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立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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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模式及其完善

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模式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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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yw r t dt nl nweg hns eii ; tlc a poet; # po c o ; aio a k o lde e o d r ioa ko l eo C ieem dc e i e etl rpr l a i d f n n l u ye rt t n t dt n nweg. ei r i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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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行业中的中医药法律法规和政策

中医行业中的中医药法律法规和政策

中医行业中的中医药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医药是我国传统医学的一种重要形式,拥有悠久的历史和广泛的应用。

为了保障中医药行业的正常运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介绍中医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内容。

一、中医药管理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是我国中医药行业的基本法律,于2009年实施。

该法规定了中医药行业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执业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该法强调了中医药的传承与发展,保护了中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2. 《中医药管理条例》为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中医药的管理,我国制定了《中医药管理条例》,于2016年正式实施。

该条例明确了中医药的定义范围、从业资格、临床操作规范等内容,对中医药行业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范和管理。

二、中医药政策支持1. 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为了促进中医药产业的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支持措施。

其中包括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了中医药产业的发展目标和重点方向,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举措,以推动中医药产业的创新与发展。

2. 中医药立法与知识产权保护为了推动中医药的创新和发展,我国积极开展中医药立法工作,并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

通过建立专门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鼓励中医药创新和技术转化,提升中医药行业的核心竞争力。

3. 中医药法律援助为了维护中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提供中医药法律援助服务。

通过设立中医药法律援助机构,为中医药行业从业人员提供法律咨询、纠纷调解、诉讼代理等服务,保障中医药行业的正常运行。

三、中医药标准化管理为了提升中医药的质量和安全水平,我国加强了中医药的标准化管理。

通过制定中医药标准,规范中药材的采集、加工和贮藏等环节,保障中医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加强对中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净化市场环境。

四、中医药教育和科研支持为了加强中医药教育和科研,我国加大了对中医药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中医药在法律上的特性及法律规制的基本需求

中医药在法律上的特性及法律规制的基本需求

20 0 8年 7月
J1 2 0 u. 08
v0 . 2 No. 及 法律 规 制 的基 本 需 求
宋 晓 亭
( 上海 中医药 大学 上海 市中医药知识产权研究 中心 , 上海 2 1o ) 02 3
摘要 : 中医药是我国具有优势 的传统知识 , 其传承 、 运用 、 发展和管理等各 个方 面的社会关 系都有 其 自身的特点 , 与中医药有关 的法律关 系主体 、 客体也 有鲜 明的个性 , 要与其 相适应 的法律来 需
立法的基本工作 , 它决定了 中医立法是 否能完成 其立 法 目 的, 其法律 的客观后果是否能表 现 出其应 有 的显性功 能和
隐性 功 能 。
1 中医药法律关 系的客体种 类及其特殊性
法律关 系 的客体 是指法 律关 系主体 的权 利和 义务所 指 向的对象… 4 , 1 9 它是构成任何 法律关 系都必须 具备 的一 5 个要素 。由于法律 的发展是 伴 随着 社会 的变 化而 具有不 同的 目的和 内容 , 因而在 不 同 的社 会发 展 阶段 , 纳人 法 能 律客体 的范围也 是 不尽 相同 的。但 一种 事物要 成为 法律 关 系的客体一般 应当具备 3 个基本 条件 : 第一 , 必须是 一种
对 中医药 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 有序调 整 , 以满足 国家和 民
资源 , 能够满足人们 的某种 需要 , 而被认为具 有价值 ; 因 第
二, 必须具有一定 的稀 缺性 , 因而不能被 需要 它 的一切人 毫无代 价地 占有 利用 ; 三 , 须具有 可控制性 , 第 必 因而可 以 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 目的而 占有和利用 L 1 0 2 6 ]7
中图分类号 : F2 . D 539

中医药保护立法问题几点思考

中医药保护立法问题几点思考

中医药保护立法问题的几点思考【摘要】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中医药保护的立法,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本文通过对中医药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中医药保护立法的几点看法。

【关键词】中医药;保护;立法中医药是中华民族创造的医学科学,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力延续的载体,是公认的仍在发挥重要作用的传统科学。

中医药的历史地位、现实作用和科学价值是客观存在并经过实践检验和证明的。

同时,中医药有着广泛、深厚的群众和社会基础。

因此,无论是从医学的角度,还是从文化的角度都必须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1]。

1中医药及中医药知识产权立法的现状1.1关于中医药保护立法的现状我国到目前为止没有一部专门关于中医药的法律,1982年通过的《宪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

