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PPT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解读PPT课件

14
.
应急医学检查
•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
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 不适症状的;
• (二)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
52 硫酸二甲酯
45 46
质问二氰,未题甲及列:职基腈入业《甲类病职酰化危业害胺合健因物康素监目护录技中术5有规3且范对》人有中体详机有细明磷列确杀出毒的虫性5作剂7用类化的化学学职业物
47甲二酚酚病,墨酚危、、如、(害丙铺邻对酚因酮路苯苯类素、用二二,化三的酚 酚但氯沥合、等有甲 青物些烷 、间参如企、 喷苯照业三 涂普用氯55遍的乙45存树烷脂、在类乙的氨拟物醇却基除质、未、氯纳甲虫接乙入酸 菊触醇职酯 酯钡以业及及健类 类其印康化刷监合用护物的范、油围
4
.
二. 需要职业健康监护的因素界定
强制性: (1)该因素有确定的慢性毒性作用,能引起慢性职业病 或慢性健康损害; (2)有确定的致癌性; (3)有明确的急性毒性, 有明确职业禁忌症.
推荐性: (1)对人的慢性毒性\健康损害\致癌性尚不肯定. (2)有动物试验和流行病学证据 (3)有可靠的监护方法.
8
.
特殊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1 电工作业 2 高处作业 3 压力容器作业 4 结核病防治工作 5 艾滋病防治工作 6 肝炎防治工作 7 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 8 视屏作业 9 高原作业 10 航空作业
9
.
四、职业健康监护种类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
•(1).上岗(前)健康检查。 •(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一般周期为1年)。 •(3). 离岗时健康检查 •(4). 应急医学检查 •(5).离岗后的随访医学检查(不是所有离岗后都需
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及典型案例分析(精品).pptx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 价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管理制度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 与报告制度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 程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 与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的内容
德
申报要求(1)及时申报(2)如实申报
(3)不能瞒报、漏报(4)要备案(5) 要及时变更
申报方式(1)互联网申报(2)纸质申报
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的内容
申报流程
进入互联网站
中国安全科 学研究院主页
作业场所职业危 申报管理系统
点击注册
安监局备案
打印申报表 并领取回执
安监部门 审查
填写申报表 并上报
登陆进入 申报页面
返回作业场所职业 危申报管理系统
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的内容
安监总局第48号令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2015年3月21日)
(六)切实保障职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执法 监督,督促企业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 生保护标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提供 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 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加强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 害。
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的内容
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安 监总局 第47号 令《工 作场所 职业卫 生监督 管理规 定》用 人单位 应制定 13项职 业卫生 管理制
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七条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七条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一)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为了保障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权益,维护国家劳动安全生产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权益,充分发挥职业健康监护监督在预防职业病方面的作用,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等组织或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活动及相关行政管理等。
第三条职业健康监护监督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和职业健康危害程度所采取的措施及实施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的职业健康危害程度,对从业人员实施职业健康监护,并且按照国家的要求编制职业健康监护方案。
第四条职业健康监护方案是用人单位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
职业健康监护方案的编制应考虑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中潜在的职业健康危害因素和风险,制定出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职业健康监护方案,防范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将该报告提供给职业健康监护服务机构。
第六条职业健康监护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规定,提供完善、专业、严格的职业健康监护服务,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规定,加强对职业健康监护机构的监督检查,推动公司等用人单位切实履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具体的职业健康监护服务标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劳动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在职业健康监护服务领域内制定,经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二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体检、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情况、职业病初发症状、职业病诊断及治疗情况等职业健康监护信息。
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要求PPT课件

-
14
2、群体性:指接受监护的对象不是单一的、孤立的个体,而 且有着整体联系的群体,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群,进行健康评价或 作出疾病诊断。这种群体性表现在:一是涉及的人员多,二是涉及 面广。健康检查工作涉及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类型,在地域分布上, 遍及城乡。三是结构复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来人员,所接 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复杂,有时同一作业环境有2种以上职业病危害 因素,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又有不同的禁忌症。四是涉及内容复 杂,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几乎涉及临床医学各个学科,同时还必须 进行一些特殊的医学检查,需要临床医学多学科的结合
-
9
3、用人单位应保证从事职业病危害因 素作业的劳动者能按时参加安排的职业健 康检查,劳动者接受健康检查的时间应视 为正常出勤。
4、用人单位应安排即将从事接触职业 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健 康检查,但应保证其就业机会的公正性。
5、用人单位应根据企业文化理念和企 业经营情况,鼓励制订比本规范更高的健 康监护实施细则,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特别是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职业健康监护 基本要求
六安市卫生监督局 徐沛东
-
1
一、基本概念
职业健康监护:
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
与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地 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 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采取干预措施,保 护劳动者健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第49 号令规定:
-
7
-
8
(二)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THANKS
感谢观看
被处罚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 处罚决定,如缴纳罚款、停止违法行为等 。
若被处罚的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 处罚决定,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 制执行。
05 附则
实施时间及效力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
本办法生效后,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国家将依法予以处罚。
解释权及修订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所有。
03
职业禁忌症
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不宜从事特定作业岗位的疾病或状
态。
02 职业健康监护监 督管理体制
监管机构和职责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01
制定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指导全国职业健康监护监督
管理工作。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02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
用人单位应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明确监护对象、监护周期、 监护内容等。
依法实施监护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对劳动者实施职 业健康监护。
保障劳动者权益
用人单位应确保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如提供合适 的医疗保健服务和必要的心理关爱等。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和管理
档案内容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 案,并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 往病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 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等内
用人单位未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和实施机构
警告
罚款
用人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时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其发出 警告,提醒其遵守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概述•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的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的措施•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的改进与发展01概述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的部门规章。
定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宗旨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
宗旨定义与宗旨该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及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
适用范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管理部门0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的规定职业卫生调查与评价用人单位应当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前,对作业现场进行详细的职业卫生调查与评价,全面了解作业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现状,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评价机构的选择用人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评价结果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监督。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原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工程防护设施设计,确保防护设施的布局、设计、选材、安装等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防护设施的验收用人单位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严格的验收,确保防护设施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
工程防护设施设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确保设施的质量和性能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管培训课件
治理 ,并 处5-
36条 第2款
76条 (七 )项
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 30万
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
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
危害的作业。
33条
52条 (七 )项
12条
29条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
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
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
未如实提供体检所 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
七、职业健康检查的种类和特点 (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1、目的 发现有无职业禁忌症,进行合理的劳动 分工 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 康档案
2、特点
强制性 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
3、对象
新录用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 员
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该人员同时 应做离岗前的体检)
四乙基铅引起的急性中毒、氧化锌引起的金 属烟雾热二年体检一次;
汞、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的一年体检一 次,不超标的二年体检一次。
毒物名称 铅及其化合物
四乙基铅
汞及其无机化 合物
锰及其无机化 合物
镉及其无机化 合物
铬及其无机化 合物
氧化锌 二硫化碳 四氯化碳
甲醇
体检周期 1次/年 1次/2年(推) 超标:1次/1年 不超标:1次/2年
工艺,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
品对疑似职业病人的处置); 7、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 8、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 策服务.
