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7年103-跨区域经营不再开具外出证明

税总发2017年103-跨区域经营不再开具外出证明
税总发2017年103-跨区域经营不再开具外出证明

2017-09-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优化办理流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更名与创新

(一)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作为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按照该项制度的管理实质,将其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三)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四)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之间传递,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均要实时共享相关信息。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及反馈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

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三)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

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推送经营地的地税机关核对(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回复,实行联合办税的即时回复),地税机关同意办结的,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四)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信息的处理

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

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

三、落实工作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重要意义。该项制度创新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转变税收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重要内容。该项工作的顺利推进,既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办税便利化程度,也有利于促进经营地和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协同开展事中事后管理。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配合做好相关新旧制度的衔接。各地税务机关之间要加强沟通联系和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优化流程、精简资料等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让纳税人真正享受到改革的红利。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建立分管局领导为责任人、各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信息化管理部门要按照新制度要求,优化和完善网上办税系统,保障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在线办理,顺畅运行。纳税服务部门要做好办税服务厅人员培训,并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宣传栏、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

机关门户网站等渠道开展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其他部门要依照自身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四)税务总局已于2017年上半年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试点相关管理制度,其他省税务机关可以借鉴试点地区的经验做法,进一步优化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确保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本规定自2017年9月30日起试行,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2017年10月30日前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执行。

附件: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9月15日

(完整版)外出经营活动证明-操作手册

外出经营活动证明 操作手册 2016年9月

目录 1关于 (3) 1.1系统介绍 (3) 1.2功能概述 (3) 2系统运行环境及相关设置 (4) 2.1系统运行环境 (4) 2.2IE设置 (5) 2.3相关涉税软件下载及安装 (7) 3操作指南 (10) 3.1系统登录 (10) 3.2外出经营证明申请开具 (12) 3.3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4) 3.4建筑业项目登记及变更 (16) 3.5增值税预缴税款 (19) 3.6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25) 3.7《外出经营管理活动证明》缴销 (27)

1关于 1.1系统介绍 《外出经营活网上管理系统》主要实现了纳税人外出经营的业务全流程,从外出经营证明的开具,到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建筑业项目登记,以及报验地预缴申报,报验申报,直至外出经营证明的核销,全部实现网上办理,纳税人足不出户就可以网上办理外出经营各项涉税手续。而且针对建筑企业开具《外管证》业务需求量陡增的情况,系统涵盖了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的业务全流程,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外出经营网上管理”,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业务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流转,减轻了办税服务厅办税压力,解放了企业人力资源,降低了征纳成本。 1.2功能概述 《外出经营活网上管理系统》主要的功能如下: 1.登陆; 系统提供两种登录方式: 第一种是主体纳税人的登陆,主题纳税人需要输入自己的纳税人识别号和登录密码进行系统登陆。 第二种是针对外埠纳税人的登陆,外埠纳税人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外管证号、登陆密码、验证码点击登录方能登录系统。 2.外出经营证明申请开具 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登陆《外出经营活网上管理系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必须提交的资料有: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扫描录入)。 提交的申请信息在业务查询模块可以查询到,主管税务机关未受理之前状态为受理中,主管机关已受理则状态为“已受理”。若主管机关同意纳税人外出经营,审批通过,在企业端“税务出具文书模块”可查询到外经证的文书,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及外管证号,并支持文书的预览和打印。 3.外出经营证明报验登记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地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地税) 地税外证〔〕号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 名称 身份证件号 码 税务登记地外出经营地 登记注册类 型 经营方式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 应税劳务劳务地点有效期限合同金额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合同总金额 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有效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以下由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填写 应税劳务营业额缴纳税款使用发票 名称 发票份数发票号码 合计金额 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需要临时到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使用。 3.表中主要内容填表说明: 经营方式:填批发零售、工业加工、修理修配、建筑安装、服务、其他。 劳务地点:填劳务实际发生的地点。 4.本表由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前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有关内容;到达外出经营地在开始经营前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经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签章,由纳税人持本表返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事项。

