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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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被告以诉讼时效届满为抗辨的法庭辨论范文

就被告以诉讼时效届满为抗辨的法庭辨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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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年第!%期!!!!!!!!!!!!!!!!!!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第(卷第!%期#!!!!!!!!!!!!!!!.,/0123,4562,161789:616;<02<6,1=,33>7>"?,3-(-+,-!% ###################################################民主与法制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张!健"华侨大学!福建厦门$&%#%!#!摘!要"!!我国!民法通则"未明确界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年公布的!民法$草案%"作出了新的规定&而文章认为无论是债权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和人身权上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都应当区别对待& !关键词"!!诉讼时效’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人身权上的请求权!中图分类号"H)%#-@!!!文献标识码"8!!!文章编号"!##(#@#"$$%##&%#!%###$*##%!!诉讼时效!也称为消灭时效$消灭时效者!指因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致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它的基本含义就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权益应受司法保护$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若权利人未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义务人亦未表示履行义务!权利人即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起!失去对义务人的实体意义上的请求权!其权益则不应受司法保护$时效制度是从时间上对民事权利的行使给予限制的制度!起源于罗马(十二铜表法)!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一般都既规定诉讼时效也规定取得时效$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并未涉及取得时效!而且未明确界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只是(民通意见)第!*#条规定了’*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学者争论很大$大陆法系民法理论根据权利的作用将权利分为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及请求权$所谓支配权是指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权利!如物权+债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对于支配权!由于其义务主体不特定!不会发生因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而丧失对特定义务人强制履行其义务的情形!因而支配权无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的行为便可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如撤销权+解除权+催告权+承认权$对于形成权!由于其存在的法理基础不同于请求权!形成权的消灭为权利本身的不复存在!故其法定的消灭期间!应为除斥期间!%%&因而也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抗辩权通说认为也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大多认为是由于抗辩权人不行使权利即表明其对权利的放弃!无给予其一定期间来行使权利的必要!也不得适用于诉讼时效$请求权是指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一词!系由德国普通法学者温德夏特在对罗马法诉权制度予以研究后创立的一个法律概念$在法律中最早是由(德国民法典)第!)@条第!项加以规定的$大陆法系将诉讼时效的客体规定为请求权!中国民法继受的是大陆法系的传统!因而其诉讼时效的客体应为请求权$依据请求权所表现的权利的种类的不同!请求权又可以分为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人身权上的请求权三种$下面笔者将按此种分类依次论述$一&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一种不依附于其他权利的独立请求权!是债权的本体权利$一般而言在以请求权为诉讼时效客体的国家!基于债权而产生的请求权无论是基础性请求权还是其转化而成的救济性请求权!原则上都是诉讼时效的客体$但是也存在一些例外的特定情形’"一#-有的债权请求权由于与一定的事实关系及法律关系始终共存!因此当事实关系与法律关系依然存在时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这些债权请求权主要有’!-基于储蓄关系+债券关系的请求权!如存款及利息支取请求权+债券还本付息请求权-%-基于合伙+联营+合资关系的请求权!如收益分配请求权+股息支付请求权-$-在监护期间被监护人对监护人与监护机关的债权请求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的债权-"-债务人享有债权上的用益权的-&-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对父母的债权$"二#-债权请求权中的侵权之债中!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请求权这三种请求权均是针对持续性侵权行为!