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权属登记与发证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3.统一登记效力。不动产登记法应当依实质主义登记的原则, 即登记要件主义,而不采纳登记的形式主义,即对抗主义;
4.统一登记程序。在不动产登记法中,应该统一全国各地的登 记程序,以满足建立统一大市场的需要;
5.统一权属证书。
一、土地权属登记概念
土地权属是指各种土地权利的归属,在我国是指是国有土地所有 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 权利的归属。所谓的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 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 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发生取得土 地使用权的,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房地产转 让或者变更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1997年10月27日)规 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 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 设定,均为无效。”
六种不同观点: 1.以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交易受理登记时间为生效时间; 2.以交纳税费、领取契证时间为生效时间; 3.以房地产管理部门产权中心受理权属登记即登记收件时间为生效时间; 4.以房地产管理部门领导审批时间为生效时间; 5.以在制作完成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上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发证专用章时
间为生效时间; 6.以权利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时间为为生效时间。
4.房地产权属登记从私权公示行为演变行政管理行为。多年来房地产权 属登记的管理功能被过分强调。
1.统一法律依据,即以物权法为基础统一中国的不动产登记法律 制度。建议在实现不动产物权法统一的同时,也应统一中国的不动产 登记法。与不动产物权法的统一相适应,中国只能制定一部统一的不 动产登记法(称为土地登记法或不动产登记法);
房地产权属登记与一体化管理

房地产权属登记与一体化管理八十年代末期,全国各地在房屋权属普查登记的基础上,相继建立房地产市场。
有的城市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由一个部门管理,有的则分开运行。
到1998年,建设部司在总结十几年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地提出了在全国实行房地产交易管理与房屋权属登记一体化(以下简称交易与权属管理一体化)的意见。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的产权处和市场处合并为一个处,部司先后三次召开全国性的专题现场会,推广交易与权属管理一体化模式,并通过房地产行业的各种会议反复强调。
建住房[2000]201号文件下发的《关于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办事程序的指导意见》又要求“推行房地产交易管理与房屋权属登记一体化”。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谨在2002年2月4日的全国住宅与房地产工作会议上又强调:“为进一步简化程序,推进交易与权属管理一体化,今年起部里将开展交易与权属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
在建设部司的部署下,上海、北京、南京等百分之八十的城市已实现了交易与权属一体化办公,其中福州、天津、哈尔滨、牡丹江等百分之六十的城市实现了交易与权属管理机构的一体化。
从目前的形势来看,交易、权属管理机构完全合并,实现一体化管理,已成为发展的必然。
一、交易与权属管理一体化是现代化管理的需要现代化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管理方式的程序化、管理标准的规范化、管理组织的网络化和管理手段的自动化,交易与权属管理一体化模式适合现代化管理的客观要求。
首先从交易与权属管理自身特点来看,二者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权属管理是交易管理的基础,交易管理是权属管理的继续或者说是权属动态管理。
一项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交易其前提是房产产权明确、数量准确、质量可靠,这必然要借助于房地产权属管理资料。
而房地产交易活动的最终结果是权属登记、发证。
对房地产交易的管理也就是对房屋权属变动情况的跟踪管理,房地产交易权属转移登记是产权登记的组成部分,产权的取得很大一部分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实现,因此,交易与权属管理紧密衔接,密不可分。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登记。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实行权属登记信息的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登记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受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二)审核登记材料;(三)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四)建立和管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簿;(五)提供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服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发证和公告。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十条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簿,并自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第四章登记类型第十一条房地产权属登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初始登记;(二)转移登记;(三)变更登记;(四)注销登记;(五)他项权利登记;(六)预告登记;(七)异议登记。
第五章登记异议和更正第十二条利害关系人对登记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暂停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不动产登记法房地产权属证明与登记手续

不动产登记法房地产权属证明与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等不动产权利状况和权利转移等进行的登记行为。
房地产权属证明是不动产登记的重要产物,它是证明不动产权利状况的法律文件。
本文将简要介绍不动产登记法中有关房地产权属证明与登记手续的要点。
一、房地产权属证明的种类根据不动产登记法的规定,房地产权属证明主要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册。
1. 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是对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等不动产权利状况的确认,并记录了该不动产的基本信息,如坐落、面积、权利人等。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开具是权属变动的重要方式之一,它是不动产权利的有效证明。
2. 不动产登记簿册:不动产登记簿册是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利状况进行详细记录的登记簿册。
它包括权利登记部分和记载登记部分。
权利登记部分主要记录了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担保权人等相关信息;记载登记部分则主要记录了不动产的物理状况、权属变动等信息。
不动产登记簿册是权利状况的重要依据,也是不动产交易的参考文件。
二、房地产权属证明的作用房地产权属证明在不动产交易、抵押贷款以及继承、赠与等权益转移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具体而言,它具有以下作用:1. 证明权属:房地产权属证明可以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担保权等权属状况,防止不动产权利的侵害和争议。
2. 证明交易:在不动产交易中,买卖双方可以通过房地产权属证明确认不动产的权属状况,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证明抵押:贷款人可以通过房地产权属证明确保抵押物的所有权,保障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4. 证明继承赠与:在继承、赠与等权益转移过程中,房地产权属证明可以确认不动产的权属归属,为继承人或受赠人提供法律依据。
三、房地产登记的手续根据不动产登记法的规定,房地产权属证明的办理需要进行以下手续:1. 提交申请:权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如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明等。
建设部关于制作颁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建房[1997]第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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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制作颁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制作颁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建房[1997]第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委,各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自我部1987年公布《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并在全国实行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以来,全国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已基本走上正轨。