如何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 (2009-03-20 14:03:39)转载▼ 1、纳税人什么情况下需要开具《外管证》?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离开其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应税劳务的,应该在发生外出经营活动以前向其登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经营地或提供劳务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2、建安企业外出施工应当开具《外管证》 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3、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应具备的条件 (1)中标通知书; (2)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3)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4)本系统的施工队伍。 (5)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4、《外管证》应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所在地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经审核无误应及时填发外出经营证。其他行业比照建安业办理。 纳税人申请开具《外管证》时,应到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也就是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管理的到国税开,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管理的到地税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5、《外管证》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 纳税从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网上办理操作手册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网上办理操作手册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业务前提 1.纳税人登记状态为正常; 2.纳税人不是跨区税源登记; 3.纳税人无逾期未核销的外经证; 4.纳税人办理过CA证书。 三、功能节点 网上办税服务厅——我要办事——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四、操作步骤 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点击右侧“我要办事”中的“税务登记”菜单,点击“《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后的[办理]按钮,进入办理页面。

第一步:填写表单 注意:标*的项目为必填项目。 1. 输入联系人姓名、电话。

2. 下拉列表选择纳税人外出经营方式,可多选。 3. 下拉列表选择纳税人外出经营地行政区划。 4. 输入纳税人外出经营地。 5. 输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操作:按实际情况输入应税劳务信息或应税货物名称信息;应税劳务信息需填写劳务名称、劳务地点、有效期限起、有效期限止、合同金额;应税货物名称信息需填写货物名称、数量、销售地点、有效期限起、有效期限止、货物总额;应税信息总数应不少于一条;同种应税信息可输入两条;应税劳务信息和应税货物名称信息可同时存在。 6. 输入合同相对方企业名称。 7. 下拉列表选择合同签订日期。 8. 输入合同金额、已贴印花税额、付款方式。 9. 填写完毕,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本次已填写的内容。点击[下一步]按钮提交当前数据并继续办理如仅保存未提交,则下次进入该表单时前次保存内容可选择回显自动带出,无需再次输入。

第二步:上传附件。 此业务要素化采集,无需上传资料,直接点击[下一步]按钮即可。

2017营改增后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2017年营改增后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营改增全面试点于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此次税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率确定为11%,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则确定为6%。按照方案要求,营改增后要确保所有行业不增负。具体的营改增税率表如下:

其他事项 一、关于5%征收率: 以下应税行为按5%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除此以外简易计税应按3%征收率计算。 1、销售不动产 ⑴一般纳税人(非房地产企业)销售(准确讲叫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 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⑵小规模纳税人(非房地产企业)销售(准确讲叫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 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⑶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⑷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⑸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⑴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公路经营中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减按3%计算应纳税额) ⑵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⑶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不含住房),应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⑷个人出租住房,应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劳务派遣服务,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并按差额征收的,按5%计算应税额。 4、中外合作开采原油、天然气。 二、其他相关问题: 1、营改增后,增值税征收已从传统的销售及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扩展到销售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2、税法与会计口径的“固定资产”内涵已发生了变化。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不包含 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性质形状发生改变的建筑物、构筑物),而会计口径的固定资产包含不动产;税法规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进项可一次抵扣,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不动产进项只能分期抵扣;而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已将二者分别反映。 3、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差额征税问题。 ⑴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⑵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 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⑶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不同情况,可扣除承租 方本金、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等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⑷航空运输业,可扣除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业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⑸客运站场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⑹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其他 单位和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旅游企业的旅游费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网上办理操作手册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网上办理操作手册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满后10日内,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二、业务前提 1.纳税人登记状态为正常; 2.纳税人办理过CA证书。 三、功能节点 网上办税服务厅——我要办事——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四、操作步骤 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点击右侧“我要办事”中的“税务登记”菜单,点击“《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后的[办理]按钮,进入办理页面。 第一步:填写表单 注意:标*的项目为必填项目。 1.下拉列表选择《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编号,选中后系统将带出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数据如有效期限起、有效期限止、经营地点、各条应税劳务信息和应税货物信息等。

