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信息产品信息产品责任论文: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中的信息产品责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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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档案资料信息化建设与社会服务保障的探讨

地质档案资料信息化建设与社会服务保障的探讨

地质档案资料信息化建设与社会服务保障的探讨本文对地质档案资料管理的现状与特征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建立地质资料信息化管理的构想与对策。

标签:地质档案资料信息化建设目前我国把地质资料分为三种: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

其主要分类包括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心、各类标本等实物地质资料,应该注意到这些信息中蕴含了有价值的信息,经济社会发展对地质工作的需求,说到底是对其生产的最终成果产品的需求,地质资料这种产品,是物质产品,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

随着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对资源的依赖程度迅速增加,对地质工作要求随之提高,地质成果走向社会化服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1 地质工作成果档案资料管理现状及特征地质资料随着信息化进程的飞速发展,其服务质量的高低体现了国家基础地学发展环境的优劣。

首先,形成了国家、省、基层三级地质资料管理体系和馆藏体系,收藏了大量的地质资料。

在政府管理方面,形成了国家和省两级汇交管理体制,并设立了专门机构,保管向国家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

在企事业单位,建立了地质资料(档案)馆(室),保管原始、实物和部分成果地质资料,保存了大量的地质资料。

地质资料管理法制体系和标准体系逐步健全和完善。

地质工作原始和成果档案资料质量管理工作,已形成政府管理与企事业单位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在管理方面也是使用传统的管理方法。

地质行业地质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的历程,基本上经过了3个管理阶段:一是传统地质档案资料汇交和保管管理阶段;二是基本完善了地质资料汇交和地质科技档案管理的法律制度;三是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

第一阶段,1952年颁布地质资料收集管理规定、实行统一汇交制度以来,先后台了《地质报告汇交办法》、《全国地质资料汇交暂行办法》(法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及《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制度从主要是资料收集逐步发展到资料的汇交管理再到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推进新时代地质成果资料信息有效服务

推进新时代地质成果资料信息有效服务

推进新时代地质成果资料信息有效服务随着新时代的到来,地质工作也在逐步更新和变革。

传统的地质勘探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今天的要求,数据和信息的处理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更好地推进地质成果资料信息的有效服务,我们需要进行以下探讨。

一、精细化地质勘探精细化地质勘探是当今地质工作者必须具备的一个重要素质。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我们可以利用各种高精度的地质开发设备,对地下地质结构进行更加精准的勘探。

通过数字化地质成果的积累,可以更全面、深入地认识和研究目标区域地质情况,为后续矿产资源探测、工程建设等提供重要参考。

二、数字化地质成果的共享在数字化时代,我们可以将各种地质成果进行数字化处理和管理,方便地进行存储、分享和查询。

建立数字化地质成果共享平台,将成果信息共享给不同领域的利益相关者,可以大大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工作效率。

同时,数字化共享平台的建立也需要进行加强维护,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三、智能化地质勘探技术的应用智能化地质勘探技术是近年来的新兴技术之一。

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可以更全面地研究和把握地下地质情况,有效提升勘探准确度和效率。

同时,智能化地质勘探技术在应用过程中也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例如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以及算法和模型的优化等。

四、多样化地质勘探模式的尝试地质勘探模式的多样化也是今天需要尝试的一种方式。

传统的地质勘探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而通过多种勘探方式的互补和优化,可以形成更为准确和全面的地质勘探结果。

例如,利用航空激光雷达、卫星遥感、地下雷达等技术手段,对目标区域进行多技术手段融合地质勘探,可以得到更为精准和全面的勘探成果。

总之,推进新时代地质成果资料信息有效服务需要利用新技术手段和逐步更新传统的地质勘探方式,建立数字化共享平台,推广智能化地质勘探技术,尝试多种地质勘探模式的互补和优化,为各领域提供更优质的地质数据和信息服务。

推进新时代地质成果资料信息有效服务

推进新时代地质成果资料信息有效服务

推进新时代地质成果资料信息有效服务新时代,地质工作正处于蓬勃发展的时期,地质成果资料信息的有效服务对于促进地质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地质成果资料信息的服务方式、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都在不断提升,为地质工作提供了更加便利、高效的支持。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如何推进新时代地质成果资料信息的有效服务,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加强地质成果资料信息的数字化建设地质成果资料信息的数字化建设是推进有效服务的基础。

