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噪声区划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2014修订)【法规类别】环境标准【发文字号】苏府[2014]68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5.04【实施日期】2014.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苏府〔2014〕6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环境保护局修订的《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4日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规定因市区用地规划调整和城市建成区扩大,2004年发布实施的《苏州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需进行调整。
现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技术规范》(GB/T 15190-94)及《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对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作如下规定:一、1类标准适用区域(一)姑苏区。
1.自盘蠡路--南环西路--友新路--太湖西路--盘蠡路以内的区域(包括吴中区盘蠡路以西区域)(I)。
2.虎丘风景区及周边:自S312国道--谢家浜河--白洋湾河--山塘河--虎阜路--上林路--312国道以内的区域(II)。
(二)苏州工业园区。
1.澄三河--澄三河西延--澄湖路西侧湖岸线--阳澄环路西侧湖岸线--永阳路西侧湖岸线--慈云路东侧湖岸线(湖岸线西延穿阳澄环路)--重元寺南侧湖岸线--阳澄环路东侧湖岸线--澄三河所围区域。
2.苏嘉杭高速--苏慕路--槟榔路--玲珑街--沈浒路北侧小河--华池街--沈浒路--南施街--白塘公园北侧小河--星塘街--沈浒路--钟南街--沈浒路北侧小河--星华街--苏虹东路--凤里街--现代大道--锦溪街--方洲路--星华街--苏胜路--方中街--东长路--凤里街--斜塘河(吴淞江)--星塘街--独墅湖大道--独墅湖北岸--星港街--金鸡湖路--星海街--苏茜路--苏嘉杭高速所围区域扣除金鸡湖及周边2类标准适用区域(Ⅲ)。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to determinate the suitable areas for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 (GB/T15190-94 1994-12-06实施)为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为执行《城市区城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以下简称“噪声区划”)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1.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2 引用标准GB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12525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J13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 名词术语3.1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 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3.3 噪声区划单元在噪声区划工作中,由道路、河流、沟壑等明显线状地物和绿地等围成的城市结构、市局和环境状况相近的居、街委会或小区。
4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解释4.1 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4.2 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集中的区域。
