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
第九章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和期限

第九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和期限引读案例1.2002年5月10日,甲向乙借款5万元,但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
2004年6月7日,乙因购买房屋,遂向甲索要借款,但甲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不还钱。
为此,甲、乙发生争吵,甲将乙的头部打伤。
2005年2月7日,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还钱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请分析本案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2.2002年7月9日,甲向乙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于2002年12月9日还款。
在还款期届至时,甲并未还款,乙也没有索要。
2004年6月10日,乙为孩子考大学筹集学费,遂向甲索要欠款,但甲没有还款。
此后,乙没有再提及此事。
2006年2月4日,乙因交通事故造成大脑神经受损,一直处于昏迷状态。
后经多方治疗,乙于2007年6月6日病愈。
2007年8月1月,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还款,而甲以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款。
请分析本案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司法考试要点诉讼时效的含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的效力;除斥期间的起算和效力例题53 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
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司法考试卷三第一题第6题)A.若曹某于200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B.若曹某于200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C.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D.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效力,答案为D项。
范某的债务未约定履行期限,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确定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曹某确定的宽限期为10天,至2003年4月2日届满。
因此,曹某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于2005年4月2日届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丧失胜诉权,但并不丧失起诉权,债权人起诉的,法院不应裁定驳回起诉,而是应当受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除斥期间已过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期间,在此期间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权利。
除斥期间已过,意味着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其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将受到限制。
本文将分析除斥期间已过的法律后果,包括胜诉权的丧失、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延长、权利的消灭等方面。
二、除斥期间已过的法律后果1. 胜诉权的丧失除斥期间已过,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
胜诉权是指权利人在诉讼中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一旦除斥期间已过,权利人即丧失了胜诉权,其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将受到限制。
2. 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
除斥期间已过,诉讼时效可能发生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重新计算。
在除斥期间已过的情况下,如果权利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事由,如提起诉讼、申请仲裁、请求调解等,诉讼时效将重新计算。
3. 诉讼时效的延长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诉讼案件,依法予以审理并作出判决。
在除斥期间已过的情况下,如果权利人能够证明存在特殊情况,如不可抗力、权利人不知其权利受到侵害等,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延长诉讼时效。
4. 权利的消灭除斥期间已过,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其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将受到限制。
在某些情况下,权利可能因除斥期间已过而消灭。
例如,在物权法中,除斥期间已过,物权人丧失了物权请求权,其权利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案例分析某甲于2010年5月1日向某乙借款10万元,约定2011年5月1日还款。
某甲未按约定还款,某乙于2012年5月1日向某甲提出还款要求。
某甲以除斥期间已过为由拒绝还款。
某乙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某乙证明某甲在2012年5月1日之前曾向某甲提出还款要求,但某甲拒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相关问题研究报告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相关问题研究海明通说认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指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些形成权的预定存续期间。
权利人在除斥期间未行使权利的,期间届满,其权利消灭。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会发生某种权利的消灭,在民法规定的众多期间中,它们的性质最为相似。
本文针对二者的假设干相关问题进展探讨,以便于加深对它们各自的认识,便于实际操作运用。
一、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时效的一种,其上为概念为“时效〞。
因此,在分析研究诉讼时效制度前有必要对时效做一些认知性介绍。
“时效〞通说是从法律制度角度下定义,但也有学者从法律事实角度给以定义。
如著名民法学者王泽鉴先生就认为“时效者,一定的事实状态,继续一定期间,而产生一定法律上效果的法律事实。
〞通说认为,时效为民法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
在这里,什么事实状态、经过多长时间、产生什么法律后果,都有法律直接规定;在时效进展前及进展中,当事人均不能以约定排斥其规的使用效力。
时效制度中的法律规具有强制性。
西方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一般都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种。
我国民法那么只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
依?民法通那么?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这里的法定期间及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
一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那么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是相当于消灭时效,还是不分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的统一时效制度?对该问题,我国理论界颇有争议,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二者除名称不同外,并无实质性区别,“如果从当事人丧失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角度言,称之为诉讼时效;如果从当事人丧失原有的权利而言那么称之为消灭时效。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有哪些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有哪些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有诉讼时效适⽤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他⼈为⼀定⾏为或者不为⼀定⾏为的权利。
