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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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机与农村金融服务终端安全管理办法

ATM机与农村金融服务终端安全管理办法

ATM机与农村金融服务终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泰安市农村信用社自助银行网点(以下简称自助银行)的治理,完善其服务功能,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保证自助银行顺利建设、安全运行,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治理方法》、《银行卡业务治理方法》和《银行卡跨行业务吞没卡处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自助银行是指农村信用社在营业场因此外设立的,以运算机系统和通信系统等高新科技手段为依靠,以银行卡的广泛应用为基础,为客户提供存款、取款、贷款、转帐、查询、货币兑换和对帐单打印等金融业务的24小时服务,能够实现部分银行柜面业务由持卡人自己处理的自助设施。

第三条自助银行包括具有独立营业场所,提供上述金融业务的自助银行,和不具有独立营业场所,仅提供取款、转帐、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ATM)两类。

第四条自助银行的相关硬件设备分以下三种:(一)现金类金融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自动存款机(CDM)、外币兑换机(FEM)、现金存取款机(CRS)和夜间金库等;(二)非现金类金融设备,包括存折补登机、对帐单打印机、多媒体信息查询机、自动保管箱系统等。

(三)附属设备,包括门禁系统、监控系统、防盗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宣传和照明的设施等。

第二章设立要求第五条农村信用社设立自助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开办信通卡业务,并加入了中国银联网络;(二)具有与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联网的条件;(三)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备及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四)具有合格的治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五)具有严格的人员操纵治理制度并能切实执行(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自助银行的选址要求:(一)人员流淌性强、商业高度密集、正常营业时刻外自助服务需求量大;(二)具有良好的广告宣传效应;(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自助银行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设立自助银行,要执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的统一装饰标准,突出农村信用社特色,强化宣传成效。

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管理办法

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的管理,提高农民金融自助服务运行质量,充分发挥农民金融自助服务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金融自助服务(以下简称“农民自助服务”)是由村委会、社区委员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村委会)提出需求,经村民(居民)大会表决同意,聘用专人进行管理,在固定场所为农民办理各类支农惠农补贴支取、小额现金调剂、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查询、自助缴费、口头挂失、存折补登等业务的一种新型支农金融服务模式。

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终端(以下简称自助终端)是实现上述金融服务所需的终端设备。

自助终端及技术支持由当地县联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和设备厂商相关公司提供。

聘用具体操作人员为自助终端设备管理员(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员)。

第三条农民自助服务场所统一规范标识,如“XX县XX镇XX 村(社区/屯/队)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站”。

第四条开展农民自助服务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备、依托当地、便民惠农”的原则。

第五条农民自助服务开展过程中,日常小额现金业务所需的周转金由设备管理员自行提供,所涉及现金和交易均为客户与客户之间或客户与设备管理员之间交易,设备管理员指导、协助客户办理。

第二章管理部门和职能分工第六条省联社各部门职责(一)电子银行部负责做好优化农民自助服务布局,创新农民自助服务合作模式和业务种类,积极做好项目推广宣传等工作。

制定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二)政策法规部负责论证农民自助服务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合规性,进行法律咨询;(三)保卫部负责制定和完善农民自助服务安全防范工作制度,指导县级联社协助村委会和设备管理员做好安全保卫等工作;(四)科技部负责组织自助终端设备网络通讯、信息安全等技术支持和管理工作,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完善优化服务功能。

第七条市地联社、办事处和县级联社应参照省联社对此项业务的职责分工,指定该项业务的主管部门和岗位人员,负责组织、推动和协调农民自助服务项目开展。

某农村信用社自助银行管理办法9页word

某农村信用社自助银行管理办法9页word

农村信用社自助银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助银行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农村信用社金牛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归属于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管理的开办自助银行业务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单一法人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合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

本办法适用上述机构在其营业场所以外设立、具有独立营业场所,提供存、取款、贷款、转账、货币兑换和查询等金融服务功能的无人值守营业网点,但在商场、酒店、企事业单位等建筑内放置的仅提供取款、转账、查询服务的自动柜员机除外。

第三条自助银行按是否与营业网点分离分为依附式自助银行和离行式自助银行。

第四条自助银行管理主要包括设立管理、业务管理、运行管理、设备维护管理、安全管理、营销管理。

第五条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统一规划原则。

自治区联社统一制定全区农村信用社自助银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二)分类指导原则。

