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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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产刑执行问题研究

我国财产刑执行问题研究
行 人执行罚金刑 的情形 时有 出现。由于 目前我 国法律没有对 罚金 刑的执行部 门做 出具体 的规定 , 执行罚金刑 的主体并 不明确 , 对于 被执行 人没有 能力缴纳罚 金或者 暂时无能 力缴纳罚金 的情形 , 法
院在做 出 中止执 行 的裁定 后 , 就很难重 新启动对 被执行人 执行罚 金刑 。其直接后果就 是对 犯罪人所处罚金刑形 同虚设 。 3 _ 未判先缴 。未判先缴是指 法 院对 被告人 做 出罚金刑 判决 的
其中, 有 大约 2 0 0多个 罪名可 单独 或可选择 的适用 罚金 和没 收财
产。在新 《 刑事 诉讼 法》 与《 刑法》中 , 都 给 予 了罚金 刑 充分 的重 视, 对罚 金刑 的适 用对象 与适用方 法等 做 出了规定 。对 于罚 金刑 的法定方式我 国《 刑 法》 分则 主要 规定 了选 处罚金 、 单 处 罚金 、 并 处罚金 以及并处 或单 处罚 金 四种方 式 。对 于没 收 财产 , 我国《 刑 法》 分则规 定适用没收财产 的主要是严重 的经济 犯罪 、 严重 的财 产 犯罪 以及严重 的故 意犯罪 。
( 二) 财产刑执行 的法律规定 1 . 罚金刑执行 的法律规定
2 判 而不执行 。刑法学 家贝卡利亚在《 犯罪与刑 法》 一书 中指 出“ 对 犯罪最强有力 的约束力不是刑 罚的严酷性 , 而是 刑罚的必定 性 。我 国《 刑法》 第 五十三条规定 了罚 金在判 决指定 的期 限 内, 一 次 或分 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 的 , 强制缴纳 的情形 。在 司法实践 中 , 人 民法 院对 被告人做 出判处 罚金 的判 决的 同时 , 却未 主动对 被执
金的 , 人 民法 院在任 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 以执行 的财产 , 应 当 随时追缴 。 ” “ 随时追缴 ” 这一 词并 没有 对追缴 的时间做 出具 体 的 解释 , 执行 机关也不 能做到对被 告人 的财产做 出随时处 于强制追

论我国刑法应废除没收财产刑的原因

论我国刑法应废除没收财产刑的原因

总第109期2010年3月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Journal of Gansu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G ener al N o.109M ar.,2010收稿日期:2009-11-07作者简介:马如栋(1983)),男,甘肃兰州人,厦门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刑罚基本理论。

¹纵观当今世界各国刑法典,只有东欧为数不多的国家,例如保加利亚等国保留了没收财产刑这种刑罚方法,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与我国刑法渊源和体系十分接近的俄罗斯刑法也通过刑法修正案于2008年废除了没收财产刑。

论我国刑法应废除没收财产刑的原因马如栋(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摘 要:没收财产刑作为一种古老的刑罚方法在历史上发挥过一定的作用,有其存在的必然性。

但是进入近代社会以后,西方国家受到启蒙思想和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影响,大部分在其刑法典中废除了没收财产刑这种刑罚方法。

¹笔者认为没收财产刑是一种没落的不符合刑罚理念的刑罚种类,我国刑法中应废除这一刑罚,本文分析了我国刑法应废除没收财产刑的刑罚学原因。

关键词:没收财产刑;废除;原因中图分类号:DF 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88X(2010)02-0132-04没收财产刑从繁荣走向没落,期间几经波折,但是从现在刑罚发展的大趋势来看,没收财产刑的废除是必然的,正如所有的事务都有其变化发展的历程一样,刑罚做为社会的产物也有其变化发展的历程,刑罚的发展变化应该与这个时代所主导的刑罚理念和刑罚精神相适应,否则这种刑罚方法就是一种落后的野蛮的刑罚方法。

