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解读

以法律法规为基础,通过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形成相互制衡、协调运转的机制 。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性
提高决策效率
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能够减少内部矛 盾和利益冲突,提高决策效率和执行 力。
保护股东权益
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助于企业形成 稳定、健康的发展环境,提高企业竞 争力。
通过规范权利和责任分配,保护股东 权益,降低投资风险。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演变历程
初步探索阶段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国有 企业开始初步探索法人治理结构 改革。
制度化建设阶段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有企业 法人治理结构进入制度化建设阶段 ,逐步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等组织机构设置。
发展。
04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 与发展
改革的目标与原则
改革目标
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效率和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改革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企业党组织作用;坚持依法治企,规范企业运作;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激发企业活力。
改革的主要内容与措施
建立健全董事会
完善董事会制度,增加外部董 事和独立董事,提高董事会决
运作方式
监事会通常由股东代表、职工代表等组成,采用定期会议、 临时会议等方式进行运作,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
高级管理层的选拔与考核
选拔方式
高级管理层通通过公开招聘、内部 选拔等方式进行选拔,注重专业能力 、管理经验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考察 。
考核内容
对高级管理层的考核主要包括业绩评 估、能力评估和态度评估等方面,以 确保其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和素质。
改革对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影响
浅谈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浅谈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和职工代表大会。
这些机构互相
关联,共同构成国有企业的治理体系。
下面将分别介绍它们的职责和作用。
首先是董事会,它是国有企业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定企业的发展方向、重大投资决策、人员任免和财务审计等事项。
董事会由董事长、董事和独立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
事是与企业无利益关系的专业人士,他们在董事会中发挥重要作用,为企业提供独立的监
督和建议,确保企业合法合规运营。
第三个是总经理,它是国有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者,负责企业的组织、管理和业务运作。
总经理必须遵循董事会的决策和监事会的监管,同时也要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负责。
最后是职工代表大会,它代表企业职工的利益,参与企业的管理和决策,促进企业与
职工的沟通和协商。
职工代表大会主要由职工代表组成,他们在企业中发挥重要作用,为
企业的发展提供帮助和支持。
总的来说,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有资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它强调企业的民主管理和规范运作,建立了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为企业决策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决策依据。
尽管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在不断改进和完善,但
是它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促进了国有企业的快速发展,并为中国经济的增长做出了重
要的贡献。
关于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几点思考

关于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几点思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愈发重要。
然而,由于长期存在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一些管理体制不完善的问题,导致了国有企业的管理和运营效率相对较低。
因此,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应该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国有企业应该设立独立的监事会,由不同利益相关方代表组成,确保有效监督企业经营活动和决策,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
同时,国有企业还应该建立独立的审计机构,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内外部审计,确保信息透明、真实和准确。
其次,应该加强董事会的角色和作用。
董事会应该成为国有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具有决策权、监督权和控制权。
董事会成员应该包括来自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士,确保决策的多元化和公正性。
此外,董事会应该设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机制,确保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拔和任用符合专业标准,避免政治考虑和人事任命的干预。
另外,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
内部控制体系是保障国有企业良好运营和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
该体系应该包括内部控制的规章制度、流程和机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确保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效率性。
此外,国有企业还应该建立风险管理和内控审计的机制,对企业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确保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最后,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和企业社会责任。
信息披露是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
国有企业应该向社会披露企业财务信息、经营情况和决策依据等,提高信息透明度。
同时,国有企业还应该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和环境保护,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增强对外部利益相关方的信任和支持。
总之,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提高国有企业管理和运营效率的关键。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董事会角色、建立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加强信息披露和企业社会责任,可以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实现企业长期稳定发展,推动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浅谈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浅谈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国有企业是指国家所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机构,其法人治理结构对于国有企业的发展和经营管理起着关键作用。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国有企业内部的权力机构、组织结构和决策过程等方面的安排和规定。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机构。
在中国,国有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由代表国家和所有者利益的股东代表组成,负责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决策重大事项,并监督企业经营管理。
董事会的主席通常由国务院派任,具有较高的政治地位和经营管理经验,能够为国有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和战略指导。