诉讼时效有中⽌、中断、延长的制度,除斥期间则⽆,是固定不变的,故除斥期间⼜有不变期间之称。
除斥期间适⽤于形成权;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当事⼈的请求权依然存在,只不过是被请求权⼈产⽣时效届满的抗辩权,可以据此对抗请求权⼈的请求。
除斥期间届满,当事⼈消灭的是实体权利,该权利丧失,不能再⾏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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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有哪些1、诉讼时效适⽤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他⼈为⼀定⾏为或者不为⼀定⾏为的权利。
除斥期间适⽤于形成权。
2、诉讼时效的适⽤范围⽆需事事由法律特别规定,只需符合法院受案范围的请求权,均可援⽤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需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未做特别规定的,当事⼈不能援⽤除斥期间。
3、诉讼时效有中⽌、中断、延长的制度,除斥期间则⽆,是固定不变的,故除斥期间⼜有不变期间之称。
4、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当事⼈的请求权依然存在,只不过是被请求权⼈产⽣时效届满的抗辩权,可以据此对抗请求权⼈的请求。
除斥期间届满,当事⼈消灭的是实体权利,该权利丧失,不能再⾏使。
主张撤销权时效是诉讼时效的观点认为,撤销权是请求权,即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不是形成权,债权⼈不可以⾃⾏撤销合同,故撤销权的时效应为诉讼时效。
主张撤销权是除斥期间的观点认为,债务⼈、第三⼈有诈害⾏为的,债权⼈应当及时⾏使撤销权,因此撤销权时效,属除斥期间。
本条规定撤销权的期间为⼀年和五年。
债权⼈知道撤销原因的,⾃知道之⽇起,为⼀年。
债权⼈不知道撤销原因的,⾃诈害⾏为发⽣之⽇起,为五年。
期间届满,当事⼈撤销权消灭。
⼆、保证期间与除斥期间的区别1、保证期间⾸先允许约定,⽽除斥期间为法定期间,只有解除权可以约定除斥期间(合同法第九⼗五条第⼀款)。
2、保证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债权。
⽽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形成权。
诉讼时效

• 甲于1996年3月1日借给乙1万元,约定1个 月后还钱。乙到期未还,后甲曾于1998年4 月1日请求乙的保证人丙还钱,未果;甲又 于4月1日起诉乙,未果;2001年4月1日, 乙的财产代管人丁向甲表示准备还钱。问 此事甲、乙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何日到期?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1. 除最长时效期间外,均适用延长的规定。 2.不能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 算。
• 六、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一)立法精神不同 除斥期间维护的是原秩序,诉讼时效维持的是新 秩序。 (二)适用范围不同 请求权;形成权。 (三)起算时间不同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计算。 (四)期间的可变性不同 诉讼时效可变;除斥期间不可变。 (五)法律效力与法律援用不同
(二)时效制度的作用 1、稳定法律秩序 2、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法律帮助勤勉人, 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睡眠人 3、避免诉讼上的举证困难
• 二、时效的种类 (一)取得时效(占有时效) 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 取得该项财产的时效。 (二)诉讼时效 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 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 • 《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未规定取得 实效。
• 四、诉讼时效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分类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与特征 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 的法定期间。 的法定期间。 特征:( :(1) 特征:( )法定期间 (2)可变期间 ) 法定事由 (3)超过该期间,当事人的权利不 )超过该期间, 受人民法院保护。 受人民法院保护
(二)诉讼时效的分类 依其适用范围和期间的长短 1、一般诉讼时效 2年 2、特别诉讼时效 (1)短期诉讼时效 L<2y (2)长期诉讼时效 2y< L <20y (3)最长诉讼时效 L=20y
诉讼时效和期限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1 、 普通诉讼时效 。 亦称一般诉讼时效 , 是指在一般情况 普通诉讼时效。 亦称一般诉讼时效, 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 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亦称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法律规定 特别诉讼时效。亦称特殊诉讼时效, 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民法通则》 136条规定: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 条规定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 品未声明的; 拒付或延付租金的; 品未声明的;(3)拒付或延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 失或者损毁的。 失或者损毁的。 《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 产品质量法》 45条 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 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二年, 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 时起计算 。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继承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之债、侵 适用于继承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之债、 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2.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以上权利 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 受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亦受诉讼时效约束; 受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亦受诉讼时效约束; 3.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 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 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民法通则意见》 170条 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通则意见》第170条); 4.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 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 【例】 甲在集市牲畜栈行内出售一头黄牛,乙有意购买。该 甲在集市牲畜栈行内出售一头黄牛,乙有意购买。 黄牛有病但甲未告知乙。乙交款后甲告知乙一句话: 黄牛有病但甲未告知乙。乙交款后甲告知乙一句话:“该牛若 出现问题,你应当在4个月内起诉我, 出现问题,你应当在4个月内起诉我,过了期间就不能再诉我 乙牵牛回去, 个月后,黄牛病死。问乙可否诉甲? 了。”乙牵牛去,4个月后,黄牛病死。问乙可否诉甲?
