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合同在我们的⼯作或者⽣活中起着⼗分重要的作⽤,很多时候我们都需要利⽤合同来约束彼此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在法律上合同还分为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那么,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单务合同的概念单务合同也称为单边合同或⽚⾯义务契约,是指⼀⽅当事⼈只享有权利⽽不尽义务,另⼀⽅当事⼈只负义务⽽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归还原物的借⽤合同和⽆偿保管合同),与双务合同相对应。
⽆义务对价关系的合同便是单务合同。
包括⼀⽅有义务,另⼀⽅⽆义务的合同,也包括双⽅虽都有义务但双⽅的义务⽆对价关系的合同。
双务合同的概念双务合同指当事⼈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的典型。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在合同履⾏过程中产⽣的,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得以对抗另⼀⽅的履⾏请求权,起到暂时拒绝履⾏⼰⽅义务的作⽤。
现实⽣活中的合同⼤多数为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
据我国《民法典》之规定,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有义务交付赠与物;受赠⼈应当按照约定履⾏义务。
既然这样,那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的理由为:第⼀,双务合同当事⼈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义务,⽽不问双⽅的给付是否等价。
然⽽,附义务的赠与只在赠与的范围内承担义务。
第⼆,双务合同中的权利⼈只能是合同当事⼈,⽽附条件合同的权利⼈是他⼈。
1、是否适⽤同时履⾏抗辩权规则。
2、在风险负担上是不同的。
双务合同中中,如果当事⼈因不可抗⼒导致其不能履⾏合同义务,其合同义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亦应消灭。
在此情况下,⼀⽅当事⼈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也⽆权要求对⽅作出履⾏;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划分意义:1、是否适⽤同时履⾏抗辩权规则。
2、在风险负担上是不同的。
双务合同中,如果当事⼈因不可抗⼒导致其不能履⾏合同义务,其合同义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亦应消灭。
双务合同的有偿性

双务合同的有偿性双务合同的有偿性双务合同的有偿性具体是指是什么呢?为了让大家更加了解这些内容,下面我们不妨一起去看看相关的法律知识吧!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的典型。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得以对抗另一方的履行请求权,起到暂时拒绝履行己方义务的作用。
现实生活中的合同大多数为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出租人须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使用状态。
承租人负有妥善保管租赁物并按约定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都是以履行一定义务为代价的。
因此,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
它区别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在通常情况下一般是单务合同,赠与人向受赠人赠与财物并不以对方承担一定义务为条件。
双务合同的本质特征是合同双方的义务存有对价关系。
以此为合同分类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具备上述本质特征的为双务合同;反之,为单务合同。
这意味着双务合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以及双方的债务有对价关系。
而单务合同则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或者表现为仅一方承担债务,或者表现为双方虽互负债务但双方的债务无对价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有偿合同关系也是一种财产交换关系,或者说利益互换关系。
能不能说,有偿合同就是双务合同?显然不能。
因为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不同,双务合同是有偿合同的一种,有偿合同却不都是双务合同。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在有偿合同中,双方的给付有对价关系;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义务有对价关系。
由于合同的义务是为特定之给付,故此,任何一种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对待给付合同,适用对待给付规则。
比如,一方基于不可抗力而给付不能的,他方亦可不为给付;他方若已为给付的,可解除合同,并可依据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业已给付的利益。
如果说一切合同都是诺成性合同,不存在实践性合同,那么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无任何区别。
双务合同是什么意思

