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翔民法讲义-合同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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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针司考】民法张翔攻略精炼版讲义

【指南针司考】民法张翔攻略精炼版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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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民事权利
一、背景知识
1、以民法分则的立法体系为标准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名称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
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物权
民事权利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债权(合同债权、侵权债权、无因管理债权、不当得利债权)
第六编 家事法........................................................................................................................................165
第一章 婚姻法................................................................................................................................165
第三编 债与合同法..................................................................................................................................61
第一章 债法总论............................................................................................................................. 61
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 15 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义务群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义务群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义务群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义务群。

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在合同法中,根据义务产生的基础及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可以将合同法上的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及不真正义务四类,他们共同构成了合同法上的义务群。

(1)主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目的的义务。

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交付价款的义务,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都是买卖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

对主给付义务明确几点:A.主给付义务是依据合同必备的和固有的义务,直接决定合同的性质。

B.当事人违反主给付义务时,非违约方可以要求其承担实际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C.迟延履行合同主给付义务时,经当事人催告仍未履行的,即可解除合同。

(2)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合同性质,补助主给付义务,确保债权人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

如合同法第136条规定的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即属于从给付义务。

另外买卖合同中非特殊标的物的包装、租赁合同一般的装修义务都可以看作从给付义务。

对从给付义务明确几点:A.迟延履行从给付义务的,不得当然解除合同。

必须达到《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方享有解除权。

这是其与主给付义务在具体责任形式中的最大区别。

B.当事人违反从给付义务时,非违约方可以要求其承担实际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42条、第60条、第92条规定的内容均是对附随义务的规定。

对附随义务明确几点:A.附随义务是法定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

如果双方明确将保密义务等约定在合同内容中,则不属于附随义务,而转化为其他合同义务。

讲义——民法(张翔)

讲义——民法(张翔)

目录第一讲人格侵权及其责任 (2)第二讲民事行为的成立、生效及其扩展 (4)第三讲民事行为效力瑕疵的原因与主观判断方法 (5)第四讲物权变动的基本问题 (8)第五讲观念交付与留置权 (11)第六讲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12)第七讲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的基本考点与展开 (13)第八讲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 (16)第九讲无权代理 (18)第十讲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 (20)2011年指南针司考应试导读讲义——民法张翔第一讲人格侵权及其责任一、人格权之间的鉴别(一)肖像权与版权(著作权)、“隐私权”1、一份肖像,两项权利【2010-22】某“二人转”明星请某摄影爱好者为其拍摄个人写真,摄影爱好者未经该明星同意将其照片卖给崇拜该明星的广告商,广告商未经该明星、摄影爱好者同意将该明星照片刊印在广告单上。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照片的著作权属于该明星,但由摄影爱好者行使B.广告商侵犯了该明星的肖像权C.广告商侵犯了该明星的名誉权D.摄影爱好者卖照片给广告商,不构成侵权2、肖像权与隐私权【2004—62.】某影楼与甲约定:“影楼为甲免费拍写真集,甲允许影楼使用其中一张照片作为影楼的橱窗广告。

”后甲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在一种性药品广告上。

经查,制药公司是从该影楼花500元买到该照片的。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某影楼侵害了甲的肖像权B.某影楼享有甲写真照片的版权C.某影楼的行为构成违约D.制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甲的隐私权【2005-19】甲为摄影家乙充当模特,双方未对照片的发表和使用作出约定。

后乙将甲的裸体照片以人体艺术照的形式出版发行,致使甲受到亲朋好友的指责。

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乙发表照片侵犯了甲的隐私权B.乙发表照片已取得甲的默示同意,不构成侵权C.甲是照片的合作作者,乙发表照片应向其支付报酬D.乙是照片的著作权人,出版发行该照片是合法行使著作权的行为(二)名誉、隐私、姓名1、姓名侵权的界定【2009-24】朴某系知名美容专家。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核心讲义-合同法【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核心讲义-合同法【圣才出品】