4.3 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4.4 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5 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的决定-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的决定正文:----------------------------------------------------------------------------------------------------------------------------------------------------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的决定(2012年10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和省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苏州市实际情况,就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一、原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和吴江市选举产生的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除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外,代表资格继续有效。
在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参加姑苏区代表团和吴江区代表团活动。
二、原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更名为姑苏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除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外,任期至换届时为止。
姑苏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2月10日左右召开。
听取和审议姑苏区人大常委会(筹)、人民政府(筹)、人民法院(筹)、人民检察院(筹)等工作报告;选举产生姑苏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原吴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更名为吴江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除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外,任期至换届时为止。
苏州工程施工几点算扰民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苏州市的建筑工地数量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是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的问题。
为了维护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苏州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夜间施工噪音扰民问题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和管理。
那么,在苏州,工程施工几点算扰民呢?根据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的《城市区域噪声标准》,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的具体规定如下:1. 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昼间50dB(分贝)、夜间(指22时至次日6时)40dB;2. 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dB、夜间45dB;3.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dB、夜间50dB;4. 工业区,昼间65dB、夜间55dB;5. 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内河航道、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昼间70dB、夜间55dB。
根据上述规定,在苏州市,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的时间为22时至次日6时。
若施工单位在此时间段内产生超过上述分贝限制的噪音,即可视为扰民。
然而,实际情况中,一些施工单位在夜间施工时,由于缺乏对噪音控制的认识和措施,导致噪音扰民现象时有发生。
为了有效遏制此类问题,苏州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 加强夜间施工审批管理。
施工单位需在施工前向相关部门申报夜间施工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2. 严格查处夜间施工噪音扰民行为。
对于未经批准或超标排放噪音的施工单位,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3. 提高施工单位环保意识。
通过举办培训班、宣传活动等方式,提高施工单位对噪音扰民问题的认识,引导其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4. 建立投诉举报机制。