只有将地质成果资料信息转化为数字化资源,才能更好地进行存储、管理、共享和利用。

需要加强数字化地质成果资料信息的建设,推进数字地质建设,提高地质成果资料信息的可视化和可操作性。

要加强地质成果资料信息的数字化采集。

通过地质调查、勘探、监测等工作,获取的各种地质成果资料信息应当及时进行数字化转化,并建立相关的数据库和平台,以便进行统一管理和传播。

要加强地质成果资料信息的数字化整理和归档。

对已有的地质成果资料信息进行数字化整理和归档,并建立完善的检索系统,以便地质工作者能够方便地获取所需的地质成果资料信息。

要加强数字化地质成果资料信息的开放共享。

建立开放共享的地质成果资料信息平台,为地质工作者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成果资料信息资源,促进地质成果资料信息的共享与交流。

要提高地质成果资料信息的服务质量。

在数字化地质成果资料信息的基础上,要进一步优化服务平台和服务流程,提高查询、检索、下载等服务功能。

要不断完善服务体系,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确保地质成果资料信息的服务质量。

要提供个性化的地质成果资料信息服务。

根据地质工作者的不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地质成果资料信息服务,包括定制化的数据查询、定制化的信息推送等,以满足地质工作者在不同阶段、不同领域的需求。

要不断提升地质成果资料信息的应用价值。

通过对地质成果资料信息的深度分析和挖掘,提升其应用价值,帮助地质工作者更好地应用和利用地质成果资料信息,促进地质工作的发展。

推进新时代地质成果资料信息有效服务

推进新时代地质成果资料信息有效服务

推进新时代地质成果资料信息有效服务地质学是研究地球历史、构造、地貌、矿产、水文地质等自然现象和规律的科学,具有非常重要的科学价值和现实意义。

地质学研究对经济建设、环境保护、灾害预防和人类文明进步等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和支撑作用。

所以,为了更好地发挥地质成果资料的作用,在新时代中我们需要推进地质成果资料信息的有效服务。

首先要加强地质数据的归档和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地质成果资料官方数据库。

在这个数据库中应该包括全国范围内的地质勘探、地质调查、地震监测、地质灾害预测预报等各个方面的地质信息,其目的是将地质信息进行整合、分类和规划,方便更多的人使用。

数据库的建立可以采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如云存储、数据库管理软件等,使得地质信息可以广泛传播和共享。

其次,要加强地质成果资料的数字化处理和信息化服务。

数字化处理能够保证地质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且能够更好地方便信息的共享和更新。

信息化服务方面需要建立起完善的地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各类地质成果资料的查询、下载和修改等功能,此外还要根据不同的用户需求,提供个性化定制的地质信息服务。

接着,要加强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

人才培养是地质信息服务的关键,只有有足够数量和质量的人才,才能为地质信息的创新、应用和推广提供有力支持。

在人才培养方面,可以开设地质数据处理、地质信息服务等相关的专业课程,同时还要加强对地质信息服务的创新性和实践性引导。

此外,科技创新也是地质信息服务的重要保障。

应加强对现有技术的完善和探索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以便更好满足用户需求。

最后,应加强地质信息服务的宣传和推广。

建设完善的地质信息服务平台后,应加强对它的宣传力度,提高用户的知晓度和使用率。

同时,还应加强对地质成果资料信息服务的宣传,加强社会各方对地质成果资料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公众对科学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认识水平。