合同法第八章合同的订立一、合同形式民事合同中,当事人的合意表示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默示包括行为和沉默。

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明示形式,一般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需要采取书面形式的除外。

2.书面形式(1)书面形式作为合同形式具有固定性、再现性,因此比较正式的合同一般要求采取该形式,如建设工程合同等。

(2)书面形式可以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前者主要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后者主要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以及核准登记形式等。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3.行为形式行为形式是指当事人不直接用口头或书面方式而是通过实施某种积极行为来与他人订立合同。

4.沉默(1)沉默是指当事人既不用语言,也不用行动,而是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来进行意思表示。

(2)沉默只有当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先有约定时,才可认定其表达了一定的意思,具有一定的法律后果。

理解小贴士:根据《合同法》第171条的规定,试用买卖中试用期届满,买受人的沉默视为购买;甲乙约定,甲向乙发出供货要约后,乙在1个月内不回复,视为接受。

二、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即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对其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

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哪些条款,往往影响合同的成立或履行。

1.基本条款基本条款代表合同的最完备内容,最有利于权利义务实现和纠纷解决。

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合同的基本条款有8项,分别为:(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法总则授课讲义(1-4章)

合同法总则授课讲义(1-4章)

合同法总则授课讲义【1-4 章】【全部讲义对应课件页码-政法大学内部资料】课件 P2-P3《合同法》是民法最重要的一部特别法,与民法尤其是债法的基本理论联系极为紧密。

《合同法》本质上规范的是合同之债,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总论规定的是合同的一般原理,包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分论规定的是有名合同,即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十几个合同的具体规定。

课件 P4合同的定义:合同也称为契约,其本质是一种合意或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5 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 2 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行为,它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

这是它与其它法律事实在性质上的不同之处。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由于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生效要件、无效和撤销等,均可适用于合同。

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协议。

合同关系是民法中最具典型意义的平等关系,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地位一律平等,自愿协商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是合同关系的灵魂,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第三人也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合同当事人。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民事主体订立合同,是为了追求预期的目的,即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从而具体地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司法考试图书资料-厚大法考民法基础先修讲义(上)-张翔

司法考试图书资料-厚大法考民法基础先修讲义(上)-张翔

2018赛季厚大法考民法先修作者:厚大民法独家授课老师张翔微博:@张翔民法第一部分民法理论卷 (1)一、从合著到独著..............................................................................................................1-2二、取消了“背景知识”与“司法考试考察点”的分割.............................................2-3.三、增加了一系列新的内容..............................................................................................3-5第二部真题卷 (5)1.真题卷...............................................................................................................................5-6一、民法理论卷一、从合著到独著1、合著的优势(1)在一本书中,放置每个人的“精华部分”:(2)读者可以在在一本书中——领会两个人的思路。

2、不足之处:衔接问题(1)教师对于知识的“体系性讲述”——都有自己的独特步骤——具有个性:【例1】①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死者没有权利能力——受不受保护?——“两种情形、两种顺序”:●两种情形:侵害致死;死后侵害●两种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性质:基于自己的权利索赔——赔偿金不是遗产②死者近亲属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两种情形第一,自己的——“两种情形、两种顺序”第二,继承来的——条件:●侵害发生后,人并未死亡——与“两种情形、两种顺序”相区分●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直接继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条件继承(书面同意赔偿;起诉)●性质:基于继承死者的请求权索赔——赔偿金是遗产没有讲到“两种情形、两种顺位”,直接讲“自己的、继承的”,就会出现知识漏洞。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合同法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合同法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一、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在一期限内,一方移转特定物于他方使用或收益,他方给付租金并于期限届满时返还租赁物的合同。

1.租赁合同的特征(1)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2)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3)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4)租赁合同为非永续性合同。

2.租赁合同的形式和租赁期限(1)形式①租期6个月以下的为不要式;②租期6个月以上的为要式,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

