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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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权属调查方法探索

农村集体土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权属调查方法探索

农村集体土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权属调查方法探索摘要: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地使用权确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外业调查工作,权属调查是核心,通过一段时间的工作,摸索出了一些方法。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地使用权确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外业权属调查一、前言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以及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要求,今年要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外业调查工作。

恩施市位于湖北省西南部,清江中上游,地理坐标位于东经109°4′48″~109°58′42″、北纬29°50′33″~30°39′30″之间。

东西宽约86.5千米,南北长约90.2千米,国土总面积3967.29平方公里,其中集体土地3793.06平方公里,国有土地174.21平方公里;全市辖3个街道办事处,3个建制镇,10个乡,209个村(居)民委员会,全市总人口82万人,其中农村总人口约62.5万人约18万户。

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单位197个,宅基地使用权约19.8万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约1100宗。

本次应调查的总宗地数约为19.91万宗地。

图1恩施市行政区位图二、试点区域概述为给全市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经验,在2012年恩施市三岔乡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为试点的基础上,于2016年又分别在四个调查子区内开展了房地一体“两权”确权登记外业调查试点工作。

四个调查子区平均海拔在800~1100米左右,山高路陡,交通多以碎石路为主,区域内房屋分布较为散,多依山沿坡而建,建筑特色各异,对权属调查和房屋测量工作带来一定难度,通过二个月的试点工作,完成了试点工作四个调查子共计4140宗外业调查工作任务。

关于《连州市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暂行办法》的解读

关于《连州市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暂行办法》的解读

关于《连州市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暂行办法》的解读一、制定的目的和必要性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选取了连州市作为试点地区,先行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

在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过程中,发现农村宅基地存在着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如当前我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双证齐全可以直接换发不动产证的数量占比非常低,大多数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仅有单证或没有发证,亟需出台相应的政策文件来破解当前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中的难题。

因此,制定《连州市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暂行办法》,为下阶段在全市顺利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提供政策保障。

二、遵循的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结合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及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部署,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按照省的统一部署,稳妥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以“总登记”方式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暂行办法》共八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登记范围”、“登记原则”、“申请登记主体”、“登记程序”、“相关规定”、“不动产权籍调查”和“附则”八部分。

《连州市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暂行办法》对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作出了相关规定:(一)已竣工的房屋在市中心城区、镇规划区范围外,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村村庄规划,可纳入本轮“总登记”范围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二)有合法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且已经竣工的,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三)无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经竣工的,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后,由镇(乡)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宅基地合法使用权,按以下规定处理: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按实际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国土资发(2011)60号

国土资发(2011)60号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有关要求,切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对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受当时条件的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滞后,有的地区登记发证率还很低,已颁证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大部分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没有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这与中央的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

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紧迫繁重。

(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也是摸清土地利用情况的过程,从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一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是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只有一处宅基地;三是必须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下面是本文库带来的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解决历史遗留农民宅基地权属问题,完善用地手续,提高宅基地土地登记率,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xx〕234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xx〕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xx〕134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土资发〔20xx〕101号)、《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xx〕191号)。

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解决办法:一、明确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权属不清,本方案要解决的问题有三种情况:一是农民既没有房屋产权证,又没有宅基地审批件;二是农民有房屋产权证,但没有宅基地审批件;三是正在建设中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宅基地。

二、严格执行宅基地供地政策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一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是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只有一处宅基地;三是必须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三、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一)对农民既没房屋产权证、又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历史遗留问题。

以村为单位,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公告30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经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查,乡(镇、场)政府审核后,由县国土局组卷按批次报县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后的宅基地,由村委会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7•【字号】武政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武政规〔2020〕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规范本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切实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服务乡村振兴,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精神,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实施前已建成并使用,位于村庄规划确定的现状农村居民点或者城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且属于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确认的村庄建设用地或者建制镇范围内的农房,因无权源材料或者权源材料不全无法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按照本意见开展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二、总体原则遵循“规划引导、分类实施,依法依规、房地一体,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尊重意愿、简化程序”的原则,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申请登记主体(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也可按照规定申请登记发证:(1)原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进城落户的;(2)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3)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或者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1999年1月1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

