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发票抵扣案例分析

合集下载

税收法律基础案例分享(3篇)

税收法律基础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经济、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税收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本文将分享一个税收法律基础的典型案例,以期为读者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案例介绍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在2010年至2015年期间,甲公司利用虚假发票、虚开发票等手段,骗取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税务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2. 虚开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3. 利用虚假发票,虚构业务,骗取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甲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 追缴甲公司骗取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 对甲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骗取增值税进项税额的5倍。

3. 将甲公司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本案中,甲公司通过伪造、虚开、虚构业务等手段,骗取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严重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

具体表现为:(1)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利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购销业务,骗取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2)虚开发票。

甲公司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购销业务,骗取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3)虚构业务。

甲公司利用虚假的业务,虚构购销业务,骗取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2. 法律依据分析本案中,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甲公司作出处罚。

具体依据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买卖发票,非法取得发票,或者利用虚假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等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一)未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二)伪造、变造、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四)利用虚假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

法律法规税务案例分析(3篇)

法律法规税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名为“阳光公司”的民营企业,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阳光公司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年收入也逐年攀升。

然而,在2019年的一次税务稽查中,阳光公司被查出存在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

二、案例分析1. 偷税漏税行为的具体表现根据税务稽查结果,阳光公司存在以下偷税漏税行为:(1)虚构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阳光公司在2018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余份,涉及金额高达数千万元。

(2)隐瞒收入。

阳光公司通过设立“小金库”的方式,将部分销售收入不入账,从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3)虚列成本。

阳光公司通过虚列工程项目、虚增劳务费等方式,虚列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4)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阳光公司在2018年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涉及金额数百万元。

2. 法律法规依据(1)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关于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

(4)关于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会计法律责任相关案例(3篇)

会计法律责任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会计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安全。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会计人员可能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会计法律责任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借鉴和警示。

二、案例一:虚开发票案案例背景:某企业财务负责人王某,为了提高企业业绩,虚构业务,虚开发票,导致企业虚列收入、虚增利润。

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王某虚构业务,虚开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王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案件结果: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案例二:职务侵占案案例背景:某公司会计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

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案件结果: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案例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案例背景:某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张某,在年报编制过程中,故意隐瞒公司重大财务风险,导致公司股价下跌。

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张某故意隐瞒公司重大财务风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八条。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八条,张某的行为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案件结果: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案例四:挪用资金案案例背景:某公司出纳员赵某,将公司资金挪用,用于个人投资。

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赵某将公司资金挪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赵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贾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分析

贾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分析

贾富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分析——(2013)津高刑二终字第48号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指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在实务中,部分纳税人为了逃避缴税义务,选择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消应缴税额或者骗取出口退税,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本所律师现以法院判例来解读实务中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时问题的严重性,以为学习借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富贵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合同诈骗罪一案,因神华广利公司在煤炭购买和销售过程中,为节省成本没有开具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票。

处于抵扣销项税目的,贾富贵与胡某某商定,由胡某某通过山东的炼油企业为神华广利公司开具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贾富贵按票面价税金额的4%-5%向胡某某支付开票费。

共计163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04885364.6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额102390212.58元,并全部申报抵扣。

终审法院认为,贾富贵作为神华广利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让他人为神华广利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公司应缴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最终,法院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富贵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涉税法律案例分析(3篇)

涉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

公司自成立以来,业务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在2016年的一次税务稽查中,科技公司被查出存在重大涉税违法行为,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

本案例将针对科技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深入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事实1. 增值税违法行为根据税务机关调查,科技公司存在以下增值税违法行为:(1)虚构进项税额。

科技公司通过虚构购进原材料、设备等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

(2)少计销售收入。

科技公司对部分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存在偷税行为。

2. 企业所得税违法行为(1)少计收入。

科技公司对部分技术服务收入未申报纳税,存在偷税行为。

(2)多列成本费用。

科技公司通过虚构业务、虚列成本费用等方式,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三、案例分析1. 增值税违法行为分析(1)虚构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从事其他应税行为时开具的,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科技公司虚构购进原材料、设备等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2)少计销售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从事其他应税行为取得的销售额。

科技公司少计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2. 企业所得税违法行为分析(1)少计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总额。