(2)期限①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②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3.不定期租赁(1)不定期租赁的三种情形①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③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不定期租赁当事人的随时解除权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4.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出租人的义务①交付出租物;②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③修缮租赁物义务;④对租赁物的瑕疵承担担保义务。

a.当租赁物有瑕疵或存在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使用收益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因此所受损失,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承租人订约时明知有瑕疵的除外。

b.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c.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⑤出卖租赁物通知承租人义务。

(2)承租人的义务①支付租金。

《合同法》第226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合同法 第十四章 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合同法  第十四章 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

第十四章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一、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按照约定的运输方式,在运达期限内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约定地点,货物托运人或旅客支付运价的合同,又称运送合同。

1.运输合同的特征(1)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2)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3)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送行为;(4)特定运输的强制缔约性。

《合同法》第289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2.客运合同(1)客运合同的成立①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

②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客运合同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成立时间,如乘坐公交车的,在乘客登上公交车时,客运合同成立。

(2)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①客运合同中旅客的义务。

a.持有效客票承运。

b.限量携带行李。

c.不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物品。

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②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a.告知义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理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b.按约定运输旅客义务。

《合同法》第299条,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

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第300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c.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3)客运合同的变更和解除①因旅客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或解除。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

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②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的变更或解除。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

(4)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赔偿责任①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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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翔民法讲义-合同法部分第二部分合同法第一章合同的订立一、要约(一)要约与要约邀请1、要约的要件:特定人作出——关于相对人的特定性问题(自动售货机、标价陈列)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内容是否明确、具体3、法定的要约邀请形式——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要约规定的)商业广告【合同法15】4、关于商业广告:, 一般商业广告:内容明确、具体,视为要约, 商品房广告:若对房屋和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3】【2008-54】喜好网球和游泳的赵某从宏大公司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交房时发现购房时宏大公司售楼部所展示的该小区模型中的网球场和游泳池并不存在。

经查~该小区设计中并无网球场和游泳池。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赵某有权要求退房B(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承担缔约过错责任C(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D(赵某如不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二)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要约的生效:【合同法16,到达主义——不同于“发信主义”,也不同于“了解主义”】2、要约的撤回意义:阻止要约生效条件:先到或同时到达。

【合同法17】3、要约的撤销意义:消灭要约的效力限制: a.承诺作出;b.明示不得撤销;c.规定承诺期限;d.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作了准备履约工作。

【合同法18、19】4、区分方法——先到(同时)为撤回;后到为撤销二、承诺(一)承诺的构成要件1、由“受要约人”做出——, 通知承诺(到达主义), 履约承诺(做出主义)履约承诺的条件:a.交易习惯(解释:行业习惯、特定当事人的习惯)b.要约明示允许2、承诺期间, 要约未确定的——非对话方式,合理期间——对话方式,即时承诺【合同法23】3、承诺迟到【合同法28、29】, 迟发迟到:新要约, 早发迟到:有效承诺——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以“承诺超过期限”为由)4、承诺变更, 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合同法30】, 非实质性变更:有效承诺,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例外1: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例外2: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合同法31】 (二)承诺的效力1、承诺的生效时间:(1)通知到达时间【合同法26】——可能“撤回”【合同法27】(2)行为作出时间【合同法26】——不可能“撤回”2、特殊的合同成立、生效时间(1)诺成、不要式合同:合意达成(承诺生效)(2)实践性合同——标的交付时间(3)要式合同(约定书面合同、确认书 ;法定书面形式)——合同书、确认书的订立之日,合同生效【合同法32、33】。

——异时签字盖章,最后完成的时间——合意后,实际履行、受领的,视为合同成立。

【合同法36、37】【2005,11.】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

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

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

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

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B.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C.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三、格式条款合同的规制——“格式条款合同”的辨认(一)内容规则——无效的免责条款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40】2、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减轻、免除其责任的,无效。

