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热点案例:莫言人格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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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翔:“馒头案”中的基本权

张翔:“馒头案”中的基本权

张翔:“馒头案”中的基本权利冲突问题作者:时间:2006-2-19 19:18:00点击:605责任编辑:【打印】【关闭】【出处】本文发表于《检察日报》,发表时有删改。

“馒头案”主要是个著作权法的问题,即使把陈凯歌导演的名誉权考虑进去,也还只是个民法领域的问题。

但是,如果以宪法的眼光看,这个案件却是个典型的“基本权利冲突”的案件。

“基本权利冲突”有个学术架子十足的定义:“数个基本权利主体的基本权利的相互对立”。

但直观地去理解却是容易的,比如,一群人游行示威会让另一些人的出行(行动自由)受影响。

又如,在堕胎问题中,妇女的人格发展权(自我选择)会与胎儿的生命权发生冲突。

在我看来,“馒头案”是陈凯歌导演的“人格尊严”和“艺术自由”与胡戈的“艺术自由”发生了冲突。

陈凯歌应该是认为自己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受到了侵犯,这项权利是一项民事权利而非宪法上的基本权利。

但一般认为,普通法律权利都是宪法上基本权利的具体化,按照这一逻辑,“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是宪法上“人格尊严”和“艺术自由”在著作权领域的映射。

而胡戈的改编行为,虽然在民法上可能是一种侵权行为,但也可以看作是一种艺术创作的活动。

考虑到胡戈精心而为的镜头剪辑、台词编写,以及对几位风格迥异的演员的声音的模仿,我们很难否认这是一种智力活动和情感表达。

将《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视为“作品”似无不可,而从宪法角度看,这就是胡戈在行使“艺术自由”啊。

显然的,陈凯歌的人格尊严和艺术自由与胡戈的艺术自由在特定的情形下发生了冲突。

陈凯歌已经起诉了胡戈,那么胡戈能否向法院主张自己是在行使“艺术自由”呢,他能否用“艺术自由”去对抗“作品完整权”呢?一般来说,个人不能在普通案件的审理中主张宪法权利。

按照传统的理论,基本权利的冲突只能由立法机关来协调解决。

也就是说,立法机关通过把相互冲突的基本权利的各自范围协调好了,具体操作的时候适用法律就行。

按照这种理论,这个案件就很简单了。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胡戈的行为是侵权,那就是侵权,如果胡戈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那就是“合理使用”。

“莫言“遇阻“莫言醉”

“莫言“遇阻“莫言醉”

文/陈志兴知识产权案例:以“莫言”之名抢注酒商标 2015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张抗抗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规范使用知名作家姓名及笔名注册商标》的提案。

张抗抗在提案中提出,目前,在商标注册中有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即他人在作家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姓名或笔名进行商标注册;甚至有些人恶意利用作家的知名度抢注相关商标,以牟取巨大商业利益,侵犯了作家的姓名权等相关权利。

对此,张抗抗在接受媒体采访过程中还举例指出,诺贝尔文学奖得主莫言的名字早在几年前就被注册为酒类商标“莫言醉”。

对于张抗抗提到的“莫言醉”,此前媒体也进行过相关报道。

2012年10月12日,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

在国内掀起“莫言热”的同时,人们发现,早在2005年11月18日,即有一侯姓自然人在酒类商品上申请注册“莫言醉”商标并于2008年9月21日成功获准注册,引发社会公众的热议。

据说,有酒企愿出价1000万元购买“莫言醉”酒商标。

对此,莫言在接受采访时忍不住地说:“人名不经过我的同意就注册不太妥当。

” 2012年10月,在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后,“莫言”这一名字更是被疯狂地申请注册为商标。

2012年11月13日,自然人王某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在“酒”类商品上注册“莫言”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

2014年1月3日,商标局以“莫言”商标与在先的“莫言醉”商标(即上文提到的侯姓自然人在“酒”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莫言醉”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

2014年1月16日,王某因不服商标局作出的上述决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王某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整体含义迥异,字形及读音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其以“莫言”本身具有的特定含义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是合法合理行为,不易产生不良影响。