2.增加完税证明操作:在“完税证明”区域点击[增行]按钮,下拉列表选择完税证明种类、征收项目、征收品目;输入完税凭证号码、电子税票号码、税额。 3.填写完毕,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本次已填写的内容。点击[下一步]按钮提交当前数据并继续办理如仅保存未提交,则下次进入该表单时前次保存内容可选择回显自动带出,无需再次输入。 第二步:上传附件。 根据《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地信息,本次需要上传资料,点击[浏览]按钮。根选中附件材料文件后点击[确定]。点击[浏览]可继续添加附件。 点击[确定]完成添加本项附件。 点击[下一步]按钮完成附件上传。 注:对外出经营地为江苏、浙江、宁波、安徽、江西的,无需提供完税证明,其他地方的,需提供相关完税证明。 第三步:审核签名。 查看之前的填报内容,审核无误点击[签名]按钮。 插入CA证书,输入正确的CA密码,点击[确定]按钮继续操作。 请仔细阅读提示信息,知晓CA证书的法律效力。如无问题,点击[确定]按钮继续操

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多篇)(20210131101905)

外出经营活动证明(精选多篇) 外出经营活动证明(精选多篇) 【各位读友,本文仅供参考,望各位读者知悉,如若喜欢或者需要本文,可点击下载下载本文,谢谢!】祝大家工作顺利】 外岀经营活动证明外岀经营活 动管理证明,是指纳税人到外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 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 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 如何申请开具《外岀经营活动管理 证明》 1、纳税人什么情况下需要开具《外管证》?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离开其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到外县从事

经营活动、提供应税劳务的,应该在发生外出经营活动以前向其登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经营地或提供劳务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2、建安企业外出施工应当开具《外管证》 国税发227 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3、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应具备的条件 中标通知书; 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施工许可证或 开工报告; 本系统的施工队伍。主管税 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4、《外管证》应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所在地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经审核无误应及时填发外出经营证。其他行业比照建安业办理。 纳税人申请开具《外管证》时,应到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也就是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管理的到国税 开,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管理的到地税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税务 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 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 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5、《外管证》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 机关登记 纳税从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施工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

1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1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1.1.8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管理 表证单书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附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复印件(适用于纳税人到外埠销售货物的); 3、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及复印件(适用于纳税人到外埠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生产经营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运销地点 销售货物 货物名称单价起运数量总值 合计 金额合计大写 建安工程 工程项目工程地点工程期限工程预算款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承建工程合同总金额 申请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税人员:年月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公章) 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 有效日期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开具证明的批号、字轨号: 开具日期: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外证〔〕号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 名称 身份证件 号码 税务登记地外出经营地 登记注册 类型 经营方式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 应税劳务劳务地点有效期限合同金额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货物名称数量销售地点有效期限货物总值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合同总金额 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有效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以下由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填写 应税劳务营业额缴纳税款使用发票 名称 发票份数发票号码 合计金额…… 货物名称销售数 量 销售额 缴纳税 款 使用发票 名称 发票份数发票号码 合计金额………… 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 十二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需要临时到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使用。 3.表中主要内容填表说明: 经营方式:填批发零售、工业加工、修理修配、建筑安装、服务、其他。

外出经营证明精选多篇

外出经营证明(精选多篇) 外出经营证明办理外出经营证明流程 一、企业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 2、申请单位在经营地签署的工程或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合同首页右上角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合同完全一致”,两页以上合同加盖骑缝章,合同贴足印花税或有税务机关的印花税核销章。 3、《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一式两份,网上下载,企业自己填写,并签字加盖公章。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两份,网上下载。