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宪法确立了中医药的法律地位。

2003年国务院制定了行政法规《中医药条例》。

2004年4月,由中医药管理局牵头,重启中医药立法工作。

到目前为止与中医药直接有关的法律法规约10余部,内容分散,没有形成系统的中医药法律框架,缺乏一部综合性的中医药专门法律,不能全面统筹、调整中医药事业发展。

由于缺乏具体操作性的制度措施,在贯彻落实“中西医并重”方针的过程中,扶持、保护、促进中医药发展的力度不够。

涉及中医药的法律法规,主要参照西医药模式制定的,无法有效体现中医药的特点和自身发展规律,从一定程度上说,不仅起不到保护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医药的发展。

1.2中医药知识产权的立法现状1992年9月我国修改了《专利法》,第一次将药品(包括中药)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但是没有体现到对中医药保护的特殊性,很难起到保护作用。

国务院1992年10月14日通过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作为对知识产权的立法补充,该条例对于中医药知识产权特别是品种保护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其法律位阶是低于法律的行政法规,存在与《专利法》的衔接问题,对于中药的专门保护既不够全面,不能保护中医药各种传统知识,中药品种保护受制于专利法上的专利保护。

建立传统中医药知识保护的法律制度构想

建立传统中医药知识保护的法律制度构想

建立传统中医药知识保护的法律制度构想随着全球对中医药的认可度不断提升,传统中医药知识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目前尚缺乏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护传统中医药知识的独特性和权益。

本文将提出一些构想,探讨建立传统中医药知识保护的法律制度应该采取的措施和原则。

一、加强传统中医药知识创新保护鉴于传统中医药知识的秘密性和专有性,应加强知识的保密工作。

首先,建立一套严格的保密制度,规范中医药知识的保存、传承和使用。

其次,加大对知识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中医药专家和研究机构进行创新研究,并为其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和奖励机制。

例如,设立专门的中医药创新专利,加快专利审批的速度,以便及时保护中医药创新成果。

二、加强传统中医药知识的登记与保护为了确保传统中医药知识的拥有者能够享受到知识的权益,建议建立一个统一的登记机构,对传统中医药知识进行登记和保护。

该机构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的中医药知识权益登记数据库,记录并保护传统中医药知识的原创性和独特性。

拥有者可以通过登记来确保其知识的权益,如著作权、商标权等。

同时,为了防止知识的滥用和侵权行为,应建立一套专门的维权机制。

设立知识产权法庭或专门的仲裁机构,以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并追究侵权责任。

此外,还应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对侵权者进行法律追诉,以维护传统中医药知识权益。

三、加强传统中医药知识的国际保护传统中医药是中国特色的瑰宝,其知识应该得到国际社会的保护。

为此,建议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保护传统中医药知识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应明确传统中医药知识的权益,并提供必要的保护和惩罚措施,以确保传统中医药知识在国际上的合法性和独特性。

此外,还应加强对传统中医药知识的国际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其国际影响力。

通过加强学术交流、合作研究和知识产权合作等方式,让更多的国家和人民了解和认识传统中医药知识的独特价值,形成保护传统中医药知识的共识。

总结起来,为了保护传统中医药知识的独特性和权益,建议加强知识创新保护、知识登记与保护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工作。

我国传统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传统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试论我国传统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摘要:传统中医药知识作为我国几千年来文明的体现,其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受到法律的重视。

传统中医药知识与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联系密切,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对其进行保护尤为必要。

关键词: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6-00-02一、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分析传统中医药知识作为千百年流传下来的文化结晶,是广大人民智力成果的体现,但是随着西药的不断引进,传统中医药的地位受到威胁。

由于传统中医药知识与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联系密切,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对其进行保护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从古至今,传统中医药一直为我们的身体健康付出了无可替代的作用,虽然现在西医药技术进步神速,但仍然不能完全替代中医药,两者是互相补充的关系。

例如许多西药对人体有副作用,可能引起医源性和药源性疾病;多用西药还可能产生耐药性,降低其疗效,甚至根本没有效果。

而中医药在这些方面就比西药优越的多。

因此,对中医药给予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其发展和创新,将使广大民众得到更多更好的物美价廉的中医药的服务,也更有利于维护其生存权和健康权。

(二)近年来随着社会老龄化的日趋严峻,医疗模式的不断变化,中医药由于疗效确切、毒副作用小、价格合理等优势相比西医药在治病养生保健方面更具比较优势,也将拥有更大的市场需求和市场发展空间。

其中作为中医药知识精髓的中药复方,由于年代久远且多数已被文献化,被他国无偿使用。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传统中医药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已经被其他国家占有和使用,为其带来了巨额商业利益。

我国不仅未能得到任何知识产权上的补偿,相反国内市场还受到“洋中药”的巨大威胁。

因此,保护我国传统中医药的知识产权,实现我国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利益,关系到我国传统中医药科技和中医药产业的生死存亡。

