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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法律争议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7年6月22日,杭州保姆纵火案震惊全国。
此案中,被告人莫焕晶因涉嫌放火罪被起诉,导致四名无辜人员死亡,其中包括一名三个月大的婴儿。
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诸多法律争议。
二、案件争议焦点1.莫焕晶是否构成放火罪?2.莫焕晶是否应当判处死刑?3.此案中是否存在故意杀人罪?4.此案中是否存在其他刑事责任?三、争议分析1.莫焕晶是否构成放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本案中,莫焕晶故意放火,导致四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
2.莫焕晶是否应当判处死刑?对于莫焕晶是否应当判处死刑,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应当判处死刑。
理由如下:(1)莫焕晶的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且造成了四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具有极其严重的危害性。
(2)莫焕晶放火时,明知自己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却仍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具有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观点二:不应当判处死刑。
理由如下:(1)莫焕晶放火时,并非故意追求他人死亡,而是出于报复心理,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2)莫焕晶放火后,主动报警,有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对于莫焕晶是否应当判处死刑,还需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3.此案中是否存在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莫焕晶放火时,虽然造成了四人死亡,但其主观故意并非故意杀人,而是放火。
因此,此案中不存在故意杀人罪。
4.此案中是否存在其他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莫焕晶作为保姆,违反了雇佣合同,未尽到看护义务,导致雇主一家遭遇不幸。
因此,莫焕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结论杭州保姆纵火案引发了诸多法律争议,对于案件争议焦点的分析如下:1.莫焕晶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2.关于是否应当判处死刑,需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3.此案中不存在故意杀人罪。
4.莫焕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热点争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一些法律热点问题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张某案便是其中一例。
张某,男,32岁,因涉嫌非法集资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张某以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涉案金额巨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张某的行为定性、法律适用等问题引发了广泛争议。
二、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罪?2. 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3. 如何界定“不特定对象”?4. 在此案中,如何平衡投资者利益与张某的合法权益?三、案例分析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张某以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行为符合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
2. 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非法集资的行为而故意为之。
(3)客观方面: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
(4)客体: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3. 如何界定“不特定对象”?在张某案中,张某以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不特定对象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在此案中,张某通过公开宣传、网络推广等方式向公众募集资金,其行为符合不特定对象的要求。
4. 在此案中,如何平衡投资者利益与张某的合法权益?在张某案中,如何平衡投资者利益与张某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重要问题。
一方面,投资者因张某的非法集资行为遭受了巨大损失,其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张某作为犯罪嫌疑人,其合法权益也应得到尊重。
为了平衡双方利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法律热点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一起故意杀人案在我国的某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人李某因与被害人王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杀害。
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不仅因为其性质恶劣,更因为被告人李某系未成年人,且系初犯。
以下是该案的详细分析。
二、案件经过1. 犯罪过程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因琐事发生纠纷。
李某因一时冲动,持刀将王某杀害。
案发后,李某逃离现场,但不久后被警方抓获。
2. 被告人供述在侦查阶段,被告人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他表示,自己与王某的矛盾源于一些生活琐事,当时一时冲动,才做出了杀人行为。
3. 被害人家属诉求被害人王某的家属对李某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李某是未成年人,且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2. 争议焦点(1)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是未成年人,且系初犯。
在审理过程中,部分人士提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充分考虑其成长环境、教育背景等因素,给予适当的从轻处罚。
但也有人认为,故意杀人罪性质恶劣,对未成年人的从轻处罚可能会对社会的公正造成影响。
(2)关于赔偿问题被害人亲属对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提出异议。
他们认为,赔偿金额偏低,无法弥补其精神损失。
但法院认为,赔偿金额已充分考虑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符合法律规定。
四、案件反思1. 犯罪预防(1)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
通过开展法制教育,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使他们懂得尊重生命,遵守法律。
(2)关注青少年心理健康。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的关键时期,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有助于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2. 犯罪审判(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成长环境、教育背景等因素,给予适当的从轻处罚。
