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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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5.20•【字号】苏人保职〔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现将《苏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5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认定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四章激励机制第五章附则苏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集聚产业支撑人才,选拔造就一批具有高超技艺、精湛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技能人才,积极发挥高技能专家技术攻坚和技能革新的辐射带动作用,根据《姑苏高技能人才计划实施细则》及《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国际化引领产业高端化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以我市各行各业中具有绝招绝技的高技能专家为领办人,并配备一批青年技术骨干为助手,依托所在企业、行业、职业(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等载体领创建设,首席技师工作室从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工作室中择优产生。

工作室旨在发挥高技能专家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面向企业、行业职工及相关人员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将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加以推广。

第三条“首席技师工作室”申报对象仅限企业。

工作室名称统一格式为“苏州市+高技能专家姓名+职业(工种)+技能大师工作室(首席技师工作室)”。

第四条《姑苏乡土人才培养集聚行动计划》中涉及的相关工作室认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认定第五条工作室申报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自主申报、逐级推荐、集中评审的办法,优先在我市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中遴选。

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苏办发[2003]68号

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苏办发[2003]68号

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正文:---------------------------------------------------------------------------------------------------------------------------------------------------- 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苏办发[2003]6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36号),设立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下简称“人才资金”)。

为管理使用好人才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资金的筹措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同时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三条人才资金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主要用于人才开发的培养、引进、奖励及人才资源开发的研究等方面。

第四条人才资金的使用范围:(一)资助国家公务员四类培训;(二)资助高素质党政领导人才、高绩效经营管理人才和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三)资助高层次人才引进;(四)用于“苏州市人才发展奖”以表彰奖励人才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单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五)为人才开发研究及高层次人才赴外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供资助;(六)其他需要资助的项目。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第五条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简称“人才办”)具体负责受理资助申请,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和人才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日常工作。

每年年末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本年度人才资金使用情况,提出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六条人才资金的资助申报审批程序:(一)填写《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申请报告表》,提供需资助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报市人才办;(二)人才办接到申请后,一般在1个月内,重大资助项目2个月内,完成对资助项目的审核工作;(三)资助项目获准后,签订《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资助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由市人才办报市财政局核拨资助资金。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苏州市委员会,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苏委办发[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办发〔2014〕48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9日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发挥市场作用,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发挥市场和社会功能的要求,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科学界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改革和创新政府服务供给机制和购买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引入政府采购竞争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不断满足社会公共需求。

二、基本原则1.积极推进,分步实施。

要结合我市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工作,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先行先试、先试后扩的步骤,积极、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2.转移职能,提高效率。

凡社会力量能承担的政府服务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苏州高新区狮山产业紧缺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苏州高新区狮山产业紧缺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苏州高新区狮山产业紧缺人才计划实施细则为加快打造人才发展现代化强区,推动产业创新集群发展,促进紧缺人才加速集聚,助推高新区高水平打造创新引领示范区建设,现就狮山产业紧缺人才资助工作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苏州高新区“狮山产业紧缺人才”是指在高新区重点产业领域,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条件之一,符合紧缺急需专业,并从事相关工作的中高端人才。

第二条苏州高新区“狮山产业紧缺人才计划”由中共苏州高新区工委(虎丘区委)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人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工)委人才办)会同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经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发委)及各镇(街道)(含综保区、创业中心)(以下简称:各板块)组织实施。

区(工)委人才办负责高新区“狮山产业紧缺人才计划”资助名单审定;区人社局牵头负责高新区“狮山产业紧缺人才计划”的组织申报、补贴申领、复审、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区经发委负责申报企业所属产业领域的审核;各板块负责对辖区内企业、人才组织申报、补贴申领、初审、日常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申报范围和对象第三条苏州高新区“狮山产业紧缺人才计划”申报范围包括:在高新区注册(注册地和纳税地一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单位):1.区级及以上科技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3.各级专精特新企业;4.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医疗器械和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数字经济、绿色低碳、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的规模以上企业,产业标准依据区相关部门发布的文件内容执行,动态调整;5.经各板块重点推荐的优秀中小微企业(一般不超过5家);6.其他经区(工)委人才办会议认定的单位。

各企业(单位)每年申报人数原则上最多不超过50人。

对高新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作用、人才集聚度高的企业可通过人才办会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申报人数。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苏州市委员会,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6•【字号】苏办发[2013]63号•【施行日期】2013.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办发〔2013〕63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教育局修订的《苏州市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16日苏州市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人才强教和科研兴教战略,加快教育领域高层次人才向苏州集聚,提升苏州教育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影响力,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2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包括教育名家、教育领军人才、教育紧缺人才三类。

教育名家,是指在全市中小学教育领域,拥有教育理想和抱负,具有深厚教育教学功底和极强的教科研能力,并取得十分显著的业绩,形成特色鲜明的教育教学思想和理论,在市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专业技术人才。