二、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一)传统中医药专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专利保护是药品保护中最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我国传统中医药在专利保护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专利保护审批周期长、保护期限相对于一级中药保护较短、审查严格、缴纳的费用较高、中药专利的科技含量较低、侵权认定困难等;另外,专利权中要求的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为大量的传统中医药知识已经处于对公众公开的状态,很难符合新颖性的要求。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医药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传统的医疗方式。

中医药传统知识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医药的经验总结和文化积淀,具有独特的历史和文化价值。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面临着严峻的法律问题。

传统知识保护是当前国际社会和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热点话题。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问题:
一、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定义和特征。

要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首先要明确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定义和特征,明确它们在哪些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以便为制定保护措施提供法理基础。

二、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我们需要了解当前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现状和问题,包括知识产权法律的适用、保护力度不足、侵权行为难以查处等问题。

三、国内外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比较。

需要对国内外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现状进行比较,探究其不同之处,并分析其原因及可借鉴之处。

四、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机制建设。

提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机制建设问题,包括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框架、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的适用、完善保护措施等。

五、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实践问题。

实践问题包括如何加强宣传和普及、加强教育和培训、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和制裁等。

本研究旨在探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问题,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提供理论和实践的支持。

中医行业中的中医药中医药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中医行业中的中医药中医药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中医行业中的中医药中医药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中医行业中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随着全球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已逐渐成为重要问题。

中医药作为中国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知识产权保护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中医行业中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中医药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中医药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疗效使得它成为世界医药领域的瑰宝。

而中医药的核心价值在于其独特的理论体系和丰富的临床经验,这些无形的财富成为了中医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维护中医药学术的独立性和独特性。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医药需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其原创性,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确保中医药学术的独立性,促进学术研究的持续发展。

其次,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保障中医药企业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中医药企业投入大量资源进行研发和生产,如果无法保护其知识产权,将面临着知识被盗用、山寨仿制的风险,影响企业创新动力和长远发展。

最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传承中医药文化也具有重要意义。

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其保护和传承是我们的责任。

只有保护好中医药知识产权,才能确保其在传承中不失真,不被篡改,真正发挥其医疗作用和价值。

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然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系列问题。

首先,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难度大。

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涉及到中医药经典文献、方剂配方、中草药等多个方面,其中不乏历史悠久的古籍和传统经验。

这些知识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导致知识产权的确权和维权难度较大。

其次,中医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普遍存在。

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中医药方剂和药物的仿制行为屡见不鲜,甚至有些企业利用中医药的知名度进行山寨和剽窃。

这些侵权行为对中医药产业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最后,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

相对于西方医药的专利保护体系,中医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存在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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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立法基本原则
一、在立法内容上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构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法律制度是创新性较强的立法工作,可供借鉴的经验较少。

而此项法律制度的建设又是基于现实的紧迫性,目的是为了解决与中医药行业发展和国家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不容再回避和拖延。

因此,在此项法律制度的内容上必须坚持一些基本原则,从而保障其实效性。

(一)保护与利用相结合原则
中医药传统知识是在实践中形成,又从未间断的处于医疗实践的应用当中。

立法保护的目的,是使中医药传统知识得到更有效的利用,使其能够更好的为人类健康事业和国家发展服务。

在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大部分中医药传统知识已经被众所周知且广为利用的现实。

不能因保护的目的而使中医药传统知识丧失可及性,阻碍其在医疗实践中的应用。

而应通过保护来促进其应用,实现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二)分类确权原则
中医药传统知识法律保护中的首要问题是其权属不清,正是由于其权利主体不明,造成了保护机制和权益维护机制的缺失。

面对现实中的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不当利用和境外投资者的商业掠夺行为,没有明确的权利主体来启动维权机制,制止侵权行为。

因此,确权是对中医药传统知识进行法律保护的首要任务,也是实现对其有效保护的前提。

当前,大部分中医药传统知识在我国医疗实践中被大家所共同应用,也就是为业界所周知了。

与之相对应的,是有些中医药传统知识仍然掌握在个别的或少数的传承人手中,而并不被公众所知,也没有在医疗实践中被广泛应用。

在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两类传统知识在权属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对于已经为公众所周知、被广泛应用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应确认其国家所有权。

因为中医药传统知识是我国历代劳动人民和中医药人才在医疗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属于全民族的财富。

事实上也已经被全国中医药界所共同应用,已不可能将其界定为个人或某个组织的权益。

只能确立这部分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国家所有权,由政府相关部门代表国家作为权利主体,这是现实的选择,也符合基本的法理精神。

对于那些仍然掌握在个别人或少数人手中、不被公众所周知、没有在医疗实践中被广泛应用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则应针对具体情况确认个人或单位为其权利主体。

