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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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7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7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它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各分技术委员会,全国珠宝玉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其他有关单位:现将《2012年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落实标准起草任务,按时完成标准制修订计划。

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要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需求,广泛调研,加强协作,深入分析,试点验证;要保证标准的一致性、实用性和先进水平。

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附件2012年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二〇一二年六月)第一部分2012年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计划(36项)计划号标准名称制/修订推荐单位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完成年限归口技术委员会编号替代标准号拟订国家标准(6项)2012001滑坡防治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制定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中国地质调查局探矿工艺研究所2012TC932012002地质岩心钻探钻具修订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中国地质科学院勘探技术研究所地质矿产部无锡钻探工具厂、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甘肃探矿机械厂、中国地质装备总公司、嘉兴市新纪元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唐山市金石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2012TC93GB/T16950-1997,GB/T16951-19972012003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修订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2012TC93GB/T18507-2001201200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修订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2012TC93GB/T18508-20012012005珠宝首饰批发市场管理通用技术要求制定全国珠宝玉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深圳市宝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企业标准联盟2013TC2982012006珠宝首饰零配件通用技术条件制定全国珠宝玉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深圳市百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企业标准联盟2013TC298拟定行业标准(30项)区域地质、矿产地质领域2012007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技术规程制定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2013TC93/SC12012008海砂(建筑用砂)地质勘查规范制定中国地质调查局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2012TC93/SC12012009铀矿地质勘查规范修订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核工业地质局2012TC93/SC1DZ/T 0199-2002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领域2012010区域地下水位监测网优化设计规程制定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2012TC93/SC2201201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标准制定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2012TC93/SC22012012地质灾害灾情调查标准制定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2012TC93/SC22012013城市环境地质调查评价规范制定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地质科学院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研究所2012TC93/SC22012014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规范(1∶50000-1∶250000)制定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地质科学院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研究所2012TC93/SC22012015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规划编制规范制定国土资源部财务司、地质环境司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青海省环境地质勘查局、中国黄金经济研究中心2012TC93/SC22012016单排深孔矿山注浆帷幕技术规范制定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华北有色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长沙矿山研究院、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腾升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矿业大学2013TC93/SC2地质勘查技术方法领域2012017地热钻探技术规程制定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中心2012TC93/SC32012018区域环境地质勘查遥感技术规定修订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2012TC93/SC3DZ/T 0190-19972012019金属矿地球物理测井规范制定中国地质调查局陕西省地质调查院2012TC93/SC32012020重力调查技术规范(1:50000)修订中国地质调查局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综合物探大队2012TC93/SC3DZ 0004-912012021地球化学普查规范(1:50000)修订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南京地质调查中心2012TC93/SC3DZ/T 0011-912012022矿产可控源音频大地电磁法技术规程制定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地质科学院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研究所2012TC93/SC32012023区域地质调查中遥感技术规定(1:50000)修订中国地质调查局安徽省地质调查院2012TC93/SC3DZ/T 0151-19952012024地质岩心钻探金刚石钻头制定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中国地质科学院勘探技术研究所北京探矿工程研究所、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2012TC93/SC32012025地质岩心钻探金刚石扩孔器制定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中国地质科学院勘探技术研究所北京探矿工程研究所、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2012TC93/SC3地质矿产实验测试领域2012026矿物U-Pb同位素地质年龄TIMS测定技术规范修订中国地质调查局天津地质调查中心2012TC93/SC4DZ/T 0184.3-1997土地规划、调查、评价领域2012027地籍调查规程修订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2012TC93/SC6TD 1001-93土地整治、保护领域2012028市(地)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规程制定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2012TC93/SC72012029土地整治工程质量评定规程制定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云南农业大学2012TC93/SC72012030土地整治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制定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南京大学2012TC93/SC72012031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验收规程制定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北京矿冶研究总院2013TC93/SC72012032土地复垦估算标准制定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云南农业大学2013TC93/SC7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领域2012033固体矿产综合利用试验要求制定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分技术委员会中国地质科学院郑州矿产综合利用研究所2013TC93/SC92012034固体矿产技术经济评价一般性导则制定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分技术委员会中国地质科学院郑州矿产综合利用研究所2013TC93/SC9珠宝玉石领域2012035珠宝首饰制造工艺术语制定全国珠宝玉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深圳市百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企业标准联盟2013TC2982012036珠宝玉石饰品制定全国珠宝玉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深圳市宝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仙路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企业标准联盟2013TC298第二部分2012年国土资源在研标准项目备案(24项)序号标准名称制/修订推荐单位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完成年限归口技术委员会编号1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制定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2012TC93/SC12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