市民可通过拨打12369环保热线等途径,对夜间施工噪音扰民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总之,在苏州,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的时间为22时至次日6时。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以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同时,市民也应积极行使监督权,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正)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正)【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3.28【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5年12月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交通、城乡建设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各类功能区域和交通干线走向,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部分镇行政区划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部分镇行政区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苏政复[2012]102号•【施行日期】201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部分镇行政区划的批复(苏政复〔2012〕102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撤销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唯亭镇胜浦镇设立街道办事处的请示》(苏府呈〔2012〕169号)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同意撤销苏州市娄葑镇,以星湾、独墅湖、团结、群力、葑谊、葑塘、金益、通园路、文萃路、徐家浜、新苏、泾园南、泾园北、东港家乐、东港家怡、苏安南、苏安北、官渎、东港二村、新城、新加、都市、师惠、东方、贵都、新馨、沁苑、四季新、湖左岸、加城、天域、高尔夫、大湖城邦、熙岸、水巷、天翔36个居委会区域设立苏州市娄葑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驻通园路28号。
以斜塘、联丰、莲香、荷韵、莲花一、莲花二、莲花三、莲花四、车坊、淞涛、淞泽、淞源、淞潭、淞渔、翰林缘、菁英公寓、朗科、荣域、怡和、景城、星辰一、东湖大郡、东湖春韵、枫情水岸、湖畔天城、凤凰城、第五元素、东湖林语、国际水岸、中塘、欧典、澳韵、星湖、钟南、琼姬墩、九华、海悦一、水墨38个居委会区域设立苏州市斜塘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驻普惠路456号。
二、同意撤销苏州市唯亭镇,以其原行政区域设立苏州市唯亭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驻蠡塘路88号。
三、同意撤销苏州市胜浦镇,以其原行政区域设立苏州市胜浦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驻中胜路8号。
行政区划调整后,娄葑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面积47.75平方公里,人口13.61万人,管理36个居委会;斜塘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面积72.33平方公里,人口22.83万人,管理38个居委会;唯亭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面积115.86平方公里,人口25.34万人,管理24个居委会;胜浦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面积35.8平方公里,人口8.12万人,管理9个居委会。
苏州市行政区划简表
唯亭街道
胜浦街道
斜塘街道
代管
县级市
常熟市(320581)
6街道8镇
张家港市(320582)
8镇
昆山市(320583)
10镇
太仓市(320585)
2街道6镇
镇名
东南街道 碧溪街道
虞山街道 常福街道
琴川街道 莫城街道
海虞镇 辛庄镇
尚湖镇 梅李镇
支塘镇 董浜镇
古里镇 沙家浜镇
杨舍镇 锦丰镇
塘桥镇 乐余镇
南丰镇 金港镇
凤凰镇 大新镇
玉山镇周庄镇
周市镇 锦溪镇
巴城镇 花桥镇
陆家镇 张浦镇
千灯镇 淀山湖镇
娄东街道陆渡街道
城厢镇沙溪镇
浏河镇 浮桥镇
璜泾镇 双凤镇
说明
全市共有42个街道、52个镇。其中,苏州市区有34个街道、20个镇
(数据统计截止至2019年6月) 苏州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制
