
1945年1月3日,纽约时报发表一篇社论说,如果不尊重知情权,也就不可能拥有政治自由。
二战后,美国新闻编辑者协会组织的新闻周活动提出:“君之新闻为君之知情权战斗!”1950年美国新闻编辑者协会为促进情报的自由流通,设立“情报自由委员会”。
1951年该协会委托当时的纽约《先驱论坛报》的法律顾问、新闻法权威哈罗尔德·克洛斯进行关于情报自由法的研究。
作为研究成果,他出版了《国民知情权———进入公共纪录及审议过程的法上的权利》一书,对接触政府公文书及会议而获取信息的法律权利进行了认真的探讨,对该权利的限制也进行了深入地分析研究。
到20世纪70年代末,在争取公开政府的斗争中,媒介赢得了若干显著的胜利,成果之一是国会于1966年制定了信息自由法。
法学教授王名扬认为,有三种力量推动了信息自由法的制定:第一种,律师界;第二种,行政改良人士;第三种,新闻界。
新闻界由于行政文件保密而得不到有新闻价值的信息和文件,强烈要求改革现行制度,对于1966法律的制定,它的鼓动发生了极大的影响。
輥輰訛从另一个角度看,传媒业的发展和知情权的诞生也有关系。
二战后,美国大众传媒对信息的垄断及任意处理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知情权”的形成和发展。
施拉姆说,大众媒体的基本责任是维护自身的自由,以来显示大众的知之权利。
輥輱訛但媒体的垄断化和追求利润最大化,众多媒体表达一种声音,或者充斥着黄色信息,公众难以表达和获得多元的有价值的意见和信息,“意见自由市场”日渐萧条。
随着对这种现象的批判,保护受众知情权呼之欲出,报业理论做出调整,报刊的社会责任论代替了自由主义报刊理论,成为西方大多数国家主导性理论。
报刊的社会责任论认为,公众的自由高于报刊媒介的自由,公众拥有获得新闻的权利。
这种“知的权利”是其理论的一个核心观点,也是对美国第一修正案在观念上的修正。
輥輲訛知情权和报刊的社会责任论发展历程的基本吻合,更加说明知情权与新闻业的理论和实务关系之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