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管理等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6〕51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管理等工作的通知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管理等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6〕51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落实《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推进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改革,规范危险废物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处置行业监督管理,现就进一步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管理等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省市行政许可审批权限(一)省环保厅审批事项1.危险废物综合类经营许可审批事项。
2.利用废氯化汞触媒;再生、利用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收集、贮存或处置、利用废铅酸蓄电池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
3.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由环境保护部下放到省级环保部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
4.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事项。
5.油气开采产生的废弃钻井泥浆流动式处置项目,不再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各油气开采企业应严格依法落实废弃钻井泥浆的污染防治责任,环保部门应严格监管。
(二)市级环保部门审批事项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
2.收集、贮存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审批事项。
4.危险废物跨设区市转移审批事项。
二、规范行政许可审批行为(一)优化审批流程。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2•【字号】陕政办发〔2015〕106号•【施行日期】2015.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10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2日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督查方案〉(试行)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及“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
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9.17•【字号】陕环函[2013]826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陕环函〔2013〕826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为规范和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环境信息权益,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我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区)环保局应于每年3月1日前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辖区内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省环境保护厅将对各地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评价,评价情况作为对各市(区)环保局环境监管和减排监测体系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厅法规处、总量处、污防处、监测处、固管处,执法局、监测站、辐射站、固管中心、陕北督查中心,要按照厅直系统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责任分解表(见附件),做好本处室、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污染源信息公开工作,确定每项公开内容的具体公开形式,并确定专人,定期向厅网站报送本部门污染源监管信息。
并于每年2月1日前,将本处室本单位上一年度污染源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厅环境监测处。
三、宣教处做好厅网站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相关保障工作,开设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栏目,并做好各单位报送信息的上网工作。
四、请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落实厅直系统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责任分解表具体负责人,并于2013年9月27日前将人员名单报厅环境监测处。
联系人及电话:厅环境监测处:侯添电话:************网站联系人:薛文婷电话:************附件:厅直系统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责任分解表陕西省环境保护厅2013年9月17日陕西省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全面、客观、及时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排污企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引导公众更加积极地参与环境保护,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5〕6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5〕6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0日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水环境质量好坏,事关百姓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事关我省能否全面够格步入小康社会。
当前,我省面临水资源缺乏、时空分布不均、局部水污染严重、水循环利用不足等严峻形势,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全力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质目标需求和水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系列部署要求,突出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以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南防北控、中部提升、节水循环、优化空间、底线保障”原则,充分发挥法制规范、市场调节、科技支撑、标准导向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水、系统治水、创新治水、全民治水,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让三秦大地水更清,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持久动力。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受到严格控制。
到203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渭河水生态系统功能全面恢复。
主要指标:--控制指标:到2020年,汉江、丹江、嘉陵江等长江流域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
关于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11]115号)
![关于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11]1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215bbfcca1c7aa00b52acb2d.png)
关于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关于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11]115[2011]115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1]115号关于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171次常务会议精神和温家宝总理、李克强副总理近期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我部将重金属、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防治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环保工作的重点任务,并于2011年9月1日、9月15日两次召开视频会议,动员部署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按照“出重拳、用重典”的总体要求,对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实行最严格的环境监管,有效遏止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高发态势。
现将《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两次视频会议精神,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合理配置资源、注重质量控制、强化审查监督,统筹安排好两项执法检查,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请各省级环保部门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检查方案及联系人(电话、传真、移动电话),12月31日前将检查结果分别报送我部。
联系人:环境监察局张辉钊赵志勇联系电话:(010)6655644566556473传真:(010)66556444电子邮箱:jcjc@附件:1.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2.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主题词:环保化学品危险废物检查通知附件一: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督促企业整治环境污染隐患、建立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台账和信息档案、制定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多发态势,确保环境安全。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2]126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2]1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b76365d4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4d.png)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2〕126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2010年,环保部印发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我省2011年制订了《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陕环发〔2011〕88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修订、培训和演练等行为进行了规范,对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操作性,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新形势下,为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各单位务必与时俱进,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管理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应急预案编制的组织领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依据,是加强责任主体风险防控的重要手段。
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办法》,明确预案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
要有重点的对本地区环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急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和指导。
