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维修改造规定
特种设备重大修理改造规则

特种设备重大修理改造规则《特种设备重大修理改造规则》特种设备,大家可能听起来有点陌生,其实就是那些特殊的设备啦,像电梯、大型游乐设施、锅炉之类的。
这些设备要是出了问题,那可不得了,所以重大修理改造就得有严格的规则。
一、修理改造前的申报要对特种设备进行重大修理改造,可不是你想干就能干的。
必须向相关部门申报。
这就好比你要给房子来个大改造,得跟物业还有相关的管理部门说一声吧。
不报就私自进行重大修理改造?这可不行,这是被禁止的行为。
因为相关部门得知道你要怎么改,改了之后会不会有安全隐患,他们得审核,确保一切都是安全合规的。
二、修理改造的资质进行重大修理改造的单位得有资质。
不是随便一个街边的小作坊就能接这个活儿的。
没有资质的单位要是硬着头皮去做,这就是绝对不允许的。
那啥叫有资质呢?就是这个单位得经过专业的审核,有专业的技术人员、设备、流程等。
比如说,你要修电梯,那这个单位就得有懂电梯各种原理的工程师,有专门检测电梯零部件的设备,还有一套完整的维修流程记录等。
只有这样的单位,才有可能把特种设备的重大修理改造做好,才能保证设备之后能安全运行。
三、修理改造中的规范在修理改造过程中,必须按照特定的标准来操作。
不能自己想怎么干就怎么干。
比如说,对于锅炉的修理改造,你不能随便换个不匹配的零件上去。
要使用符合规定的材料和零部件,这是肯定要做到的。
如果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就像给一个人换了个有毛病的心脏一样,可能会导致整个设备出现大问题。
而且,在修理改造过程中,每一个步骤都得有详细的记录。
这记录就像是设备的病历一样,以后要是出了问题,可以根据这个记录来查找原因。
要是不做记录,那就是不允许的,就好像医生看病不写病历一样,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四、修理改造后的检验重大修理改造完成之后,必须要经过严格的检验。
不检验就投入使用?那可太危险了,这是绝对禁止的。
检验就像是给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体检,看看它是不是真的被修好了,是不是达到了安全运行的标准。
特种设备采购、验收、安装、改造、使用、维修、报废等管理规定

福建经纬新纤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特种设备采购、验收、安装、改造、使用、维修、报废等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特种设备采购、验收、安装、改造、使用、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特种设备管理2.1特种设备的采购2.1.1凡属特种设备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采购计划,经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2.1.2采购部门负责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特种设备。
2.1.3选型、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强制性规定以及设计要求。
2.1.4采购的特种设备按有关规定,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2.1.5采购旧特种设备应当经定期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具有原使用单位的注销登记证明和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2.1.6采购进口特种设备应当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的境外制造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同类首台产品,应当由该产品的国内代理商报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2.1.7设备采购部门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2.2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2.2.1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2.2.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督促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办理施工告知手续,申报监督检验。
2.2.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配合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验收,并接收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移交的有关技术资料、出厂文件和监督检验证书,将其存入该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2.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2.3.1生产部应在用特种设备运行前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认真填写附表《特种设备日常使用及运行故障记录》。
2.3.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附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2024年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及调试制度(4篇)

2024年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及调试制度在选择进行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的合作单位时,采购部门应严格筛选具备相应资质的合法机构。
具体要求如下:一、使用科室与设备管理部门需向安装单位提供完整、准确的设备资料,并协助其办理设备安装、维修、改造的相关告知手续。
应监督并支持安装单位依法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监督检验或验收检验。
二、在特种设备改造过程中,所采用的设计文件与部件均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与标准。
三、特种设备的改造与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由获得____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四、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工程完成后,应立即组织现场验收,并办理设备交接手续。
向施工单位索取完整的竣工资料,并及时归档至相应的特种设备档案中。
五、若特种设备未依法进行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则不得接收该设备,亦不得将其投入使用。
六、对于经过改造并验收合格的设备,使用单位应在验收合格后的____日内,携带相关资料向原设备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024年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及调试制度(二)在选择采购合作单位时,相关部门务必确保所选择的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以承担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及改造工作。
以下是对相关内容的正式改写:1. 采购部门在开展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工作过程中,应严格筛选并优先选择具备相应资质认证的单位进行合作。
2. 使用科室及设备管理部门应主动向安装单位提供必要的设备资料,并协助对方完成设备安装、维修、改造的告知手续。
应积极督促并支持安装单位依法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监督检验或验收检验。
3. 特种设备改造所涉及的设计文件及部件,均须符合我国现行的国家规定和标准,确保设备改造的合规性。
4. 特种设备的改造及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由____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依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5.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工作完成后,应及时组织现场验收,并完成设备交接。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及调试制度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及调试制度一、概述特种设备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为了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需要,专门设计制造,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安装维护和检验证明的重要设备。