苏苏州市行政区划简表市辖区姑苏区3205088街道虎丘区3205054街道2镇吴中区3205067街道7镇相城区3205077街道4镇吴江区3205094街道7镇苏州工业园区4街道镇街道名双塔街道沧浪街道平江街道苏锦街道虎丘街道金阊街道吴门桥街道白洋湾街道狮山街道横塘街道枫桥街道东渚街道浒墅关镇通安镇长桥街道城南街道越溪街道横泾街道郭巷街道香山街道太湖街道甪直镇光福镇临湖镇木渎镇金庭镇东山镇胥口镇元和街道太平街道黄桥街道北桥街道北河泾街道漕湖街道澄阳街道望亭镇黄埭镇渭塘镇阳澄湖镇松陵街道江陵街道横扇街道八坼街道同里镇黎里镇平望镇盛泽镇震泽镇七都镇桃源镇娄葑街道唯亭街道胜浦街道斜塘街道代管县级市常熟市3205816街道8镇张家港市3205828镇昆山市32058310镇太仓市3205852街道6镇镇名东南街道碧溪街道虞山街道常福街道琴川街道莫城街道海虞镇辛庄镇尚湖镇梅李镇支塘镇董浜镇古里镇沙家浜镇杨舍镇锦丰镇塘桥镇乐余镇南丰镇金港镇凤凰镇大新镇玉山镇周庄镇周市镇锦溪镇巴城镇花桥镇陆家镇张浦镇千灯镇淀山湖镇娄东街道陆渡街道城厢镇沙溪镇浏河镇浮桥镇璜泾镇双凤镇说明全市共有42个街道52个镇
噪声四类功能区标准
噪声四类功能区标准
噪声四类功能区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城市规划要求,将城市划分为四类不同的噪声功能区,以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
具体标准如下:
第一类区域:主要指居住区、文教区、医疗区、公园绿地等对噪声敏感度较高的区域。
日间噪声不得超过55分贝,夜间噪声不得超过45分贝。
第二类区域:主要指商业区、行政办公区、交通枢纽等对噪声容忍度较高的区域。
日间噪声不得超过65分贝,夜间噪声不得超过55分贝。
第三类区域:主要指工业区、港口码头等产生噪声污染的区域。
日间噪声不得超过75分贝,夜间噪声不得超过65分贝。
第四类区域:主要指沿路高速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的区域。
日间噪声不得超过85分贝,夜间噪声不得超过75分贝。
以上噪声四类功能区标准旨在规范城市发展,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促进城市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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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
苏州市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2018年修订版)一、1类标准适用区域(一)姑苏区1.自盘蠡路—南环西路—友新路—太湖西路—盘蠡路以内的区域2.虎丘风景区及周边:自城北西路—谢家桥浜—山塘河—虎阜路—城北西路以内的区域(I)(二)苏州工业园区1.自常台高速—苏慕路—槟榔路—沈浒路北侧小河—星华街—苏虹东路—凤里街—现代大道—星港街—苏绣路—星明街—苏州大道—常台高速2.自常台高速—苏州大道—星明街—苏惠街—星港街—星洲街—水坊路—金鸡湖(水乡邻里)西南岸—金鸡湖大道—金鸡湖东岸—金鸡湖斜塘河口中泓—星湖街—钟园路—星华街—斜塘河—星塘街—文景路—星湖街—仁爱路—沿独墅湖东岸往南、再沿西岸往北—星港街—中新大道—星海街—苏茜路—常台高速以内的区域(三)苏州高新区1.狮山及周围:自塔园路—狮山路—长江路—金山路—珠江路—渔洋街—金枫路—竹园路—塔园路的以内区域2.横山:横山山脚道路及青石路以内的区域3.大阳山周边:自阳山西路—兴贤路—东阳山路—石林路—鸿禧路—东阳山路—南阳山环路—阳山西路以内的区域(四)相城区三角咀湿地公园及周围区域:自沪蓉高速—永方路—春申湖路—沪蓉高速以内的区域(五)吴江区(II)1.自江陵西路—鲈乡北路—牛腰径河—西塘河路—大江河—中山北路—吴新路—西塘河路—江陵西路以内的区域2.吴江公园3.吴江区第一人民医院4.震泽中学(六)吴中区自墅浦塘—星港街—沿西岸向南—斜港—墅浦塘以内的区域(七)吴中区与高新区七子山及周围区域:自吴中大道—友新路—石湖北岸—吴越路—宝带西路—七子山北侧山脚—孙庄东路—凤凰路—苏州殡仪馆东侧山脚—木东路—吴中大道—尧旺路—旺山村路—环山路—越城路—吴越路—吴中大道的以内区域及七子山二、2类标准适用区域(一)姑苏区自京杭运河—鹿山路—沪宁城际铁路—黄花泾—沪蓉高速—永方路—阳澄湖西路—人民路—沪蓉高速—上高路—东环路—东兴路—京杭运河—吴中东路—苏苑街—花卉巷—仙人大港—盘蠡路—南环西路—友新路—石湖北岸—吴越路—京杭运河以内的区域(扣除1类区I)(二)苏州工业园区1.自星明街—苏绣路—星港街—现代大道—锦绣街—钟园路—星湖街—金鸡湖斜塘河口中泓—金鸡湖东岸—金鸡湖大道—金鸡湖(水乡邻里)西南岸—水坊路—星洲街—星港街—苏惠路—星明街以内的区域2.自东环路—京沪铁路—外塘河—阳澄湖南岸—京沪高速铁路—阳澄环路—沪蓉高速—娄江—方厦路—沪宁趁机铁路—星华街—阳澄湖大道—经四路—宋庄路—沪宁城际铁路—方湾街—沪蓉高速—渔泾河—致和西路—陆泾路—沪蓉高速—渔泾河—唯河路—亭新路—阳澄湖大道—圆创邻里中心东侧河流—沪蓉高速—沙苑路—京沪铁路—娄江大道—娄门路—常台高速—黄天荡——墅浦路—星红路—东兴路—东环路以内的区域3.自星湖街—文景路—星塘街—镬底潭南岸—斜港—东岸—仁爱路—星湖街以内的区域4.自吴淞江—金鸡湖大道—石泾港—吴淞江以内的区域5.