教育领军人才,是指在全市中小学教育领域,具有较深教育教学功底和较强的教科研能力,并取得突出的业绩,形成鲜明的教学特色和教学风格,在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中发挥着示范引领作用的专业技术人才。

教育紧缺人才,是指根据我市教育人才结构需要,从市外引进的具有较高教育教学理论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的紧缺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姑苏教育人才计划由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苏州市教育局组织实施,10年内在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培育20名教育名家、100名教育领军人才,引进100名教育紧缺人才。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0年度申领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补贴资金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0年度申领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补贴资金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0年度申领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补贴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3.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关于2020年度申领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补贴资金的通知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工委组织部,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市各有关单位:根据《苏州市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苏办发〔2011〕10号)、《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苏委办发〔2016〕96号)文件规定,拟对2015年度、2018~2019年度入选的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发放本年度补贴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领程序(一)2015年度入选的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按以下程序申领补贴:1.申领:3月9日~4月9日。

由所在单位填报《2020年度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补贴申领表》(见附件),并附申领人就近月份的参保证明原件,报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

2.初审:4月10日~5月10日。

由所在地主管部门对申领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并统一报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和对外合作处。

3.复审:5月11日~6月11日。

市人社局对申领材料进行复审,并最终确定本年度拨付名单。

(二)2018~2019年度入选的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按以下程序申领补贴:1.申领:3月9日~4月9日。

所在单位登录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上办事)或“姑苏人才计划服务网”(姑苏人才计划网上申报),进入“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申报审核系统”的资金申领页面,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申领人就近月份的参保证明原件扫描件。

2.初审:4月10日~5月10日。

由所在地主管部门对申领材料进行网上初审。

3.复审:5月11日~6月11日。

市人社局对通过初审的人员进行网上复审,并最终确定本年度拨付名单。

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社会保险有关待遇的实施细则

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社会保险有关待遇的实施细则

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社会保险有关待遇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3.22•【字号】苏人保规[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社会保险有关待遇的实施细则(苏人保规[2011]11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加快推进“三区三城”和创新型城市建设战略决策,营造有利于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良好生活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20号)、《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待遇的暂行办法》(苏办发[2010]58号)精神,就高层次人才享受社会保险有关待遇,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范围对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在职的:(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二)国家千人计划、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计划人才;(三)苏州杰出人才奖及提名奖、创新创业市长奖获得者;(四)姑苏人才计划资助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文化产业领军人才、教育名家、卫生领军人才和旅游领军人才;(五)其他有突出贡献的人才。

二、有关待遇(一)养老保险方面1、引进的外籍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凡与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在国内创业的,在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前,可按照《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3号)规定参加企业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以在中国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

参保后,在国内流动的,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处理;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与国内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障关系,按参保职工出国(境)定居办法,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按照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可对引进人才作重点倾斜,提高其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额度;尚未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可对本单位的引进人才单独拟定、报备、实施年金方案。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开发社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开发社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开发社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8•【字号】苏办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开发社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苏办发〔2009〕1号)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全市人才开发工作,构建社会化人才开发大格局,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现就加快推进人才开发社会化进程提出以下意见:一、推进人才开发社会化进程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举措加快推进人才开发社会化进程,就是要按照党管人才原则,从苏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出发,大力深化人事人才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大力整合全社会资源,加快社会化人才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才开发工作新机制,开创全市人才开发工作新局面。

推进人才开发社会化进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管人才”工作的创新实践。

21世纪是人才辈出、人才竞争的时代。

如何凝聚人才,引导人才积极投身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如何吸纳各类优秀人才加入党的队伍,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这是新时期党建工作和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随着苏州开放型经济的不断发展,民营经济的迅速腾飞,传统的人事人才管理体制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人才队伍发展的要求。

推进人才开发社会化进程,就是要以社会化的人才开发工作理念,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党管人才”新的工作思路,打破体制界限,创新工作方式,不断完善“党管人才”工作网络,拓宽“党管人才”工作覆盖面,服务全市人才发展需要,探索建立社会化人才开发和非公党建工作有机结合的“党管人才”工作新机制。

推进人才开发社会化进程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途径。

体制创新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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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办发[2003]68号
【发布部门】中共苏州市委员会苏州市人事局苏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3.07.28
【实施日期】2003.08.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苏办发[2003]6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36号),设立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下简称“人才资金”)。

为管理使用好人才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资金的筹措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同时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三条人才资金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主要用于人才开发的培养、引进、奖励及人才资源开发的研究等方面。

第四条人才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资助国家公务员四类培训;
(二)资助高素质党政领导人才、高绩效经营管理人才和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
(三)资助高层次人才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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