双务合同是什么意思在⽇常⽣活中双⽅约定某⼀民事活动的时候,⼀般要签订合同以书⾯的形式确定该民事活动的存在。
在实践中合同的分类有很多,其中可以分为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那么双务合同是什么意思?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双务合同是什么意思双务合同指当事⼈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的典型。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在合同履⾏过程中产⽣的,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得以对抗另⼀⽅的履⾏请求权,起到暂时拒绝履⾏⼰⽅义务的作⽤。
现实⽣活中的合同⼤多数为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抗辩权、先履⾏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1、同时履⾏抗辩权当事⼈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顺序的,应当同时履⾏。
⼀⽅在对⽅履⾏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要求。
⼀⽅在对⽅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使同时履⾏抗辩权的主体是任何⼀⽅当事⼈。
⾏使的条件是:在同⼀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顺序;双⽅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对⽅有能⼒履⾏债务;对⽅未履⾏或者未按约定履⾏。
2、先履⾏抗辩权当事⼈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先履⾏⼀⽅未履⾏的,后履⾏⼀⽅有权拒⾦钱绝其履⾏要求。
先履⾏⼀⽅履⾏不符合约定的,后履⾏⼀⽅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使先履⾏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后履⾏义务的⼀⽅当事⼈。
⾏使的条件是:在同⼀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负有先履⾏义务的⼀⽅当事⼈有能⼒履⾏债务;先履⾏义务⼈不履⾏或者不按约定履⾏。
3、⾏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先履⾏义务的⼀⽅当事⼈。
⾏使的条件是:在同⼀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有确切证据证明负有后履⾏义务的当事⼈的履⾏能⼒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义务的现实危险;先履⾏义务⼈中⽌⼰⽅履⾏的,应当及时通知对⽅(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给对⽅合理的期限恢复履⾏能⼒或者提供适当担保。
三、⽆名合同的适⽤范围⽆名合同不仅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且是“契约⾃由”的产物。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一、双务合同的定义和特点双务合同是指一份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双方各自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双务合同通常适用于复杂的商业交易,涉及多方利益关系的情况下。
以下是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区别:1. 多方参与:双务合同通常涉及多个参与方,每个参与方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参与方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法律主体。
2. 多项义务:双务合同中,每个参与方都有多项义务需要履行,这些义务可能涉及产品交付、支付款项、保密条款、合作期限等。
3. 相互约束:双务合同中,每个参与方都对其他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负有约束力。
这意味着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其义务,其他参与方有权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4. 协商和讨论:由于双务合同涉及多方利益关系,签订双务合同通常需要进行更多的协商和讨论,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二、单务合同的定义和特点单务合同是指一份合同中仅约定了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即只有一方承担责任和义务,另一方仅享有权利。
以下是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区别:1. 单方参与:单务合同仅涉及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只是享有权利而无需承担义务。
通常情况下,单务合同适用于简单的交易,例如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
2. 单项义务:单务合同中,只有一方需要履行义务,另一方仅享有权利。
这些义务可能包括产品交付、支付款项、提供服务等。
3. 单方约束:单务合同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权利和义务没有约束力。
这意味着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其义务,另一方可能需要通过其他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4. 简单明了:由于单务合同仅涉及一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单务合同通常较为简单明了,不需要进行过多的协商和讨论。
三、总结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参与方的数量、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相互约束程度以及签订合同的复杂程度。
双务合同适用于复杂的商业交易,涉及多方利益关系的情况下,需要进行更多的协商和讨论。
而单务合同适用于简单的交易,只涉及一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过程相对简单明了。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协议编号:[协议编号]签署日期:[签署日期]一、背景与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之间的区别,以便双方合同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能够清楚了解各自权利和义务。
二、定义1. 双务合同:指当事人A与当事人B之间达成的一份合同,其中A方承担提供两项或更多项服务或商品的义务,B方则支付相应的费用。
2. 单务合同:指当事人A与当事人B之间达成的一份合同,其中A方承担提供单一项服务或商品的义务,B方则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区别1. 义务数量:双务合同涉及两项或更多项服务或商品的提供,而单务合同仅涉及一项服务或商品的提供。
2. 定价方式:双务合同的定价通常基于提供的各项服务或商品的综合成本,而单务合同的定价通常基于提供的单一服务或商品的成本。
3. 履约方式:双务合同的履约要求A方同时提供多项服务或商品,并确保同时满足B方的要求,而单务合同的履约要求A方提供单一服务或商品,并满足B方的要求。
4. 变更与解除:双务合同中的一项服务或商品的变更或解除通常不会影响其他项的履约,而单务合同中的服务或商品的变更或解除可能会影响整个合同的履约。
5. 风险分担:双务合同中的风险通常由双方共同承担,因为一方的履约问题可能会影响其他项的履约,而单务合同中的风险主要由提供方承担,因为只有一项服务或商品的提供。
四、适用情况1. 双务合同适用于当事人A能够同时提供多项服务或商品,并且当事人B有需求同时获取这些服务或商品的情况。
2. 单务合同适用于当事人A只能提供单一项服务或商品,且当事人B只有对该项服务或商品的需求的情况。
五、其他约定1. 双方同意在签署合同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履约。
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合同当事人签署。
3.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有效期],除非双方另行协商决定终止或更新。
六、争议解决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解决。
什么叫双务合同

什么叫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一种涉及两个独立义务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
双方各自承担着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利益。
双务合同通常包括明确的条款和条件,规定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
中应遵守的规定和约定。
在双务合同范本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 合同的目的和目标,明确双方的意图和目标;
3.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享
有的权利和利益;
4. 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规定了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时间要求;
5. 合同的违约和解决方式,包括对违约方的处罚和解决合同纠
纷的方式;
6. 其他必要的条款和条件,根据具体情况添加其他必要的条款和条件。
双务合同范本应该根据具体的合同类型和内容进行定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起草双务合同范本时,需要特别注意清晰明了地表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产生歧义和纠纷。
同时,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相关条款,确保合同的合规性和可执行性。
合同的基本概念及分类

合同的基本概念及分类一、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又称为契约,是平等主体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益关系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
例如,《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没有确定一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
例如,技术合同、保管合同等。
(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相互对应,一方当事人在履行自己的义务的同时,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相应的义务。
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独立的,一方当事人不享有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也不承担履行义务的责任。
例如,赠与合同等。
(三)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
在有偿合同中,交换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通常是有对等的。
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另一方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
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享有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但也不承担履行义务的责任。
例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
(四)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只要双方达成协议,合同即有效成立,不需要其他额外的条件。
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实践性合同,是指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仅凭双方的意思表示尚不能成立合同,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使合同成立。
合同法学名词解释

合同法学名词解释1.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和内容的合同。
2.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3.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4.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5.持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便可完结,而是持续的实现的合同。
6.从合同: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即为从合同。
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又被称为“附属合同” 。
7.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义务,目的在于使相对方因此负担对待履行的义务。
8.有偿合同:当事人之间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为有偿合同。
9.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10.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上未确定名称与内容的合同。
11.为本人利益的合同:订约人都是为了本人的利益而订约,此称之为本人利益的合同。
12.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订约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的利益订立合同,此称之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13.本合同:凡为了今后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是本合同,又称本约。
14.预约合同:凡当事人约定将来设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是预约合同,又称为预约。
15.非格式合同:是指法律未对合同内容作出直接规定的合同,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合同均属此类。
16.确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17.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
18.一时性合同:指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合同。
19.持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便可完结,而是持续的实现的合同。
20.承诺适格:所谓要约的实质上的拘束力在民法上也称为承诺适格,它实际上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内即可以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
21.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根绝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