目前我国刑法中广泛适用的没收财产刑就是一种不合最新刑罚理念的刑罚方法。

一、没收财产刑是威慑刑的产物刑罚发展的历程中,经历了由报复刑、威慑刑、等价刑、矫正刑再到折中刑这样一个发展的历程,[1]23报复刑是以同害报复的面目而出现的,其典型的特征是在刑罚的发动上只注重客观的外在损害,刑罚的轻重仅仅以外在的可以衡量的看得见损害为决定性的因素。

从比较刑法学角度浅议我国刑法典中财产刑的完善

从比较刑法学角度浅议我国刑法典中财产刑的完善

大 陆 法 系 国家 对 财产 刑 的规 定 分为 多 内涵 的 、 一 单 的 、 事 与保 安 处 分 相结 合 的 、 刑 复杂 的 四种 财产 刑 。 日本 刑法 规 定是 多 内涵 的财 产 刑 , 日本 刑法 典 》 《 第 9条 规 定 了作 为 主 刑 的罚 金 、 料 的财 产 刑 和作 为 科
是 被惩 罚人 财产 无偿 转 移量 的不 同 。 理论 上 , 任何 类 型的犯 罪都 可 以配置 财 产刑 , 但是 由于种 种原 因 , 在
我 国财产 刑 主 要 配置 在 经 济 犯 罪 、 以财产 为犯 罪 目 标 的领 域 。 外 国刑 法典 中关 于 财产刑 的规定


大 陆 法 系刑 法 典 中关 于财 产 刑 的规 定 。 般认 一 为, 财产 刑是 以剥夺犯 罪 人财 产利 益 为 内容 的刑罚 。
第2 第 2 4卷 期
21 0 1年 4月
濮 阳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J u n lo u a g V c t n la d T c n c l o lg o r a f y n o a i a n e h ia l e P o C e
Vo . 4 No 2 12 .
选 择 和共 同适 用三种 适 用方式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引 2 2 。 。
英 美 法 系 刑 法 典 中关 于 财 产 刑 的 规 定 。 金 罚
赔 偿 、 款 、 金 和 没 收 四种 表 现形 式 。 罚 罚 四种 形 式 对 犯 罪被 惩罚 人 的财产 损 失来说 依 次加 大 , 至没有 , 直 其 共 性是 被 惩 罚 人 财产 的无 偿 转移 , 区别 即个 性 其
( n ) 就是 要求 犯罪 人 在一定 期 限 内向 国家缴 纳一 i fe , 定 数额 金钱 的 一种经 济 刑罚措 施 。 罚金 具有 灵 活性 、 经 济性 、 不会 给 公众 带来 负担 的特 点 , 法 人犯 罪案 对 件 、 产犯 罪和 没有 被害 人案 件非 常有 用 。 财 现代英 美 法 系 罚 金刑 适 用 从 一般 的交 通违 章 到严 重 的犯罪 , 范 围非 常广 , 是一 般不 适用 于最 短 时间监 禁刑 、 但 谋 杀 罪 、 国罪 。 官 判处 罚 金 时 , 叛 法 一是 考 虑 罚 金数 额 反 映 犯 罪行 为 的 严 重性 ; 是 考 虑犯 罪 人 有 特别 的 二 减 轻 事 由时 降低 罚金 数 额 ; 是 考虑 犯 罪 人 的偿 付 三 能 力 , 以分期 付款 , 是罚金 数额 不 能成 为犯罪 人 可 但 的沉 重 负担 而 影 响犯 人 自己 和其 家庭 的生 活 , 因为 偿付罚金 , 犯罪 人 不 能 购买 心 仪 已久 的物 品或 者 放 弃 业 余 活动 不 属 于影 响犯 罪人 生 活 之列 ; 四是 根 据 犯 罪人 的具 体情 况 , 决定 付清罚 金 的期 限 。 许从 事 允 社 区服 务 折 抵 。 收 (o f ct n 是 指 将 犯 罪 人 在 没 cn sa o ) i i