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及调试是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保障人员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及调试工作,提高设备运行效率和安全性,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类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及调试工作。
三、安装、维修改造及调试责任1. 设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及调试工作,按照相关流程和规范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2. 设备使用单位:负责向设备部门提供相关安装、维修改造及调试所需的技术参数和工作环境要求。
3. 设备制造单位:负责提供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及调试所需的相关技术支持。
四、安装、维修改造及调试流程1. 安装阶段(1)确认设备安装位置并进行相关准备工作。
(2)设备就位后,进行设备的固定和连接。
(3)连接好电气、气路等系统,进行相关调试工作。
(4)完成设备的安装工作,进行相关检查和验收。
2. 维修改造阶段(1)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和维护记录,对设备进行维修改造工作。
(2)对需要更换或修理的部件进行更换或修理。
(3)对设备进行相关调试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完成维修改造工作,进行相关检查和验收。
3. 调试阶段(1)对设备进行初步调试,调试设备各部分的工作状态。
(2)对设备进行运行试验,测试设备运行性能和安全性。
(3)根据调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和优化。
(4)完成调试工作,进行相关检查和验收。
五、安全注意事项1. 安装过程中,必须按照安装图纸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擅自改动或调整设备。
2. 维修改造过程中,必须确保设备处于停机状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 调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调试流程和相关规范进行操作,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
六、安装、维修改造及调试记录1. 安装记录(1)安装前的准备工作和安装过程记录。
特种设备维修改造报废制度

特种设备维修改造报废制度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维修、改造和报废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
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用的特种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二、维修管理
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记录维护保养情况。
2. 发现特种设备存在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由有资
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3. 维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维修作业。
三、改造管理
1. 对特种设备进行改造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 改造后的特种设备应重新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并取得相应的使用许可。
四、报废管理
1. 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法保证安全运
行的,应予以报废。
2. 报废的特种设备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
程序进行报废处理。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继续使用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五、监督检查
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并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
补充。
企业特种设备维修、改造和管理变更安全管理制度(2023年版)

企业特种设备维修、改造和管理变更安全管理制度(2023年版)为规范落实特种设备维修、改造和管理要求,防止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节约能源,保障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特种设备需要维修、改造的,应当委托具有特种设备维修、改造资质的单位进行。
二、对特种设备进行维修、改造,应当签订技术协议、安全协议。
三、特种设备维修、改造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当地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告知。
四、特种设备维修、改造由设备部: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全程参与过程控制。
特种设备在维修、改造过程中,应当形成必要的维修、改造监督检查记录。
五、特种设备改变安装位置的,移装后,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应当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整体移装的,应当进行自行检查。
拆卸后移装的,应当选择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安装。
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拆卸后移装需要进行检验的,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六、特种设备维修、改造完成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应当及时获取特种设备维修、改造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七、特种设备改造的,改造完成后,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申请变更登记所需资料包括:(一)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三)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四)其他所需文件。
八、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更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办理更名变更,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
九、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可靠性,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流程。
以下是常见的特种设备管理制度:1. 采购管理:- 制定采购流程和标准,明确采购程序和条件;- 确定采购计划和预算,明确采购方式和选型要求;- 进行供应商选择和评估,签订合同并跟踪履行;- 做好进口特种设备的登记、备案和报关手续。
2. 安装管理:- 根据设备安装要求,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安装,确保设备安装质量;- 进行设备验收和调试,确保设备达到安全使用标准;- 做好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可靠性。
3. 改造管理:- 制定设备改造计划,明确改造目标和内容;- 确保改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进行改造后的设备验收和鉴定,确保改造后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4. 维修管理:- 制定设备维修计划,明确维修周期和内容;- 建立设备维修档案,记录设备维修情况;- 进行设备定期检查和保养,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 做好设备故障处理和维修记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5. 使用管理:- 制定设备使用规范和操作流程,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做好设备的定期检测和试验,确保设备性能的完好;- 做好设备事故和故障的应急处理,保护人员安全。
6. 报废管理:- 制定设备报废标准,明确报废程序;- 进行设备报废申请和审批,确保报废合法合规;- 做好设备的报废登记和处理,确保设备报废后的安全处理。
以上是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根据不同类型的特种设备和实际情况可能有所差异。
在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2024年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推动工程特种设备领域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验收、运营、监督检验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程特种设备是指用于建筑工程、矿山工程、港口工程、农林牧渔水利工程和其他工程的特种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械、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引桥、危险化学品储罐等。