三、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和范围
主要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 应急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五个方 面。
依据两个规范:《职业健康技术规范》( 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技术 规范》(GBZ235)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培训课件
第11页
七、职业健康监护种类和周期
职业健康监护分为上岗前检验、在岗期间定时 检验、离岗时检验、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 验五类。
1.上岗前检验 上岗前健康检验主要目标是发觉 有没有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人员 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健康检验均为强制性职业健 康检验,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以下人员 应进行上岗前健康检验:
淋巴结:头颈部和腋窝淋巴结是否有肿大、压痛及其活 动度;
甲状腺:大小及有没有结节和包块,如有肿大还应检验 有没有血管杂音。
(2)呼吸系统检验:胸廓外形、胸部叩诊和听诊、统计异 常呼吸音性质和部位。
(3)心血管系统检验:心脏大小、心尖搏动、心率、心律、 各瓣膜区心音及杂音、心包摩擦音。
(4)消化系统检验:腹部外形、肠蠕动、肝脾大小和硬度。
4、依据不一样职业病危害原因暴露和发病特点及剂量效应关系,应确定暴露人群或个体需要接收健康监护最低暴 露珠平,其主要依据是工作场全部害原因浓度或强度以及个 体累计暴露时间;
5.离岗后健康监护随访时间,主要依据个体累积暴露量 和职业病危害原因所致健康损害流行病学和临床特点决定。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培训课件
(2)职业史:包含起止时间、工作单位、车间(部门)、班 组、工种、接触职业病危害(危害原因名称,接触两种以上 应详细逐一填写)、接触时间、防护办法等。
(3)个人生活史:包含吸烟史、饮酒史、女工月经与生育 史。
(4)既往史:包含既往预防接种及传染病史、药品及其它 过敏史、过去健康情况及患病史、是否做过手术及输血史、 患职业病及外伤史等。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培训课件
第20页
5.试验室常规检验
(1)血常规:血红蛋白、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和分类、 血小板计数(如使用血细胞分析仪,则包含同时检测其它指 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用人单位的职责━职业健康检查
第五十八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 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 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六十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 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 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⒈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 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制 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经费。 ⒉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 负责,依法组织、开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 作。
一、用人单位的职责━职业健康检查
㈠选择医疗卫生机构 ⒈ 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 查工作。
学习、惯彻、落实好《办法》规定,对于加强 企业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预防和减少职业病 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定义
职业健康监护。是通过各种检查和分析,评价 职业性有害因素对接触者健康影响及其程度, 掌握职工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征象, 以便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有害因素所致 疾患的发生和发展。包括开展职业健康体检、 职业病诊疗、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定义
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 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 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 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 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 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作业 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一、用人单位的职责━明确责任
定义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指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建立 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 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 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定义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 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职业 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 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 病(《职业病防治法》)。
一、用人单位的职责━职业健康检查
附:(《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 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 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 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 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一、用人单位的职责━职业健康检查
㈤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 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⒈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 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 的; ⒉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 中毒症状的。
一、用人单位的职责━职业健康检查
一、用人单位的职责━职业健康检查
㈢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 健康检查: ⒈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的劳动 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 ⒉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一、用人单位的职责━职业健康检查
㈣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 查项目。 ..\..\..\..\..\资料\其他相关资料\职业健康 检查项目及周期表.doc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前言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 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 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2012年4月 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第49号令公布了《用 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自2012 年6月1日起施行。 该部部门规章共分总则、用人单位的职责、监 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章三十二条。
㈦如实告知健康检查结果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 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 者。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用人单位的职责━职业健康检查
㈧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采取的措施: ⒈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 原工作岗位; ⒉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 者,进行妥善安置; ⒊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 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一、用人单位的职责━职业健康检查
⒋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⒌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 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 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一、用人单位的职责━职业健康检查
㈨报告 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或者两例以 上疑似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㈩检查费用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一、用人单位的职责━职业健康检查
㈡如实提供文件、资料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 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⒈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 花名册,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 份的真实性; ⒊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㈥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⒈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 位的劳动者,应当在离岗前30日内进行离岗时 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 间的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⒉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 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的职责━职业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