自吴淞江—青秋浦—金胜路—沽浦路—振胜路—胜浦路—吴淞江以内的区域(三)苏州高新区1.自珠江路—马运路—长江路—前桥港—京杭运河—宝带西路—金猫路—苏福路—横山东侧山脚—青石路—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北侧河流—塔园路—向阳路—长江路—向阳河—金枫南路—竹园路—塔园路—狮山路—长江路—金山路—珠江路以内的区域2.自嵩山路—珠江路—312国道—长江路—嵩山路以内的区域(III)3.自230省道—青城山路—嘉陵江路—吕梁山路—松花江路—昆仑山路—苏绍高速—五丫浜小河—金通路—苏锡路—华金路—西唐路—华圩街—中唐路—苏锡支线—沪霍线—真运路—京杭运河—苏钢大桥—沪宁城际铁路—沿高新区与相城区交界线向东—浒东运河—浒青路—牌楼路—永安路—安杨路—浒莲路—青花路—万科金色里程北侧河流—黄花泾河—京杭运河—大同路—312国道—旭辉朗香郡南侧小河—南白塘—鸿禧路—巡逻东路—巡逻北路—建林路—兴贤路—阳山西路—南阳山环路—东阳山路—嵩山路—建林路—鹿山路—朝红路—马运河—金枫运河—何山路—支英街—中峰街—师图路—金山东路—金山南路—观音山路—沿高新区与吴中区交界线向西北—230省道以内的区域(四)相城区自沪蓉高速—太阳路—相城大道—大东路—东环路—太阳路—常台高速—济民塘—阳澄西湖北岸—外塘河—京沪铁路—上高路—沪蓉高速—人民路—阳澄湖西路—永方路—春申湖路—沪蓉高速以内的区域(扣除3类区IV)(五)吴江区1.自花港路—华鸿路—苏州河东北岸—沿吴江区与吴中区交界线向东—西湖花苑西区北侧小河—西湖花苑西区东侧道路—花港路以内的区域2.自苏州河—柳胥路—中山北路—江陵东路—京杭运河—江兴东路—运东大道—三兴路—常台高速—云梨路—京杭运河—云龙西路—松陵大道—学院路—秋枫街—苏州河以内的区域(扣除1类区II)(六)吴中区1.自吴中大道(S230省道)—东山大道—子胥路(S230省道)—灵山路(S230省道)—孙武路—苏福路—灵天路—沿灵岩山山脚—观音山路—金山南路—金山东路—白塔河—玉山路—金枫路—向阳河—长江路—塔园路—苏福路—金猫路—沿七子山山脚向西—宝带西路—金枫南路—木东路—七子山北侧山脚—孙庄东路—凤凰路—苏州殡仪馆东侧山脚—木东路—吴中大道以内的区域2.自吴中大道—尧旺路—旺山村路—环山路—越城路—吴越路—吴中大道—友新路—太湖西路—盘蠡路—仙人大港—花卉巷—苏苑街—迎春路—吴中东路—京杭运河—东兴路—吴中区与工业园区交界线向东—常台高速—斜港——吴中区与工业园区交界线向北—墅浦塘—斜港—兴郭路—常台高速—宝带花园南侧河流—京杭运河—天灵路—东港河—兴吴路—田郎港—兴中路—苏州河—太湖北岸—花渡港—苏旺路—吴中大道以内的区域(扣除3类区V)三、3类标准适用区域(一)姑苏区自京杭运河—鹿山路—虎泉路—黄花泾河—京杭运河的以内区域(二)苏州工业园区1.自东兴路—沿园区与吴中区交界线向南—斜港—常台高速—沿园区与吴中区交界线向北—东兴路所围区域2.自常台高速—苏茜路—星海街—中新大道—星港街—黄天荡—常台高速所围区域3.自星塘街—斜塘河—吴淞江—江田港—吴淞路—星塘街所围区域4.自常台高速—娄门路—娄江大道—扬帆路—沪宁城际铁路—沙苑路—沪蓉高速—圆创邻里中心东侧河流—阳澄湖大道—亭新路—唯和路—渔泾河—沪蓉高速—陆泾路—致和西路—渔泾河—沪蓉高速—方湾街—沪宁城际铁路—宋庄路—经四路—阳澄湖大道—星华街—沪宁城际铁路—方厦街—娄江—沪蓉高速—阳澄环路—京沪高速铁路—阳澄湖南岸—沪宁城际铁路—界浦河—吴淞江—胜浦路—振胜路—沽浦路—金胜路—青秋浦—吴淞江—星华街—钟园路—锦溪街—现代大道—凤里街—苏虹东路—星华街—沈浒璐北小河—槟榔路—苏幕路—常台高速所围区域(三)苏州高新区1.自230省道—青城山路—嘉陵江路—吕梁山路—松花江路—昆仑山路—苏绍高速—五丫浜小河—金通路—苏锡路—华金路—西唐路—华圩街—中唐路—苏锡支线—沪霍线—真运路—京杭运河—苏钢大桥—沪宁城际铁路—高新区与相城区交界线向西—京杭运河—苏绍高速—秦岭路—230省道的以内区域2.自牌楼路—永安路—安杨路—浒莲路—沪宁高速公路、再沿高新区与相城区交界线向西—浒东运河—浒青路—牌楼路的以内区域3.自金枫路—渔洋街—珠江路—马运路—长江路—前桥港—京杭运河—大同路—金枫路—旭辉朗香郡南侧小河—南白塘—鸿禧路—巡逻东路—巡逻北路—建林路—兴贤路—东阳山路—石林路—鸿禧路—东阳山路—嵩山路—建林路—鹿山路—朝红路—马运河—金枫运河—何山路—支英街—中峰街—师图路—金山东路—白塔河—玉山路—金枫路的以内区域(扣除2类区III)4.自塔园路—苏福路—青石路—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北侧河流—塔园路的以内区域(四)相城区自相城大道—华元路—227苏州北站高架路—中环北线—澄阳路—泰元路—澄月路—康元路—相城大道以内区域(IV)(五)吴江区1.自京杭运河—樟木河—花港路—华鸿路—苏州河东岸—柳胥路—中山北路—江陵西路—运河路—江兴东路—远东大道—三兴路—常台高速—吴淞江—京杭运河以内的区域2.自京杭运河—云梨路—常台高速—云龙西路—京杭运河以内的区域(六)吴中区1.自越溪街道(旺山高科技工业园):自龙翔路—东太湖路—230省道—沪常高速石湖出口匝道—沪常高速—龙翔路的以内区域(V)2.自天灵路—京杭运河—宝带花园南侧河流—常台高速—吴淞江—京杭运河—沪常高速—兴中路—沿吴中区与吴江区交界线向北—东港河—天灵路的以内区域四、4类标准适用区域(一)下列铁路、道路和河道及其两侧范围1.铁路及轨道交通:沪宁铁路、京沪高速铁路、轨道交通2号线地面段2.高速公路:京沪高速公路、绕城高速公路、常台高速公路3.