第四条工程特种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业技术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工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验收、运营、监督检验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许可。
第二章设计、制造、安装和改造管理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设计工程特种设备时应当遵循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和适用性。
第七条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制造资质,制造工程特种设备时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并经过强度、刚度、稳定性等方面的试验验证,保证设备的质量。
第八条安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安装资质,安装工程特种设备时应当遵循相关规范和标准,保证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和使用效果。
第九条改造工程特种设备时,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并经过相应的检验和鉴定,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符合性。
第三章维修和检验管理第十条维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维修资质,对工程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及时排除设备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工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实施定期检查制度,检验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对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和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设备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工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维修单位和检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基本信息、维修记录、检验记录等。
第四章验收和运营管理第十三条工程特种设备的验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验收结果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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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日期:2015—06—16 浏览次数:2137 字号:[大中小] 视力保护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不适用于本规则。
从事上述施工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也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3个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若干等级。
具体的分类分级方法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附件1)。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安装、改造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除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外,其他单位的资格许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管理;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或省级、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具体工作的实施.第五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和公布。
第二章资格许可条件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具体规定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七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申请改造资格的企业还应有满足其改造业务需要的厂房与场地。
第八条施工单位人员的素质与数量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了解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对承担相应施工的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全责。
授权代理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限等内容;(二)应任命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中的技术审核工作。
技术负责人应掌握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三)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拥有一批满足申请作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技术工人中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数量应达到相应要求.人员数量等具体规定见《基本条件》。
第九条应拥有满足申请施工需要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
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在法定计量检定合格的有效期内。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和申请施工类别的管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必须具有独立编制施工方案的能力,建立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中的土建、起重和脚手架架设等专项业务,可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委托给具备相应能力并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时,上述业务采用分承包形式完成的,施工单位的相应能力仅考核其控制分承包单位工作质量的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的施工业绩,应达到如下要求:(一)首次提出资格许可申请并获得《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取证后第一年度内的施工业绩应达到《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考核年度业绩要求》(附件3,以下简称《业绩要求》)的规定;(二)提出《许可证》复查换证申请的上1个年度的施工业绩应达到《业绩要求》的规定;(三)取得《许可证》后的施工业绩应达到《基本条件》的规定。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仅为承担经许可由本单位制造设备的施工而申请相关资格的,可不受上述业绩限制。
第三章资格许可程序第十二条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
第十三条申请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当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申请单位在注册地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如分支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单独申请相关资格;如分支机构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特种设备施工资格应向其“法人"注册地的受理机构一并申请,约请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评审机构评审,并与其“法人"相应资格的评审同期进行,评审结果应征求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
取得许可的,其“法人”的《许可证》上应注明该分支机构及许可的施工类别范围。
制造单位申请施工资格许可,可以与制造许可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别提出.与制造许可申请同时提出的,其许可条件评审应在制造许可评审时按照本规则规定一并进行。