(2)在审判过程中,要注重对被告人的教育、感化,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更好地改造自己。
法律热点案例问题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造成了多起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为了打击高空抛物违法行为,我国法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案例以“张某高空抛物案”为例,分析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及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某小区居民。
2020年7月10日,张某因家庭琐事与邻居发生争执,情绪激动。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将家中的花盆从高空抛下,砸中楼下过往的行人李某,导致李某头部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经查,张某在事发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且其抛物行为与李某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三、法律问题分析1. 高空抛物行为的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高空抛物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也规定,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属于高空抛物,且造成了他人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高空抛物行为的责任承担(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造成了李某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虽然未造成他人死亡,但造成了李某轻伤二级,已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高空抛物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秩序,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3. 高空抛物行为的预防与治理(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大对高空抛物危害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
(2)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
法律热点新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交通问题日益突出。
非法营运现象也愈发严重,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
某市近年来“黑车”非法营运问题尤为突出,严重影响了市民出行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打击非法营运,维护客运市场秩序,某市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案件经过2021年5月,某市交通运输部门接到市民举报,反映市区内存在大量“黑车”非法营运现象。
经调查,某市交通运输部门发现,这些“黑车”司机非法营运,不仅存在安全隐患,还扰乱了客运市场秩序。
为打击非法营运,维护市民出行安全,某市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执法人员采取明察暗访、蹲点守候等方式,对非法营运“黑车”进行查处。
经过一段时间的集中整治,共查获非法营运“黑车”100余辆,涉案司机50余人。
在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部分涉案司机存在暴力抗法、暴力阻碍执法等情况。
三、案件处理对于查获的非法营运“黑车”,某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予以扣押,并对涉案司机进行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营运“黑车”司机进行了如下处理:1. 对非法营运“黑车”司机依法予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非法营运次数、营运收入等因素确定。
2. 对非法营运“黑车”车辆依法予以扣押,并按照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3. 对暴力抗法、暴力阻碍执法的涉案司机,依法予以治安拘留。
四、案件反思某市“黑车”非法营运案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部分地区在打击非法营运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1. 部分地方政府对非法营运问题重视程度不够,导致非法营运现象屡禁不止。
2. 部分地区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对非法营运行为查处不力。
3. 部分市民法律意识淡薄,对非法营运行为缺乏足够的认识。
为解决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1. 地方政府应提高对非法营运问题的重视程度,加大打击力度,形成长效机制。
2. 执法部门应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时政热点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南京某大学一名大学生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虐猫视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视频中,该大学生用刀划伤、殴打一只流浪猫,并将其活活摔死。
此事件迅速发酵,引发网友愤怒,呼吁严惩凶手。
警方随后介入调查,该大学生被依法逮捕。
二、案件分析1. 法律层面(1)刑法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大学生虐猫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同时,根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该大学生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虐猫视频,已构成侮辱行为。
(2)治安管理处罚法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该大学生虐猫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2. 社会影响(1)道德层面大学生虐猫事件引发社会对道德伦理的反思。
虐猫行为不仅是对动物的伤害,更是对人类道德的挑战。
该事件警示人们,要关爱生命,尊重生命。
(2)法律层面该事件暴露出我国法律在动物保护方面的不足。
我国现行法律对动物保护的规定较为分散,缺乏专门的动物保护法。
此次事件呼吁我国加快动物保护立法进程,完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
3. 案件反思(1)家庭教育家庭教育在培养孩子道德观念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家长应关注孩子的成长过程,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关爱生命。
(2)学校教育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同时,学校要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3)社会舆论媒体和网络平台应承担起社会责任,对不良行为进行曝光和批评,引导公众关注道德伦理问题。
三、案件启示1. 完善动物保护立法,加强对动物权益的保护。
2. 强化家庭教育,培养孩子的道德观念。
法律热点案件分析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约车行业在我国迅速崛起。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法律问题,其中网约车司机涉嫌敲诈勒索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某市网约车司机涉嫌敲诈勒索案为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件概述2019年某月,某市市民李某通过某网约车平台预约了一辆网约车。
