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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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浅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浅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作者:杨静邱希磊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15期摘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因此只有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清楚才能清楚地界定申请人的权利范围,有效的保护申请人与公众的利益,笔者结合自身的审查经历,浅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关键词:第26条第4款;保护范围;不清楚;主题类型一、引言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不仅是对申请人撰写的要求,而且也是对审查的要求,专利审查必须保证授权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因此审查员如何在审查工作中对《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非实质性缺陷进行有效地审查,不仅关系到授权后的专利权是否稳定,还关系到公众能够以合理的确定性预知授权后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而有意识地规范自己实施有关技术的行为和自觉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指出: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笔者结合自身审查经历中遇到的一些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浅谈对常见的权利要求的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形式审查的一些思考。

二、每一项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又分为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和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1、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权利要求分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对于不同类型的专利权提供不同的法律保护,产品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是具体的产品,在判定侵权时,通过产品本身进行判定,是一种直接的判定。

而方法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是操作方式,判定是否侵权时,需要在方法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判定。

如果权利要求的类型不清楚,无法清楚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侵权判定时,也无法采用合适的判定原则,将给当事人的利益带来严重的影响。

权利要求书怎么写

权利要求书怎么写

1.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怎么写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审查指南又对此作了更具体的规定,现分为实质性要求和形式要求两部分来加以说明。

1、实质性要求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实质性要求为: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明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2、形式要求权利要求书除了需要满足上述实质性要求之外,尚需满足下述形式要求:(2)若有几项独立权利要求,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尽量紧靠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3)每一项权利要求只允许在其结尾使用句号,以强调其含义是不可分割的整体;(4)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一致;(5)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化学反应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插图;(6)除非绝对必要时,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7)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客体;(8)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附图标记,但必须加括号,且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9)除附图标记或者其它必要情形必须使用括号外,权利要求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括号;(10)权利要求中采用并列选择时,其含义应当是清楚的;(11)一般情形下,权利要求不得引用人名、地名、商品名或者商标名称。

2.怎样写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限定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

在专利权授予后,权利要求书是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范围的根据,也是判断他人是否侵权的根据,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权利要求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内容,它是记载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必要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

专利考试题及答案

专利考试题及答案

专利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专利权的客体?A. 发明B. 实用新型C. 外观设计D. 商标答案:D解析: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包括商标。

2.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多少年?A. 10年B. 15年C. 20年D. 25年答案:C解析: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

3. 下列哪项不是专利申请文件中必须包含的部分?A. 说明书B. 权利要求书C. 图样D. 摘要答案:D解析: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专利申请文件中必须包含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图样,摘要不是必须包含的部分。

4. 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许可的种类包括?A. 独占许可B. 排他许可C. 普通许可D. 以上都是答案:D解析:根据《专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许可的种类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

5.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可以由谁提出?A. 专利权人B.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C. 专利行政部门D. 专利复审委员会答案:B解析: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

二、多项选择题1.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下列哪些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A. 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其专利B. 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C. 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D. 专利权期限届满后实施专利答案:ABD解析: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其专利、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以及专利权期限届满后实施专利均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 下列哪些因素可以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A.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申请费B.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审查意见C. 申请人主动撤回专利申请D. 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答案:ABC解析: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申请费、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审查意见以及主动撤回专利申请均可以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

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来看,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是确保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其权利范围内获得合法的保护,防止他人侵犯其权利。

这一原则也体现了知识产权法的核心目的,即保护知识产权创造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和创作。

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意味着对于专利、商标、版权等权利要求的内容应当进行严格解释和界定,以确定其具体的保护范围。

这也要求法律实施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时,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具体内容来确定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来说意味着他们需要在申请专利、商标注册或版权登记时,对其权利要求的内容进行准确清晰的描述,以确保其获得的保护范围能够覆盖其创造的具体内容,同时也要求他们在面临侵权行为时能够清晰地证明侵权行为是否涉及其权利要求的内容。

总的来说,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在知识产
权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涉及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法律解释和实际操作等多个方面。

这一原则的贯彻执行有助于维护知识产权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促进创新和创作的持续发展。

