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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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2.统一登记机关。建议中国采纳法院统一登记的立法体例;
3.统一登记效力。不动产登记法应当依实质主义登记的原则, 即登记要件主义,而不采纳登记的形式主义,即对抗主义;
4.统一登记程序。在不动产登记法中,应该统一全国各地的登 记程序,以满足建立统一大市场的需要;
5.统一权属证书。
一、土地权属登记概念
土地权属是指各种土地权利的归属,在我国是指是国有土地所有 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 权利的归属。所谓的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 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 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发生取得土 地使用权的,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房地产转 让或者变更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1997年10月27日)规 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 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 设定,均为无效。”
六种不同观点: 1.以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交易受理登记时间为生效时间; 2.以交纳税费、领取契证时间为生效时间; 3.以房地产管理部门产权中心受理权属登记即登记收件时间为生效时间; 4.以房地产管理部门领导审批时间为生效时间; 5.以在制作完成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上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发证专用章时
间为生效时间; 6.以权利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时间为为生效时间。
4.房地产权属登记从私权公示行为演变行政管理行为。多年来房地产权 属登记的管理功能被过分强调。
1.统一法律依据,即以物权法为基础统一中国的不动产登记法律 制度。建议在实现不动产物权法统一的同时,也应统一中国的不动产 登记法。与不动产物权法的统一相适应,中国只能制定一部统一的不 动产登记法(称为土地登记法或不动产登记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确保房地产交易合法、有序进行,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对城市房地产权属进行登记、确认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应当遵循合法、公正、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负责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范围和登记机构第五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范围包括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登记。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主要包括住宅、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房地产的登记。

第七条动产登记主要包括房地产抵押登记、租赁登记等房地产的登记。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办公场所,并配备专业人员,具备相应的登记设施和设备。

第三章登记程序和要求第九条申请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联系明、房地产权属证明等。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应当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核结果。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发布登记信息,维护登记公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四章登记资料和信息管理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和信息管理制度,确保登记资料和信息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更新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附件: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书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不动产登记:指对土地、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的权属、权利和限制情况进行登记的行为。

2:动产登记:指对动产的权属、权利和限制情况进行登记的行为。

3:房地产权属证明:指能够证明房地产权属情况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证书。

4:登记公示:指将登记信息公开,供公众查询和核实的行为。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0.27•【文号】建设部令[第57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8月15日实施日期:2001年8月15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房屋登记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7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经第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登记。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实行权属登记信息的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登记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受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二)审核登记材料;(三)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四)建立和管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簿;(五)提供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服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发证和公告。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十条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簿,并自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第四章登记类型第十一条房地产权属登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初始登记;(二)转移登记;(三)变更登记;(四)注销登记;(五)他项权利登记;(六)预告登记;(七)异议登记。

第五章登记异议和更正第十二条利害关系人对登记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暂停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是指国家针对房地产权属进行登记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的实施,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房地产权属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下面从三个方面展开,分别是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意义、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意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

首先,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是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明确和登记房地产权属,可以确保各方在买卖、租赁等交易中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纠纷和争议。

其次,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有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只有建立健全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才能提高房地产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防范和惩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减少市场投机和泡沫的风险。

再次,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通过房地产权属登记,可以及时掌握房地产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防止房地产领域腐败和不良行为的发生。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登记主体、登记流程以及登记结果的公示和保护等方面。

首先,登记主体主要包括房地产权属人以及其他与房地产权属有关的主体,如购买房屋的买受人、房屋租赁的承租人等。

登记主体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和信息进行登记。

其次,登记流程包括申请、审核、登记和公告等环节。

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书,登记机构进行审核后进行登记,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登记结果。

最后,登记结果需要进行公示和保护。

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结果及时公示,公示期满后,登记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登记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受到法律保护,如果他人对登记结果有异议,可以提起诉讼进行处理。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加强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登记制度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登记制度

03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 地产登记现状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登记流程
确定登记申请
审查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向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登 记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实地勘察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 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其完整性和准确性 。
登记注册
对于某些类型的房地产登记,如土地使用 权登记或房屋所有权登记,需要进行实地 勘察以核实土地或房屋的实际状况。
研究成果总结
国外房地产登记制度的经验与启示
房地产登记制度对市场秩序和产权保护的影响
研究不足与展望
研究不足
1
2
现有研究对某些细节问题缺乏深入探讨
3
对某些新兴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实践经验缺乏关注
研究不足与展望
加强房地产登记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和协调 完善房地产登记制度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现代化
未来展望 进一步优化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具体程序和流程
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为公众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增加房地产登记信息的透明度和公信 力。
05
结论
研究成果总结
房地产登记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古代土地制度的起源和演变
现代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研究成果总结
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登记机关和管辖范围 登记程序和法律效力
研究成果总结
登记簿的建立和维护 房地产登记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效果 国内典型城市的房地产登记制度实践
当前房地产登记制度 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研究目的和意义
研究目的
深入分析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登记制度的现状、问题及优化方向
研究意义
为完善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政府治理水平