房屋权属证书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培育完善房地产市场,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法制的不断完善,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第八届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立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制度。
我部在1987年制定的《房屋所有权证》在内容、格式、防伪等方面都已不适应目前形势的发展;另外,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城市也一直没有使用全国统一格式的《房屋所有权证》;少数部门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也擅自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一些犯罪分子甚至伪造权属证书,从事诈骗活动。
这些现象严重地干扰和破坏了房地产行政管理和房地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给社会政治经济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维护房屋权属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整顿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秩序,规范房地产权发证工作,制止多部门、多级发放房屋权属证书,防止违法分子伪造房屋权属证书,促进房地产产权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我部决定重新审定并颁布房屋权属证书式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屋权属证书分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三种(见样本)。
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中,确权是维护公民权益和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所谓三权确权,即指房地产权属、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为了有效推进三权确权工作,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以确保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目标与任务1. 目标: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制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推动经济发展。
2. 任务:a. 制定并完善房地产权属、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的确权登记发证法律法规,明确登记发证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标准。
b. 建立相关登记机构,培训专业人员,提供登记发证服务。
c. 开展三权确权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大众的认识和意识。
d. 确定登记发证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进度,推动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工作步骤1. 预备工作a. 成立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
b. 制定细化的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的时间节点和目标。
c. 拟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以指导工作的开展。
2. 数据采集与整理a. 收集相关的房地产权属、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的相关资料,并进行归档整理。
b. 对登记发证所需的相关数据进行梳理和整合,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设立登记发证机构a. 制定相关的机构设立方案,明确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b. 配置专业人员,提供培训和考核,确保登记发证工作的专业化和标准化。
4. 开展登记发证工作a. 制定登记发证的具体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工作的规范和高效进行。
b. 配置相应的登记发证设备和软件,提高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c. 按照法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审查、登记和发证。
5.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a. 组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大众对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b. 向公众发布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提供咨询和帮助。
6. 监督和评估a. 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登记发证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6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

根据权属登记的内容和方式的不同,各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 度分为契据登记制和产权登记制两大类型。
五、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分类
(一)契据登记制 契据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对抗要件主义,这一理论 认为房地产产权的变更、他项权利的设定,在当事人订立合 约之时就已生效,即双方一经产生债的关系,房地产权利的 转移或他项权利的设定即同时成立。登记仅仅是作为对抗第 三人的要件,所以称为对抗要件主义。其主要特点是:登记 机关对登记申请采取形式审查,不作实质性的审查;登记只 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不经过登记,只能在当事人中产生 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法院可以裁定已登记的契约无效, 登记机关对此并不承担责任。因该项制度为法国首创,所以 又称为“法国登记制”。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任务
(一)做好房地产登记发证工作
登记发证工作是权属登记管理的主要的经常性工作。在 全国性房地产总登记工作的基础上,主要的经常性任务就 是做好初始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新建房屋所有权、房地产 权属的转让、变更、他项权利等的登记、核实、确权和发
证工作,以及房地产灭失、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他项权
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两种。
五、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分类 (二)产权登记制(续1)
1、权利登记制:登记机关对权利人的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 登记是由房地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备置登记簿,簿上记载房 地产权利的取得、变更过程,使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就登 记簿的记载推知该房地产产权状态,若房地产权利的取得, 未经登记便不产生效力,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即使在当事 人之间也不发生效力。 其主要特点为: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采取实质审查主 义,登记权利的现状;登记有公信力即登记簿上所载事项, 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绝对的效力。因该项制度发源
房地产法学之论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房地产法学之论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法学1105班杭羲 11409100140房地产是我国特有的不动产概念,通常是指用于开发经营服务目的的不动产,按照我国的房地产相关法律规定,能够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不动产主要指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和附着于土地上的房产。
而房地产权属登记,又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依其职权对房地产权利人合法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设典、租赁等房地产其他权利的登记发证行为。
房地产登记中的房地产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房地产其他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指我国各级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效力的规定作为房地产权属管理的重要内容,其登记效力有以下三种规定:其一为意思主义,亦称对抗主义、登记公示主义、形式主义登记体制。