【消法24】【2007,19】飞跃公司开发某杀毒软件~在安装程序中作了"本软件可能存在风险~继续安装视为同意自己承担一切风险"的声明。

黄某购买正版软件~安装时同意了该声明。

该软件误将操作系统视为病毒而删除~导致黄某电脑瘫痪并丢失其所有的文件。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黄某同意飞跃公司的免责声明~可免除飞跃公司的赔偿责任B(黄某有权要求飞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黄某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双倍赔偿D(黄某可同时提起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二)订立规则——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义务【合同法39】(1)说明义务:应对方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2)提请注意义务:A、内容: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B、“合理方式”的标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C、举证责任: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法意见(二)6】D、违背说明、提示义务的后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提示和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合同法意见(二)9】(三)解释规则(1)通常理解的解释(2)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3)非格式条款优先的解释第二章合同内容的确定一、合同的解释原则【合同法125】, 文义解释(要点:以“文义”为原则;能察明当事人“意思”与文义表示不符的,以意思为据) , 体系解释(整体解释)(要点:上下文解释), 目的解释, 习惯、惯例解释——注意:关于习惯、惯例的要求【合同法意见(二)7】1、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2、在交易行为地或者特定领域、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3、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4、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005,54】 2003年甲向乙借款3000元~借据中有“借期一年~明年十月十五前还款”字样~落款时间为“癸未年九月二十日”。

后来二人就还款期限问题发生争执~法院查明“癸未年九月二十日”即公元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五日~故认定还款期限为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五日。

法院运用了哪几种合同解释规则, A.文义解释 B.整体解释 C.目的解释 D.习惯解释二、合同解释的制度规则, 确定合同内容的两个层次【合同法61,62】当事人意思【合同约定——补充协商——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法律推定(一)价格推定【合同法62、63】市场价格政府定价(指导价)价格确定订立合同时;履行地规定期内价格变化正常风险按照交付时的价格执行按照不利价格执行期外价格变化正常风险卖方违约,就低价买方违约,就高价(二)履行地点的推定不动产:所在地货币:上门送钱其他标的:上门提货【合同法62】引申: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合同法141】【2000卷三58、】A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10吨~乙厂支付货款3万元。

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 A、付款地点为A市 B、交货地点为A市C、付款地点在B市D、交货地点在B市(三)履行方式、费用的推定1、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合同法62,2,5】2、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合同法62,2,6】(四)履行期限的推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合同法62,2,4】(五)合同签订地的确定1、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2、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合同法意见(二)4】【2010-11.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

关于该合同签订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地B.乙地C.丙地D.丁地三、合同内容确定的效力【合同法意见(二)1】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三章债的移转一、债权让与(一)债权让与的要件1、让与人与第三人达成债权让与合同2、通知债务人总结:“两条线”——债权人是谁——债权发生转移了没有——以让与合同的效力为准——债务人向谁履行,以通知事实为准(二)债权让与的后果1、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移转予受让人,受让人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

——“从权利”随之转移,但是“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除外。

【合同法81】 2、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1)抗辩延续【合同法82】因抗辩权发生争议,债权人列为“诉讼第三人”【合同法解释(一)27】(2)抵销权延续【合同法8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要点:1、法定抵销条件;2、通知;3、对“受让人”抵销【2004(二)55.】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2000年9月20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万元货款。

甲公司在同年9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

同年9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24日生效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C.乙公司于9月24日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D.丙公司可以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10-57】甲向乙借款300万元于2008年12月30日到期。

后乙从甲处购买价值50万元的货物~双方约定2009年1月1日付款。

2008年10月1日~乙将债权让与丙~并于同月15日通知甲。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2008年10月1日债权让与在乙丙之间生效B.2008年10月15日债权让与对甲生效C.2008年10月15日甲可向丙主张抵销50万元二、债务承担(一)债务承担的要件1、让与人(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合同法84】2、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合同法84】说明:合同成立,尚未表态——效力待定——债权人同意——自始有效——债务自始转移——债权人拒绝——自始无效——债务从未移转 3、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二)债务承担的后果1、转让人与承担人之间——债务移转于承担人——“从债务”随之转移,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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