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9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拟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类文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和有建议事项的报告(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文件)和市人民政府拟签订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拟制发的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总结报告、表彰奖惩和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
第三条市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坚持程序与实体审核并重;(四)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核相结合;(五)坚持高效便捷和权责统一。
第四条市政府行政文件由文件内容涉及的工作部门负责起草,文件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工作部门职能的,有关部门应当联合起草,并明确牵头起草部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标准化体系建设发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7―2022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标准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呼政办发[2017]26号【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5.01【实施日期】2017.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7-2022年)》的通知(呼政办发〔2017〕26号 2017年5月)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7-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规划内容,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呼和浩特市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7-2022年)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8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内政发〔2015〕141 号)精神,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内政办发﹝2016﹞163号)具体工作,推动标准化工作改革,加快建立健全标准化体系,提升我市标准化水平,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市委政府构建“五大体系”的工作任务,落实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要求,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完善标准化工作机制,优化健全标准化体系,强化标准实施与监督,夯实标准化技术基础,增强标准化服务能力,充分发挥“标准化+”效应,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需求引领。
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重大决策部署,合理规划标准化体系布局,科学确定发展重点领域,满足产业结构调整、关键技术升级、生态环境保护、保障改善民生等需求。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21•【字号】呼政办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目标任务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目标,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改进行政执法方式,优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确保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一)严格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按照《呼和浩特市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若干措施》(呼司通字〔2020〕63号)的要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1.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呼司通字〔2020〕40号)要求落实公示责任,规范事前公开、事中公示、事后公开,科学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流程图,将行政执法主体信息、人员信息、执法结果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载体向社会公布,除依照规定不予公开的法定情形之外,最大限度公开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案件事实、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2.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规定采取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运用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智能化一体平台、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纸质记载、音视频记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06•【字号】呼政办发〔2019 〕24号•【施行日期】201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呼政办发〔2019 〕2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6日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积极回应广大家长的呼声和诉求,优化学校服务和教育服务,努力办好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8〕98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对全市有需求的中小学生提供课后服务,缓解部分学生家长接孩子难问题;利用有效时间和空间,提高全市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提升人文、艺术和科学素养,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延伸社区教育功能,进一步提高教育服务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教育获得感。
二、工作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
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地区内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主体。
课后服务要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自愿参加原则。
课后服务工作要惠及每一个有需求的学生家庭,家长自愿选择。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1•【字号】呼政办发[2010]110号•【施行日期】2010.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呼政办发〔2010〕110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呼和浩特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呼和浩特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9〕47号)精神,设立呼和浩特市教育局,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工作职责。
(三)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民族教育倾斜,促进教育公平。
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深化课程改革和高中招生考试评价制度改革。
强化教育督导职责,加强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建立素质教育督导评估的长效机制,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调整优化学校和专业布局结构,努力提高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
积极推进体制创新,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五)坚持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的方针,切实加强民族学校的基础条件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学科研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民族教育质量。
(六)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组织、思想建设和稳定工作,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驻呼和浩特市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驻呼和浩特市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12•【字号】内政办发〔2017〕106号•【施行日期】201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驻呼和浩特市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0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驻呼和浩特市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驻呼和浩特市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驻呼和浩特市办事机构的管理,根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国管办〔2011〕318号)、《内蒙古自治区清理和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办法》(内政办发〔2015〕35号)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和民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在呼和浩特市设立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呼办事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驻呼办事机构管理坚持职责明确、运行规范、分级负责、务实有效、勤政为民、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驻呼办事机构要加快职能转变,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以政务联络、经济协作、信息传递等“双向服务”为方针,发挥好自身价值和作用。
第五条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和民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可以设立驻呼办事机构。
第六条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和民族自治旗人民政府设立驻呼办事机构须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经审批同意设立的驻呼办事机构须在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备案。
已经获批设立并在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备案的驻呼办事机构,不需要重新报批备案。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30日呼和浩特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51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推动首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问题导向。
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坚持高效便民。
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事项为重点,优化办事流程,完善便民服务措施,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坚持协同推进。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的暂行规定-呼政规字[1990]159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的暂行规定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的暂行规定(呼政规字[1990]159号一九九0年七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效率,保证质量,维护政令统一,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度程序暂行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法规性文件的起草送审程序及颁发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属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为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加强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在职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本行政区域内普遍适用,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和约束力,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第五条草拟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二)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体现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
第二章起草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在与法律、法规、上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相抵触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和要求,制定下列规范性文件:(一)为保证法律、法规、上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制定的实施细则、实施办法:(二)根据全市经济建设、法制建设和行政客理的需要,制定的规定、办法等;(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的其它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外经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工作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外经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工作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03•【字号】内政办发[2000]78号•【施行日期】2000.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外经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工作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00〕78号2000年7月3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外经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自治区外经贸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一日)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区上下解放思想,抓住机遇,同心协力,密切配合,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发展具有我区特色的对外贸易,加强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合作工作,努力把我区建设成为我国向北开放的前沿阵地。
为了推动《意见》的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结合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千方百计扩大外贸出口(一)积极培育出口创汇新的增长点。
第一产业要大力发展高效特色农牧业和绿色食品出口;第二产业要重点发展绿色食品加工业、稀土、生物工程等新兴高科技产业的产品出口;第三产业要重点发展旅游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
(二)提高出口商品质量,增强竞争力。
大力引进国外高新技术,嫁接改造我区传统产业,提高产业和产品的科技含量,实现产业优化升级,使现有名牌产品上档次、上规模,继续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力,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创汇。
(三)重视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建设。
自治区外经贸厅要配合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建设计划,纳入“十五”规划。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27•【字号】呼政办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规章的适用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呼政办发〔2015〕1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六条“制定机关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集中清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在2013年全面清理后列入继续有效目录和修改后重新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3年清理后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规范性文件清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原则,按照继续有效、废止、失效、拟修改分别进行。
(一)内容合法适当且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继续有效。
(二)主要内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或者作为主要依据的上位法废止,或者与同位阶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含有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等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予以废止。
(三)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及其他不具备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由所属人民政府或者工作部门重新制定发布。
(四)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国务院、自治区以及市人民政府历次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五)适用期已过,或者工作任务已完成及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作为主要依据的上位法已经宣布失效的,应当宣布失效。
(六)名称冠以“暂行”、“试行”施行已满两年的,应当宣布失效;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由制定机关重新修改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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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外国语言文
字的通知
【法规类别】语言文字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呼政办字[2017]19号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
【实施日期】2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通知
(呼政办字〔2017〕1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今年将迎来自治区成立七十周年和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自治区及我市的各项对外友好交流活动将集中开展,世界各国友人也将前来我市参观访问并洽谈业务合作。
但目前我市部分道路名牌、交通标识、旅游景点等公共设施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宣传材料在外文翻译和使用方面存在一定的拼写、语法错误。
进一步规范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对于树立我市良好对外形象、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近期,全市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对其所涉及的外国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有计划、有
步骤地开展整改工作,彻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