指当事人一旦作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便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未经登记的物权也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只是在没有依法进行登记前,物权的变动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其二为登记要件主义,认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进行登记,如果当事人只是达成了物权变动的合意,而没有完成登记手续,则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不仅不产生公信力,而且也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其三则为英美法上的托伦斯登记制度,特点是除了登记外还要求交付权利证书,产权一经登记,具有不可推翻的效力,国家给予保障,但法律不强制一切土地所有权、他项权利申请登记。
一经登记后,其后发生的房地产权利变更或消灭,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生效。
房地产权属包括房地产确认和房地产权属登记,二者都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对于房地产权利人来说,登记是其权利的取得、设定、变更及丧失的法定依据。
房地产权属登记,在我国是房地产管理机关依职权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它体现了房地产管理部门与登记申请人之间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在登记法律关系中,房地产管理部门享有审查登记申请、作出登记决定、对不履行登记义务的房地产权利人进行处罚的职权,而房地产权利人负有及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及服从管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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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登记与发证
• (二)土地权属登记机关 • 土地权属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土地权属登
记申请人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权属登记申 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 土地权属证书。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 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 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 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权属 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 ①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 ② 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 • ③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
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 (2)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可以申请注销登 记。
• (3)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房地产)主管部 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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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权属登记与
房屋权属登记
• 一、土地权属登记 • (一)土地权属登记的内容 • 土地权属登记内容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
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 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土地权属 登记内容依法记载于土地权属登记簿公示。 • 土地权属登记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建立权威登记信 息载体——土地权属登记簿,核发权威土地权属证书, 避免土地侵权行为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也为国家 掌握土地资源使用情况提供准确、全面的数据、资料。
• ②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权属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 更正登记。
• ③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权属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 更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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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异议登记 • ①土地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利害关系人申
请更正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 ②对符合异议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权属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 发异议登记证明,同时书面通知土地权属登记簿记载 的土地权利人。
• ④ 查封、预查封的失效:查封、预查封登记因期限届满或人民 法院解除查封失效,失效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注 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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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权属登记
• (一)房屋权属登记的内容
• 见本章阅读材料1:《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说明》。
• (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
• 《房屋登记办法》第一章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国务 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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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其他登记 • 《土地权属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
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 • (1)更正登记 • ①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权属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
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 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属证书的手续。当事 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 告后,原土地权属证书废止。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对 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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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房地产权属登记与发证
• 学习目标 • 1.掌握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概念、法律依据
及作用。
• 2.理解土地权属登记的内容、机关和种类。 • 3.理解房屋权属登记的内容、机关和程序。 • 4.了解土地权属证书的种类、房屋权属证
书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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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法 律依据
• (一)土地权属登记的法律依据 • 我国的土地产权登记依据的法规是《土地权属
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7年第40号, 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是国土资源部的部 门规章,国土资源部贯彻落实《物权法》的配 套法规。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 记制度的基本原则,决定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 发展趋势和方向,也决定了我国土地权属登记 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土地是最重要、最基础 的不动产,土地权属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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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轮候查封登记,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 房屋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 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 的人民法院作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 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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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房地产权属登记概