二、审核程序 企业上述资料齐备后,到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由审核人员签字并录入计算机,报所长审批,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字并盖“外出经营证明专用章”,两份都退还给企业。 三、核销外出经营证明程序 1、《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一式一份,企业自己填写清楚并签字盖单位公章。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一份,企业填写清楚,经营地税务机关必须加盖公章签字。 3、经营地的完税税票及经营地代-开-发-票复印件各一份。 4、外出经营企业必须在外出经营期后取得当地代-开-发-票一个月内,持发票到涉外所开具外出证明的窗口做核销。没有来核销的企业,税务机关将不再为该企业出具新的外出经营证明,待核销后再办理。 四、外出经营证明的注意事项

1、报送的表格填写内容不得有涂改。 2、所提供材料请一律使用a4纸用电脑打印,用燕尾铁夹子夹好或其它方式装好,以防止材料报送过程中丢失。 3、外出经营有效时限最长不能超过180天。 4、企业在合同期外开外出经营证明需提供补充协议。 5、外出经营企业必须在外出经营期后取得当地打开发票一个月内,到税务机关核销。没有来核销的企业,税务机关将不再为该企业出具新的外出经营证明,待核销后再办理。 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 税外证〔〕号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 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 名称身份证件号码 税务登记地外出经营地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

附表1: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 备注:1.若纳税人到省内外出经营的,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将通过大集中征管系统传递电子版《外经证》至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不需要向纳税人打印核发纸质版《外经证》。 2.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外经证》后,在外出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3.到省内外出经营的,应持有填表说明中的第一点提及的资料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时,应当在经营地地税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不需回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外经证》。到省外或深圳市外出经营的,需持有的资料视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要求。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经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签章,纳税人应当持《外经证》回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 填表说明 1.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填写本表(项目编码由税务机关填写),并持如下证件和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外出经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2.纳税人原《外经证》到期但外出经营活动未结束,填写本表(项目编码由纳税人填写),并持如下证件和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原《外经证》(到省外或深圳市经营的纳税人需提供); (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附表2: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填表说明 1.适用范围:纳税人需要临时到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使用。 2.表中主要内容填表说明: 劳务地点:填劳务实际发生的地点。 3.本表由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前向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到达外出经营地在开始经营前向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经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签章,由纳税人持本表返税务登记地地税机关办理有关事项。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全过程附表格范本

外出经营税收管理 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包括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和外埠纳税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制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时限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所称“180天",应当是指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 纳税人到外埠销售货物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限一般为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二、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办理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向本地主管税务机关“一窗式”纳税服务窗口单证管理岗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送下列需查验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及复印件; 2、相关合同(协议)复印件(如本公司与自产粮食的农民签订的自产证明; 3、主管税务机关需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即时办理的涉税事宜,纳税人申请材料必须齐全,对限时办理的涉税事宜,纳税人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可在调查环节调查核实时,要求纳税人补齐。(二)、受理 “一窗式”纳税服务窗口单证管理岗按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录入输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纳税人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交付纳税人三份,一份交销售地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销售地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经营活动后加盖公章后,再由纳税人返原税务机关,一份交纳税人。 (三)、内部传送 “一窗式”纳税服务窗口内部信息传递岗,进行网络传递或制发《税务资料内部传递单》,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二联、《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资料于下一个工作日上午9时前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核销 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应于十日内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及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返回到主管税务机关“一窗式”纳税服务窗口单证管理岗进行核销并备案。

外出经营税务登记

外出经营税务登记 篇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地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地税) 地税外证〔〕号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需要临时到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使用。 3.表中主要内容填表说明: 经营方式:填批发零售、工业加工、修理修配、建筑安装、服务、其他。 劳务地点:填劳务实际发生的地点。 4.本表由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前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有关内容;到达外出经营地在开始经营前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经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签章,由纳税人持本表返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事项。 篇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到外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外出生产经

营之前,向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跨区、县发生经营活动的,在同一区、县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应该在外出经营前向其法人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管证》,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管理。 1、纳税人申请需提交资料: (1)外出经营签订的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外文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书面申请书(加盖公章) (4)按照要求填写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登记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复印件全部要求加盖公章)