自治区联社根据地区差异、业务发展重点,对不同地区、不同业务进行分类指导;(三)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并重原则。

自治区联社在指导和管理自助银行业务稳定、快速发展的同时,加强对技术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道德风险等各方面风险要素的防控。

第二章设立管理第六条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设立自助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内部控制能力较强,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设立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指定核算机构,明确有关管理部门岗位职责,配备合格的岗位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接受过自治区联社组织的相关培训,具备自助银行运行管理、监控的技术条件;(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措施;(四)监管部门及公共安全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管理措施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管理措施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管理措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指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网络和机制。

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等机构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农村金融服务管理不规范、农村金融风险高等。

因此,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管理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一、建立现代化社会信用体系信用是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是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保障。

建立信用体系可以有效避免信息不对称,降低农村金融风险,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在建立信用体系的过程中,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建立农村征信机构,推广农村居民信用卡,为信用评估提供基础资料。

2.建立投资评估机制,对农村金融项目进行严格评估。

3.建立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对农村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二、加强金融机构的监管和管理金融机构是提供农村金融服务的主体,因此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管理是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

1.建立完善的金融机构监管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管理。

2.强化金融机构内控制度,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3.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评估体系,对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业务、管理水平、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评估。

三、优化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流程提供优质、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产品是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关键。

在优化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流程的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开发以“三农”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农民、农村企业和农村社会团体的各种金融需求。

2.建立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流程,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3.线上线下相结合,利用互联网和移动网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深度。

四、加强农民金融素质教育推进农民金融素质教育是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必要举措。

通过加强农民金融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的金融意识和金融素质,增强他们对金融服务的认识和需求,推动农村金融服务向专业化、智能化、人性化方向发展。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管理措施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管理措施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管理措施随着中国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和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

目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如服务不足、缺乏效率、风险管控能力不足等。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管理措施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政府层面、金融机构层面和农民个体层面提出一些管理措施,以期为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供一些可行的建议。

一、政府层面的管理措施1.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政府应通过出台相关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村金融服务的投入,鼓励金融机构推出更多的具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满足农民个体和农村企业的融资需求。

2. 建设农村金融服务中心:政府可以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金融服务中心,以解决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不足的问题。

金融服务中心可以提供金融产品咨询、贷款申请、金融培训等一系列金融服务,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

3. 完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对农村金融服务的风险评估和管控,保障金融服务的稳定和安全。

2. 加大农村信贷投放力度: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农村信贷的投放力度,鼓励和支持农村金融机构通过各种形式提供贷款服务,帮助农村居民和农村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问题,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3. 加强风险管理能力: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农村信贷风险的评估和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机制,提升风险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信贷风险。

4. 加强金融服务的普惠性:金融机构应注重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普惠性,通过建立覆盖面广、服务效率高的金融服务网络,确保农村居民和农村企业能够便利地享受到金融服务。

1. 提升金融知识水平:农民个体应提高金融知识水平,了解并学会利用各类金融产品,增强金融风险意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盲目参与高风险金融活动。

2. 主动了解各类金融产品:农民个体应主动了解各类金融产品的特点和适用范围,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金融产品,避免盲目跟风投资,增加不必要的风险。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管理措施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管理措施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管理措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指为农民提供全面、多元化金融服务的机构和设施。

随着城乡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农村金融市场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但是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如信息不对称、风险评估困难、资金流动性差等。

为了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需要采取一系列管理措施,具体如下:一、加强监管管理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是保障其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风险监测制度等,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同时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加强信贷融资、投资等方面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二、推进金融市场多元化推动农村金融市场的多元化发展,扩大金融服务范围,提高覆盖率。

同时还应注重发展小额贷款、农村保险、农村资产管理等金融服务和产品,满足农民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三、加强金融体系建设加快农村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如改善农村金融网络、提高金融信息系统的管理水平等,为农民提供更加便捷的金融服务。

同时,建立农村金融服务平台,整合各类金融资源,提高农民金融服务满意度。

四、加强人才培养加大对农村金融服务人才的培养力度,打造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农村金融人才队伍。

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吸收农民服务经验丰富、贴近群众的业务人员和志愿者,提高金融服务的专业性和人性化。