制定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2012TC93/SC13矿山地形地貌景观破坏修复项目设计规范制定国土资源部财务司、地质环境司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2012TC93/SC24矿山滑坡、泥石流治理项目设计规范制定国土资源部财务司、地质环境司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中国黄金经济研究中心2012TC93/SC25矿山塌陷(采空塌陷、岩溶塌陷)治理项目设计规范制定国土资源部财务司、地质环境司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地面塌陷防治研究所2012TC93/SC26地质矿产实验测试分析方法制定技术规范制定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地质矿产实验测试分技术委员会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2013TC93/SC47地质矿产实验测试标准物质研制技术规范制定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地质矿产实验测试分技术委员会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2013TC93/SC48建设用地监管业务模型制定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福建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福建省莆田市国土资源局2013TC93/SC59数字化建设用地动态监管系统集成接口技术指南制定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2013TC93/SC510土地监管信息分布式数据服务接口规范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2013TC93/SC51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管理数据库建设规范制定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2013TC93/SC512全球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标准制定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2013TC93/SC5序号标准名称制/修订推荐单位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完成归口技术委员会编号13高校教育用地集约利用评价数据库标准制定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3TC93/SC514矿床工业指标论证制定要求制定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综合利用研究所、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2013TC93/SC815固体非能源矿产工艺矿物学研究工作规范制定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分技术委员会中国地质科学院郑州矿产综合利用研究所2014TC93/SC916固体非能源矿产“三率”评价规范制定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分技术委员会中国地质科学院郑州矿产综合利用研究所广西大学2014TC93/SC917重要金属(铁、铜、铅锌)矿产尾矿排放指标评价标准制定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分技术委员会中国地质科学院郑州矿产综合利用研究所2014TC93/SC918固体非能源矿山关闭程序规范制定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分技术委员会中国地质科学院郑州矿产综合利用研究所2014TC93/SC919耐火粘土资源分类标准、行业准入条件和管理制度制定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分技术委员会中国地质科学院郑州矿产综合利用研究所、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协会2014TC93/SC920限制、允许和鼓励开采固体非能源矿产资源分类技术要求制定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分技术委员会中国地质科学院郑州矿产综合利用研究所、中南大学2014TC93/SC921旅游产业供地和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标准制定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财经大学2012TC93/SC1022高校教育用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制定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3TC93/SC10序号标准名称制/修订推荐单位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完成年限归口技术委员会编号23高校教育用地集约利用评价制图规范制定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3TC93/SC1024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规程制定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江苏省国土资源动态监测中心2014TC93/SC10第三部分2012年需要开展预研究的标准(15项)序号标准名称制/修订推荐单位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完成年限归口技术委员会编号1矿产资源规划基本术语制定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2012TC93/SC12重点矿区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制定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2012TC93/SC13砂矿(金属矿产)地质勘查规范修订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华东地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2014TC93/SC14土壤和水系沉积物主次痕29个组分量测定粉末压片X射线荧光光谱法制定地质矿产实验测试分技术委员会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2013TC93/SC45土地调查成果内业核查技术规程制定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北京国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2014TC93/SC66土地调查成果外业核查技术规程制定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湖南省国土资源规划院2014TC93/SC67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缩编规范图式图例制定国土资源部地籍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武汉大学2013TC93/SC68省(区、市)级国土规划编制规程制定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2013TC93/ SC69土地整治重大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规程制定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南京大学2013TC93/SC710土地整治重大项目年度方案编制规程制定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南京大学2013TC93/SC711土地整治耕地质量等级评定规范制定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浙江省土地整理中心,浙江省财经学院2013TC93/SC712土地整治权属调整规范制定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浙江大学东南土地管理学院2013TC93/SC713国家土地督查例行督察、审核督察和专项督察技术标准制定国家土地总督查办公室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2014TC93/SC10序号标准名称制/修订推荐单位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完成年限归口技术委员会编号14国家土地督察回访督察技术标准制定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2014TC93/SC1015土地、矿产违法线索收集与处理规程制定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2014TC93/SC10备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名称及编号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93)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区域地质、矿产地质分技术委员会(TC93/SC1)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分技术委员会(TC93/SC2)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地质勘查技术方法分技术委员会(TC93/SC3)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地质矿产实验测试分技术委员会(TC93/SC4)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土资源信息化分技术委员会(TC93/SC5)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土地规划、调查、评价分技术委员会(TC93/SC6)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土地整治、保护分技术委员会(TC93/SC7)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矿产资源储量分技术委员会(TC93/SC8)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分技术委员会(TC93/SC9)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土地利用、节约、监测分技术委员会(TC93/SC10)全国珠宝玉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298)——结束——。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4]45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4]45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4]45号)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为加强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提高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有效性,根据今年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精神,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决定对技术委员会实行分类管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技术委员会管理的分类和确定原则(一)委托部门管理。