第6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

第6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


根据权属登记的内容和方式的不同,各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 度分为契据登记制和产权登记制两大类型。
五、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分类
(一)契据登记制 契据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对抗要件主义,这一理论 认为房地产产权的变更、他项权利的设定,在当事人订立合 约之时就已生效,即双方一经产生债的关系,房地产权利的 转移或他项权利的设定即同时成立。登记仅仅是作为对抗第 三人的要件,所以称为对抗要件主义。其主要特点是:登记 机关对登记申请采取形式审查,不作实质性的审查;登记只 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不经过登记,只能在当事人中产生 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法院可以裁定已登记的契约无效, 登记机关对此并不承担责任。因该项制度为法国首创,所以 又称为“法国登记制”。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任务
(一)做好房地产登记发证工作
登记发证工作是权属登记管理的主要的经常性工作。在 全国性房地产总登记工作的基础上,主要的经常性任务就 是做好初始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新建房屋所有权、房地产 权属的转让、变更、他项权利等的登记、核实、确权和发
证工作,以及房地产灭失、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他项权
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两种。
五、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分类 (二)产权登记制(续1)
1、权利登记制:登记机关对权利人的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 登记是由房地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备置登记簿,簿上记载房 地产权利的取得、变更过程,使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就登 记簿的记载推知该房地产产权状态,若房地产权利的取得, 未经登记便不产生效力,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即使在当事 人之间也不发生效力。 其主要特点为: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采取实质审查主 义,登记权利的现状;登记有公信力即登记簿上所载事项, 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绝对的效力。因该项制度发源

房地产法学之论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房地产法学之论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房地产法学之论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法学1105班杭羲 11409100140房地产是我国特有的不动产概念,通常是指用于开发经营服务目的的不动产,按照我国的房地产相关法律规定,能够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不动产主要指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和附着于土地上的房产。

而房地产权属登记,又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依其职权对房地产权利人合法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设典、租赁等房地产其他权利的登记发证行为。

房地产登记中的房地产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房地产其他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指我国各级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效力的规定作为房地产权属管理的重要内容,其登记效力有以下三种规定:其一为意思主义,亦称对抗主义、登记公示主义、形式主义登记体制。

指当事人一旦作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便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未经登记的物权也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只是在没有依法进行登记前,物权的变动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其二为登记要件主义,认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进行登记,如果当事人只是达成了物权变动的合意,而没有完成登记手续,则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不仅不产生公信力,而且也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其三则为英美法上的托伦斯登记制度,特点是除了登记外还要求交付权利证书,产权一经登记,具有不可推翻的效力,国家给予保障,但法律不强制一切土地所有权、他项权利申请登记。

一经登记后,其后发生的房地产权利变更或消灭,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生效。

房地产权属包括房地产确认和房地产权属登记,二者都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对于房地产权利人来说,登记是其权利的取得、设定、变更及丧失的法定依据。

房地产权属登记,在我国是房地产管理机关依职权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它体现了房地产管理部门与登记申请人之间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在登记法律关系中,房地产管理部门享有审查登记申请、作出登记决定、对不履行登记义务的房地产权利人进行处罚的职权,而房地产权利人负有及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及服从管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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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制度是权属管理的首要核心内容.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是用法律的手段对房地产进行登记,审查确认产权,核发权属证书,办理权属转移变更的行为,建立准确、完整的权属档案资料等,从而建立正常的产权登记秩序,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权属登记有公信力的国家或地区,实质上就是以国家或政府的声誉来保证某一房地产权利的归属和可靠性,从而使这一房地产权利能够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根据权属登记的内容和方式的不同,各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分为契据登记制和产权登记制两大类型.1、契据登记制契据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对抗要件主义,这一理论认为房地产产权的变更、他项权利的设定,在当事人订立合约之时就已生效,即双方一经产生债的系,房地产权利的转移或他项权利的设定即同时成立。

登记仅仅是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所以称为对抗要件主义。

其主要特点是: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采取形式审查,登记权利的状态,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不经过登记,只能在当事人中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法院可以裁定已登记的契约无效,登记机关对此并不承担责任。

因该项制度为法国首创,所以又称为“法国登记制”。

2、产权登记制产权登记制的理论基础是成立要件主义。

这一理论认为:当事人订立的有关房地产权利的转移或他项权利的设定合同的效力只是一种债的效力,即当事人在法律上只能得到债权的保护,而不能得到物权的保护。

只有履行权属登记手续以后,房屋受让人或他项权利的权利人的房屋所有权或房屋他项权利才告成立。

将登记作为房地产权利成立的要件,所以称为成立要件主义。

产权登记制又可分为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两种。

(1)权利登记制,登记机关对权利人的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登记是由房地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备置登记簿,簿上记载房地产权利的取得、变更过程,使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就登记博的记载推知该房地产产权状态,若房地产权利的取得,未经登记便不产生效力,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效力。

其主要特点为: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采取实质审查主义,登记权利的现状:登记有公信力即登记簿上所载事项,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绝对的效力。