什么叫除斥期间

什么叫除斥期间一、民法有哪些除斥期间一、民法有哪些除斥期间(一)对可撤销合同,具体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二)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三)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四)债权人对侵害行为行使撤销权的1年和5年期限。
(五)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其中,法律规定的期限,为法定除斥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为约定除斥期间。
(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的5年期限。
(七)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异议权行使的2年期限。
(八)赠与人撤销权行使的1年期限。
(九)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权行使的0个月期限。
(十)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权利行使的2个月期限。
(十一)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千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的,房屋典权关系中出典人回赎权行使的10年或30年的期限等等。
二、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是什么(一)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如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
(二)构成要件不同。
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三)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四)期间起算点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20年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又非除斥期间,而是权利的较长保护期限,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期间是否可变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六)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Word行业资料分享--可编辑版本--双击可删====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最明显的区别在于,除斥期间不使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
期间一旦确定即为不变,因此除斥期间也被称为“不变期间”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即丧失了该权利,不能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
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就是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存在的预定期间。
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即消灭。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法律后果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并不消灭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除斥期间的届满则使权利人的该项实体权利消灭。
(2)制度目的不同。
诉讼时效目的在于否定原来的关系,维护新的关系,除斥期间的目的在于维护原来的关系。
(3)适用条件不同。
诉讼时效完成,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受法律保护,其不依义务人主张,法院不能主动适用;除斥期间的适用不需要当事人提出主张,法院也可依职权主动适用。
(4)期间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且其可以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则从权利成立时起算,且为不变期间,不能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5)法律条文表达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在立法中表述为“时效”,即规定某请求权因多长时间不行驶而消灭;除斥期间在立法上表述为权利存续期间。
合同法解释第八条:合同法55条的一年、75条和104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所以对于此三种为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的经典表述为“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而诉讼时效的经典表述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特别注意合同法55条的表述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所以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个特例。
我国关于除斥期间规定的还有:1、合同法第192条的两款:赠与人和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消权(1年、半年);2、产品质量法第45条2款:10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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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与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起算: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止的含义:暂时停止, 《民法通则》 条,诉讼 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 中断的含义:137 时效归于无效, 时效期间从 知道或者应当 中止的事由: 《民法通则》 期间重新计算 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起计算。 139 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 中断的事由: 《民法通则》 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 140条,诉讼时效因 提起 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 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 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 法院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决定 权的 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 延长时效期间
第二节 诉讼时效
3 1 诉讼时效的含义
2 诉讼时效的效力 法定期间内不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 行使权利 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 3 诉讼时效的援用 如果法定期间经过,权利人丧失的是 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什么权利? 4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措辞问题 要解决的问题是:法院可否主动援用 实体权消灭主义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和诉讼时效分类 3 5 什么样的权利 可能因诉讼时效制度的 诉权消灭主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和 适用而不能请求法院予以保护?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6 期间起算、中止、中断与延长 首先,仅适用于请求权。 抗辩权发生主义 其次,物权请求权适用的特殊性。 第三,特定关系中的请求权的适用
起算时间
期间可变性 法律效力
知道或应知道权利 被侵害的时间
可变期间 消灭胜诉权
权利发生之时
不可变期间 消灭实体权利
法院援用
法院不应主动援用 法院可依职权援用
第十章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
本章教材结构
3 1 2 3 4
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 第二节 诉讼时效 第三节 除斥期间
第四节 期限
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
时效
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 诉讼时效(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占有时效) ,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 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 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 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 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 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 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 事实状态 法定期间 律保护的时效 法律后果
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 《民法通则》 137条的理解 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 期间的计算
第三节 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 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 立法精神 保护新秩序 保护原秩序 法定与约定均可 存续期间:期间的经过导致权利的消灭 适用范围 请求权 形成权 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事由
最 新 司 法 解 释
诉讼时效期间和诉讼时效分类
诉讼时效期间 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法定期间 可变期间 诉讼时效的分类
一 般 诉 讼 时 效 特 别 诉 讼 时 效
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136
长期诉讼时效,合同法129
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137
《民法通则》136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合同法》第129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 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 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 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 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 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 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关于20年期间的性质: 1.最长诉讼时效说 2.除斥期间说 3.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