五、提高金融服务质量优化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加强客户信用评估,根据客户的信用情况给予不同的金融服务和产品;推广线上金融服务,降低农民获得金融服务的门槛,提高便利性和效率性。

总之,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管理措施,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包括加强监管管理、推进金融市场多元化、加强金融体系建设、加强人才培养、提高金融服务质量等。

这不仅可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还能够提高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水平,增强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农行自助设备管理制度范本

农行自助设备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行自助设备的管理,确保设备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行所有自助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自助柜员机、自助终端、ATM机、存取款一体机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三)高效运行,持续改进。

第二章设备管理职责第四条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自助设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自助设备的采购、验收、安装、调试、维护和更新;(三)负责自助设备的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四)负责自助设备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五)负责自助设备的统计和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分支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自助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二)负责自助设备的操作培训和安全教育;(三)负责自助设备的现场监控和应急处理;(四)负责自助设备的设备使用情况的记录和上报。

第三章设备操作与维护第六条自助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设备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

第七条自助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设备设置;(二)爱护设备,不得损坏设备;(三)发现设备故障,应立即报告设备管理部门;(四)不得利用自助设备进行非法活动。

第八条自助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定期检查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二)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保养,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三)发现设备异常,应及时处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四章设备安全与保密第九条自助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安全规定:(一)确保设备操作环境安全,不得在设备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二)确保设备操作区域安全,不得擅自移动设备;(三)确保设备操作过程中,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自助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规定:(一)不得泄露自助设备操作过程中的客户信息;(二)不得擅自复制、传播自助设备操作过程中的客户信息;(三)不得擅自修改自助设备操作过程中的系统参数。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管理措施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管理措施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管理措施1. 引言1.1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性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性在于其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可以有效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可以为农民提供更加便捷、灵活的金融服务。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可以让农民更好地融入金融体系,享受到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储蓄、支付等服务,有效提高农民的金融素养和金融包容度。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通过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可以为农村企业和农民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和农产品质量,增加农民的收入,进而带动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和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和金融机构应该加大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不断优化金融服务体系,为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1.2 存在的问题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发展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布局不均衡。

一些偏远地区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较少,导致农民缺乏便捷的金融服务渠道。

2. 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缺乏创新。

传统金融服务主要集中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村商业银行,缺乏多样化和差异化的金融产品供给。

3. 农村金融科技应用水平不高。

一些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缺乏金融科技的应用和推广,影响了农民的金融体验和服务效率。

4. 农村金融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部分农村金融从业人员缺乏相关金融知识和技能,服务水平不高,难以满足农民的金融需求。

5. 农村金融监管不够到位。

一些地区存在监管空白或监管力度不够,容易导致金融风险的产生和隐患的积累。

2. 正文2.1 加强金融机构在农村的布局加强金融机构在农村的布局是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一环。

目前,农村金融机构的布局存在着不均衡的情况,一些偏远地区缺乏金融服务的覆盖,农民无法便捷地获得贷款和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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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的管理,提高农民金融自助服务运行质量,充分发挥农民金融自助服务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金融自助服务(以下简称“农民自助服务”)是由村委会、社区委员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村委会)提出需求,经村民(居民)大会表决同意,聘用专人进行管理,在固定场所为农民办理各类支农惠农补贴支取、小额现金调剂、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查询、自助缴费、口头挂失、存折补登等业务的一种新型支农金融服务模式。

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终端(以下简称自助终端)是实现上述金融服务所需的终端设备。

自助终端及技术支持由当地县联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和设备厂商相关公司提供。

聘用具体操作人员为自助终端设备管理员(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员)。

第三条农民自助服务场所统一规范标识,如“XX县XX镇XX村(社区/屯/队)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站”。

第四条开展农民自助服务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备、依托当地、便民惠农”的原则。

第五条农民自助服务开展过程中,日常小额现金业务所需的周转金由设备管理员自行提供,所涉及现金和交易均为客户与客户之间或客户与设备管理员之间交易,设备管理员指导、协助客户办理。

第二章管理部门和职能分工第六条省联社各部门职责(一)电子银行部负责做好优化农民自助服务布局,创新农民自助服务合作模式和业务种类,积极做好项目推广宣传等工作。

制定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二)政策法规部负责论证农民自助服务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合规性,进行法律咨询;(三)保卫部负责制定和完善农民自助服务安全防范工作制度,指导县级联社协助村委会和设备管理员做好安全保卫等工作;(四)科技部负责组织自助终端设备网络通讯、信息安全等技术支持和管理工作,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完善优化服务功能。