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客运索道施工资格申请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后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受理受理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通知申请单位:1。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2。
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3。
提出本次申请前,两年内曾出现第二十九条中任意一种情况的单位;4。
处于对办理《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单位;5。
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评审工作的机构。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单位,做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评审(一)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后,可持以下材料,约请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评审机构进行许可条件评审:1.签署了受理申请意见的《申请书》;2。
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评审机构应向申请单位及时提供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
申请单位可在自我评定合格后,与评审机构协商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必须将现场评审时间通报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派1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到场,现场监督评审工作质量.(二)现场评审由评审机构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组由2名以上(包括2名)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一般为3~5人,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三)评审工作包括对施工单位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
评审情况应当详细记录,评审组现场评审结束时,应当出具填写了评审组评定意见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报告》(附件4,以下简称《评审报告》)初稿,向申请单位通报并请申请单位在场人员签字.(四)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组的评审记录和评定意见,经其负责人批准后,给出《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
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3种:1.具备条件符合所申请施工类别的各项条件和要求,可评为具备条件;2.基本具备条件基本符合所申请施工类别的条件和要求,在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认为最长6个月内经整改能达到要求的,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3。
不具备条件对不符合第1款或第2款规定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五)对评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6个月内,对不符合项目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提交原评审机构组织复评。
复评时仍不能达到具备条件规定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六)对经评审或复评提出不具备条件评审结论的,评审机构应当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受理机构。
(七)评审机构应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汇总《申请书》、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以及整改后复审时的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如果经复审时),报送受理机构。
已经取得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单位,对其另行申请《许可证》进行评审的重点是人员持证、设备、质量管理体系尤其是施工方案管理等条件。
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2日.第十六条审查发证受理机构接到评审记录和《评审报告》等鉴定评审材料后,应根据本规则规定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审查合格的,应核发《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评审机构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由于评审机构原因导致提供材料不全的,责成相应评审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整合程序或补齐材料后重新审查,并应当同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二)评审机构工作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不属实或不能达到本规则规定条件和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第十七条包含安装或改造资格的《许可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包括委托省局受理、审查的)。
仅有维修资格的《许可证》由省局发放,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作的证书,并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方法编号.省局应在每个季度的第1周内,将本局在本次报告前1个季度内发出证书的复印件,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受理机构应建立发证单位档案管理系统,保存《申请书》和必要的见证材料.评审机构应当保存许可条件评审的全部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公告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及其许可的施工范围,由发证部门公告。
第四章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第十九条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规划,受理机构提出,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并统一对外公布。
评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应专业国家级、省级的检验检测机构或在国家、省级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组织,有10年以上相应专业工作历史,具有法人资格;(二)不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等经营性活动;(三)至少配备5名专业配置合理的专职评审人员,评审人员的经历应与评审业务相适应;(四)建立并保持评审工作质量管理体系;(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通讯设备、档案保管存放条件;(六)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资料;(七)本地区有相当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家)的拟申请企业.第二十条评审人员由评审机构报送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考核,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掌握机电类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熟悉相关的管理、技术和产品的标准以及施工工艺流程;(二)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或者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有5年以上从事相关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或检验等相关工作经历;(三)有较好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作风正派;(五)受聘于相关的评审机构,不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等经营性活动,能够保守被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