对原委托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委管国家局管理的技术委员会,仍按原管理方式实施管理。

涉及国家标准计划申报、下达、标准草案报批等事项仍通过技术委员会主管部门进行。

(二)委托行业协会、联合会管理。

对原委托行业协会、联合会管理的技术委员会中制定强制性、基础、通用和方法类国家标准数量少于其制定国家标准总数50%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委与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实行委托管理。

(三)直接管理。

对原委托行业协会、联合会管理的技术委员会中制定强制性、基础、通用和方法类国家标准数量达到或超过其制定国家标准总数50%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委直接管理。

对以国家集团公司为主组建的技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国家标准委直接管理。

对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行业协会、联合会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委直接管理。

原由国家标准委直接管理的技术委员会,其管理方式不变。

二、委托行业协会、联合会管理实施步骤(一)根据上述原则,请各行业协会、联合会对其归口管理的技术委员会提出分类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将相关技术委员会分类管理名单于6月底前报国家标准委;(二)国家标准委与各行业协会、联合会共同对报送的技术委员会分类管理名单进行确认;(三)国家标准委与各行业协会、联合会签订技术委员会委托管理协议(关于委托管理办法和委托管理协议另行通知)。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工作,规范技术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职责,提高标准制定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依托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企事业单位代表、社会团体代表等组成的,负责制定、修订和推广专业标准的技术机构。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的设立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正、透明、科学、有效的原则,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修订和推广相关领域的专业标准;2.指导、监督和评价专业标准的实施和应用情况;3.组织开展相关领域的技术研究和技术交流活动;4.进行技术标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5.参与国内外标准化组织的活动,维护国家的标准利益。

第二章技术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和职责第四条技术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应当合理,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组成。

技术委员会设立所需的具体机构,如办公室、咨询委员会等。

第五条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任命,副主任委员、委员由相关领域的单位推荐,经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批准确认。

第六条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1.组织和召集技术委员会的会议;2.指导和协调技术委员会的工作;3.签署技术委员会的重要文件。

第七条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职责:1.协助主任委员组织和召集会议,履行主任委员职责;2.分管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3.代表技术委员会参与相关会议和活动。

第八条技术委员会委员的职责:1.参与制定和修订相关领域的标准;2.参与评价和指导专业标准的实施和应用;3.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参与技术研究和交流活动;4.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是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技术委员会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机制第十条技术委员会工作应当按照项目计划和工作流程进行,确保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自然资源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暂行办法

自然资源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暂行办法

自然资源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然资源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健全技术委员会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技术委员会工作能力和水平,依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办法(试行)》《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督技术委员会及其依托单位的履职情况,自然资源部科技主管司局(以下简称主管司局)具体组织技术委员会的考核评估工作。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对象是自然资源部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设分技术委员会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按一定权重纳入该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

第二章考核评估内容第四条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承担标准制修订任务、内部管理和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一)承担标准制修订任务包括标准项目完成率、报批标准退稿率、标准体系建设情况、标准立项申报、标准制修订过程、标准复审与实施情况等;(二)内部管理包括日常管理、宣贯培训、经费管理等;(三)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包括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国际标准评估转化等。