人格权十大经典案例和分析

人格权十大经典案例和分析

人格权十大经典案例和分析一、“好一朵蔷薇花”案。

1987入选理由:最早发生的媒体诽谤名誉权的案件「案情」1985年1月18日,某日报发表了长篇通讯《蔷薇怨》,《人民日报》予以转载,对某县农机公司统计员王某某与单位领导的不正之风斗争的事迹作了报道。

嗣后,女作家刘某到该县体验生活,根据一些人的反映,认为《蔷薇怨》的内容失实,以“为正视听,换回《蔷薇怨》给某县带来的严重困难”为写作目的,撰写了“纪实小说”《特号产品王某某》。

文章使用真实姓名,声称“要展览一下王某某”,在文章的人物对话中,使用“小妖精”、“大妖怪”、“流氓”、“疯狗”、“政治骗子”、“扒手”、“造反派”、“江西出产的特号产品”、“一贯的恶霸”、“小辣椒”、“专门的营私者”、“南方怪味鸡”和“打斗演员”等语言,侮辱王某某人格。

该文在《女子文学》、《法制文学选刊》、《江河文学》和《文汇月刊》4个刊物发表,发行64。

9万册。

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和发表这篇作品的刊物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这个案件是《民法通则》实施后最早发生的一件极有影响的侵害名誉权案件。

案件的典型性在于:第一,它涉及的是文学作品的侵权问题,写作小说会不会侵害人格权。

案例的回答是,文学作品以及其他任何文字作品,只要是用来侮辱诽谤他人的,都能构成侵权的行为方式。

第二,在事实基本真实的作品中,只有侮辱的语言,是不是构成侵权责任。

案例的回答是,无论是纪实性的文章还是评论的文章,事实不真实,当然构成侵权;事实真实但使用了侮辱、诽谤的语言,使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也构成侵权。

第三,构成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究竟应当怎样认定。

法律并不要求受害人一定要造成痛不欲生、寻死觅活的后果才是精神损害事实,才能够构成侵权责任的损害事实要件,而是侮辱、诽谤的言辞已经被第三人知道,即“公布”,即为造成了侵权的损害事实。

因此,这个案例是非常经典的,在人格权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人格权十大经典案例和分析

人格权十大经典案例和分析

人格权十大经典案例和分析一、“好一朵蔷薇花”案。

1987入选理由:最早发生的媒体诽谤名誉权的案件「案情」1985年1月18日,某日报发表了长篇通讯《蔷薇怨》,《人民日报》予以转载,对某县农机公司统计员王某某与单位领导的不正之风斗争的事迹作了报道。

嗣后,女作家刘某到该县体验生活,根据一些人的反映,认为《蔷薇怨》的内容失实,以“为正视听,换回《蔷薇怨》给某县带来的严重困难”为写作目的,撰写了“纪实小说”《特号产品王某某》。

文章使用真实姓名,声称“要展览一下王某某”,在文章的人物对话中,使用“小妖精”、“大妖怪”、“流氓”、“疯狗”、“政治骗子”、“扒手”、“造反派”、“江西出产的特号产品”、“一贯的恶霸”、“小辣椒”、“专门的营私者”、“南方怪味鸡”和“打斗演员”等语言,侮辱王某某人格。

该文在《女子文学》、《法制文学选刊》、《江河文学》和《文汇月刊》4个刊物发表,发行64。

9万册。

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和发表这篇作品的刊物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这个案件是《民法通则》实施后最早发生的一件极有影响的侵害名誉权案件。

案件的典型性在于:第一,它涉及的是文学作品的侵权问题,写作小说会不会侵害人格权。

案例的回答是,文学作品以及其他任何文字作品,只要是用来侮辱诽谤他人的,都能构成侵权的行为方式。

第二,在事实基本真实的作品中,只有侮辱的语言,是不是构成侵权责任。

案例的回答是,无论是纪实性的文章还是评论的文章,事实不真实,当然构成侵权;事实真实但使用了侮辱、诽谤的语言,使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也构成侵权。