如果适用诉讼时效明显不利于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二&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又称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即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德国民法典)第)("条及!##@条规定了三种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即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和停止侵害请求权!并在他物权中也规定了可以准用关于所有权保护的规定$德国立法上以及学理中均认同物权请求权原则上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除了因登记或因提出异议而得到保障的权利所产生的请求权和一些内容涉及公共利益的相邻法上的请求权$%@&对于物上请求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大陆及台湾学者的观点概括起来有三种’第一种肯定说$李宜琛+王泽鉴先生采此种观点$第二种观点否定说$史尚宽+王利明先生持此种观点$第三种折衷说$梁彗星先生认为只有返还财产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其他的物上请求权皆不适用$%"&而陈华彬博士认为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不宜因诉讼时效而消灭!但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及由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则适用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年公布的(民法"草案#)第!#"条+!#&条已明确肯定了返还原物请求权与确认物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笔者认为物上请求权有适用诉讼时效的必要$任何一项法律制度所追求的价值应当是多元的!在设计一项法律制度时立法者就应对相关价值利益进行选择与衡量$在设计作为对民事权利限制手段的诉讼时效制度时!立法者需要考量的价值包括’正义价值+秩序价值和效率价值等$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价值之一!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在于尊重久已继承之事实状态!即在于社会秩序之维持$%*&同时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也体现了效率价值!它促使权利人在期限内积极行使权利从而提高物的使用效率!实现社会财富增值功能的最大化$物权关系中假如没有诉讼时效制度权利人长期不向义务人主张其民事权利!不利于物的最大化利用!也必将导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上的利益关系相互脱离形成一种新的经济秩序$在新的法律秩序已经建立的情况下对原权利人进行保护!将使许多现有的法律关系受到质疑和挑战乃至被推翻!从而有损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物上请求权有适用诉讼时效的必要!但应当区别对待$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不宜因诉讼时效而消灭!由于其权利的状态已用登记进行了公示!物权人为登记所公示的权利人!若第三人与物权人进行交易后!却因占有人的永久抗辩而无法实现其权利!登记的公信力便受到挑战$在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及由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中!返还原物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而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则不应$下转第$)页%!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张!健"!)(@’#!女!华侨大学法学院#"级民商法研究生$%##&年!%月第(卷第!%期黄婉青!新订中国"公司法#若干重要法律问题比较研究H>I-%##&##################################################?,3-(-+,-!%组$逾期不成立的可以请求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关键是该条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清算’规范&公司清算从此有法定解决之途&尤为彰现重要(!((条&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于清偿债务的&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条公司发生严重管理困难&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五!公司利益关系群的权利救济和保护法谚%没有程序&没有正义’&法律救济是国家公法的第二次救济)崔建远语*(英美法系对于股东的的权利救济从实体到程序皆竭尽全力&可谓集大成者(本次新订公司在公司相关利益群体的权利保护和救济着力甚多&与旧公司法相比较)最高院依之在颁布的民事案由规定主要仅(种救济类别*可以讲基本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权利救济体系(笔者试应用公司发展的时间坐标和不同权利主体的救济坐标双线简要分类如下&以期为大家提供比较清晰的权利救济图谱( !-公司设立阶段(%(条&出资不到位的承担补足责任( $!条非货币资产价值不足需补足的连带责任()@条股份公司出资之诉()"条发起人责任之诉(%-股权转让诉讼层面(股权效力一般分为股权债权阶段+股权合同阶段+报批阶段和工商登记阶段(对此&*%条股权债权合同之诉$股权合同之诉$优先购买权之诉$股权过户之诉(*$条人民法院强制过户的优先购买权(*"条公司收购之诉($$条善意第三人之诉($-股东权诉讼($@条知情权&查帐权($"条分红权( !&条投资担保股东会效力诉讼(%#条股东滥用权利之诉( %%条股东会董事会无效或者可撤销(!"$条股东直接诉讼高管("证券法#&)条信息披露责任(@-公司权利救济(%#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条控股股东等利用关联关系(!"#条高管侵权责任(!&@条不符合法律的分配利润退回诉讼(!!$条董事决策责任之诉("-股东派生诉讼(!"%条股东代为诉讼公司高管人员( !"