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关于供电设施投
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广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加强充电设施的规范管理,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和《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等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行业发展、布局规划,以及行业指导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充电设施行业发展、布局规划,以及行业指导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质监、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充电设施分为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公共充电设施三类。
(一)个人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二)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营运车辆、专用车辆、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三)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五条鼓励积极利用城市现有场地和设施建设充电设施。
适度超前建设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社会公共等各类充电设施。
第六条本市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在本市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设施。
第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等应当加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使用规范等方面的宣贯,提高市民安全使用充电设施的意识。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施工招标阶段造价控制指标及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施工招标阶段造价控制指标及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穗建筑[2014]240号•【施行日期】201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施工招标阶段造价控制指标及措施的通知(穗建筑〔2014〕24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要求,为了有效控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由我委发布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地铁工程施工招标阶段造价控制指标,并制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合理水平的措施,现通知如下:一、本通知的适用范围为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地铁工程;本通知所称政府投资,按照《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地铁工程施工招标阶段造价控制指标(详见附件),是指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包括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等费用。
三、各建设单位设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地铁工程的施工招标控制价时,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应以经财政部门评审的施工图预算为基础,地铁工程应以经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建委组织专家预审的初步设计概算建安工程费为基础,按照所发布的下浮幅度(详见附件),对招标控制价进行总额控制,并将施工招标阶段造价控制指标作为施工招标控制价的控制目标值,建设单位对招标控制价超出该造价控制指标的项目,要梳理其原因并在进行招标控制价备案时提交相应说明。
若项目招标控制价公布前,尚未完成施工图预算财政评审,需以概算建安工程费为基础编制招标控制价的项目,建设单位须确保中标价低于财政评审的施工图预算。
四、项目前期方案论证比选时,应以施工招标阶段造价控制指标作为经济性比选的参考,应充分考虑估算阶段与预算阶段的造价差异,并进行比选。
广州供电局规范业扩工程投资界面方案

广州供电局规范业扩工程投资界面方案广州供电局规范业扩工程投资界面方案为理顺供电企业和客户在业扩工程中的投资界面,切实做到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缩短用电工程建设周期,快速响应客户的用电需求,结合广州配网建设的实际情况,并以南方电网公司《规范业扩工程投资界面推荐方案》为指引,制定本方案。
下阶段,我局将力促广州市政府出台供电配套费政策,实现客户受电工程统一、规范建设。
一、基本原则(一)产权明晰:投资界面清晰明确,客户易于接受。
(二)责任明确:供电企业和客户按照分界点负责各自供电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行维护,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优质服务:有利于提高服务水平,快速满足客户用电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
(四)切合实际:适应广州电网建设和经济发展现状并兼顾效益。
二、术语及定义业扩工程:指为保证客户新装和增容用电而必须相应进行的配电网新建、扩建及改造工程。
业扩工程按投资界面分为客户受电工程和业扩配套工程两部分。
业扩配套工程:指业扩工程中,依据投资界面划分,由供电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的工程。
统建住宅小区:指统一规划建设出售的住宅小区,该类业扩工程一般采用中压受电。
资产移交:指业扩工程中由用户投资建成的电气设备、电力杆塔、光纤通道、配电房、电力管廊,通过供电企业永久承担用户相关资产的维护责任和维护费用置换用户资产的产权方式。
其中:电气设备、电力杆塔、光纤通道资产移交,配电房、电力管廊资产维护管理责任移交。
三、业扩工程投资界面划分 (一)中、高压专线客户对于采用专用电缆线路供电的客户,以电源变电站侧电缆线路的终端头为分界点。
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负荷侧供电设施(包括电缆头)由客户投资建设。
投资界面示意图如下:说明:示意图中红色部分代表客户投资设备,黑色部分代表供电企业投资设备,绿色部分代表由客户投资且需向供电企业资产移交的设备,下同。
(二)中、高压非专线客户(不含统建小区)配电站电源变电站1、对于从架空线路接取电源的客户,如供电方案不涉及新建电房的,以客户电源线路接入公用电网的连接点(架空线T接点)为投资分界点。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工程投资界面执行工作指引(试行)

广电市〔2015〕43号附件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工程投资界面执行工作指引(试行)为落实公司业扩工程投资界面延伸到客户红线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指引:一、业扩工程投资界面延伸标准(一)高压(35kV及以上)客户对于35kV及以上客户,在其规划用电区域红线范围内提供变电站用地,由电网公司投资建设(含输电线路、变电站、出线间隔)到客户规划用电区域红线范围内,负荷侧线路及受电工程由客户投资建设。
高压(35kV及以上)客户业扩投资分界示意图(二)中压(10-20kV专变)客户对于电缆线路供电的中压客户,在其规划用电区域红线范围内提供公用配电房,电网公司投资的公用环网柜应设置于该公用配电房内。
以客户线路接入公用环网柜的连接点(电缆终端头)为投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设施由电网公司投资建设,分界点负荷侧设施(含电缆终端头)由客户投资建设。
中压(10-20kV)电缆线路供电客户业扩投资分界示意图对于采用架空线路供电的中压客户,以客户红线外第一基杆塔(供电企业应将架空线路延伸至客户红线外50米内)为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设施由电网公司投资(含杆塔、开关),分界点负荷侧设施由客户投资建设。
中压(10-20kV)架空线路供电客户业扩投资分界示意图客户装见总容量在100kVA及以上应由10(20)kV电压供电。
(三)低压(380/220V)客户对于低压(含居民和非居民)客户,以客户红线边低压计量装置为投资分界点。
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由电网公司投资建设(含表箱和计量装置),表后线(含漏电开关)由客户自行实施。
低压(380/220V)客户业扩投资分界示意图(四)统建住宅小区统建住宅小区在其规划用电区域红线范围内提供公用配电房,电网公司投资的公用环网柜应设置于该公用配电房内。
以公用环网柜的连接点(电缆终端头)为投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设施及计量装置由电网公司投资建设,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含电缆终端头)由客户投资建设。
统建住宅小区电缆线路供电客户业扩投资分界示意图对于采用架空线路供电的统建住宅小区客户,以客户红线外第一基杆塔为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设施由电网公司投资(含杆塔、开关),分界点负荷侧设施由客户投资建设。
【附件】1.广州供电局配网电力设施搬迁管理办法

