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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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

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12.29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要求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报送报表的纳税人范围

下列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时限和格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含分支机构,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应报送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范围相对应的财务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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