%条股东代位诉讼公司相对人(&-公司清盘诉讼(!($条请求清盘(!("请求成立清算组(!((条和!)!条请求破产之诉(!)#条清算组责任之诉(*-公司交易方诉讼($条公司交易普通诉讼(%#条公司股东滥用独立人格诉讼(&@条一人公司连带责任(!*$条合并诉讼(!**条分立诉讼(%#(条中介组织责任之诉( (-行政和其他诉讼(%!#条行政登记之诉(从上述新订"公司法#比较简要法律评述&我们可以明显看出&本次新订"公司法#大量而实质地应用了比较借鉴的先经法律方法和立法技术&其所确立的立法思想+公司法先进理念和实际比较移植的法条及%立法’应用&对于中国公司法立法+司法审判+公司法务和公司法理论研究均有着重要的价值&是一次比较成功的比较法研究和实践&并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升级提供更加优化的法律环境平台+起到更加良好的推动作用(为此&特别值得我们关注重视和遵循实施("参考文献!!冯果-"现代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粱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二版-法律出版社( %##$年!月&R"($!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R@*@!易继明-"私法精神与制度选择,大陆法系古典模式的历史涵义#-中国政法大学&%##$年!月&R%##’%%#"!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年&月&R%!!’%"@&!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年%月*版&R$("责任编辑#一然-------------------------------------------------!"上接第$*页#适用诉讼时效!首先&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制度的最核心功能为稳定法律秩序&返还原物请求权长期不行使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而且可能也会导致举证困难&增加程序成本&降低程序效益(学者持否定观点的主要理由是将会产生与物权适用诉讼时效相似的不良后果!返还原物请求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这导致权利人的物权在实质上归于消灭&而相对人并未同时取得该物权&从而出现权利真空(但是应当看到物权人在未来任何时间仍有接受占有人返还的受领权&同时物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只是相对于占有人而丧失&如果占有人脱离对物的占有&如物被他人侵夺&那么诉讼时效期间便重新开始计算&物权人对物的返还请求权也就自然恢复(其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关于物权人的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有学者认为由于这些请求权通常相对于持续性侵害行为&时效起算点难以确定&因而无法适用诉讼时效(笔者赞同此种观点(此种情形中因侵害具有持续性的特点&如果时效期间自侵害发生时起算&而经过诉讼时效期间该妨碍或危险往往仍然继续存在&剥夺其请求权对权利人很不公平要永久承受这种痛苦&而在侵害停止之后&此种请求权也当然归于消灭(三!人身权上的请求权由于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主要是规范财产交易关系维护交易安全&而且人身权涉及公序良俗与人格尊严&所以各国法律在对人身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上都区别对待(因人格关系产生的请求权(该类请求权&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非财产类请求权&为维护人格利益所必要&不因时效而消灭(-(.当然因侵害人格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一般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因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分为纯身份关系的请求权和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请求权(前者由于常常涉及社会的公序良俗&故不因时效经过而消灭("德国民法典#第!)@条第%款对此进行了专门规定(该类请求权如!夫妻同居请求权&离婚之抚养请求权&亲属间抚养请求权+离婚请求权等(对于后者&学者间存在一定的分歧(有学者认为此处应以与公序良俗有无关系进行区分(无关系者&如因亲属关系侵害而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过失之配偶&因判决离婚&对于有过失的他方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得因时效而消灭$与公序良俗有关者&如受抚养权利人之抚养费请求权&赡养费请求权等&不因时效而消灭(-).但是有学者并不作这样区分&认为非纯粹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均有消灭时效的适用(-!#."注释-!.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另见史尚宽-"民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王则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王利明-"物权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德国民法典#-!)@条&)#%条&)%@条-".梁慧星-"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第%*%’%*$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M.-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第%$%页-*.史尚宽-"民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页-(.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史尚宽-"民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另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页-!#.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另见施启扬-"民法总则#-M.-$@&页"责任编辑#文哲!。

