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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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

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

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1. 引言出资企业是指投资、援助或提供资金支持给其他企业的企业或个人。

出资企业往往与受益企业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因此对于出资企业而言,了解受益企业的重大事项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探讨出资企业在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方面的重要性和具体的管理实践。

2. 重大事项报告的重要性重大事项报告是指受益企业向出资企业及时汇报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战略调整、重组并购等信息。

出资企业通过重大事项报告能够及时了解受益企业的经营情况,帮助出资企业制定相应的战略决策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其在投资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重大事项报告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信息披露和透明度重大事项报告是一种信息披露的形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受益企业的透明度。

透明度是评估企业治理和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而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披露能够促使受益企业更加注重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从而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增加投资者的信任度和投资价值。

2.2 风险控制和决策支持通过重大事项报告,出资企业能够及时了解受益企业的经营风险和潜在问题,从而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同时,重大事项报告也能为出资企业提供决策支持,帮助制定与受益企业相关的投资战略和政策,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率。

2.3 对外沟通和投资者关系维护重大事项报告也是出资企业与外界沟通的窗口,通过及时披露受益企业的重大事项,出资企业能够与投资者、监管机构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建立起良好的关系,并提升企业的形象。

良好的投资者关系能够吸引更多的资金和资源,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动力。

3. 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的具体做法3.1 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出资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流程,明确责任人和流程步骤,确保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制度和流程应该包括信息收集、报告提交、核实审批、沟通反馈等环节,以确保重大事项报告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沟通。

3.2 抽样监测和核实出资企业可以采取抽样监测和核实的方式,对受益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抽样调查,确保重大事项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国资规〔2010〕1号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所监管企业的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将统称企业)的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的被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活动是指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资产实施投资的行为。

(一)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对其追加投资、受让或转让股权、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设立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其它投资。

第四条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提出结构调整指导意见。

(二)评审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四)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必要时对重要投资项目和金融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严格执行本规定,并按照本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明确界定重要投资项目范围;明确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对各类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审批权限。

(完整版)国有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建立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的暂行意见(完美版)

(完整版)国有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建立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的暂行意见(完美版)

*******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建立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的暂行意见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权益,根据《****》等有关规定,确定建立*******集团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

为此,特制定本意见。

一、报告、备案的范围本意见所称企业,是指由******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投资设立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重要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适用本办法。

二、报告事项(一)改革改制类1、企业重组、股份制改革方案,修改公司章程和变更注册资本;2、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3、企业资产(股)权转让;4、企业下属企业的资产转让;5、重组、改制、兼并和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二)抵押担保类1、企业对权属全资、控股子企业担保和抵押;2、企业对权属全资、控股子企业以外的企业、单位提供担保和抵押;3、企业决定的担保事项及其子企业的担保情况。

(三)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类1、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2、企业职工薪酬提取方案;3、企业工资总额年终清算方案;(四)企业经营管理类1、企业年度预算草案及预算调整草案;2、企业确定或变更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运用计划;3、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企业申请使用国有资产收益用于资本性支出;5、企业对外投资;6、大额捐赠、重大资产租赁、大宗物料采购。

(五)企业资产处置类1、房屋、土地使用权、车辆以及单项处置资产5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2、企业改制、清产核资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3、重要财产损失。

以上事项经须企业党组织会议把关定向后,再提交董事会(没有董事会的通过经理办公会)研究后,以《申请》文件(格式见附件3)形式报*****集团有限公司审批。

(六)企业人事管理类1、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及编制基本情况;2、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编制的调整和撒销事项;3、企业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4、企业用工录用方式、薪酬待遇。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行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的报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一)发展战略规划;(二)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三)重大投资、融资;(四)资产重组;(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章发展战略规划第四条直接监管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经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发展战略规划一般应当包括3至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目标,重点是3至5年发展规划。

第六条发展战略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竞争力分析等;(二)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三)发展定位与发展目标;(四)经营发展与结构调整的重点;(五)规划实施步骤;(六)实现目标的措施;(七)需要列入规划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是指直接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或国有产权比例发生变化。