国有企业还设立了监事会,主要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和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监事会一般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发挥监督作用。
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中,还包括了高级管理层和职工代表大会。
高级管理层由董事会任命,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对企业经营状况负有直接责任。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中职工的民主管理机构,代表职工利益,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维护职工权益。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是权力和利益的平衡。
在国有企业中,国家是最大的股东,但同时还有其他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需要考虑。
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应该能够平衡国家利益、股东利益和利益相关者利益,确保企业正常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还应该具备透明度和责任制。
透明度是指企业应该公开信息,让股东和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决策过程;责任制是指对于企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该建立起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他们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企业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国有企业管理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能够提高企业的效益和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
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优化权力机构、组织结构和决策过程等方面的设计,以适应新时代的经济形势和社会需求。
浅谈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浅谈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国有企业内部实现权力制衡和有效运作的组织结构和行政管理体制。
在国有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国进民退”政策下,国有企业是国家支柱产业的代表,承担着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责任。
而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国企面临的亟待解决的课题就是如何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运营效率和企业竞争力,为国有资产和国家经济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中,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构成了法人治理的三个重要部分。
其中,董事会作为企业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战略方向、组织实施大项目和重大决策,是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最核心的组成部分。
监事会则对董事会进行监督,负责审查企业财务情况、并对董事会、经理层的决策、行为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评估,保障国有企业的合法、规范运营。
经理层是国有企业的行政管理组织,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位组成,负责具体实施企业战略和运营管理,是实现企业战略和目标的重要支持。
以上三个部分相互协作,共同制约和监督,确保国有企业有效、规范、高效地运营。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治理结构在国有企业内部建立科学、合理、协调有序的企业治理结构,是保障企业合法运营和稳定发展的重要前提。
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治理结构,需要分析企业内部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企业发展阶段、企业规模、行业特点和国家政策,制定出适合自身的治理模式和治理结构,使企业从内部具备了规范、有效、高效的管理体系。
二、加强董事会和监事会作用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中,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作用不可忽视。
要充分发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作用,需要加强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专业素质和对企业内部权力机制的认识。
同时,国有企业董监事会应采取完善的考核机制,做好董监事会成员的考核评估工作,保障企业最高决策层权力的合理行使。
三、完善公司章程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公司章程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是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的基础。
浅谈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浅谈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国有企业是指国家或集体所有的企业,它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的管理,提高国有资本的使用效率,必须完善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对国有企业法人权利和义务,以及公司内部决策、执行、监督和约束等过程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体系。
它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国家所有权和股东权益,保障股东权利,防止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腐败现象和权力滥用,从而确保公司的长期发展。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公司治理、监督治理和内控治理。
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和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等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
监督治理是指公司外部对公司进行监督和约束的机制,包括政府、监管机构、证券市场等。
内控治理是指公司内部的管理和控制流程,包括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控制、信息披露等。
在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方面,应该加强股权管理和流转。
具体来说,应该完善国有企业母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股权管理,制定股权激励计划,鼓励员工持股,优化公司内部所有制结构。
此外,国有企业需要制定合理的治理机制和规定,如完善企业章程,设立监事制度,使公司的决策、管理、监督更加科学、规范和有效。
在国有企业的监督治理方面,政府和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内部的问题。
同时,证券市场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保证国有企业的信息透明度和公开度,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在国有企业的内控治理方面,首先要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和业务活动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其次,应该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通过风险评估、防控和应对等措施,保障企业的安全稳定。
最后,国有企业应该加强合规管理,制定合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防止企业内部违规行为的发生。
总之,完善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国家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提高国有企业运作质量的关键所在。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思考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思考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思考一、引言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法人治理结构对于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行详细探讨,为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和决策者提供参考。