论时效与诉讼时效的论文

论时效与诉讼时效的论文

论时效与诉讼时效的论‎文论时效与诉讼时效‎的论文一、时‎效的概念和种类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显然,时效‎制度体现出时间在法律‎上的效力,它为许多法‎律部门所适用。

在民法‎领域中,时效分为两种‎,一是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二是消灭时效(又‎称为诉讼时效)。

前者‎表现为非所有人占有财‎产达法定时间未受所有‎人追索而取得该财产所‎有权。

后者则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主体‎在法定时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

时效作‎为一种法律事实,一般‎由三个要件构成的:‎一是法律事实状态‎的存在;二是该‎事实状态连续存在达法‎定时间的过程;‎三是依法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即权利的消灭或‎者取得,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权利人在‎此时间内享有依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二是‎这一权利在此时间内连‎续不行使即归于消灭。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诉讼‎时效作为依法得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民事法律‎事实,具有如下法律特‎点:1.诉‎讼时效具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

即有关诉讼时‎效的民事法律规范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

其内‎容一经法律规定,当事‎人就必须遵守执行,当‎事人不得以其意思排斥‎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协议变更法定的诉讼时‎效制度的内容或者约定‎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等均‎为法律所禁止。

‎ 2.诉讼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以法定的事实状态—‎—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的连续存在作为适‎用依据,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故不同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

法律案例分析诉讼时效(3篇)

法律案例分析诉讼时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借贷纠纷。

甲于2010年3月向乙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率为年利率5%。

借款到期后,乙未按时归还借款,甲多次催促,乙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于2015年3月再次向乙催讨借款,乙仍未归还。

甲于2016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提起诉讼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三、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四、案例分析1. 甲与乙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甲享有向乙追讨借款的权利。

2. 根据法律规定,甲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甲于2010年3月向乙借款,借款到期时间为2011年3月。

甲在2015年3月再次向乙催讨借款,此时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3. 然而,甲在2016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距离借款到期时间已超过五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甲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4. 本案中,甲在借款到期后多次催促乙归还借款,乙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甲在2015年3月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

因此,甲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5年3月起计算。

5. 由于甲在2016年4月提起诉讼,距离甲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时间已超过一年,但未超过二十年。

根据法律规定,甲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乙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甲享有向乙追讨借款的权利。

甲在借款到期后多次催促乙归还借款,乙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甲在2015年3月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

甲于2016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诉讼时效的种类和起算

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诉讼时效的种类和起算

第三单元诉讼时效制度【考点1】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P36)1.诉讼时效的概念(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只是让债务人产生抗辩权。

(2)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3)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1)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2)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3.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4.下列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5.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如果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后,该权利消灭。

例如,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的区别如下:(1)适用对象不同①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②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论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_对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_省略_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

论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_对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_省略_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06期NO.06,201058论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兰静(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摘要:由于诉讼时效制度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而之前法律规定又不够具体、明确,以致理论和实务界在诸多问题上存在争议。

争议的焦点主要有:诉讼时效客体是什么,物权请求权是否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哪些行为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以及诉讼时效的效力等等一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这些争论而做出的最新的司法解释。

把握该规定有利于我们更好地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

关键词: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届满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1]。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本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主要就实践中争议的问题,如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断等等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客体,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因时间经过的作用而丧失的权利[2]。

权利以其作用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及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和智力成果)对其享有利益的权利,主要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

请求权,就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之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单方之意思干预他人法律关系,如撤销权等等。

形成权的显著特征在于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配合即可行使和实现,因而也无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