直接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由市国资委决定。

其中,直接监管企业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直接监管企业子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报市国资委批准。

直接监管企业其他所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评估净值在 1000万元及以上或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市国资委核准;评估净值在1000万元以下和不涉及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变化的,报市国资委备案。

海南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海南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海南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或者托管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承担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所出资企业核定并于每年4月30日前报省国资委核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实施计划编制及调整,进行重大投资,企业上市、发行债券,大额担保,企业重组(含合并、分立)、企业改制、企业解散、申请破产,国有资产转让,国有股权变动,企业主营业务确定和变更,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处置重大财产,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制定,董事会工作报告,对外大额捐赠、赞助等。

第五条企业报告重大事项分为核准或决定事项、备案事项。

核准或决定事项为须经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及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核准或决定事项以“请示”书面文件形式,备案事项以“报告”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第二章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第六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省国资委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报省国资委核准。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

提交股东会审议前,需报经省国资委审核。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子企业章程,重要子企业章程须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所出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所出资企业制定、修改公司章程,除了依据本办法,按照《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与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开展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直接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所出资企业核定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企业设立、重组、改制、上市,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产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要事项。

第二章综合类重大事项管理第一节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第五条所出资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将本单位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在当年的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7条所出资企业需要对其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后进行调整;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对发展战略的调整,自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8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并报市国资委核准。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需要变更主营业务范围(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2节企业投资第九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是指:(1)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置换等;(2)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等;(3)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业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4)中国大陆境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5)其他投资。

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报告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出资企业在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或对其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按本规定征得市国资委的同意。
(四)出资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企业品牌的;
(五)出资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本公司股份(票)的情况及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的情况;
(六)出资企业经营者年薪发放,必须在市国资委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确定年薪实发数后,按规定发放,不得在市国资委对其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前发放,且经营者的年薪增幅不得高于当年国有资产的增值率和当年企业效益增长率。
第九条出资企业董事会(非公司制企业为决策会议)依法负责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出资企业制定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经营计划须在上一年第四季度上报市国资委。
遇特殊情况需调整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应及时将调整原因及调整内容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一条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重大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对出资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或合理性审核。
(七)出资企业资产处置情况;
(八)出资企业或其子公司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九)其它需要向出资人报告的事项。
第八条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出资企业或其子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经营计划。
(二)企业对外提供担保
1、出资企业或其子公司向与其主营业务关联度较高的非控股企业提供50万元以上担保或累计对外提供担保已达100万以上或累计对外提供担保达到净资产5%以上的;
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全市国有资产布局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控股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重大事项第六条区属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分为请示事项、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第七条请示事项应当经区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下列事项为请示事项:(一)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及解散、申请破产;(二)区属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三)区属企业发行债券;、项。

(三)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四)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重大投资、融资(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所列事项除外)项目:1.境内投资融资事项实施分类管理。

净资产(以合并口径计算,下同)10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金额达10亿元(含)以上;净资产50亿元(含)至100亿元的企业,金额达5亿元(含)以上;净资产50亿元以下的企业,金额达1亿元(含)以上。

2.对同一或相关事项分次实施的,以其累计金额计算。

(五)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境外投资、融资事项;(六)区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承接政府重点建设项目;(七)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由于自然灾害、被占地拆迁等非正常生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及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七)区国资委及区属企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严格限制以下事项:(一)向区国资系统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主营担保业务的企业除外);(二)期货投资、证券投资(股票一级市场申购和固定收益产品除外)、金融衍生品投资(套期保值除外)。

但对于取得相关许可牌照并以期货、证券、金融衍生品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可以在许可业务范围内进行相关投资。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审核。

第十三条区属企业上报的材料中,应针对重大事项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保证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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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
管理暂行办法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经长春市人民政府授权由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融资,为他人提供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其他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

前款规定的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

审批事项是指须经市国资委同意后方可实施或者依法进行表决的事项。

备案事项是指须告知市国资委并接受其指导监督的事项。

第二章报告责任人
第四条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报告职责的人员为报告责任人,主要指以下人员: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其中董事长为首席报告责任人;
(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国有产权代表,其中市国资委指定的特派董事为首席报告责任人。