总之,推进新时代地质成果资料信息有效服务是一项将地质信息服务与新时代发展紧密结合的重要工作。

例谈地质档案资料管理与服务信息化实践

例谈地质档案资料管理与服务信息化实践

常运转。为了使馆藏的资料能够实现 长期以来 ,地质资料的管理主要是 以 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环境信息服 务 系统 : 全面公开地质资料 目录 ,依
而 制定 了相 应 的规 范 格式 。所 有 进馆 没 有形 成相 应 的 电子 文档 ,更 多 的历 法及 时 向社会 提供 地 质信 息服 务 。 以 的 资料 必 须符 合馆 藏 的要 求 。汇 交 的 史悠久的地质资料并没有录入相应的 上 种种 条 例 的推 出 ,促 进 了地 质档 案
的物质财富 ,是广大地质工作者的重 用 ,更好的服务于社会是地质工作发 务工作的需要。 目前,有些人们有着 要劳动成果。为后续的地质勘查工作 展的一种趋势。 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 的重要 工作不是一线工作 ,往往形成了在资 可或缺 的重要资料, 具 有较强的再用 的基础工作,具有先行性 ,波及范围 提供数据 ,是进一步开展地质工作不
固有的思想意识 ,认为地质档案管理
料管理和服务岗 位上缺乏高学历的管
9 2 t 竣 建粘箍 ・ 2 0 1 3 年第7 期
理人才,提供网络服务的服务设施欠 验收的资料才能进行汇交,即汇交来 息 化水 平低 下 。 缺 ,甚至出现有些涉及保密的资料也 的资料应该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但
难 以深入开展地质资料的综合研究 ,
人和资料管理人员都有这种思想。馆 资料管理条例 》。该条例第五条规定
对需求调研不够 ,加工的信息不能及 藏机构自身对于管理 、服务中出现的 国家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为了全
时满 足 ,服务 水 平低 下 ,不 能适 应现 问题不能及时作出处理,造成拖欠汇 面增 强地 质勘 查 务院关于加强地质 工作的决定 》。该决定提 出建立健全
( 三 )信息数字化的程度不高

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的几点认识推进

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的几点认识推进

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的几点认识引言地质资料信息服务是指通过收集、整理、加工和分析地质相关数据,为地质研究、勘探开发和自然资源管理等领域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支持。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向集群化和产业化的方向发展已成为必然的趋势。

本文将从几个关键方面探讨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的重要性以及可行性。

1. 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的集群化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的集群化是指通过整合、联合多个地质资料信息机构,形成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的网络化和集约化的组织形式。

这种模式可以将分散、孤立的地质资料信息整合起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以下是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的几点认识。

1.1 加强合作机制推动地质资料信息服务机构之间的合作是实现集群化的重要手段。

各地质资料信息服务机构可以建立网络平台和合作机制,共享资源、信息和技术,实现互利共赢。

合作方式可以包括共同开展综合地质调查、共享地质数据等。

1.2 提高数据标准化水平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的集群化需要统一的数据标准。

各地质资料信息服务机构应加强数据管理,制定统一的数据分类、命名和格式规范,提高数据的标准化水平。

这样可以避免数据冗余和重复采集,提高数据的可比性和共享性。

1.3 引入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为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的集群化提供了有力支持。

通过建立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的云平台,可以实现海量数据的存储、管理和共享。

大数据技术可以对地质资料信息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挖掘,提供更精确的信息支持。

2. 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的产业化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的产业化是指将地质资料信息服务转变为一种经济活动,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产业链。

以下是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的几点认识。

2.1 建立地质资料信息服务市场地质资料信息市场是推动产业化的重要平台。

通过建立市场化的机制,可以促进地质资料信息的交易和流通。

各地质资料信息服务机构可以将自己的数据和技术成果进行产品化,并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推广和销售。

地质信息化地质档案精细化管理服务信息化研究

地质信息化地质档案精细化管理服务信息化研究

地质信息化地质档案精细化管理服务信息化研究地质档案精细化管理服务信息化研究摘要:经过多年的努力,内蒙古地质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取得了重要成果,在大数据时代下,内蒙古自治区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地质档案精细化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打破传统管理模式,地质档案按照文级进行信息化管理服务,满足新一代信息技术条下地质档案管理服务要求。

关键词:地质资料;精细化;文级管理;元数据自动提取1.引言近年来,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刻地影响着科技和产业界,也对我们日常生产生活产生了重大的转变。

物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是新一代信息的基础;云计算为大数据存储、处理提供依托;大数据是人工智能的基础,为人工智能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大数据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中显得尤为重要。

美国将大数据看作是“未来的石油”,政府投资巨资启动大数据研究和发展计划,并将这一计划上升到了国家高度[1];欧盟非常重视数据开放,由于数据资源全面开放,每年会给欧盟带来400亿欧元经济增长,欧盟认为大数据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2]。