论诉讼时效之起算——构成要件及类型化

论诉讼时效之起算——构成要件及类型化

论诉讼时效之起算——构成要件及类型化[摘要]法谚有云,凡为权利,兼有限制。

19世纪,德国民法大儒温德夏特发现请求权之概念,而于德国民法典中创设消灭时效制度加以限制之。

其后,消灭时效制度成为民法理论中极具争议的问题,或采主观说,或采客观说,未有定论。

而我国之时效制度粗制简陋,于现代社会纷繁复杂之市民生活存在很大脱节。

笔者在我国立法例检讨之基础上,试图辨明诉讼时效之构成要件,并具体对其进行类型化,以对我国诉讼时效制度之完善提出自己的思考。

[关键词]诉讼时效;立法检讨;构成要件;类型化一、诉讼时效之构成要件我国目前诉讼时效制度还不完善,还存在粗制简陋之处,那么诉讼时效应该如何规定?诉讼时效的核心要件在于权利人怠于行使请求权,而怠于行使即能够行使而不行使,并且诉讼时效约束的只是债权请求权而不包括物上请求权{1},因此,自逻辑而言,诉讼时效期间只能从权利人能够行使给付请求权时开始计算,亦即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之一般标准及构成要件。

(一)债权请求权的成立权利人能够行使债权请求权的前提就是给付请求权的成立,请求权尚不存在,行使无从谈起。

而所谓债权请求权的成立,就是具备债权请求权发生的主客观要件。

例如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通常要求具备行为违法性、侵权人的过错、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四个要件,在不满足这四个要件时,给付请求权无从发生,行使无从谈起。

值得一提的是,该已经成立的给付请求权必须在诉讼时效的具体适用范围之内,否则无诉讼时效适用的余地,当无时效起算问题。

(二)给付请求权的行使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一般而言,给付请求权从债权成立之时而生发,但是给付请求权的行使可能存在法律上的障碍而无法从债权成立时起就能够行使。

因此,只有当法律上之障碍消失时,才得主张其请求权,故而诉讼时效只有在此时才得开始起算,否则十分不利债权人利益之保护。

(三)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请求权的存在当给付请求权已经成立并且其行使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时,权利人在客观上就能够行使请求权,但是如果权利人主观上并没有意识到请求权的存在,权利人在事实上是不可能行使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的合理性浅析

诉讼时效的合理性浅析

诉讼时效的合理性浅析在上世纪五十年代,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我国的法律体系开始以苏东法学为模板进行构建。

诉讼时效这个概念也自然而然应用到我国的法律中。

作为一个既存的法律概念,关于诉讼时效的讨论也一直没有发生。

进入二十一世纪,随着我国法律体制进一步完善,一度被学术界忽视的关于诉讼时效合理性的议题,重新进入人们的视野,并引起了广泛关注。

在民法学界,各方学者对于诉讼时效的含义一般存在如下三类观点:第一类观点将诉讼时效认定为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第二类观点的依据是《民法通则》,认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第三类观点认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

虽然各方观点不一致,但是也就诉讼时效的含义达成了基本共识,即民事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行使其民事权利,该权利就得不到法律保护。

关于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国内学界主要存在着以下几种观点:(1)从义务人的利益考虑,防止义务人出现举证困难的情况。

若权利人长时间不对义务人行使权利而在较长一段时间过后再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不管从那个角度来说,对义务人都是不公平的。

因为,随着时间的流逝,事实可能变的模糊不清,支持义务人抗辩的证据也会随之丧失。

此时,要求义务人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是无罪的那不但是不公平,而且是不现实的。

因此,法律则赋予义务人通过时效免于举证的权利,以避免其出现举证困难的情形。

(2)诉讼时效有利于法院及时有效得做出判决,能起到一个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

我国实行诉讼时效制度,法院仅对时效期间内申请保护的权利进行保护,对相关案件进行处理,对法院来说可以减少工作量,以便集中精力更好地处理相关案件,对案件的审理工作做到更加有效、及时、准确。

(3)诉讼时效能有效督促权利者及时行使权利。

权利人的权利只存在于某一段时间,这就要求权利人及时去行使这一时效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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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时效
【摘要】诉讼时效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由于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规定不够全面、明确,理论上对诉讼时效的一些具体问题争议较大,如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法院是否应主动适用时效等,这些都是诉讼时效制度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本文从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以及法院是否可以主动适用时效等几个方面,结合国内最新的研究理论,深入全面的进
行了探讨
【关键词】诉讼时效;适用范围;时效中止;时效中断;主动使用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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