第三,构成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究竟应当怎样认定。

法律并不要求受害人一定要造成痛不欲生、寻死觅活的后果才是精神损害事实,才能够构成侵权责任的损害事实要件,而是侮辱、诽谤的言辞已经被第三人知道,即“公布”,即为造成了侵权的损害事实。

因此,这个案例是非常经典的,在人格权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莫言在“诺贝尔圣徒”与“乡愿作家”间挣扎

莫言在“诺贝尔圣徒”与“乡愿作家”间挣扎

莫言在“诺贝尔圣徒”与“乡愿作家”间挣扎凤凰网文化:莫言被授奖的地点是斯德哥尔摩,您如何评价这座中国人有点陌生的城市朱大可:对斯德哥尔摩,我也有一种陌生感,我从未去过那里。

我只知道它是一座精神分裂的城市,它不仅出产世界级桂冠,而且也曾制造过某种著名的“情结”。

凤凰网文化:莫言在斯德哥尔摩演讲的“三个故事”,您对此如何解读?朱大可:莫言设置了三个故事圈套,聪明人都不会上当。

谁要是拿过来解读,都会显得很傻。

莫言说,当众人都哭时,应该允许有的人不哭,当哭成为一种表演时,更应该允许有的人不哭。

这是不是意味着,当大家都在为民间苦难哭泣和抗议时,要允许有人保持“理性”和“中立”的立场?莫言又说,他曾经为顶撞老长官而自认为是斗士,而事过多年却感到内疚。

这个故事的意思,是做斗士未必符合道德标准。

这是不是意味着,不要随便顶撞莫言这位文学老长官,以免在许多年之后悔青自己的肠子?莫言还说,七个外出打工的泥瓦匠,把第八个人扔出了庙外,以平息风雨神的怒气,但最终的结局却是庙坍塌下来,只有那个被放逐者侥幸获救。

这难道不是莫言对自我命运的一种暗喻?他是否在意指自己是知识分子政治伦理的祭品,却又自信能超越“死亡”,而批评他的众生,则要面对万分可悲的下场?莫言自己设计的三个故事,其实就是三个语焉不详的谜语,他不说出谜底,我就只能瞎猜了。

莫言的谜语,还需莫言自己来破解。

这里不妨套用一下他的斯德哥尔摩句式——“我说的能算吗?我说了不算”。

鼓励大家“不关心政治”是一种危险论调凤凰网文化:您个人如何评价莫言的诺贝尔演讲《讲故事的人》,包括回答记者的提问(文学大于政治,诺奖属于个人不属于国家)?“文学与政治”纠缠不清,是否是中国体制内作家永远无法摆脱的“原罪”?朱大可:莫言建议大家多关心一点教人恋爱的文学,少关心一点让人打架的政治,我认为这不是一种很妥当的说法。

你莫言自己可以不关心政治,却不能号召别人都跟你一样。

在中国的特殊语境中,鼓励大家“不关心政治”,是一种危险的论调,它否定了公民议政的基本权利,也否定了中国民众参与政治的公共美德。

莫言的“阴暗面”和鲁迅的“国民性弱点”——以《蛙》、《透明的红萝卜》和《阿-Q正传》、《孔乙己》为例

莫言的“阴暗面”和鲁迅的“国民性弱点”——以《蛙》、《透明的红萝卜》和《阿-Q正传》、《孔乙己》为例

莫言的“阴暗面”和鲁迅的“国民性弱点”——以《蛙》、《透明的红萝卜》和《阿Q正传》、《孔乙己》为例把莫言和鲁迅并排在一起谈论,并不是没有理由的。

因为前者是2012年诺贝尔文学奖的得主,后者是八十五年前(1927)诺贝尔文学奖的拟提名者(后来为鲁迅所拒绝),身份相近。

进一步说,莫言曾被人们说是“揭露阴暗面”的作家,而鲁迅更是公认的“揭示国民性弱点”亦即展示“国民劣根性”者,这“弱点”和“劣根性”其实也是阴暗面。

更为重要的是,当下的莫言,他的声望似乎直逼当年的鲁迅。

这样一来,他们就更加具有可比性。

遗憾的是,目前尚没有人进行这一方面的工作。

在这种情势下,笔者拟对此进行一些探讨。

一、莫言作品中“阴暗面”和鲁迅作品中“国民性弱点”的具体内容1.关于文学中的“阴暗面”笔者查阅过网页,在“百度百科”中得知,人们眼里的所谓“阴暗面”,是指“思想、生活、社会不良风气等不健康的方面”。