二、背景介绍1、国有企业法人治理概述-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是指国家依法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实践活动。
- 目的在于保护国有资产安全、提升国有企业效益,以及促进国有经济健康发展。
2、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的重要性- 国有企业在国家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其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 优化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增加效益,推动经济发展。
三、法人治理结构的要素1、股权结构和公司组织架构- 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应明确,确保国家控股权益的行使。
- 公司组织架构应合理,明确各级管理层的职责和权限,形成科学决策体系。
2、监事会与独立董事- 监事会是国有企业的重要法人治理机构,负责对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 独立董事应具备独立身份,发挥独立意见和监督作用。
3、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企业运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减少风险。
- 风险管理应成为国有企业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预防和化解风险,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四、发展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思考1、加强企业法人治理的法律保障-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机构和职责。
- 加强对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的监督力度,确保其有效实施。
2、强化企业内部的改革和创新- 推动国有企业的内部改革,提升其管理效能和竞争力。
- 鼓励企业创新,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机制,选拔和培养优秀管理人才。
- 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满足国有企业发展的需要。
附件:附件1:国有企业法人治理法律法规汇编附件2:国有企业法人治理案例集锦法律名词及注释:1、国有企业:由国家所有或国家控股的企业。
浅谈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浅谈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国有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和决策流程等方面的安排。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资产的托管者和管理者,其治理结构对于企业的稳健发展和国家资产的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行浅谈。
二、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三个部分。
董事会是国有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企业的战略规划和重大决策。
监事会是对董事会和经理层进行监督的机构,负责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
经理层是负责具体经营管理的机构,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和管理企业的日常运作。
为了建立健全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我国对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首先是完善了国有企业董事会的构成和职权,增加了独立董事的比例,提高了董事会的决策效率和透明度。
其次是加强了监事会的监督功能,改变了过去监事会作为装饰性机构的现状,使其成为对企业管理的有效监督者。
最后是加强了国有企业经理层的约束机制,完善了经理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了企业经理层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要建立健全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建设。
首先是完善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专业化水平和决策效率,建立健全的决策和执行机制。
其次是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企业内部信息的透明度,使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再次是增强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使国有企业在经营发展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和国家做出贡献。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建立健全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的重要举措。
通过不断改革和建设,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将不断得以完善,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国家资产的保值增值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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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概念在20世纪90年代就被学者引进中国,当时,它仅仅是一个学术词汇。
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公司治理的概念迅速得到传播,但这个概念真正得到重视是近两年的事。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难度、证券市场股市的起伏和上市公司的质量问题,是引起人们重视这个问题的主要外部和内部因素。
在国企改革过程中,中国的公司治理存在不少问题,诸如股权结构不合理,政府职能缺位、越位、错位、法律自我实施机制不健全,投资者诉诸司法救济存在障碍,公司运作存在内部人控制,以市场为基础的外部治理机制发育不全、信息披露的实际质量难以保证,缺乏成熟的受托责任和企业文化,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不足等,因此,国有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关键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1.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障碍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已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仍有不少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不完善,领导体制、决策过程依旧,管理制度、管理方法依旧,经营机制、政企关系依旧,在建立责权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有效运作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1.1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完善,出资人职责不能完全到位。
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能长期由多个政府部门分头负责,极易造成两个极端:一是谁都不对企业经营的成败真正地承担最终责任,这种无需负责任的权力行为极易导致“廉价”否决权,导致权力滥用;二是谁也不对企业行使所有者职能,结果造成内部人控制,内部人利用所掌握的公司控制权最大限度地牟取一己私利。
1.2 公司法人治理的权力制衡机制的难以形成。
在实践中,由于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成为公司的“一把手”,使经理班子和监事会都受制于董事会。
部分公司的董事长同时兼任总经理,使经营层的权力失去了有效的制衡监督。
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由上级任命,且董事会与经理人员较多重叠,使法人治理的权力制衡难以形成。
监事会不仅不能有效发挥监督功能,而且往往被董事会和经理层控制,工作处于被动状态。
1.3 “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协调困难。
许多企业党委班子,董事会、经营班子都是那几个,直接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经营,这种公司权力高度重合,不仅有悖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而且在具体工作中往往造成党内监督无法落实,企业监事会难以操作。
特别是“新三会”与“老三会”的交织问题,成为不易解决的一个大难题,如何协调好“六会”的关系,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
1.4 以市场为基础的外部治理机制发育不全。
中国现阶段市场机制的不成熟,使得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发育不全,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的优胜劣汰功能。