述
•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概念 • 房地产权属,即房地产各项权利的归属。 • 房地产权属登记,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法律
规定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所有权和 使用权以及抵押权等其他权属状况进行持续的、 永久性的登记。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法定机构将 申请人的房地产权利登记于依法设立的特定的 簿册上,并颁发相应的房地产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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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登记与发证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
力
• 为了确保房地产登记簿的公信力,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实行三项 制度:
• 1.强制登记 • 不管以什么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均须登记,以确保每一套房屋
都有合法的产权证书,使登记簿成为唯一表征房屋产权的工具。 • 2.统一登记 • 全国各地的登记机关、权属证书、登记程序基本统一。 • 3.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 • 在对房地产权属进行登记时,国土房管部门要对房地产的权属进
• 查封、预查封的效力:预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标的物转让的效力上 是相同的。在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擅自处分预查封的财产,有关部门也不得办理转让、抵押、地役 权登记手续。但是预查封和查封也有一些细微的区别:人民法院 不能对预查封的房地产进行处理;预查封期间,登记机关除了可 以将预查封的房地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外(登记机关不得受理 任何其他登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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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注销登记 • 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土地权属登记
注销后,相应的土地权属证书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如 确实无法收回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在土地权属登记簿上 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直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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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初始登记 • 初始登记,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总登
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以下情况可以 申请初始登记: • (1)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 以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2)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可以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3)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依法转为出让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 记。
的。 • ③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予
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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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登记与发证
• (4)(土地转让)预告登记:
• 当事人签订土地权利转让的协议后,可以按照约定持 转让协议申请预告登记。对符合预告登记条件的,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权属登记 簿,并向申请人颁发预告登记证明。预告登记期间, 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 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后,债 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土地权属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 当事人未申请土地权属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行审查,以确保房地产登记簿和相应证书真实反映房地产权属的 变化,确保房地产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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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作 用
• 房地产权属登记作为现代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基础,具 有多方面的作用。
• (一)权利确认功能 • 权利确认功能指房地产权属登记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利
归属状态,经过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国家法律及其强 制力的保护,可以对抗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经过登 记赋予房地产权利以相应的法律效力,保护房地产与 权利人之间的法律支配关系。登记确权的房地产必须 颁发权利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 (包括共有权)、《房屋他项权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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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登记与发证
• (二)房屋权属登记的法律依据
• 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的法规是《房屋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2008年 7月1日起施行),《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 (建住房[2008]84号,2008年5月6日起施 行)。这两个法规都是建设部(现名住房与城 乡建设部)的部门规章,和《土地权属登记办 法》一样,也是一部贯彻落实《物权法》的配 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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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登记与发证
• (5)查封、预查封登记: • 查封、预查封是在经济纠纷案件中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及强制执
行措施,《土地权属登记办法》规定了查封登记以及与此相关的 预查封和轮候查封登记制度。 • ①查封登记,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查 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查封或者预 查封的情况在土地权属登记簿上加以记载的登记。 • ②预查封登记,是指在土地使用权、房屋尚未取得产权登记的情 况下,人民法院作出查封裁定,在取得权属登记时,转为正式查 封。预查封所针对的对象实际上仅是被执行人将要取得财产,实 际上查封的是被执行人的预期权利,在土地、房屋权属在预查封 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转为正式查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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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登记与发证
(三)土地权属登记种类
• 1.土地总登记
• 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 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执行土地总登记时会发 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权属登记 区的划分;土地权属登记的期限;土地权属登 记收件地点;土地权属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 相关文件材料;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