这种说法不够准确。

因为其忽视了两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一,“阴暗面”是有前提的,前提就是总体性的光明,即肯定性的社会、生活和人物;二,“阴暗”不是黑暗,其本质并不是罪恶的、反动的。

就社会而言,只是“不良风气”而已。

就人物而论,只是内心“不健康”的东西罢了。

因此,文学中的所谓“阴暗面”,是在肯定社会、生活和人物本质的前提下,所展示出来的某些非本质的“不良”、“不健康”的侧面。

而且,只有以“阴暗面”为基本内容的作品,才能称之为揭露阴暗面的作品。

从这一意义上说,中、西方文学史上那些从总体上否定、批判封建社会的作品,它们所揭露的封建主义的本质;那些谴责反人类、反社会的战争罪犯的作品,它们所揭露的战争罪犯的凶残本质,都不能认作是“阴暗面”。

只有那些在肯定社会主义社会的前提下,以描写“思想、生活、社会不良风气等不健康的方面”为基本内容的文学,才可以认作是“揭露阴暗面”或者“暴露阴暗面“的文学。

在我国,在上世纪50年代曾经出现过好些这样的作品,比如萧也牧发表在1950年《人民文学》第一卷第3期的小说《我们夫妇之间》,它写知识分子李克和作为工农干部的妻子张同志之间的矛盾冲突,以至到了要离婚的地步。

民法典人格权指导案例

民法典人格权指导案例

民法典人格权指导案例一、案例背景小明是一位年轻的作家,他曾经因撰写了一本畅销书而走红一时。

然而,近期有一家新闻杂志刊登了一篇对他的诽谤文章,声称他撰写的书籍是抄袭了其他作家的作品。

这一指责严重损害了小明的名誉和声誉,他决定向法院提起人格权侵权诉讼。

二、案例分析首先,小明需要证明杂志刊登的文章对他的声誉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他可以通过提供自己过去的作品销量、受到的媒体报道等证据,来证明自己在文学界的知名度和声誉,以及这篇诽谤文章对他的形象和名誉的损害。

最后,小明还需要证明杂志的行为构成侮辱名誉。

侮辱名誉是指通过诋毁、中伤等言辞或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益的行为。

小明可以通过分析该文章的词句和表达方式来证明其具有侮辱性质,直接损害了他的名誉。

三、解决方案小明可以向法院提起人格权侵权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要求对该篇文章在杂志上的刊登做出撤回和澄清。

在诉讼过程中,他需要提供上述的证据来证明杂志的侵权行为以及他所受到的损害。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当重视保护人格权的法律原则,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法院认定杂志存在诽谤行为,应当依法判决为小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要求杂志撤回和澄清有关小明的诽谤文章,以恢复小明的名誉和声誉。

四、总结此案例是一个典型的人格权侵权案例,涉及到名誉权的损害和法律责任。

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于保护公民的名誉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受到侵权的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在实施民法典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格权保护的宣传和培训,并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

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

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新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规定。

什么是公民的人格尊严? 我认为,所谓人格尊严,就是的资格,为人的尊严,指的是人的身分、名誉、形象、称谓、威望等。

这种一旦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的人格尊严权利,就是公民的人格尊严权。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欢迎大家前来观看!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篇1案情回顾:相识4年多,陈小姐与李先生不但发生了性关系,而且还常互称“老公”、“老婆”。

今年初,陈小姐意外发现,李先生已是有妇之夫。

感觉到自己被骗后,陈小姐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认为对方严重侵犯了她的贞操权和健康权。