城市快速路:东环快速路、吴东快速路、上高路、南环快速路、苏福快速路、独墅湖大道、西环快速路、友新快速路、北环快速路、太湖大道高架路、娄江快速路、中环东线、中环西线、中环北线4.主次干道:人民路、东吴北路、干将东路、干将西路、东大街、司前街、养育巷、十全街、十梓街、凤凰街、新市路、道前街、竹辉路、带城桥路、南园南路、南园北路、南门路、盘门路、莫邪路、杨枝塘路、盘胥路、胥江路、阊胥路、劳动路、解放东路、解放西路、友新路、观前街、临顿路、景德路、中街路、齐门路、娄门路、三香路、桐泾南路、桐泾北路、金门路、广济路、广济南路、吴中西路、宝带西路、太湖西路、清塘路、江星路、江日路、江月路、广济北路、江宙路、苏站路、平川路、平泉路、平河路、平泷路、平海路、虎泉路、虎池路、虎殿路、阳山东路、城北东路、城北西路、金湾街、金储街、金政街、金筑街、苏虞张公路;东一路、西二路、西大街、吉庆街、学士街、乌鹊桥路、平桥直街、五卅路、公园路、民治路、庄先湾路、葑门路、迎春路、湄长路、盘蠡路、胥门路、双元路、冬青路、友新路、锦帆路、邵磨针巷、因果巷、旧学前、东中市、西中市、校场桥路、白塔东路、白塔西路、园林路、平齐路、东北街、西北街、北仓街、北园路、桃花桥路、桃花坞大街、平四路、东汇路、西汇路、塘坊湾支路、日规路、三新路、烽火路、爱河桥路、上塘街、山塘街、留园路、枫桥路、西园路、虎丘路、福星路、福运路、新郭路、杨素路、宝运路、长吴路、吴越路、江乾路、齐门外大街、江宇路、官渎路、梅巷路、锦荷街、总官堂路、锦堂街、虎阜路、观景路、藕前路、虎林路、金星路、齐门北大街。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十二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十二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4•【字号】苏府办[2011]124号•【施行日期】2011.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十二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1〕12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制定的《苏州市“十二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苏州市“十二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全面改善城市和乡村声环境质量,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环保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订苏州市“十二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宁静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升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水平,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突出问题,不断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努力建设安静舒适的城乡环境,保护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实施原则坚持城市和乡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相结合,促进声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坚持促进噪声达标排放和减少扰民纠纷相结合,减轻噪声污染对居民生活、工作、学习的影响;坚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相结合,健全环境噪声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坚持统一监管与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形成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分工联动的工作机制。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完善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合理布设噪声监测点位,区域环境噪声监测覆盖范围超过建成区面积的90%;工业、交通、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排放全面达标,居民噪声污染投诉、信访和纠纷下降;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明显提高,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低于60dB(A),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低于70dB(A),农村地区声环境进一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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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2004〕144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