因该项制度发源于德国,故又称为“德国登记制”。

(2)托伦斯登记制,为澳大利亚人托伦斯所创,在核准登记以后发给权利人权属证书,房地产权利一旦载人政府产籍,权利状态就明确地记载在权属证书上,权利人可以凭证行使房地产权利.其主要特点是:房地产权利一经登记便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已登记权利如发生转移,必须在登记簿上加以记载,登记采取强制登记制度,登记簿为两份,权利人取得副本,登记机关保留正本,正副本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例题:根据权属登记的内容和方式的不同,各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分为()两大类型。

A、契据登记制B、契约登记制C.产权登记制D.契据登记和产权登记结合制E、契据登记和契约登记结合制答案:AC解析:根据权属登记的内容和方式的不同,各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分为契据登记制和产权登记制两大类型.[编辑本段]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登记制度,类似权利登记制,兼采托伦斯登记制,但又有自己的特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1、房地产权属登记由不同登记机关分别登记房屋与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是不可分割的,房地产权属的登记本应当是一次进行的,证书也应当只领取一个,但由于我国对房地产事项由房屋与土地分部门管理,所以房地产权属登记一般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分别在土地管理机关和房地产管理机关进行。

2、房地产权属登记为房地产权利动态登记当事人对房地产权利的取得、变更、丧失均须依法登记,不经登记,不具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房地产权属登记,不仅登记房地产静态权利,而且也登记权利动态过程,使第三人可以就登记情况,推知该房地产权利状态.3、房地产权属登记具有公信力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房地产权利一经登记机关在登记簿上注册登记,该权利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绝对效力。

4、房地产权属登记实行及时登记制度房地产权利初始登记后,涉及权利转移、设定、变更等,权利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若不登记,房地产权利便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且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5、颁发权利证书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对产权申请人登记的权利,按程序登记完毕后,还要给权利人颁发权属证书。

权属证书为权利人权利之凭证,由权利人持有和保管.例题:我国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特点包括()。

A、房地产权属登记由不同登记机关分别登记B、房地产权属登记为房地产权利静态登记C.房地产权属登记具有公信力D.房地产权属登记实行及时登记制度E、颁发权利证书答案:ACDE解析:目前,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为房地产权利动态登记,因此,B项是错的。

[编辑本段]《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国务院1983年颁发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中规定:“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国务院1994年《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规定:“职工购买住房,都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

2000年国务院法制办对建设部《关于请求解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房产管理部门的函》的复函中明确了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

建设部令第99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法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机关,其他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一个城市只能设立一个房屋权属登记机关。

例题:()主管部门是法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机关,其他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A、市(县)建设行政B、市(县)规划行政C.市(县)房地产行政D.市(县)土地行政答案:C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编辑本段]作为国家一级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内部的分工是:国家建设部负责全国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土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

省级地方的房地产权属发证管理工作机构的分工及其职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具体确定.市、县一级房地产登记发证的管理机构分工及工作程序分两种情况:1、房、地分管体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工作程序作了如下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2、房、地统管体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

房、地实行统一管理的有广东、上海、重庆等省、市.目前全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体制,大体有以下四种模式:(1)按土地的行政管理与经营管理划分权限的管理模式。

即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城乡地籍、地政管理和土地的出让、权属登记管理;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的开发利用、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发证管理。

这种模式在产权登记发证方面实行“两家各发一个证”的做法,即土地管理部门发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房屋所有权证。

(2)按土地出让前后时间段划分权限的管理模式。

即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出让和出让前的工作,土地出让以后的一切管理工作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这种模式,即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城区土地出让后的土地地政、地籍管理,并统一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这种模式实行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一家发两证”的做法。

(3)按城、乡划分权限的管理模式即城市范围内土地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以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发证管理工作均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

农村地区的土地管理由土地局负责.这种模式在产权登记发证方面实行由房地产管理局“一家发两证”的做法。

(4)实行“房地合一”的管理模式。

即市政府把房地产管理局和市土地管理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体制,作为城乡房地产的主管部门。

这种模式在产权登记发证方面实行只发一个“房地产证”的做法。

例题:目前全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体制中,实行“房地合一”的管理模式的特点()。

A、在产权登记发证方面实行只发一个“房地产证”的做法B、在产权登记发证方面实行只发两个“房地产证”的做法C.这种管理模式,是市政府把房地产管理局和市土地管理局合署办公D.这种管理模式,是市政府把房地产管理局和市土地管理局分署办公E、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体制,作为城乡房地产的主管部门答案:ACE解析:“在产权登记发证方面实行只发两个“房地产证”的做法、这种管理模式,是市政府把房地产管理局和市土地管理局分署办公”,都是不符合题意的。

[编辑本段]《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对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地域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都要进行权属登记。

除此之外的其他房屋权属登记参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加快,我国权属登记的地域范围已经扩展到了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

例题: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地域范围是指()。

A、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都要进行权属登记B、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都要进行权属登记C.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都要进行权属登记D.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都要进行权属登记答案:A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对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地域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都要进行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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