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热点案例专题:晋江文学城涉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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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案例专题:晋江文学城涉黄

法律硕士是应用型硕士,从理论到现实,再从现实回归理论,如此循环往复,培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接班人,它不是纸上谈兵,而是用到实处。

近几年,特别是17年之后,法硕初试越来越多地结合社会热点案例来考察考生对知识点的掌握,而在法硕复试中许多高校都会选择社会热点案例来进行选拔,热点案例已然成为法硕考试之重。关注社会热点案例,让您初试复试心中有数!

【凯程法硕案例】

2019年5月23日,根据群众举报,北京市“扫黄打非”办公室组织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等单位联合行动,查处晋江文学城涉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行为,关闭停更相关栏目、频道;对该网站涉嫌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将进一步依法作出严肃查处。

经查,该网站对相关网络出版物内容疏于监管,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在该网站登载的网络作品中,《不知悔改的男人》《妖孽养成日记》等作品涉嫌传播淫秽色情内容,对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

晋江文学城创立于2003年,是中国大陆范围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女性原创文学网站之一。自2008年1月网站VIP业务开通起,网站注册用户超过580万。截止到2019年4月,注册用户数已超3297万,日平均在线时间长达94.19分钟。近年来,许多关注度较高的影视剧IP均出自该网站。比如《何以笙箫默》、《步步惊心》《寂寞空庭春欲晚》、《花千骨》、《美人心计》、《香蜜沉沉烬如霜》,以及最近的热门电视剧《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等等。由此可见,晋江文学城拥有相当大的读者数量和影响力。

【问题与思考】

1.简述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及不作为义务的来源。

2.根据晋江文学城涉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行为,试分析其可能构成何罪?

【重点知识链接】

知识点一

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1.应为。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在认定不作为时,关键是要判明行为人有无实施某种

行为的特定义务。仅仅违反一般道德义务的行为,只能受到道德谴责或者纪律处分,而不能构成犯罪。

2.能为。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行为人负有某种法律义务是不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如果行为人虽然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能力或者其他原因而不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也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3.而不为。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不作为义务的来源:

(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

(2)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3)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者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4)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知识点二

《刑法》第363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知识点三

《刑法》第364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实战演练】

某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拥有相当大的读者数量和影响力的小说网站,因对内容疏于监管,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致使该网站登载的《不知悔改的男人》《妖孽养成日记》等作品涉嫌传播淫秽色情内容。在本案中,该公司违反了()(单选)

A.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B.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C.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D.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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