有关没收财产刑制度的辨析

有关没收财产刑制度的辨析

有关没收财产刑制度的辨析摘要:没收财产刑在理论上备受争议,司法实践中困境重重,但在我国当前的语境下,废止没收财产刑还不具备条件,应当完善立法,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价值。

关键词:没收财产刑;理论争议;司法疑难;立法完善我国刑法典第59和60条规定了没收财产刑制度,同时在分则中对其具体适用也做了相关规定,但随着人们刑罚观的进步,没收财产刑的相关规定显得过于粗疏。

本文就没收财产刑面临的有关理论困惑和司法疑难做些粗浅探讨,并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一、理论争议和司法疑难就国际发展趋势来看,没收财产刑在各国刑罚体系的地位正在降低,尤其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绝大数国家废除了没收财产刑。

我国学界对于刑法典中没收财产刑的规定也褒贬不一,但不外乎对以下几方面存有争议。

(1)关于重刑效应有的观点认为,没收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困难,已失去了重刑效应的特殊预防目的,应当废止[1];有的观点认为,没收财产是最严厉的附加刑,是历史遗留的继承[2],而且与国际发展趋势不符,也建议废除。

笔者认为,在当前中国的法治建设环境下,尤其是经济社会处于转型的特殊时期,废除没收财产是不合时宜的。

原因如下;重刑主义传统在我国古已有之,立即废止不符合人们一般的法情感;没收财产刑之所以出现执行落空、形同虚设、重刑效应大打折扣的现状,主要是因为立法过于粗疏、执行配套措施不完善,实与制度本身无关。

(2)关于没收财产刑和罚金刑基于没收财产刑在司法实践中形同虚设的现实,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考虑,有的观点认为罚金刑完全可以取代没收财产,而且前者可以更好地贯彻刑罚的目的,其严厉程度不啻于没收财产。

[3] 实际上,没收财产刑和罚金刑各有优劣,罚金刑不能替代没收财产刑。

罚金刑执行效果好,并不能说明没收财产刑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而是由于立法设计不完善所致,只要加强立法,没收财产刑完全能够发挥其独特的刑罚功能。

再则,没收财产刑具有独特的优势,即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罪和严重侵犯公共利益的贪利性犯罪,只有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才能发挥最大的特殊预防目的。

论我国《刑法》中特殊没收性质的定位与完善

论我国《刑法》中特殊没收性质的定位与完善
因此笔者认为,《刑 法》第 六 十 四 条 中 没 收 的 对 象 是 违 法 所 得 、违 禁 品 、供 犯 罪 所 用 的 本 人 财 物 。 它 与“返还”一样属于 终 局 性 处 理 措 施,没 收 意 味 着 财 物 被 上 缴 国 库 ,返 还 意 味 着 财 物 被 送 回 给 被 害 人 。
第 26 卷 第 2018 年 5 月
3期
JOURNAL
成 都 理 工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OFCHENGDU UNIVERSITY OFTECHNOLHale Waihona Puke GY(SocialSciences)
Vol.26 No.3 May,2018
DOI:10.3969/j.issn.16720539.2018.03.006
论我国《刑法》中特殊没收性质的定位与完善
种 政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法 学 院 ,北 京 100081)
摘 要:确定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特殊没收的 性 质 应 当 着 重 考 虑 两 个 方 面 因 素:制 度 目 的 与 制 度 内 容 。 特 殊 没 收 制 度 的 目 的 应 当 为 确 保 任 何 人 不 能 从 犯 罪 中 受 益 以 及 预 防 犯 罪 ;特 殊 没 收 制 度 应 当 容 纳 追 缴 制 度 、追 征 制 度 、第 三 人 没 收 制 度 、过 苛 条 款 等 内 容 。 基 于 对 上 述 因 素 的 考 量 ,并 考 察 域 外 法 律 ,可 以 看 出 无 论 是 附加刑,还是保安处分,都与特殊没收制度存在一定矛 盾,因 此 特 殊 没 收 制 度 亟 待 被 构 建 为 中 性 独 立 的 制 度, 在 《刑 法 》中 由 法 条 群 作 系 统 规 定 。