第五条考核评估指标分为约束性指标和一般性指标。

标准项目完成率、报批标准退稿率为约束性指标,其他指标为一般性指标。

按照指标要求实现的难易程度,每项考核评估指标对应的要求分为Ⅰ档、Ⅱ档和Ⅲ档。

具体要求见附件1和附件2。

第三章考核评估程序第六条考核评估采用分批考核的方式,周期为3年。

主管司局制定年度考核评估方案,明确考核评估要求及判定规则,确定考核评估进度安排。

第七条考核评估工作应当成立考核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一般由5-7位具有高级职称、熟悉技术委员会运行管理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工作组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信息系统、技术委员会组织管理及年报申报系统、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等信息数据进行评估。

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doc

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doc

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提高国土资源领域标准制定、修订的质量和效率,增强标准化对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和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国土资源领域土地资源和地质矿产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工作组织,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设立,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技术委员会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提出国土资源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及措施建议。

第五条技术委员会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结合国土资源部门实际情况,分析国土资源领域标准化的需求,建立完善国土资源标准体系;,提出标准化发展规划建议和,国土资源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建议,负责标准立项建议的论证;,提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及开展国际交流活动的建议。

第六条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和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开展国土资源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工作。

第七条技术委员会承担国土资源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推动标准实施;对国土资源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研究,提出书面报告;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国土资源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八条技术委员会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对技术委员会归口的标准技术内容进行解释和咨询答复。

第九条技术委员会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对口的技术业务工作,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技术委员会会议,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十条技术委员会负责跟踪、研究分析国土资源领域国际标准化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组织开展国内外标准一致性对比分析,组织收集、分析、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开展国内外标准一致性对比分析;,提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及开展国际交流活动的建议。

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

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

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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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资源导刊》2020年第08期
7月28日,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据介绍,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自然资源部负责指导的4个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之一,秘书处依托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标委会下设8个分技委,覆盖了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评估、确权登记、保护、资产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全流程,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生态修复全链条,涵盖地灾防治、勘查技术与实验测试等多个专业领域,应用于管理、技术和服务各个方面,是自然资源领域非常重要的标准化技术力量,发挥着“中流砥柱”的支撑作用。

自然资源部总规划师、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庄少勤在会上指出,标委会要从三个方面主动作為,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标准化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适应生态文明新时代、高质量发展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要求;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和实践特色,在标准供求关系,部门协调,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和标准国际化等方面,抓住关键问题,以标准引领发展;三是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工作实效。

各分技委以及支撑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保障、做好技术支撑,强化自身本领、主动担当作为,做好新时期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工作,推进自然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是国土资源调查、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重要科学技术基础,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技术标准体系,组织制定、修订、宣传、贯彻和监督实施国土资源标准。

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应纳入相关规划和计划。

第三条国土资源标准是指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地质、海洋、测绘等领域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自然资源、地质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海洋、测绘技术标准由国家海洋局与国家测绘局分别制定。

国土资源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国土资源部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审批发布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对国土资源领域的地方标准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共同推进;(二)支撑国土资源管理和依法行政;促进科技进步与成果转化;(三)采用国际标准及国外先进标准,并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四)规范、公开、透明,社会公众参与。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五条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司局归口管理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建立完善国土资源标准体系;(二)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对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实行统一计划、统一审查、统一批准、统一编号和发布,负责行业标准的备案工作;(三)统一组织协调国土资源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四)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各业务主管司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二)组织开展相关国土资源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及监督检查工作。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为了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技术委员会,下同)。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所负责的专业技术领域,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属于综合性的、基础的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属于产品方面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必要时,可对委托的主管部门进行调整。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五条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本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本专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等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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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提高国土资源领域标准制定、修订的质量和效率,增强标准化对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和《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国土资源领域土地资源和地质矿产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工作组织,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设立,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技术委员会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提出国土资源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及措施建议。

第五条技术委员会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结合国土资源部门实际情况,分析国土资源领域标准化的需求,建立完善国土资源标准体系;提出标准化发展规划建议和国土资源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建议,负责标准立项建议的论证;提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及开展国际交流活动的建议。

第六条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和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开展国土资源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工作。

第七条技术委员会承担国土资源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推动标准实施;对国土资源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研究,提出书面报告;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国土资源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八条技术委员会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对技术委员会归口的标准技术内容进行解释和咨询答复。