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李先生应向陈小姐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并赔偿陈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这也是上海首例侵犯贞操权案。

“老公”竟是有妇之夫20xx年,30岁的陈小姐通过交友网站认识了李先生,之后几年,双方偶尔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联系。

20xx年9月,双方感情急剧升温,两人频繁约会,在微信中亲昵地互称“老公”、“老婆”。

面对李先生的热烈追求,陈小姐一直认为他是一个处于单身状态、无人照顾的单身汉。

不久,李先生邀请陈小姐去新加坡,提前熟悉他的事业,期间双方发生了性关系。

此后李先生又承诺会给陈小姐一个惊天动地的求婚。

之后,双方多次发生性关系。

20xx年12月开始,李先生逐渐疏远李小姐,表示要中断恋爱关系。

今年2月3日,由于无法联系到李先生,陈小姐便撬门进入他位于金桥的家,正好撞到李先生及其妻子从斯里兰卡度假归来。

陈小姐这才知道,李先生已在20xx年1月结婚,而且之前他已经离过一次婚了。

此时,陈小姐如梦初醒。

状告侵犯贞操权、健康权今年3月26日,陈小姐以李先生采取欺骗手段侵犯其贞操权和健康权为由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陈小姐诉说:在交往中,李先生一直谎称未婚,多次要求其做女朋友,对其以“老婆”相称,也要求其称他为“老公”,以表达娶其为妻的愿望,并采取各种方式骗取感情,直到李先生隐瞒已婚的事实被揭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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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案例:莫言人格权纠纷案
法律硕士是应用型硕士,从理论到现实,再从现实回归理论,如此循环往复,培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接班人,它不是纸上谈兵,而是用到实处。

近几年,特别是17年之后,法硕初试越来越多地结合社会热点案例来考察考生对知识点的掌握,透过真题可见当年社会热点;而在法硕复试中许多高校都会选择社会热点案例来进行选拔,热点案例已然成为法硕考试之重。

关注社会热点案例,寻找那份似曾相识,与出题老师在此邂逅!
【凯程法硕案例】
莫言在获得诺贝尔文学奖后,其姓名权和肖像权因而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

去年12月,网络上出现了大量与“莫言”相关的广告代言类视频及图文信息,其中多次提及莫言姓名,插入莫言照片,展示莫言题写的与陶瓷相关的书法作品,并称莫言使用了该企业产品。

视频配音称:“莫言老师家里在使用玉瓷科技纯陶瓷养生锅后,给予了玉瓷科技极高的评价,并邀请公司创始人董震雷到家里做客,为其题词,以战友相称,聊文学,聊陶瓷。

最后,莫言老师说:用了玉瓷科技养生锅,炒菜味道就是不一样,健康养生,其他的金属致癌锅再用不回去了,希望你们把它卖到全世界,为全人类的健康造福”。

5月30日,经过3个多月的诉讼,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深圳市玉瓷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莫言许可使用其姓名与形象进行商业宣传,制造莫言为这家公司产品进行代言的广告形象,侵犯了莫言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判令深圳玉瓷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莫言姓名权、肖像权的侵权行为,删除涉案相关侵权信息;在《光明日报》上刊登致歉信,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莫言财产损失200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问题与思考】
1.简述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与特征;
2.深圳玉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重点知识链接】
知识点一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权。

与具体人格权相比,一般人格权具有以下特征:
(1)权利主体的普遍性。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平等地享有一般人格权。

(2)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

一般人格权的客体是高度概括的民事主体一般人格利益,是具体人格权之外的、尚未或无法具体化的人格利益,它涵盖了具体人格利益之外民事主体应当享有的所有其他人格利益。

(3)所保护利益的根本性。

人格平等、独立、自由和尊严都是民事主体之所以成为民事主体最根本的条件。

(4)权利内容的不确定性。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无法事先确定,也不应当事先确定。

知识点二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17简):
《侵权责任法》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害;(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实战演练】
下列权利中,属于人身权的有()(多选)
A.名称权
B.姓名权
C.肖像权
D.配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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