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指导下级环保部门和本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及时编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有章可循、有案可依。
二、认真按要求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环保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要按《办法》的有关要求编制,做到“要素齐全、重点突出、上下配套、左右衔接、实在管用”。
编制单位要全面分析、评估本单位的环境风险源状况、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和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同时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意见,组织人力自行编写。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1.05•【字号】陕环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陕环发〔2011〕1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厅各处室、各直属单位:《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2010年12月28日厅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环保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订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核事故的应急响应按照《陕西省核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陕西省范围内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2)跨设区市以上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3)超出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4)其他需要由省环保厅直接处理的环境污染事故或事件。
1.3 工作原则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属地为主,先期处置、依靠科技,分类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动员的工作原则。
1.4 事件分级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8.15•【字号】陕环发[2012]83号•【施行日期】201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环发〔2012〕83号)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境保护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进一步加快全省化工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园区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现将《陕西省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与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8月15日陕西省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深入实施“三个转化”战略指导下,我省多个能源化工重点工业园区逐步形成规模,一大批能源化工重大项目布局建设,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新亮点。
但是,全省化工园区普遍存在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环境风险隐患突出、园区环境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影响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
为深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精神,推进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加快化工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严格落实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健全园区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监管、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按照循环经济理念,积极构建化工园区循环经济产业链,形成规划科学、准入严格、配套健全、监管到位的园区管理体系。
二、实施范围全省境内经各级人民政府或经济发展部门审批确立的化工园区,包括石化化工、煤化工等化工产业集中的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专业化工园区和化工生产单位集中区(全省重点化工园区名单附后)。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5.06•【字号】陕环发[2011]52号•【施行日期】201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环发〔2011〕52号)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卫生局: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做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监管与处置利用工作,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加大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利用处置行为,环境保护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针对“十二五”期间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从环境信息建设、企业规范化管理、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医疗废物处置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和目标任务。
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不断加大全省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环境监管力度,现将《陕西省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市(区)将本地贯彻落实方案于6月10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厅和省卫生厅。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陕西省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基础建设,努力提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监管能力,确保环境安全,现就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危险废物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为抓手,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为监管重点,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为根本,按照《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并通过行政、经济、技术等措施严抓细管,保障危险废物环境安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2.07•【文号】环发[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3]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有关要求,构建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化学品环境管理,我部组织编制了《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全面加强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附件: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环境保护部2013年2月7日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环境保护部2013年1月)前言我国现有生产使用记录的化学物质4万多种,其中3千余种已列入当前《危险化学品名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
具有急性或者慢性毒性、生物蓄积性、不易降解性、致癌致畸致突变性等危害的化学品,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危害严重,数十种已被相关化学品国际公约列为严格限制和需要逐步淘汰的物质。
同时,尚有大量化学物质的危害特性还未明确和掌握。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量持续增加,化学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使用、回收和废物处置等多个环节的环境风险日益加大。
化学品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违法排污等原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频繁发生,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等引起的环境损害与人体健康问题日益显现,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形势日趋严峻。
我国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较为薄弱,法规制度、监督监管、基础能力尚不能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和防控水平亟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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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环发[2011]89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1.10.12
【实施日期】2011.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环发〔2011〕89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
为全面防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积极有效地保障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现就做好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
近年来,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贮存、运输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对环境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同时,随着能源、化工、医药等产业的迅猛发展,危险化学品潜在的环境风险也在不断增大。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
防治的重要性,将危险化学品的环境管理提上议事日程,由主要领导挂帅,指定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抓紧做好。
在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过程中,要重点强化企业的环境主体责任,提高企业的环境应急救援能力,不断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努力建立环境安全的长效机制,确保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
二、把住源头,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涉及危险化学品新建、改(扩)建设项目,必须对其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物处置的各个环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凡选址不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场地不符合环境安全防护距离、生产或使用未经环境管理登记的化学品、不具备特征化学污染物排放监测能力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律不予审批。
同时,要开展区域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