内蒙古自治区把大数据、云计算产业作为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主攻方向、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制定出台《内蒙古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的若干政策》,决心把内蒙古建设成为“中国北方大数据中心、丝绸之路数据港、数据政府先试区、产业融合发展引导区、世界级大数据产业基地”[3]。

地质工作是内蒙古经济社会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涉及各行各业,关系到国计民生。

地质档案资料是地质工作最直接的成果,由此形成地质资料信息产品有各种文本、图表、声像、实物、数字代码等形式资料和数据,这些资料和数据是内蒙古大数据重要组成部分。

传统方式采用中国科技档案通用的案卷级方式保存地质资料,这种保存方式中的案卷级目录无法详细地显示每资料包含具体信息,使得精准信息难以获取。

为了适应大数据时代下地质档案信息管理服务要求[4-7],提升地质档案精细化管理服务,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信息院在财政经费的支持下,进行了地质档案管理服务精细化建设,其主要目标为:按照大数据技术规范,汇聚地质档案数据,初步建成内蒙古自治区地质档案数据中心,在完善“地质档案管理与服务系统”的基础上,按照精细化管理服务要求,开发文级地质档案管理与服务系统,实现地质档案信息按照细粒度(文级)进行存储、管理、服务,即实现地质档案按照文级目录、单个电子文、段落进行管理服务;实现关联地质档案智能汇聚、提取、挖掘等应用。

如何加强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

如何加强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

如何加强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建国以来,各行各业在地质勘查、工程勘察、水文勘察、环境勘察、找热、农业地质、城市地质等各项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地质资料。

如何充分利用这些资料,使其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是我们目前面临的问题。

我认为“加强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工作,才能充分、合理地利用地质信息资源。

如何加强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障城市发展安全与地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核心;以提高地质资料的开发利用程度为宗旨;以地质找矿“三五八”工程建设为契机;以地质资料数据资源的清理、整合和资源建设为基础;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以组织、政策、标准制度体系建设为保障;加快实现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建设。

逐步扩大地质工作服务领域,提供具有公共性需求的服务产品,避免和消除地质工作重复投入,减少社会投资成本,提升地质工作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服务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为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提供地质基础信息支撑。

2、工作原则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标准、资源共享”的方针,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地质资料管理体制,提高地质资料的利用率,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地质资料数据提出的多层次、多范围和多样化要求。

(1)最大限度利用现有地质资料原则;(2)先进性、实用性原则;(3)统一协调和规范化原则;(4)可扩展性和兼容性原则。

全面收集,高度集成:通过有效的机制、标准和手段,全面收集,高度集成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不同单位的海量地质资料数据信息。

分层分类,多元服务:针对不同服务对象所需,定制不同的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品,实现个性化、差异化、多元化服务,将地质资料信息服务形成产业链。

3、目标任务本次试点工作拟对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区内已完成的地质、物化遥、水工环地质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建库,建立网络平台,供社会的不同层次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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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信息产品信息产品责任论文: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中的信息产品责任探析[摘要]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是以地质资料数字化、集群化为基础的信息经营行为。

当地质资料反映的地理信息成为产品时,信息提供者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便是权利义务责任相一致的必然要求。

结合我国地理信息服务产业化的运行情况,地理信息产品的责任主体是以馆藏机构为主的信息提供者,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责任构成要件包括有偿提供信息产品、信息产品质量不合格、存在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和不合格信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关键词]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信息产品信息产品责任1 问题的提出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是将海量地理信息数字化后建成地质档案馆、地质数据库等,再以现实或网络方式向特定用户、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或无偿的在线查询、信息定制等信息服务。

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已被纳入我国“十二五”规划,我国要在2015年建成中央和地方两级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体系,实现地质资料信息化、信息产权化、产权市场化。

在信息服务产业化的过程中,以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为主的服务主体将成为享有一定经营自主权的市场竞争主体。

地质资料也从传统无偿获取的公共产品转变为重要的企业资产,其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将在产业化过程中被有效开发利用。

从法律角度看,与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相伴而生的是服务责任化,即馆藏机构等服务主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只有建立起权义责相统一的法律机制,信息服务才有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产业化。