02-10知识产权真题解析

02-10知识产权真题解析

、单项选择题(2010年)15.甲无国籍,经常居住地为乙国,甲创作的小说《黑客》在丙国首次出版。

我国公民丁在丙国购买了该小说,未经甲同意将其翻译并在我国境内某网站传播。

《黑客》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应当具备下列哪一条件?()(2010年卷三单选第15题)A.《黑客》不应当属于我国禁止出版或传播的作品B.甲对丁翻译《黑客》并在我国境内网站传播的行为予以追认C.乙和丙国均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D.乙或丙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答案】D【考点】《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解析】《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本题中,乙国为无国籍人甲的经常居住地国,如果乙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则乙国为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甲创作的小说《黑客》会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2条第4款规定,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本题中,甲创作的小说《黑客》在丙国首次出版,如果丙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则丙国为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甲创作的小说《黑客》会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16.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丙影视公司欲将该剧本拍摄成电视剧。

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十万元价格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0年卷三单选第16题)A.该剧本版权由甲乙共同享有B.该剧本版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C.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无效D.乙获得的十万元报酬应当合理分配给甲【答案】C【考点】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

《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专利保护作用都有哪些

专利保护作用都有哪些

一、专利保护的范围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或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

如何确定专利保护的内容,以权利要求书确定的范围为准。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的专利保护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除此之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专利保护权是不被认可的。

专利保护的期限:自申请日起发明专利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是10年。

专利保护期限届满、未缴付年费或主动提出放弃,专利权不再受到保护。

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前序部门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主题名称,发明或实用新型主题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应当写明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与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申请外观设计不要求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文字说明文件,而是要求提交图片或照片。

判断是否侵权的标准是:如果在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上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即被认为侵权,相同的产品是指用途相同,功能相同;相似产品是指用途相同,具体功能有所不同。

专利保护作用都有哪些二、专利保护的期限专利保护期限是指专利被授予权利后,得到专利保护的时间期限。

中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三、专利保护作用都有哪些一是有效地保护发明创造,发明人把其发明申请专利,专利局依法将发明创造向社会公开,授予专利权,给予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把发明创造作为一种财产权予以法律保护;二是可以鼓励公民。

浅析从属权利要求撰写中存在的误区

浅析从属权利要求撰写中存在的误区

浅析从属权利要求撰写中存在的误区引言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可见,权利要求是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占有最重要地位。

按照撰写方式,又可将权利要求划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明确了对从属权利要求撰写的形式要求,但是并没有涉及实质上的要求,因此,本文试图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实质性要求作一些探讨,希望对大家撰写权利要求书能有所帮助。

一、正确理解从属权利要求的定义,避免重复限定《专利法详解》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有一个基本定义:“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

附加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对被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另外增加的技术特征。

”上述规定虽然非常明确,但在权利要求的撰写过程中,仍然会经常发生如下四类重复限定现象。

下面就根据从属权利要求的定义来识别出这些重复限定的情况,加以避免。

1、另外增加的技术特征本身造成重复限定例如,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限定部分为“……其特征在于,所述三轮车具有三个轮子。

”三轮车必然具有三个轮子且只有三个轮子,这是在“三轮车”这个主题确定后所必然带来的技术特征,因此这种描述并没有另外增加技术特征,这样的权利要求构成重复限定。

又如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限定部分为“……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视机还具有一显示屏。

”显示屏是自电视机产生以来,电视机所必须具备的结构。

且不论电视技术如何发展,显示屏也必定是电视机所不可缺少的部件。

因此这种描述并没有另外增加技术特征,这样的权利要求构成重复限定。

2、另外增加的技术特征已经隐含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中,造成重复限定例如,权利要求1记载“……其特征在于,所述比较器将控制信号输出给PLC。

”从属权利要求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其特征在于,所述比较器具有控制信号输出端,所述PLC具有控制信号输入端,该控制信号输出端与控制信号输入端相连。