在资本市场上,首先,公司控制市场发展严重滞后,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成为公司控制权转移的主要途径,加剧了公司并购过程中收购者与公众股东之间的利益差异,收购者往往借助并购进行市场操纵从而损害公司的利益。
其次,债权人治理机制极不完善。
公司的破产清算通常由作为公司大股东的政府机构主导,而不是由债权人主导,债权人的约束被软化,难以有效的发挥作用。
此外,一股独大和大部分股票不流通,使得公众投资者难以对上市公司的运作与发展决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在经理人市场上,目前中国上市公司尚未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制度化的公司管理层筛选机制,从而导致公司管理资源的配置缺乏效率。
发达的外部市场是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监督力量。
英美国家不仅有发达的资本市场、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弱势群体(具体而言就是中小股东)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保护机制,同时还有非常发达的经理人市场以及独立董事市场。
它们的存在对在任的独立董事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平庸、消极的董事将会被股东们抛弃,促使其为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努力。
我国的外部市场极不发达,与英美国家相比:①证券市场不能合理发挥作用。
由于不流通股(国有股和法人股)占有绝对的控制地位,证券市场最重要的功能—收购和兼并职能不能发挥,控股权市场难以形成,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下跌不会对董事会和经理层产生太大压力;②缺乏统一的经理市场和独立董事市场,企业管理非职业化严重,有能力担任董事的人员不多,他们可能具备足够的知识,但缺乏市场化条件下企业经营的经验,对公司业务的判断能力不足。
1.5 特殊的二元化公司治理结构。
英美等国的公司治理模式是一元模式,即只设董事会而不设监事会,设立独立董事正是要强化对决策者(执行董事和经营层)的监督,其职能类似于监事会。
德国等部分欧洲大陆国家的公司治理模式是二元模式,即既有董事会又有监事会,监事会居于董事会之上,全部由类似于英美等国的非执行董事(即独立董事)的监事组成,董事会则是监事会监督下的企业经营者,不再另设独立董事;还有部分国家,如日本,则既有监事会又有独立董事,之所以二者共设,是因为这些国家的监事会与董事会是平行的,而且监事会只审查公司活动的合法性,中心职责是财务监督,对于决策及行动的可行性则不过问,而近年开始设立的独立董事制度就是为了弥补这一缺陷。
我国的监事会与日本的监事会有一定的类似性,但又有不同。
日本的监事会成员主要由退休的高层经理担任,独立性相对高一些;而我国的监事会成员则主要由股东代表及企业党群组织成员担任,独立性明显很低,而对于董事会和管理层的依附性则较强,但《公司法》赋予的监督职责却不少。
2.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途径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必须克服企业改制过程中法人治理结构失衡的现象,建立有效制衡的现代企业制度,为此必须:2.1 大力推进股权多元化。
实践证明,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股“一股独大”,不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表现形式。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必须以投资主体多元化为前提,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途径主要有:在国有资产分级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可以吸收各地方投资实体形成的国有股东;吸收战略投资者作为股东,通过债权转股权,贷改投等方式形成多元化股东;在企业并购、技改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与建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实行高层人员持股,通过境内外上市、法人相互持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2.2 实质性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新国资管理体制的建立,为集中政府所有者职能,塑造真正国企“老板”,以市场机制代替行政手段奠定了良好的开端,但下一步的改革任务仍然非常艰巨。
①在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同时,还要同时完成“国有资产战略性退出” 的任务。
②政府所有者职能与其他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必须分离。
③新的国有资产机构必须做到“到位”又不“越位”。
④确保国有企业的经营目标单一化、商业化,重视资本回报。
2.3 不断改进企业外部治理机制。
2.3.1 发展公司控制取市场。
证券市场上的公司控制取竞争,能够促进资本有效地重新配置,形成对公司董事和经理的外部市场约束。
当前可采取的措施包括:一是在推进上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进一步推动外资和民间资本通过并购国有股进入上市公司。
二是实质性地改善有关收购兼并的法律环境,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公司控制权市场健全发展的制度规则和法治秩序。
三是构建以价值创造为中心的“微观市场”运作机制和监管机制,抑制通过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等途径不择手段地追逐私人收益的并购活动。
2.3.2 健全债权人治理机制,硬化债权约束,促进上市公司管理层善用债务资本,在改善公司治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债权约束作用,包括:在制度和实际做法上,具体、完整、合理地确立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直接参与权、参与程度和各种的效的参与形式;推进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偿债保障机制和债权人法律救济机制,强化公司控股股东和其他内部人的偿债责任;加快作为最大债权人的银行部门的改革。
2.3.3 促进经理人市场迅速成长。
这方面改革的重点建立完全市场化的经理人资源配置机制,即以市场为基础,以经理人的企业家才能和综合素质为标准,在操作上完全由公司董事会根据透明、合进的程序和公司的内在需求独立地选聘公司经理人。
最后是建立动态化、长期化的公司董事与高管人员报酬机制。
与经理人市场发展相适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市场化、动态性、长期性和业绩导向的公司董事与高管人员报酬机制,促进公司董事与高管人员努力按照公司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最终利益行事,最大限度地创造价值。
2.4 明确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责。
首先,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必须有明确的功能定位,在权责上划定各自的权力边界,充分发挥各自的功能。
现阶段对独立董事的功能和目标的定位应有别于英、美国家。
就其功能而言,在独立董事数量有限的情况下,独立董事除了必须履行董事的一般职责外,应该主要定位于对控股股东及其派入上市公司的董事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与制衡、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查以及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监控;就其目标而言,独立董事应该主要定位于降低股东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的代理成本。
其次,要改变目前监事会形同虚设的状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使监事会能够有效运行起来,做到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在监督方面各有侧重、功能互补。
2.5 完善独立董事的选举机制。
要使独立董事更加积极有效地发挥其应有作用,必须对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方式进行改革,从源头上来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参照国外经验,我们应该:2.5.1 建立提名委员会,改变以往由持股股东提名的办法。
在董事会内设立提名委员,提名委员会的主要成员由独立董事构成,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由提名委员会提名,经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2.5.2 建立合理的选任程序。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选举应普遍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同时,为避免控股股东操纵股东大会表决,实行控股股东表决回避制度。
2.5.3 建立独立董事的准入机制,提高独立董事的综合素质。
独立董事职位的性质要求其具有一定的教育背景,具有一定的商业经验与理论基础,熟悉相关财务及法律知识。
2.5.4 完善独立董事解任制度。
首先,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的罢免条款,明确独立董事没有明显违规的前提下,上市公司不能随意对其罢免、更换。
其次,改进独立董事辞职的相关规定,尤其要规范对独立董事的离职信息的披露,以便抑制其怠于行使职权的思想,对独立董事的工作形成监督。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