2020年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指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办理要求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份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扩展阅读]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二、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 要求外出经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须在10日内办理《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核纳税人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手续,如逾期办理,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罚;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符合条件的依据《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信息,录入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还需要录入销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经办人、证明核销人和核销日期;办结核销。 3.资料归档

一般纳税人证明-证明范本.doc

一般纳税人证明-证明范本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 5.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银行存款证明(即注资凭证)复印件1份 9.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1份 10.公司章程复印件份 11.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二)新办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1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 5.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银行存款证明(即注资凭证)复印件1份 9.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1份 10.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 11.能证明可以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资料如已签订的购销合同、协议或书面意向复印件各1份 12.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编辑本段注意事项 1.所有表格上所填写电话要求一律为座机电话和手机电话; 2.将法人身份证、其中任意一个股东的身份证、会计的身份证的复印件同时复印在一张a4纸上,并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3.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实行统一核算,如总

税总发〔2016〕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

税总发[2017]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及成品油征管等25个热点问题解答(北京国税2018年4月12366) <思迈特论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见附件1,以下简称《外管证》)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外管证》在当前税收管理中的意义 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是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外管证》作为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与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权限界定和管理职责衔接的依据与纽带,对维持现行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是税务机关传统且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当前情况下仍须坚持,但应结合税收信息化建设与国税、地税合作水平的提升,创新管理制度,优化办理程序,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其存废问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征管体制机制改革情况,综合评估论证后统筹考虑。 二、创新《外管证》管理制度 (一)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二)探索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信息化。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需要开具《外管证》的,税务机关应积极推进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受理纳税人的网上申请,为其开具电子《外管证》;通过网络及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推送相关信息。在此前提下,探索取消电子《外管证》纸质打印和经营地报验登记。 (三)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三、优化《外管证》办理程序 (一)《外管证》的开具 1.“一地一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跨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 2.简化资料报送。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时只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不提供上述证件);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办理外出经营管理证明须知.

办理《外出经营管理证明》须知 一、纳税人须提交的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一式三份; 2.已完印花税的合同复印件一份(单份合同超过500元的不得零散贴花,需填写一式四份的税收缴款书到开户行交印花税,到所内加盖印花税税讫章。)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注:所有复印件空白处,企业写上“经审验与原件相符”,签上经办人名字及日期,并加盖企业的公章,合同超过1页的,合同封面盖完整的公章,侧面盖骑缝章。 外出经营证明应在外出经营前办理,外出经营结束后,应按时找专管员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已到10日内仍未向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的纳税人停止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需下载填写打印的表格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一式三份 注:以下四种情形的,地税机关不开具外出经营证明,企业按规定应在北京当地完税: (一)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

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下同),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依据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393 号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423 号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办法-中化二建

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中化二建财发〔2007〕11号 关于印发“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开具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现将“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开具管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开具管理办法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主题词:财务外出经营税收证明开具办法通知

总经理办公室2007年7月16日印发

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外出经营活动 税收证明开具管理办法 随着集团公司经营业务的不断扩大,开具和缴销外出经营活动证明的工作也日益频繁,为了规范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有效使用外经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到太原市以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应当在合同签订两个月内持正式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协议,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纳税人到达经营地后,持《证明》向经营地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报验登记,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税收管理。 第二条纳税人申请开具《证明》程序 根据我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经营业务属基地太原各单位的,无论业务资质归属集团公司还是子公司,其相关《证明》均由本单位财务人员携带资料持公司财务部开具的相关介绍信到对应的税务机关予以办理,各单位要指定专人办理此项业务;外地项目部及外地分公司的,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办理。 一.首次办理需携带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单位介绍信 (3)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外地经营项目证明材料(如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或中标通知书,经营项目批文或经营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5)按照规范要求填写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二.日常办理需携带资料: (1)外地经营项目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外出经营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精选多篇) 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 税外证〔〕号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 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 名称身份证件号码 税务登记地外出经营地 登记注册类型经营方式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 应税劳务劳务地点有效期限合同金额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货物名称数量销售地点有效期限货物总值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合同总金额 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税务机关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有效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以下由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填写 应税劳务营业额缴纳税款使用发票 名称发票份数发票号码 合计金额…… 货物名称销售数量销售额缴纳税款使用发票 名称发票份数发票号码 合计金额………… 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税务机关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