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环境保护局修订的《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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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
划分规定
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区的实际情况,对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作如下规定:
一、1类标准适用区域
(一)沧浪区:双塔街道办事处辖区。
(二)苏州工业园区:
1.自苏嘉杭高速、转苏慕路、转槟榔路、转华池街、转沈浒路、转南施街、转白塘公园北、转星塘街、转沈浒路、转钟南街、转现代大道、转锦溪街、转方洲路、转星华街、转苏胜路、转凤里街、转吴淞江、转金鸡湖东岸、转星湖街、转旺敦路、转津梁街、转现代大道、转星湖街、转翠园路、转华池街、转现代大道、转星港街、转苏绣路、转星明街、转中新路、转苏嘉杭高速的以内区域。
2.自苏嘉杭高速、转苏茜路、转星海街、转金鸡湖路、转星港街、转机场路、转金鸡湖西岸、转星洲街、转金鸡湖西岸、转苏惠路、转星明街、转中新路、转苏嘉杭高速的以内区域。
(三)苏州高新区:自塔园路、转狮山路、转长江路、转金山路、转珠江路、转渔洋街、转金枫路、转竹园路、沿高新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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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渎交界线向南、东至珠江路、转竹园路、转汾湖路、转向阳路、转长江路、转竹园路的以内区域。
(四)风景名胜区:
1.虎丘山:环山河以外500米范围内。
2.上方山、横山、七子山。
二、2类标准适用区域
(一)平江区:观前、桃花坞、平江路、苏锦和娄门街道办事处辖区,其中扣除娄门街道梅巷村区域。
(二)沧浪区:南门、葑门、友新、胥江和吴门桥街道办事处辖区,其中扣除友新、胥江和吴门桥街道的2个区域,即(1)友新、胥江街道:东至西外城河,南至巴桥河、胥江,西至京杭运河,北至劳动路、万年桥大街的区域;(2)吴门桥街道:东至京杭运河,南至与吴中区交界线,西至大龙港,北至南外城河的区域。
(三)金阊区:彩香、石路、留园街道办事处辖区和虎丘街道虎丘村、茶花村区域。
(四)苏州工业园区:自东环路、转新机场路、转苏嘉杭高速、转中新路、转星明街、转苏惠路、转星洲街、转垂柳路、转金鸡湖南岸、转金鸡湖东岸、转钟园路、转星湖街、转旺敦路、转津梁街、转现代大道、转星湖街、转翠园路、转华池街、转现代大道、转星港街、转苏绣路、转星明街、转中新路、转苏嘉杭高速、转娄江、转东环路的以内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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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苏州高新区:
1.自绕城高速(通浒路至高新区与藏书镇交界线)沿高新区与藏书镇、木渎镇交界线向东至湘江路、转何山路、转金枫运河、转马涧路、转联港路、转鹿山路、转建林路、转嵩山路、转环山路、转兴贤路、转牌楼路、转浒莲路、转安杨路、转永安路、转牌楼路、转通浒路、转文昌路、转华金路、转西唐路、转通浒路(西唐路至绕城高速段)的以内区域。
2.自滨河路、转马运路、转珠江路、转金山路、转长江路、转狮山路、转塔园路、转玉山路的以内区域。
3.自胥江运河(铁师路至京杭运河段)、转京杭运河、转横山路、转青石路、转苏福路、转铁师路(苏福路至胥江运河段)的以内区域。
(六)吴中区:新京杭运河以北的吴中区建成区范围。
(七)相城区:东至227省道分流线,南至珍珠湖路,西至元和塘,北至春申湖路的区域。
三、3类标准适用区域
(一)平江区:城北街道办事处辖区和娄门街道的梅巷村区域。
(二)沧浪区:
1.友新、胥江街道:东至西外城河,南至巴桥河、胥江,西至京杭运河,北至劳动路、万年桥大街的区域。
2.吴门桥街道:东至京杭运河,南至与吴中区交界线,西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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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龙港,北至南外城河的区域。
(三)金阊区:白洋湾街道办事处辖区和虎丘街道的路北村、新益村。
(四)苏州工业园区:
1.自娄江、转苏嘉杭高速、转苏慕路、转槟榔路、转华池街、转沈浒路、转南池街、转白塘公园北、转星塘街、转沈浒路、转钟南街、转现代大道、转锦溪街、转方洲路、转星华街、转苏胜路、转凤里街、转吴淞江、转青秋浦河、转娄江的以内区域。