第七条市地联社、办事处和县级联社应参照省联社对此项业务的职责分工,指定该项业务的主管部门和岗位人员,负责组织、推动和协调农民自助服务项目开展。

第八条各级农村信用社应将农民自助服务项目纳入日常议事日程和业绩考核体系,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农民自助服务的开展第九条开展农民自助服务应坚持便民性、安全性、独立性和可扩展性的原则。

第十条开展农民自助服务应综合考虑当地信用环境、客户需求、设备管理员能力、场所安全等因素。

农民自助服务站主要设在远离金融网点的偏远农村地区,也可与中心村、中心社区建设相结合,一般设在农村(社区)街道显著位置。

(一)信用环境:开展农民自助服务应优先考虑信用度高、信用评定开展好、村委会管理能力强的行政村屯(社区);(二)客户需求:主要考虑当地经济状况、人口密集程度等条件,最大程度满足金融服务需求;(三)设备管理员能力:主要考虑设备管理员文化水平、设备操作能力、存款组织能力、思想道德品质等条件,挑选能够胜任的人员,方便、快捷的协助客户办理业务;(四)场所安全:主要考虑开展农民自助服务所在场所的周边治安环境、场所建筑结构等。

第十一条开展农民自助服务分为整体规划和逐个建设两个阶段。

(一)整体规划阶段各县级联社每年按照省联社统一部署,按照开展农民自助服务的相关要求,确定辖内开展农民自助服务的行政村屯数量、区位等,制定年度发展规划;(二)逐个建设阶段此阶段主要有以下内容:1、与村委会协商。

开展农民自助服务前,县级联社与拟开展农民自助服务的村委会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村委会向村民公示开展农民自助服务的决定。

公示期满后,县级联社与村委会签订合同;2、服务场所建设。

为防范安全风险,开展农民自助服务的场所应按照安全保卫的要求,有条件的应建造柜台,安装防弹玻璃、防盗门、监控设备,安装报警装置并与当地派出所或110指挥中心联网,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自卫器具。

建设所需资金由村委会或设备管理员自行承担,有条件的信用社可给予适当补助。

同时,有需要的可与四邻签订《××村(社区/屯/队)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网点友邻安全联防协议书》(附件1),联社和村委会联合对设备管理员进行安全防范培训。

第四章设备管理员的选聘第十二条设备管理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品德好,讲诚信,在村内威信高,无违法和不良信用记录;(二)文化素养好,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掌握一定的金融及法律法规知识;(三)家庭关系和谐,有较好经济基础和群众基础;(四)初次被聘为设备管理员的年龄不超过40周岁,执业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五)具有所辖服务区的正式户口;(六)本人及家庭成员未同时为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协理性质的业务。

第十三条村委会按照第十二条的要求,确定拟聘任人选,并向县级联社提交《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民金融自助服务设备管理员审查备案表》(附件2)。

第十四条县级联社确定具体审查责任人,对拟聘任人员进行详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审查通过的拟聘任人员,由村委会与其签订合同,并向村民进行公示,县联社备案。

第五章设备购置及安装第十六条自助终端由省联社统一组织选型,县联社购置。

第十七条自助终端购置流程:(一)县级联社提出购置自助终端申请,上报市地联社、办事处;(二)市地联社、办事处按照实际业务发展需要及时进行审批,并向省联社备案;(三)省联社定期汇总辖内需求数量,统一组织购置。

第十八条县级联社提交的购置申请须附以下资料:(一)拟开展农民自助服务行政村的基本情况和费用预算;(二)拟购置自助终端的数量;(三)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县级联社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科技部门应在市地联社、办事处的指导下配合自助终端生产厂家做好设备安装工作。

第二十条自助终端安装规范:(一)网络安全要求。

采用的线路类型、设备密码、设备配置及安全控制机制等应参照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相关规定。

(二)设备运行环境。

设备运行环境须满足自助终端正常工作的技术要求,安装防雷、设备接地、空气开关、漏电保护、稳压器等用电防护装置,有条件的可以配置不间断电源及监控设备;(三)设备安装。