Q/CSG 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制度Q/CSG-GZPS212005-2017广州供电局配网电力设施搬迁管理办法2017-12-14发布2017-12-15实施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发布本制度信息广州供电局配网电力设施搬迁管理办法(Q/CSG-GZPS 212005-2017)1 总则1.1为规范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供电局”或“我局”)配网电力设施搬迁审批与管理,明确搬迁工程业务流程及各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在支持地方市政建设及经济发展的同时,确保搬迁过程电网运行风险可控,搬迁工程质量及我局资产不受损害,特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因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公司”)以外的单位(以下简称“搬迁申请单位”)需求引起的对我局20kV及以下配网电力设施的搬迁业务。
1.3我局负责制定配网电力设施搬迁管理办法,各区供电局(以下简称“各区局”)负责受理搬迁申请并推进实施。
1.4在运配网电力设施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搬迁,如因大型城市基础工程建设等需要,确需进行搬迁,应遵循“谁要求谁出资”的原则。
1.5配网电力设施搬迁原则上采用资金补偿方式,按照估算价格区分审批权限,对于搬迁工程造价估算低于50万的,可由区局与搬迁申请方根据实施条件、进度要求等商议资金或实物补偿,经区局三重一大会议决策后实施。
对于工程造价估算高于50万的项目由于客观原因采用实物补偿的方式,须提请搬迁管理小组决策批准方可实施。
1.6需搬迁的塔(杆)段或电缆长度应同时考虑工程建设影响范围和电网发展的需要,且满足我局相关技术原则以及配网电力设施搬迁主要原则(FJ8)。
1.7根据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南方电网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被搬迁资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没有变更,旧配网电力设施因搬迁拆除后,拆除资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仍归属我局。
1.8搬迁后形成的固定资产作为对原有资产的补偿,其产权属我局所有。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正文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各区发展改革局,广州供电局:今年以来,我市落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较大大幅地降低了一般工商业用电电度电价。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使降低电价政策落实到终端用户,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以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督查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有关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的要求,现就我市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转供电主体自行清理加价收费行为(一)规范收费行为。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
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主体应严格按照政府定价的目录销售电价向转供区域内的企业及租户等(以下简称分表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费用收取方式可以有以下两种:一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与分表用户协商解决,不得加价收取。
二是经与分表用户协商,可采用电量分摊方式解决,不得提高分表用户电价标准,同一周期内转供电主体向各分表用户收取的电费综合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
转供电主体应定期向全体分表用户公布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电费发票凭证复印件及同期各分表用户电量电费分摊清单,接受分表用户监督。
(二)开展自查自纠。
各转供电主体应在今年10月31日前对照上述要求自行规范收费行为。
对存在的不合理加价行为的,要及时进行整改,严格执行目录电价,把降电价政策红利传导给分表用户。
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广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加强充电设施的规范管理,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和《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等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行业发展、布局规划,以及行业指导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充电设施行业发展、布局规划,以及行业指导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质监、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充电设施分为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公共充电设施三类。
(一)个人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二)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营运车辆、专用车辆、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三)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五条鼓励积极利用城市现有场地和设施建设充电设施。
适度超前建设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社会公共等各类充电设施。
第六条本市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在本市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设施。
第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等应当加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使用规范等方面的宣贯,提高市民安全使用充电设施的意识。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3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3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设项目。
二、征收管理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配套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中心具体负责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原黄埔区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广州开发区、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及广州空港经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住房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的相关工作。
三、征收标准小区项目征收费率为基建投资额的5%;零散项目征收费率为基建投资额的10.5%。
小区项目指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零散项目指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用地面积以《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准的面积为准。
四、计算方法配套费=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建筑面积×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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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关于供电设施投资界面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设施
【发文字号】穗建公共[2015]98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供电局
【发布日期】2015.09.15
【实施日期】201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关于供电设施投资界面调整有关工
作的通知
(穗建公共〔2015〕982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类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投资环境,做好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广州供电局加大资金投入,对广州地区供电设施投资界面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根据规划要求和用电需求,用电客户在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提供变电站用地或公用开关房的,广州供电局可将供电设施投资界面从原用电客户接入广州供电局电网的连接点调整至用电客户规划用地红线范围(以下简称“新调整界面”)。
用电客户自愿投资等其它情况仍按原供电设施投资界面执行(即用电客户负责投资从广州供电局电网的连接点以后受电设施,包括电气设备、土建)。
二、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