论刑事没收与没收财产刑的界限及立法完善

论刑事没收与没收财产刑的界限及立法完善
以下 三个 条 件 : 不 属 于 特 殊 没 收 的 财 产 , 不 是 违 法 所 得 、 一 即
违 禁 品 、 犯 罪 所 用 的 本 人 财 物 ; 是 没 收 全 部 财 产 时 , 留 供 二 预 犯 罪 分 子 及 其 抚养 家 属 所 必 须 的 生 活 费 用 后 的 财 产 ; 是 因 三

刑 事 没 收 与 没收 财 产 刑 的 界 限
议 , 没 收 财 产 刑 具 有 不 平 等 性 , 收 个 人 全 部 或 一 部 分 财 如 没
( ) 者性质不 同 一 二
产, 由于 具 体 数 额 不 确 的 , 对 富 者 与 穷 者 不 公 平 , 没 收 财 这 如 产 刑 有 悖 近 代 刑 法 学 的 罪 责 自负 原 则 , 能 会 株 连 无 辜 。 同 可 时 没 收 财 产 刑 在 司法 实 践 中 适 用 非 常有 限 , 执 行 非 常 困 难 , 且
F b 2 0 c . 0 9 Vo . 3 N O 1 2 .1
论 刑 事 没 收 与 没 收 财 产 刑 的 界 限 及 立 法 完 善
於 贤淑
( 建 师范大学法 学院, 建 福 州 300 ) 福 福 5 0 7
摘 要 ;刑 法 规 定 的 没 收 有 刑 罚 性 质 的 没 收 即 没 收 财 产 刑 和 非 刑 罚 性 质 的 没 收 即 刑 事 没 收 , 者 虽 然 都 属 于 我 国 刑 法 规 定 的没 收 范 二
二 、 收 财 产 刑 应 被 废 止 及 理 由 没
联 的 财 产 , 罪 行 轻 罪 无 关 , 且 不 仅 仅 涉 及 到 犯 罪 分 子 本 与 而
人, 还会 涉 及 到第 三 人 的 财 产 。而 没 收 财 产 刑 中 的 财 产 专 指

财产刑

财产刑

浅析中国刑罚制度中的财产刑内容摘要:财产刑在刑罚体系中占据重要的位置,但对其的争议从未停止。

根据刑罚轻缓化与非监禁化的大趋势,应当肯定财产刑存在的正当性。

至于其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创设新的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字:财产刑没收财产罚金一、财产刑概述(一)财产刑概念及特征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包括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具有如下特征:1、法定性。

(1)适用种类与范围。

对于《刑法》总则没有规定的财产类型,就不能适用,在针对某种具体犯罪适用财产刑时,必须遵照《刑法》分则的规定;(2)适用对象。

还有财产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分子,而犯罪分子必须是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人;(3)作出主体。

财产刑只能由人民法院决定适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均无权行使此权力。

2、严厉性。

在以剥夺财产为内容的处罚措施中,财产刑是最严厉的。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大量以剥夺财产为内容的处罚措施,如行政罚款,但财产刑最为严厉,后果最为严重。

因为它的刑罚属性,会对任职资格产生出影响,如法官与检察官的任职。

3、所剥夺财产的国家专属性。

财产刑适用中所剥夺的财产归属于国家,在归属上有特定性。

4、财产刑具有易纠正性。

相对于生命刑与自由刑,财产刑在发生误判的场合更容易得到纠正,且对行为人的生活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

(二)财产刑的种类1、罚金刑的种类(1)限额罚金制,是在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一定的罚金数额的幅度。

我国实际上也是采用的此种罚金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根据罚金刑是规定在刑法的总则还是分则,限额罚金刑又有三种形式①:第一种是总则规定型,即只在刑法总则中规定罚金数额的上限和下限,在分则中不再规定罚金数额,只规定处以罚金;第二种是分则规定型,在刑法总则中不规定罚金的数额限度,只在分则中规定罚金数额的上限与下限;第三种是总则与分则均规定型。