主设备一般安装在柜台内由设备管理员辅助性操作,但柜台外应安装独立的密码键盘,保证客户独立操作的需要。

对于客户操作比较熟练的地方,也可将主设备安放在柜台外,将独立密码键盘安装在柜台内,实现以客户操作为主,设备管理员操作为辅的服务模式;(四)设备验收要求。

自助终端安装调试完毕后,由市地联社、办事处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保卫、科技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县级联社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终端设备台账》(附件5)。

第二十一条设备的购置及安装费用由县级联社承担,有条件的应积极申请当地政府给予一定财政补贴。

第六章运行管理第二十二条自助终端的挂靠基层营业网点具体负责其日常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自助终端首次运行前应主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设备管理员在所在地信用社开立鹤卡借记卡;(二)县级联社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终端安装信息表》(附件3)分配相应设备号、网络设备、终端地址等,并在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终端后台管理系统中维护相关信息;(三)自助终端的接收自助终端接收人员在接收到发货公司接货通知时,要提前通知发货公司人员收货地点。

在接收到自助终端时,接收人员要检查自助终端的包装是否完好,在外包装完好的情况下,接收人要当面打开包装,对自助终端的外观进行检查,看是否有损坏,同时要检查自助终端的相关配件是否齐全,检查无误后在签收单上签字;(四)应用培训,该项工作省联社集中培训到县联社电子银行业务管理人员,由该县联社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人员会同自助终端厂商共同对服务终端的日常管理、操作、简单维护进行实地培训。

第二十四条各级农村信用社应做好设备管理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确保自助终端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设备发生故障,设备管理员无法自行处理时,要及时通知所在地县联社协助解决。

第二十六条县级联社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对网络软件等故障进行初步判断,视情况报科技部门或厂家进行维修,并对故障发生时间、修复时间、故障原因和解决方式等做好详细记录,并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终端设备台账》做登记。

第二十七条自助终端挂靠的基层营业网点,要落实具体责任人员,对自助终端进行按月及不定时巡查,并填写《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终端巡检登记簿》(附件6)。

第二十八条农村信用社支付给村委会及村委会支付给设备管理员的服务费及支付方式可由各地市自行制定,报省联社备案。

第二十九条县级联社每季度由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对辖内农民自助服务的规范操作、设备运行和安全防范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30%,并形成抽查报告,上报市地联社、办事处。

第三十条市地联社、办事处每半年由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对辖内农民自助服务的规范操作、设备运行和安全防范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50%,全年抽查覆盖面确保100%,并形成抽查报告,上报省联社。

第七章风险控制第三十一条按照“风险防范优先”的经营原则,各级信用社应重点对农民自助服务的现金风险、操作风险、劳动风险、技术风险和道德风险进行系统全面的控制。

第三十二条农村信用社应采取的现金风险防控措施主要包括:(一)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农民自助服务过程中,同一账户当日累计现金存、取款和转账次数及限额;(二)各市地联社、办事处可合理确定设备管理员自有周转现金库存最高限额,报省联社备案;(三)设备管理员必须购买现金防盗防抢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四)对服务场所的安全防范定期进行风险提示和安全指导。

第三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采取的操作风险防控措施主要包括:(一)严禁设备管理员代客户保管存折、银行卡,询问和掌管客户账户密码,对客户额外收取手续费;(二)农民自助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必须张贴《客户须知》(附件4),提醒客户相关注意事项。

第三十四条农村信用社应采取的劳动风险防控措施包括:(一)严格按照第十一条的要求,与村委会签订合同;(二)监督村委会与设备管理员签订合同,并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第三十五条应采取数据加密、设置防火墙等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范各类技术风险,确保业务数据的网络传输和访问安全,保证网络运行的安全性和连续性。

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防止网络安全配置、用户名、密码、密钥等绝密资料外泄,防止非法网络接入。

第三十六条农村信用社应通过村委会每年组织村民代表对设备管理员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八章退出机制第三十七条农村信用社每年对设备管理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公示,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的,可建议村委会取消其担任设备管理员的资格。

(一)违反操作要求,私自向客户收取费用,利用自助设备办理许可外的其他事项的;(二)对自助终端日常管理、维护和保养不尽职,导致设备损坏的;(三)存在掌管客户存折、银行卡和密码,挪用客户资金,向客户打白条等违约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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