上车后,司机陈某以车辆故障为由,要求李某支付高额车费。
李某不同意,陈某遂以李某为乘客支付车费为由,对李某进行威胁和恐吓,要求其支付2000元。
李某无奈之下,只得支付了2000元。
事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陈某被依法逮捕。
三、案件分析1. 网约车司机敲诈勒索行为的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陈某以车辆故障为由,对李某进行威胁和恐吓,强行索要2000元车费,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2. 网约车平台的责任网约车平台作为中介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义务对网约车司机进行审查和管理,确保乘客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网约车平台未能对陈某进行有效审查,导致其涉嫌敲诈勒索乘客,网约车平台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3. 网约车司机与乘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网约车司机与乘客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
在运输过程中,网约车司机有义务按照约定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运输服务,乘客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车费。
在本案中,陈某未按照约定提供运输服务,反而对乘客进行敲诈勒索,违反了双方的合同义务。
4. 网约车行业的监管问题近年来,网约车行业迅速发展,但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如司机素质参差不齐、安全隐患、敲诈勒索等。
为规范网约车行业,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监管仍存在一定难度。
四、案件启示1. 提高网约车司机素质网约车平台应加强对司机的审查和管理,提高司机素质,确保乘客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社会热点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社会热点事件频发,其中“天价虾”事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该事件发生在2016年,江苏南通的一家海鲜餐厅被曝光涉嫌宰客,虾的价格从每只38元涨到198元,最终被消费者和媒体曝光。
此事件不仅暴露了餐饮行业的一些不法行为,也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的深思。
二、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采取价格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江苏南通这家海鲜餐厅涉嫌采取价格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对消费者进行宰客,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 消费者权益受损在“天价虾”事件中,消费者权益受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知情权受损:消费者在购买虾的过程中,并未被告知虾的实际价格,而是在结账时才发现价格异常,导致消费者的知情权受损。
(2)公平交易权受损:消费者在购买虾的过程中,并未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餐厅采取价格欺诈等手段,使得消费者权益受损。
(3)安全权受损:虽然“天价虾”事件并未涉及食品安全问题,但该事件反映出餐饮行业存在的不法行为,可能会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造成潜在威胁。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江苏南通这家海鲜餐厅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退还消费者所付费用,并赔偿消费者因此受到的损失。
(2)对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3)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消费者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三、法律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多方应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力度,让消费者了解自己的权益,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完善监管机制,加大对餐饮行业的监管力度。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障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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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1、关于融券业务,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有关规定,应终止确认该证券,同时应确认相应利息收入。
[题号:Qhx009605]A、对B、错您的回答:B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关于融券业务,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有关规定,不应终止确认该证券,但应确认相应利息收入。
2、一般企业投资拍摄影视作品的目的是推销产品,促进相关产品的销售,则应视为一种营销手段,应当比照广告费用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即广告费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题号:Qhx009600]A、对B、错您的回答:A正确答案:A3、一次授予、分期行权的股权激励计划,每期的结果相对独立,因此在会计处理时会将其作为三个独立的股份支付计划处理。
[题号:Qhx009603]A、对B、错您的回答:B正确答案:A4、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等费用,应当计入冲减所有者权益。
[题号:Qhx009606]A、对B、错您的回答:B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等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5、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企业应当冲减以前期间累计确认的成本费用。
[题号:Qhx009602]A、对B、错您的回答:A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作废是源于职工没有能够满足提前设定的可行权条件,故对于作废的股权激励会冲销以前确认的相关费用;取消往往源于企业的主动行为,企业应当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行权处理。
单选题:1、下列有关会计差错的会计处理中,不符合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有( )。
[题号:Qhx009580]A、对于当期发生的重大会计差错,调整当期相关项目的期初金额B、对于发现的以前年度影响损益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C、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应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及其他相关项目D、对于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发现的报告年度的重大会计差错,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您的回答:A正确答案:A题目解析:对于当期发生的重大会计差错,调整当期相关项目的本期金额。