专利基础知识题库单选题100道及答案解析

专利基础知识题库单选题100道及答案解析

专利基础知识题库单选题100道及答案解析1. 专利的类型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发明专利B. 实用新型专利C. 外观设计专利D. 创意专利答案:D解析:专利的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存在创意专利这一类型。

2.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

A. 10 年B. 15 年C. 20 年D. 30 年答案:C解析: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 年。

3.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

A. 5 年B. 10 年C. 15 年D. 20 年答案:B解析: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是10 年。

4.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

A. 5 年B. 10 年C. 15 年D. 20 年答案:B解析: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是10 年。

5. 专利申请的原则不包括()。

A. 先申请原则B. 单一性原则C. 新颖性原则D. 通用性原则答案:D解析:专利申请的原则包括先申请原则、单一性原则和新颖性原则,没有通用性原则。

6. 以下哪个不是授予专利权的条件?()A. 新颖性B. 创造性C. 实用性D. 普遍性答案:D解析: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不包括普遍性。

7.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A. 国内出版物B. 国外出版物C. 国内外出版物D. 任何出版物答案:C解析:新颖性要求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8.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A. 突出B. 明显C. 突出和明显D. 细微答案:C解析:创造性要求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和明显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9.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效果。

A. 积极B. 良好C. 消极D. 任何答案:A解析:实用性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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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大中小案例
2003年3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493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涉及1999年11月17日授权公告,名称为“锤砸式订扣机”的第98245891.6号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1998年12月3日。

针对该专利权,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其无效的请求,以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为由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请求人提交了如下两份对比文件以支持其主张:
对比文件1:欧洲专利公开说明书EP0546299A1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3年6月16日;
对比文件2: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CN1030938C,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2月7日。

针对该无效宣告请求,被请求人进行了意见陈述,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

被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备创造性的主要理由为:本专利设计了上冲头和下冲头,从图4中可见,上冲头为一大冲头,下面有6个下冲头,可解决订6个U型钉的难题,而对比文件为整体冲头。

被请求人请求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锤砸式订扣机,是由机体、机头和穿条构成,其特征是机座(1)上固定有定位块(2),定位块(2)上有穿条孔(7),穿条孔(7)内装有穿条(20),机座(1)上在导柱孔(6)内经导向柱(9)装有导柱板(10),其上装有机头壳(13),机座(1)的下模板(3)上有月牙槽(8)和定位销(4),经机头壳(13)侧面装有导向销(11)和把手杆(14),机头壳(13)内装有上冲头(15),上冲头(15)下部机头壳(13)内装有下冲头(18),其下部有下冲头孔(19)。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锤砸式订扣机,其特征在于导向柱(9)由垫片(16)和螺母(17)固定在导柱板(10)上。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锤砸式订扣机,其特征在于机座(1)呈L型截面。


经审查,合议组根据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认定了以下事实,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主要区别在于:两者的冲头结构不同,本专利中冲头分成上冲头和下冲头,而对比文件1中冲头为一整体冲头。

而冲头设置成一整体结构还是分体结构,对于技术方案的实施并无实质性区别。

因为就力的传递而言,无论是整体冲头还是分体冲头,其力均是由上自下传递,进而将钉订于带上。

故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相比属于结构上的简单变化,且两者的作用及效果是相同的。

在该对比文件1所给出的技术启示或教导下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缺乏实质性特点和进
步,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所披露,故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创造性。

被请求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上述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与被告争辩的焦点在于如何理解涉案专利中的下冲头。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冲头为一个整体冲头,而涉案专利的冲头分成上冲头和下冲头。

虽然,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确没有记载下冲头可以是多个冲头的技术方案。

但是,从涉案专利的说明书和附图的描述,可以看出下冲头可以是一个或者多个分冲头,并可以同时完成订多个扣的工作。

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文件1两种冲头的结构和技术效果均不同,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一审判决与复审决定的主要分歧为,专利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技术特征超出了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时,其超出部分能否被确定为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即能否作为本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依据。

本案中,由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有6个下冲头的技术内容在权利要求中未做表述,虽其在附图中有数个冲头的图示,但6个下冲头的技术启示并不明确,且也未纳入权利要求,故在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关于“一次完成6个钉子”的表述不能用来解释和补充权利要求。