在信息提供者的服务责任中,质量担保义务是最重要的责任之一。

据统计,在近年来煤矿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中,约有70%左右的事故(主要是冒顶、瓦斯爆炸、突水等恶性事故)与地质资料的信息不准确有关。

如果地质资料提供了不合格的地理信息,而该信息又直接造成了用户的经济损害,那信息提供者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找不到明确的答案。

本文认为,在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的大背景下,地质资料已经具有信息产品属性,信息服务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地理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标准,即应承担地理信息产品责任。

文章对地理信息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等具体问题展开了探讨。

2 建立地理信息产品责任的客观基础:地质资料是信息产品地质资料是地质勘查人员勘测获取的地理信息,主要表现为不同比例尺的地质图件、调查评价和研究报告、矿产勘查报告、信息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等。

在产业化的进程中,地质资料作为智力成果获得信息产权、版权、商业秘密权、国家秘密权的法律保护,通过法律手段实现了利益的垄断与排他,成为信息产品的重要类型之一。

信息产品,是与实物产品相对应而言的,“特指没有实物形态的知识产品,包括作品、专利、商业秘密、数据库、商标和其他一切以知识形态出现的产品,如天气预报、调查报告、咨询意见、股票和债券信息等”。

地质资料具有属于信息产品所必须的知识性、价值性、可流通性三个基本特征:①地质资料是智力成果。

地质资料的形成大致经历野外勘察、室内试验、绘制和分析评价四个阶段,凝结着勘查人员的智慧,是人类认识客观地理世界的知识产物。

②地质资料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地质资料被誉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其使用价值和它反映的地理信息稀缺度、精确度成正比。

借助矿业权交易、著作权等法律制度,地质资料建立了地理信息专有权,并可以专有权让渡的方式实现价值的交换、变现与增值。

③地质资料具有可流通性。

地质资料的流通包括载体和地理信息两个层面。

地质资料首先表现为纸张、光盘等物质形式,可以被人力进行时间、空间的转移;地理信息是这些物质载体承载的内容,信息内容可以脱离原载体而在其他物质载体上复制再现,表现出可控制、可流通的特点。

地质资料的信息产品属性在国内外的司法制度中已经有所体现。

以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程度较高的欧美发达国家为例,对地质资料提供的地理信息进行表达方式规范性、表达内容准确性的质量审查,是通行的做法。

美国、加拿大等国制定有专门的数据质量政策、信息服务质量政策,对地质资料生产者的质量保证义务作出比较系统的规定。

在我国,《标准化法》、《gb/t19710-2005地理信息数据》政策法规等十分详细地规定了地理数据的标识、内容、质量、状况等,这些法律法规为地理信息产品质量提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 建立地理信息产品责任的法律环境:理论发展和司法实践虽然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上肯定了地质资料的信息产品属性,但对不合格地理信息产品的法律责任却缺少相关规定。

因为人类理性认知的局限性和科学技术手段的限制,地质资料反映的地理信息和真实客观存在的地理状况必然会存在差异。

对于智力成果这种先天存在的瑕疵,传统法律制度并未将其纳入责任范畴。

世界各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法以及有关国际条约中所指的产品一般只限于实物形态的动产,而不包括知识产品。

但随着人类进入信息社会,知识产品的责任问题被逐渐提上法律议程。

日本学者北川善太郎在1995年便提出,建构有体物产品责任和信息产品责任综合一体的法律模式是法律发展的未来趋势。

我国学者梁慧星在《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20世纪民法回顾》一文中亦提到建立信息产品责任的必要性。

近年来,支持信息产品责任的司法判例不断出现,如美国法院在审理“费路尔公司诉杰伯逊公司”、“汉斯蒂诉美国政府”、“布洛克赖斯诉美国政府”等有缺陷航空地图责任案件中,认为出版商应对信赖航空地图而造成飞机失事的损失承担责任。

英国法院在审理“教科书案件”、“航海水文地理学家案”和法国法院在审理“食物指南书籍案”等信息错误导致受害人损失的系列案件时,也认为信息提供者应承担产品责任。

司法判例是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当欧美国家的司法判例逐渐倾向于确立信息产品责任时,我国在立法层面也进行了信息产品责任的重大突破。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颁行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和2006年颁行的《证券法》中均规定了证券信息提供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如《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前所述,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是建立信息服务产业化法治环境的必然要求。