第九条技术委员会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对口的技术业务工作,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技术委员会会议,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十条技术委员会负责跟踪、研究分析国土资源领域国际标准化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组织收集、分析、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开展国内外标准一致性对比分析;提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及开展国际交流活动的建议。

第十一条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技术委员会负责开展技术委员会委员和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技术委员会负责管理下设的分技术委员会,提出组建和调整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三条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技术委员会办理与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受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的委托,技术委员会提供国土资源领域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五条技术委员会由国土资源有关部门、事业单位、检测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有关方面推荐的在职专家组成。

每届技术委员会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技术委员会组成方案及委员人选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推荐,经国家标准委审核批准和聘任。

第十七条技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少于2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人。

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不超过5人。

第十八条委员应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标准制定、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二)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技术委员会年会等工作会议;(三)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五)监督技术委员会经费的使用;(六)及时反馈技术委员会归口标准实施情况;(七)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八)参加国家标准委及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培训;(九)承担技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九条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签发技术委员会重要文件。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负责相关方面的工作,指导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组织秘书处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技术委员会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在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秘书处工作职责。

秘书处设在国土资源部相关直属单位。

秘书处所在单位应当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开展专项工作任务,协调技术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设顾问。

顾问应当为国土资源领域的专家或者学者,由技术委员会聘任,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设观察员。

观察员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技术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按照专业领域,技术委员会下设10个分技术委员会。

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3人。

分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不超过3人。

第二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组建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标准制定、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二十六条技术委员会组织各分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建议,经国家标准委、国土资源部分别审定下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第二十七条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委、国土资源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相关分技术委员会开展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八条标准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分送分技术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有关行业部门、地方单位、直属单位、协会以及相关生产、科研、检测和用户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1个月。

工作组或标准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分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国家标准和审查协调难度较大的行业标准先由分技术委员会进行审查,再提请技术委员会审查。

行业标准先由分技术委员会进行审查,再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三十一条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

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标准应会议审查,其余可函审。

采用会议审查时,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不少于7个工作日,将标准送审稿送达全体委员。

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若无特殊情况,会议审查时未出席会议者,必须提出书面意见,未提出书面意见的按弃权计票。

采用函审时,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函审表决前不少于15个工作日,将函审通知及标准送审稿送达全体委员。

函审时必须全体委员投票,必须有四分之三及以上的回函同意方为通过;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标准起草人不能作为审查人员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四分之一。

会议代表出席率或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和不同意见的材料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跨专业领域的标准,由秘书处协调相关分技术委员会联合成立标准审查组开展审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相关附件,经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分技术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字同意后,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送审稿的修改和报批稿及附件的提出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三条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准审查工作和报批稿及其附件的合规性复核,经秘书长或其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字,加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印章,按规定的程序报国土资源部审定。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对标准报批稿的合规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技术委员会在全体委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集体表决制度。

第三十五条以下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一)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二)工作计划;(三)国土资源标准体系表;(四)标准制定、修订立项建议;(五)标准送审稿;(六)技术委员会委员调整建议;(七)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八)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九)分技术委员会的决议。

提交全体委员表决时,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

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

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三十六条技术委员会年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1次,研究部署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审议技术委员会工作文件。

经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批准,可临时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技术委员会专项工作、审查协调国家标准和重要行业标准。

第三十七条技术委员会承担的国际标准化工作和其他标准化工作的工作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经费第三十八条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秘书处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九条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个方面提供:(一)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补助经费;(二)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化工作经费;(三)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所在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禁止技术委员会以盈利为目的收取费用。

严禁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四十条技术委员会的经费主要用途:(一)技术委员会履行职责等活动费用;(二)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三)标准编写、审查、咨询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四)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五)组织开展标准宣贯、培训所需费用;(六)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所需费用。

经费日常开支由技术委员会副秘书长(秘书处承担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担任)批准,重大开支由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秘书处承担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批准。

第四十一条制定、修订标准所需要经费,主要由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

自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费用,由项目提出单位自筹(技术委员会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十二条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

经费的预算、决算由技术委员会审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执行。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土资源部。

第六章管理监督第四十三条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印章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及分技术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四十四条技术委员会应每年向国土资源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四十五条技术委员会应按照《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标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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