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需要临时到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使用。 3.表中主要内容填表说明: 经营方式:填批发零售、工业加工、修理修配、建筑安装、服务、其他。 劳务地点:填劳务实际发生的地点。 4.本表由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前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有关内容;到达外出经营地在开始经营前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经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签章,由纳税人持本表返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事项。 2自2014年1月1日起,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

外出经营活动证明材料

外出经营活动证明材料 外出经营活动证明材料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地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证明有哪些呢?下面是的外出经营活动证明资料,欢迎阅读。 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是指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 如何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离开其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应税劳务的,应该在发生外出经营活动以前向其登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经营地或提供劳务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2、建安企业外出施工应当开具《外管证》 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3、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应具备的条件 (1)中标通知书;

(2)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3)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4)本系统的施工队伍。 4、《外管证》应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所在地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经审核无误应及时填发外出经营证。其他行业比照建安业办理。 纳税人申请开具《外管证》时,应到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也就是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管理的到国税开,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管理的到地税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5、《外管证》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 纳税从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施工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企业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经营活动。 6、外出经营活动的时间如何确认 国税发[2003]47号文件规定《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是以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 7、《外管证》过期了,应当怎么办?

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完整版)

外出经营活动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证明 第一篇: 外出经营活动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是指纳税人到外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 如何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 1、纳税人什么情况下需要开具《外管证》?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纳税人离开其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到外县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应税劳务的,应该在发生外出经营活动以前向其登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经营地或提供劳务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2、建安企业外出施工应当开具《外管证》 国税发227号规定: 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3、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应具备的条件 中标通知书; 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本系统的施工队伍。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4、《外管证》应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所在地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经审核无误应及时填发外出经营证。其他行业比照建安业办理。 纳税人申请开具《外管证》时,应到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也就是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管理的到国税开,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管理的到地税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5、《外管证》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 纳税从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施工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企业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进行经营活动。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网上办理操作手册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网上办理操作手册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业务前提 1.纳税人登记状态为正常; 2.纳税人不是跨区税源登记; 3.纳税人无逾期未核销的外经证; 4.纳税人办理过CA证书。 三、功能节点 网上办税服务厅——我要办事——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四、操作步骤 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点击右侧“我要办事”中的“税务登记”菜单,点击“《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后的[办理]按钮,进入办理页面。 第一步:填写表单 注意:标*的项目为必填项目。 1.输入联系人姓名、电话。 2.下拉列表选择纳税人外出经营方式,可多选。

3.下拉列表选择纳税人外出经营地行政区划。 4.输入纳税人外出经营地。 5.输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操作:按实际情况输入应税劳务信息或应税货物名称信息;应税劳务信息需填写劳务名称、劳务地点、有效期限起、有效期限止、合同金额;应税货物名称信息需填写货物名称、数量、销售地点、有效期限起、有效期限止、货物总额;应税信息总数应不少于一条;同种应税信息可输入两条;应税劳务信息和应税货物名称信息可同时存在。 6.输入合同相对方企业名称。 7.下拉列表选择合同签订日期。 8.输入合同金额、已贴印花税额、付款方式。 9.填写完毕,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本次已填写的内容。点击[下一步]按钮提交当前数据并继续办理如仅保存未提交,则下次进入该表单时前次保存内容可选择回显自动带出,无需再次输入。 第二步:上传附件。 此业务要素化采集,无需上传资料,直接点击[下一步]按钮即可。 第三步:审核签名。 查看之前的填报内容,审核无误点击[签名]按钮。 插入CA证书,输入正确的CA密码,点击[确定]按钮继续操作。 请仔细阅读提示信息,知晓CA证书的法律效力。如无问题,点击[确定]按钮继续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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