我国曾在1989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该测绘成果的测绘单位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负责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或者取消其相应的测绘资格”。

该条款设定了地质资料信息提供者应承担产品责任的基本原则,但此后却被取消了。

综合评价国内外信息产品的理论研究成果和立法司法实践,笔者认为,为保证信息服务产业化目标的顺利实现,可以1996年《矿产资源法》和2000年《产品质量法》为基本框架,重新恢复并完善地理信息产品的法律责任。

4 地理信息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关于信息产品的法律责任,有侵权责任说、合同责任说和双重责任说几种观点。

我国2009年《侵权责任法》专章规定了“产品责任”,明确产品责任的性质是侵权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行为具有违法性、客观存在的损害事实、不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三点。

而就地理信息产品责任而言,除地理信息不合格、损害事实、损害与不合格的地理信息存在因果关系这三个构成要件外,还应将责任范围限定在有偿提供地理信息产品。

4.1有偿提供地理信息产品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将地质资料分成公益性、商业投资的公益性和商业性三种,前者是由国家投资勘查完成的、不享有保护期的地质资料,由馆藏机构无偿向社会公开;商业投资的公益性地质资料享有2年保护期,商业性地质资料享有最长10年的保护期。

保护期内的资料只公开目录,资料提交人有权以协议方式许可第三人使用资料,馆藏机构在期满后获得资料处分权。

根据国土资源部2010年《关于加强地质勘查工作的若干决定》,信息服务产业化将在坚持上述三分法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对象提供无偿公益服务和有偿商业服务。

无偿服务主要针对普通社会公众,服务内容包括在线阅览、查询、咨询等;有偿商业服务是产业化的重点,由于采取多元化服务方式,如提供数据集成产品、在线信息处理、人员培训等,服务对象可涵盖新闻媒体、私营企业、研究机构、有特殊需要的个人等。

根据信息产品责任理论,上述有偿商业服务中提供的地理信息产品属于产品责任范畴,而无偿提供的公益性信息服务属于公共产品,由于没有“销售”行为,所以不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4.2提供的地理信息不合格地理信息不合格是信息产品质量责任的关键之一。

什么是合格的地理信息?我国有观点主张,信息产品缺陷包括适用性缺陷、准确性缺陷、时效性缺陷。

也有人主张“普通物质产品的缺陷一般是产品的物理、化学和机械性能或表征上的不合理危险,而智力产品缺陷则是其中包含的智力内容和信息的不合理危险”。

笔者以为,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法对“合格”有两种解释:一是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二是能满足用户需求,不存在可能造成用户人身、财产或精神损失的危险。

依据该原则,地理信息产品的“合格”可以定义为:提供的地理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国际地理信息标准和国家地理信息标准。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真实。

地质资料的真实性并不是要求地理信息和客观地质情况完全一致的“客观真实”,而是“证据事实”、“逻辑真实”,它要求地质资料反映的地理信息应以客观地理数据为基础,地质资料分析推演数据并形成最终成果的过程应当逻辑严密、论证充分。

·准确。

准确性强调信息服务者应当准确无误的表示地理信息,地理信息在内容、形式上不会造成用户理解上的困难或失误。

在目前地理信息测绘常用的gis程序中,资料中1厘米的误差可能对应着上千里的实际路程,可谓“失之毫厘,谬之千里”。

因此,地理信息产品的准确性是评价产品质量的重要指标。

·完整。

完整性要求信息服务者在提供信息时,应根据用户需求提供信息的所有内容,包括信息使用的软件、硬件环境等。

如在信息定制服务中,服务者按要求将所需信息集成并制作了数据软件,但在提供软件时却没有告知软件所需的硬件配置,导致软件数据受损,服务者此次提供的信息便是不完整的典型。

·符合标准。

地理信息标准是地理信息在数据生产、数据建库、产品制作、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等环节的操作规范。

我国目前已经制定的国家地理信息标准主要有gb/t 13923—2006《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7694—1999《地理信息技术基本术语》等,相关的国际地理信息标准如iso 19106:2004《地理信息轮廓》(geographic information-profiles)、is019107:2003《地理信息空间模式》(geographic in-formation-spatial schema)等,它们构成地理信息产品的质量判断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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