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困境和制度完善

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困境和制度完善

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困境和制度完善[摘要]作为一种附加刑,没收财产在制裁和预防犯罪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没收财产刑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很多困惑,没收财产刑的实际执行率偏低,其原因较为复杂,执行的困难很大,需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没收财产刑;执行难;原因;完善没收财产是指人民法院判处并予以执行的,或者是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将犯罪人的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性地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附加刑。

①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没收财产刑是附加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笔者从我国没收财产刑的执行现状、没收财产刑执行难的原因及没收财产刑的制度完善几个方面做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我国没收财产刑的执行现状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数量特别大。

我国刑法分则共十章,除了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九章渎职罪和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外,在另外六章罪中,涉及的罪名达72个之多;但是,我国全国各级法院判处的包括没收财产刑在内的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并不乐观。

据统计,法院判处财产刑的案件数量巨大,但执行率较低,实践中财产刑执行到位的实际情况与立法规定相去甚远,大量的财产刑判决未进入执行程序,或者未能得到有效地执行。

②二、我国没收财产刑执行难的原因分析(一)立法的不科学直接导致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困难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没收财产刑是附加刑,但是,没收财产刑只能并科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并科适用又分为可以并科适用和必须并科适用,在我国的刑法中,可以并科适用没收财产刑的罪名有16个,必须并科适用没收财产刑的罪名高达56个。

正是因为财产刑中存在大量的必须并科适用的没收财产刑,法官无法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判决,从而为大量的没收财产刑判决无法得到切实履行埋下了制度性的障碍。

例如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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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本科编号:四川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2012 届)题目:论我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院别:文法学院专业:法学姓名:陈贵先指导教师:(签名)完成日期: 2015年5月27日论我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四川农业大学广告设计5班陈贵先指导教师: 廖红霞目录内容摘要 (2)一、没收财产刑概述 (2)(一)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对象 (2)(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 (3)(三)没收财产刑的方式 (3)(四)没收财产刑的执行 (4)(五)没收财产、罚金、罚款的区别 (4)二、我国没收财产刑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5)三、我国没收财产刑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7)(一)我国没收财产刑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7)(二)完善我国没收财产刑的监督工作的建议解决方案 (8)参考文献 (10)致谢 (10)论我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艺术与体育学院广告设计专业陈贵先指导老师:廖红霞【摘要】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没收全部财产,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Confiscation of property refers to the confiscation of all the property of criminal individual part or all of the. Forfeiture of all property, should keep the necessary living expenses of the criminal himself and raising families. When sentenced to confiscation of property, not belonging to the families of all the criminals or should confiscation of property.Negative by legitimate debts before the property was confiscated criminals, need the confiscated property to repay creditors, the request shall be repaid.【关键词】没收财产刑刑法附加刑没收财产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刑种,而同时是最严厉的一种附加刑。

与其他刑罚相比有其特征:以剥夺犯罪分子个人财产为内容;适用于严重犯罪;附加重刑适用。

在具体适用时,应当确定没收财产的范围、数额;正确的处理与罚金刑的选择适用;在危害国家安全罪中正确适用没收财产刑以及清偿正当债务。

一、没收财产刑概述(一)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对象没收犯罪分子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财产,不仅是对他们的惩罚和教育,同时还可以防止他们利用财产继续进行犯罪活动。

我国刑法对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对象未作出一般性的规定。

根据规定,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对象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和经济犯罪及贪利性犯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没收财产刑的首要对象。

之所以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均可并处没收财产刑,主要是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最严重的一类犯罪,仅仅处以主刑,不足以体现出它与普通犯罪中的某些犯罪在量刑上的差异。

而附加没收财产刑,则可以在量刑上反映对它比出普通犯罪更为严厉的惩罚,同时也剥夺了其犯罪的物质条件。

经济犯罪及贪利性的犯罪是没收财产刑的重要对象。

刑法分则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这类犯罪,如:情节严重的走私、伪造票证、伪造假币或运输假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抢劫、贪污等侵犯财产罪;引诱、容留妇女卖淫,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等。