科技公司对部分技术服务收入未申报纳税,存在偷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2)多列成本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情介绍]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卢某某,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人邵某。

被告人陈某。

上列被告人均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2】2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邵某、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卢某某、被告人邵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某、陈某在担任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期间,为使公司少缴税款,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1年10月至11月,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钟某某(另案处理)为被告单位虚开上海某某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125,189元,税额为18,189.84元,上述发票被被告单位入账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2012年5月23日,被告人邵某、陈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单位补缴了税款。

以上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邵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钟某某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税收通用缴款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邵某、陈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被告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邵某、陈某行为均构成(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邵某、陈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系自首,且被告单位、被告人属犯罪情节较轻,对被告单位、被告人可免除处罚。

会计人员触犯法律的案例(3篇)

会计人员触犯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业务。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财务状况复杂。

张某某,女,35岁,大学本科毕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2010年起担任该公司会计。

张某某工作认真负责,曾获得公司多次表彰。

然而,在2019年,张某某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公司举报,后经调查,张某某确实存在违法行为。

二、违法事实1. 虚开发票张某某在担任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调查,自2016年起,张某某通过虚构业务、夸大业务量等手段,累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余份,涉及金额达2000余万元。

这些虚开的发票主要用于抵扣公司购进原材料、设备等成本,从而虚增公司利润。

2. 虚列支出张某某还涉嫌在财务报表中虚列支出。

她通过虚构项目、夸大支出金额等手段,将公司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与虚假支出相混淆,导致公司财务报表失真。

经调查,张某某虚列支出金额累计达500余万元。

3. 挪用公款张某某还涉嫌挪用公司公款。

她在担任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公款挪用于个人用途。

经调查,自2017年起,张某某累计挪用公司公款1000余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支付信用卡消费等个人开支。

三、法律依据及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张某某的行为涉嫌虚开发票罪、虚列支出罪、挪用资金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会计法律法规。

2019年,张某某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同时,法院责令张某某退赔虚开发票、虚列支出、挪用公款所涉及的全部款项。

四、案例分析1. 财务风险意识淡薄张某某作为一名会计人员,本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

然而,她却因自身道德败坏、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公司财务风险加大。

这一案例警示我们,会计人员必须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提高法律意识,切实履行职责。

关于税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关于税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名为“阳光科技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

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员工人数50人。

近年来,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其收入和利润也逐年增长。

然而,在2019年度的税务审计中,阳光科技有限公司被发现存在多项税务违法行为,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

案例分析:一、案件事实1. 增值税违法行为:- 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度销售软件产品时,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仅向客户开具普通发票。

- 公司部分软件产品销售记录缺失,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材料。

2. 企业所得税违法行为:- 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按规定扣除成本费用,虚列支出。

- 公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未如实披露关联交易,导致少缴税款。

3. 其他违法行为:- 公司未按规定设置账簿,财务凭证不规范。

- 公司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申报,存在漏报、迟报等情况。

二、法律法规依据1. 增值税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 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三、案例分析1. 增值税违法行为分析:- 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保障增值税链条各环节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未开具专用发票,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

2. 企业所得税违法行为分析:- 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按规定扣除成本费用,虚列支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公司虚列支出,少缴税款,损害了国家利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某设备租赁公司2017年6月份出租建筑设备的收入117万元(含税),当月不考虑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应纳增值税额
=117万元/1.17*17%=17万元。

提醒:
若是设备在出租时配备上操作人员,则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1%。

应纳增值税额=117万元/1.11*11%=11.60万元
案例2
某公司购买电视机2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万元,增值税0.51万元,若是这2台电视机用于员工宿舍看,则不得抵扣增值税。

提醒:
若是这2台电视机放在会议室用于开会经营而使用,则可以抵扣增值税。

案例3
企业购买皮卡车专门用于食堂买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由于该车辆专门用于福利,没法抵扣增值税。

提醒:
若是该车辆既用于食堂买菜、又用于运输货物等经营使用,则属于混用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增值税。

公司2016年底装修自有的办公房,房屋原值1000万元,发生装修费510万元(不含税),取得装修公司开具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相符,由于装修办公楼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一次性抵扣,必须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提醒:
若是装修费用达不到房产原值的50%的,其进项税额就可以一次性抵扣。

政策参考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