2.自苏嘉杭高速、转机场路、转星港街、转金鸡湖路、转星海街、转苏茜路、转苏嘉杭高速的以内区域。
(五)苏州高新区:苏州高新区辖区的东至沪宁高速公路、高新区与金阊区交界线及京杭运河,南至高新区与藏书镇、木渎镇交界线,西至绕城高速公路,北至高新区与东桥镇交界线范围内,除执行1、2、4类标准区域的其它区域。
(六)吴中区:
1.新京杭运河以南吴中开发区的核心区范围。
2.开发区红庄工业区:东至京杭大运河,南至绕城高速,西至西塘河,北至东吴南路的区域。
3.开发区河东工业园(一期):东至苏嘉杭高速公路,南至吴淞江,西至京杭大运河,北至郭新西路的区域。
(七)相城区:东至227省道分流线,南至春申湖东路,西至相城大道,北至华元路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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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4类标准适用区域
(一)下列道路和河道及其两侧范围:
人民路、人民南路、虎丘路、桐泾北路、桐泾南路、广济路、阊胥路、盘门路、盘南路、中街路、养育巷、司前街、东大街、齐门路、临顿路、凤凰街、带城桥路、南园南路、南园北路、葑门西街、劳动路、侉庄路、友新路、解放东路、解放西路、福运路、福兴路、庄先湾路、干将东路、干将西路、莫邪路、三香路、道前街、十梓街、十全街、葑门路、胥江路、新市路、竹辉路、南门路、杨枝塘路、金门路、景德路、因果巷、旧学前、枫桥路、西中市、东中市、白塔西路、白塔东路、西北街、东北街、平齐路、车站路、东环路、南环东路、南环西路、西环路、北环路、苏嘉杭高速公路。
苏虹路、现代大道、中新路、金鸡湖路、星明街、星海街、星港街、苏绣路、苏惠路、苏胜路、星湖街、星华街、机场路、新机场路。
狮山路、玉山路、竹园路、向阳路、金山路、邓尉路、何山路、华山路、马运路、鹿山路、滨河路、塔园路、长江路、珠江路、金枫路、湘江路、华金路、浒东路、浒杨路、青化路、安杨路、通浒路、兴贤路、大同路、鸿禧路、嵩山路、泰山路、太湖大道、环山路、建林路、312国道、文昌路。
东吴北路、东吴南路、龙西路、盘蠡路、迎春路、枫津路、阳山路、吴中东路、吴中西路、宝带东路、宝带西路、太湖东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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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西路、碧波街、石湖东路、天灵路、南大外环路、越湖路、枫津南路、迎春南路、南湖路、205国道、尹山南路、尹中北路、郭新西路、郭新南路、尹新路。
相城大道、阳澄湖路、齐陆路、澄湖路、春申湖路。
(二)凡城市正在拓宽和新开的城市道路中的交通干线、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铁路主次干线及其两侧范围内。
(三)道路、铁路两侧范围是指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
距离的测定方法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50米;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5米;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5米。
(四)京杭运河、外城河、山塘河、上塘河、齐门河、葑门塘、马运河、金山浜、金枫运河、浒光运河、白塘河、建林河、前桥港和航流量每小时大于60艘的其它航道及其两侧各30米范围内。
河道两侧的规定距离以河道与河岸交界处为边界测定。
五、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的时间划分:
昼间:6∶00-22∶00 夜间:22∶00-次日6∶00
六、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按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苏州市区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类别划分及其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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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九、本规定由苏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环境保护规定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市各民主党派,市
各人民团体,市工商联。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印发
共印: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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