对这些犯罪分子适用没收财产,既是对贪财图利的犯罪给以应有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条件予以必要的剥夺。

(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没收财产,是指司法机关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的收归国家所有的刑罚方法。

没收的财产只能是属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物及其在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依法应由的份额。

首先,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必须是个人所有,不能是家庭财产。

例如,张三被判处没收财产,张三的财产和他的妻子是共同所有,则首先适用婚姻法,按照离婚的模式把他的财产分割,分割开来以后再予以没收。

这是我国罪责自负不株连他人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要求。

此外,如果犯罪分子家属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原本就依靠犯罪分子赡养、抚养、扶养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没收财产时,就必须给其留下维持生计所必要的财产。

这是我国人道主义文明司法的体现,也是促使犯罪分子安心改造、安定社会次序的要求。

其次,没收犯罪分子财产,必须是合法财产。

财产有很多种,有些财产是被犯罪所玷污了的,凡事被犯罪所玷污了的财产,都不属于合法财产,应当依法被收缴,而不得作为没收财产的对象。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据此,追缴犯罪所得的财物,不属于没收财产;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也不属于没收财产。

因此,与许多法治国家刑法中的没收财产不同,我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此外,犯罪创造之物也不属于没收财产的对象,如伪造的证件。

(三)没收财产刑的方式1.选科式。

刑法分则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规定为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既可以适用没收财产,也可以适用其它刑罚,由法官酌情选择适用。

例如,刑法第267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这里,没收财产与罚金可以选其一而判处,如果选择了没收财产,则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2.并科式,即在对犯罪人科处生命刑或自由刑同时判处没收财产。

我国刑法分则对没收财产在多数情况下作了并科规定,这种方式又可根据是否必须科处没收财产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必并制,指在判处其他刑罚的同时必须同时并处没收财产。

例如,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是得并制,指在判处其它刑罚的同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例如,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在这里,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没收财产。

(四)没收财产刑的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1)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债务,包括所负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债务。

(2)必须是合法的债务。

非法债务,例如赌债、高利贷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债务不在此列。

对此,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明确规定:刑法第60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欠他人的合法债务。

(3)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

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仅限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内,并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偿还。

(五)没收财产、罚金、罚款的区别没收财产,属财产刑,它是指将犯罪人个人所有的财物、现金、债权等财产全部或部分收归国有,不能涉及犯罪人以外的人的财产;没收全部财产的,还应当为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抚养的家属及子女留下很必要的生活费用,对犯罪人在没收财产前的正当债务,经债权人申请还可以归还;被判没收财产的,不得因任何理由向人民法院申请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强制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金是一种附加刑,可以和其他主刑合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罚金刑主要适用于那些出于贪财动机而违法取利的犯罪。

根据《刑法》第52条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与没收财产同属财产刑,但其罚金的数额由犯罪情节决定,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可借债缴纳,数额较大的,还可分期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的罚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犯罪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追缴,如果被判罚金,在遭遇到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或者免缴。

没收财产、罚金,都是刑法,非须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执行。

罚款,是行政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而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税务等各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决定罚款数额,他不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性质上与没收财产、罚金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没收财产、罚金、罚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占用、私分,必须上缴国库归国家所有。

二、我国没收财产刑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及解决方案没收财产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之一,主要适用于国事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和贪利性犯罪(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财产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

没收财产的刑罚目的在于剥夺犯罪分子得以实施犯罪的经济基础,给予其经济上、物质上的严厉惩处,该刑种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的运用中也遇到如下五个问题有待解决:一是没收财产的范围和数量问题。

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也就是说,没收财产存在两种执行方式,一种是没收部分财产,一种是没收全部财产,其中没收全部财产的,要适当预留一定数额的扶养费用。

但是,刑法分则对具体罪名规定的没收财产刑并未指明是没收部分财产还是没收全部财产,更遑论没收财产的具体数额了,完全由审案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决,操作空间过大,导致执行没收财产刑时弹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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