2、关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计量,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题号:Qhx009572]A、应按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B、对于换取职工服务的股份支付,企业应当按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计量C、对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A、营业外收入B、盈余公积C、未分配利润D、资本公积您的回答:C正确答案:D题目解析: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
多选题:1、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可能分类为()。
[题号:Qhx009582] 查看答案A、可供出售金融资产B、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C、长期股权投资D、持有至到期投资您的回答:正确答案:AB题目解析: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包括()。
[题号:Qhx009581] 查看答案A、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B、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C、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D、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您的回答:正确答案:ABCD题目解析: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二是投资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三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四是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3、下列被投资企业中,应当纳入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有()。
[题号:Qhx009592] 查看答案A、甲公司在报告年度购入其57%股份的境外被投资企业B、甲公司持有其40%股份,且受托代管B公司持有其30%股份的被投资企业C、甲公司持有其43%股份,甲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持有其8%股份的被投资企业D、甲公司持有其40%股份,甲公司的母公司持有其ll%股份的被投资企业您的回答:正确答案:ABC题目解析:间接拥有的表决权是以直接控制为前提的。
4、下列关于其他综合收益的叙述正确的有()。
[题号:Qhx009586] 查看答案A、引起净资产增减变动B、与所有者投入无关C、暂时无法计入利润的利得和损失D、随资产或事项最终结转至利润您的回答:正确答案:ABCD题目解析:其他综合收益的特点:(1)引起净资产增减变动;(2)与所有者投入无关;(3)暂时无法计入利润的利得和损失;(4)随资产或事项最终结转至利润。
5、关于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下列叙述正确的有()。
[题号:Qhx009594] 查看答案A、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B、证券公司融出的资金,应当确认应收债权,并确认相应利息收入C、客户融入的资金,应当确认应付债务,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D、客户均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您的回答:正确答案:ABCD题目解析:以上均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题:1、控制是指一个或多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题号:Qhx009608]A、对B、错您的回答:A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2、关于融券业务,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有关规定,应终止确认该证券,同时应确认相应利息收入。
[题号:Qhx009605]A、对B、错您的回答:A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关于融券业务,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有关规定,不应终止确认该证券,但应确认相应利息收入。
3、一次授予、分期行权的股权激励计划,每期的结果相对独立,因此在会计处理时会将其作为三个独立的股份支付计划处理。
[题号:Qhx009603]A、对B、错您的回答:B正确答案:A4、企业在取得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形成企业合并后,购买少数股东全部或部分权益的,实质上是股东之间的权益性交易。
[题号:Qhx009604]A、对B、错您的回答:B正确答案:A5、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企业应当冲减以前期间累计确认的成本费用。
[题号:Qhx009602]A、对B、错您的回答:B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作废是源于职工没有能够满足提前设定的可行权条件,故对于作废的股权激励会冲销以前确认的相关费用;取消往往源于企业的主动行为,企业应当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行权处理。
单选题:1、上市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应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是()。
[题号:Qhx009577]A、承销费B、保荐费C、上网发行费D、路演及财经公关费您的回答:C正确答案:D题目解析:会计部函【2010】299号指出,“上市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发行权益工具收到的对价扣除交易费用(不涉及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行权益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后,应当计入()。
[题号:Qhx009566]A、所有者权益B、营业外收入C、管理费用D、应付债券您的回答:B正确答案:A题目解析:《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发行权益工具收到的对价扣除交易费用(不涉及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行权益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后,应当增加所有者权益。
3、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
[题号:Qhx009575]A、营业外收入B、盈余公积C、未分配利润D、资本公积您的回答:B正确答案:D题目解析: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
4、下列项目中,不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有()。
[题号:Qhx009573]A、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B、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C、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D、合营企业您的回答:C正确答案:D题目解析: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规定,投资企业对于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不应采用比例合并法。
但是,如果根据有关公司章程、协议等,表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当将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5、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应当划分为()。
[题号:Qhx009576]A、长期股权投资B、可供出售金融资产C、交易性金融资产D、持有至到期投资您的回答:D正确答案:A题目解析: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二是投资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