因此,涉案专利“6个冲头”的技术特征不能纳入保护范围并作为判断涉案专利三性的依据。

一审法院关于“对比文件1与涉案专利对比,两种冲头的结构和技术效果均不同”的表述与合法性审查的要求不符。

最终,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第4937号决定。

案例评析
1.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扩大性解释所产生的问题
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4.7.2规定:“说明书作为权利要求书的依据,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2规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的词义来理解。


对权利要求解释的重要作用,首先在于弥补因权利要求术语在表述上存在不清楚或导致多义理解的缺陷。

但是,如果将仅反映在说明书及附图中而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或者技术方案通过“解释”纳入到专利保护范围,则超越了解释的功能。

这与专利侵权判断中所采用的一般原则也不相一致。

由此可能带来的问题是,一方面,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未限定的特征被“解释”到权利要求中,从而达到维持专利的结果。

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并不等于对权利要求的修改。

因此,在专利侵权程序中,确定保护范围的依据仍然是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特征不得解释到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中。

2.本案中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理解
本案主要涉及创造性判断时如何看待存在于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的问题。

在本案的行政诉讼中,一审法院对涉案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是建立在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之上。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对下冲头限定仅为“上冲头(15)下部机头壳(13)内装有下冲头(18),其下部有下冲头孔(19)”。

其中,只字未涉及到对下冲头数量的限定特征。

因此,对于权利要求中没有涉及到的特征不存在解释的基础。

本案一审判决在承认“虽然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下冲头可以是多个冲头‟的技术方案”的前提下,认为:“但根据说明书和附图的描述,可将权利要求1中的…下冲头‟理解成…多个冲头‟、…并带来了对比文件1中没有的一次订6个U型钉的技术效果‟,从而认为涉案专利具有创造性。

”此观点实际上是将权利要求中未提及的特征等同于上位概念并进而将其解释为说明书中“包含”的某种特征。

此外,从权利要求中提及到“下冲头”以及说明书背景技术中提到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之一是不能一次订六个U型钉,并不能无歧义地理解到此下冲头必然是由多个冲头构成。

首先,根据现有技术,一个冲头并不限于钉一个U型钉。

例如在对比文件1、2中都公开了一个冲头同时钉两个U型钉的方案。

其次,根据本领域技术常识,将一个整体的冲头分为上下两体冲头,其欲达到的技术效果有多种可能。

例如,上冲头面与下冲头面所需要的工作面积不同,特别是在下冲头同时钉若干U型钉的情况下,因此,从简化加工工艺和节省材料的角度,将其制成两体,是机械领域中常用的一种制造方式。

因此,仅仅根据冲头被分为两体而将其解释为多个冲头构成,也缺乏解释的唯一性。

基于上述原因,合议组在无效审查程序中,没有将“多个分冲头”的特征解释到权利要求中。

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第4937号无效审查决定认为,“将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相比两者冲头的区别仅在于,对比文件1的冲头为一整体冲头,而涉案专利为分成上、下的分体冲头。

然而,这一区别是属于结构上的简单变化,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且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不具有创造性”。

其认定事实是正确的,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以及审查指南关于创造性的审查原则。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5.4也作出规定: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应当写入权利要求书中;否则,即使说明书有记载,评价发明的创造性时也不予考虑。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5.4进一步规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可见,对说明书和附图明显可见的而权利要求未涉及的技术特征都不允许附加到权利要求中。

因此,就本案来说,不能将说明书未记载的且附图看出的“3个小冲头”作为“多个冲头”
附加或解释到权利要求中,也不能以其对权利要求进行限定,更不能以其作为判断涉案专利具有创造性的依据。

而一审判决在说明书中没有任何文字记载的情况下,将权利要求1中的“下冲头”解释成“多个冲头”,并仅以其作为判断涉案专利具有创造性的依据,从而认定涉案专利具有创造性显然违反了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实用新型创造性的审查参考发明创造性的审查,因此,在实际评述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时,审查员在措辞上往往借用“非显而易见性”的措辞。

(黄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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