第五条首席报告责任人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特殊情况下,首席报告责任人可以指定其他报告责任人履行报告义务,报告责任人对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章?须审批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以下事项为审批事项:
(一)合并、分立、改制、变更公司形式、上市、解散、清算、申请破产;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重大融资行为,包括发行债券、股票、中期票据,信托以及用于资本性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融资等行为;
(四)重大投资行为,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年度计划外新增投资、境外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转换、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等依照章程规定需报市人民政府或市国资委审批的,或者章程对此事项未作规定,且单项投资超过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5%或投资额度500万元以上的投资行为;
(五)企业处置土地、房屋、主要生产设备、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等资产处置行为,或所处置单项资产帐面净值占全部固定资产帐面净值5%或处置资产帐面净值在100万元以上的;
(六)为他人(不包括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
(七)出资企业或出资企业与子企业之间除应付账款以外的借出资金年度累计金额达到上年度末经审计总资产5%或500万元以上的借款行为;
(八)国有产(股)权变动;
(九)10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行为;
(十)与关联方交易,包括企业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企业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企业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的行为;
(十一)企业从事股票、期货、外汇、证券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资本市场公开交易的行为;
(十二)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十三)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重要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国有产(股)权转让致使对该子公司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
(十四)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及章程规定的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以下事项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
(二)国有产(股)权转让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
(三)依照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须备案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对市人民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复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有本办法规定应当报批以外的投资、担保等行为;
(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报告、发展战略规划;
(四)审计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的;
(七)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的;
(八)拆迁(征收)或者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
(九)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仲裁,以及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执行的情况;
(十)重大安全隐患及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产品质量事故、重大信访稳定事项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国有资产安全或企业正
常经营管理的事项;
(十一)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以及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十二)董事会、监事会、监事的报告;
(十三)其他应当向市国资委备案的情形。

第五章?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第九条企业对重大事项决策程序须依法合规,确保决策科学、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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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企业重大事项应以正式书面形式上报,并提供由报告责任人签名或签发的请示(或报告)及必要的附件材料。

上报材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请示或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专家论证意见或中介机构的评估意见;
(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告;
(四)已签署的合同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五)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六)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意见书等;
(七)项目负责人情况;
(八)资金来源说明;
(九)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企业决策程序说明;
(十)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对须审批的事项,报告责任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召开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资委报批。

按照市人民政府相关管理规定,需由政府批准的项目或者需由政府有关部门批(核)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上报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时,将有关报件抄送市国资委。

第十二条市国资委对报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报批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报告责任人,报告责任人应当在接到告知后2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材料。

市国资委在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召开前3日内作出批复。

第十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按市人民政府或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执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报告责任人应按市人民政府或市国资委的指示,代表国有股股东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对须备案事项,报告责任人应当在企业作出决策、知道或应当知道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告备案。

紧急事项应当立即报告,来不及提供书面资料的,可先以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事后再补齐备案资料。

第十五条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重要的备案事项,市国资委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或市国资委对企业备案事项可不作答
复,必要时可以口头或书面提出意见,报告责任人应当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
第十七条市国资委办公室统一受理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并制定重大事项管理的内部工作规程。

第十八条市国资委建立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机密。

第十九条出资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重大事项管理制度,并在企业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中加以明确。

第二十条市国资委委派的监事会主席或监事应当对重大事项报告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发现报告责任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进行纠正,并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一条报告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报批或报备的;
(二)不按批复意见执行,或在本企业决策程序中行使表决权时未准确、完整地表达批复意见的;
(三)在报告中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严重影响市人民政府或市国资委决策的;
(四)拒不接受市国资委监督和指导的;
(五)损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报告责任人有以上规定行为的,市国资委可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或通过相关程序予以降薪、降职、免职或解聘。

报告责任人因以上行为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报告责任人因违反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归所任职的出资企业所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出资企业在决定各级子企业重大事项或对各级子企业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时,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子企业是指市国资委直接出资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或通过其他方式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市属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有特别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市国资委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监管被委托企业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超过”、“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市国资委
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所监管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长国资[2005]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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