尊重和保障持有人的权利,能够鼓励持有人将秘方、秘技等不为公众周知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向社会公开,才能促进其更好地
在临床中得以应用,也有利于促进中医药学的发展和繁荣。

这样的立法思路符合基本的公平原则,也符合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立法思想。

(三)体现价值原则
中医药传统知识作为一种在商业上有用的信息,其本身是具有法律上的财产属性的,这种财产属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通过在法律上赋予权利来体现。

在构建中医药传统知识法律保护制度时坚持体现价值原则,就是在承认中医药传统知识自身价值的基础上,以法律上赋权的形式来体现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价值,
阻止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不当占有和不当利用,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的惠益分享。

为了实现体现价值的原则,在立法中可以通过设定财产性权利和人身性权利两个方面加以规定。

财产性权利主要可以包括赋予权利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拥有使用权、处分权和惠益分享权等项权利。

人身性的权利主要可以包括赋予权利人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传承权、冠名权和知情同意权等项权利。

(四)国家利益原则
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法律保护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阻止国际投
资者的无偿商业利用,并非是要限制国内中医药界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临床应用。

因此,在进行法律制度建设时,我们可以明确地按照内外有别的方式进行规定,从而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

对于已经为界内所周知、被广泛应用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在确立国家所有权的基础上,仍然应该允许国内中医药界在临床上自由应用。

这样的制度设计符合现实状况,也与国家所有权的法理并不违背。

而对于境外商业组织使用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情况,则应该坚持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原则。

境外商业组织利用我国传统中医药知识进行商业开发和利用应向我国相关部门提
交申请,并按其利用程度支付相应费用。

对境外投资者无偿利用和开发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进行有效制止和限制,是进行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立法的关键点之一,也是实现难度最大的一点。

我们在制度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量和利用经济反制措施来实现这一目标。

例如,对那些不经许可擅自对中医药传统知识进行商业开发的境外和个人,可以考虑建立限制其到我国境内开展营业活动,禁止其从我国购
买中药材等原材料,禁止其产品在我国境内销售等相关反制措施。

由于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中药材出产国,也是中医药产品的主要销售市场,建立相应的经济反
制措施是可行的,也是有效的。

(五)政府主导原则
由于大量的中医药传统知识都处于为公众所周知、业内共同利用的状态,其使用、传播等方面基本都处于自由状态。

这种现实状况为中医药传统知识权利保护机制的运行造成了较大困难。

例如,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数据库、开展境外
维权活动等都需要高昂的成本,实施难度也很大。

因此,必须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的权利保护机制,强化政府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

对于已经进入业界公知状态的中医药传统知识,要在确立其国家所有权的基础上,明确由特定政府部门来代表国家作为权利主体,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在现实状态下,只有政府部门和在政府部门主导下的社会组织才有可能有能力行使好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所有权,才有可能履行好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历史责任。

二、立法进程上的基本原则
业界呼吁对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进行立法已经多年。

国家启动《中医药法》的立法工作,让我们感到建立系统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法律制度成为了可能。

但是,系统的制度构建是不能一蹴而就的,必须把握好立法进程,加快进行针对性的立法研究,推动相关法制建设。

(一)先易后难原则
法律制度的建设需要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渐完善的过程。

在进行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立法的过程中,要依靠《中医药法》建立起制度框架。

对于相对成熟的内容和操作性强而又易于组织实施的内容应首先出台规定。

对于立法研究不足、实施难度较大的内容,可以暂不做规定,留待日后完善。

总之,要先做到“有法”,然后再从“执法”的实践中去积累经验、促进立法研究,从而不断地完善法律制度。

不能不顾实际操作可能而盲目立法,更不能因为有难点和疑点就停滞立法。

(二)协调配合原则
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不是中医药行业主管部门能够单独完成的责任,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法律制度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和多个政府部门的相互协调与配合。

国家立法机关应努力加快作为基本法的《中医药法》的立法进程,从而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法律制度的系统构建奠定基础。

政府的知识产权部门、商务部门和中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应相互协调,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制定入手,建立起具体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

只有多个部门从相互协调、共同着手,才能够真正构建起一个系统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

中医药传统知识是全民族共有的一种既有的智力成果,是我国宝贵的民族资产,既是宝贵的传统文化和医疗资源,又是具有巨大经济价值民族财富。

但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没有能够对其进行有效保护,使其成为处于公知公用状况的知识。

在中医药逐步走向世界的今天,我们不但要解决基于科研创新的权利分配和利益分享问题,更要解决好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问题。

避免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无偿流失,维护好国家的经济利益,也推动祖国传统医药学不断繁荣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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