澄城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澄城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澄城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澄城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

澄城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澄政办发〔2020〕2号澄规〔2020〕1-政府办1为全面贯彻落实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自然资登记函〔2019〕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6号)、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陕自然资办发〔2019〕42号)和《陕西省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和意义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连续几年中央一号文件确定的“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是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

将农房等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建设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的必然趋势,也是提高不动产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建立现代不动产管理制度的客观要求。

二、工作任务利用农村地籍调查调查成果,按照不动产登记程序和要求,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证继续有效,不重新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已组织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可以换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三、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

依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土地调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开展工作,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收费规定,不得向农民违规收取费用。

湖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方案

湖北省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讨论稿)2013年1月30日湖北省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 (4)1 范围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3 术语与定义 (4)3.1 住宅用地 (4)3.2 农村宅基地 (4)3.3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4)3.4 建设用地 (5)3.5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5)3.6 注册登记 (5)3.7 地籍 (5)3.8 地籍调查 (5)3.9 地籍总调查 (5)3.10 日常地籍调查 (5)3.11 界址线 (5)3.12 界址点 (5)3.13 宗地 (5)3.14 宗地草图 (5)3.15 地籍图 (5)3.16 宗地图 (5)4 总则 (6)4.1 工作内容 (6)4.2 总体技术路线 (6)4.3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划分与编码 (6)4.4 调查单元 (7)4.5 宗地代码编制 (7)4.6 工作底图的制作 (9)4.7 坐标系统 (10)4.8 高斯投影长度变形的计算 (10)4.9 计量单位 (10)5 准备工作 (11)5.1 组织准备 (11)5.2 行政准备 (11)5.3 技术准备 (11)6 通告 (11)6.1 通告的主要内容 (11)6.2 通告的发布方式 (12)7 地籍调查 (12)7.1 地籍调查的内容 (12)7.2 土地权属调查 (12)7.3 地籍测量 (15)8 土地登记 (28)8.1 申请 (28)8.2 土地权属审核 (30)8.3 公告 (34)8.4 注册登记 (35)8.5 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36)9 数据库与管理系统建设 (39)9.1 数据库内容 (39)9.2 数据库功能 (39)9.3 数据建库建设 (39)9.4 数据库管理系统 (41)10 检查验收及资料归档 (41)10.1 成果资料 (41)10.2 检查验收 (43)10.3 成果整理归档 (48)11 附录 (49)参考文献 (51)湖北省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1 范围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技术、方法、程序、成果管理及数据库建设等内容,适用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五部委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等14则

五部委: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部长办公会研究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可进行登记发证。

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在登记发证工作中注重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日前,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利益。

三是应发尽发,立足长远。

《通知》明确,各地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求,全面落实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农房等集(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结合国家建立和实施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关要求,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应发尽发。

各地要优先选择房地合一地区开展房地一体上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的登记发证试点,为全面铺开工作积累经验。

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

此次系领导小组成立以来首次五部门联合发文,标志着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步入新的阶段和高度。

以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立足长远为原则,进一步夯实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基础。

针对工作目标和任务,《通知》从三方面提出了要求:一是统筹兼顾、夯实基7月31日下午,国土资源部部长、党组书记、国家础。

《通知》要求,全面加快农村地籍调查,统筹推进土地总督察姜大明主持召开第20次部长办公会,研究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充调查工作。

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特别是征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营《通知》明确各地要以服务和支撑登记发证工作为切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等有点,兼顾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改革完善宅基关问题,并研究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总结表彰方地制度等土地制度改革、不动产统一登记建设的实际需案。

会议指出,土地制度改革事关重大,牵一发而动全要,因地制宜确定调查方法和精度,积极稳妥推进本地身。

论述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④农村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 宅基地,地上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张榜公告 30天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集体土地 使用证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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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依法审批的宅基地使用权
①按照以下方式之一确认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时间: a. 采取村民申报——村委会核实并张榜公告30天——乡(镇) 人民政府审核盖章; b. 有遥感影像等资料证明占用宅基地时间的,由市、县(区)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③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6年12月31日,农村村 民超过批准面积的宅基地,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且当时已 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④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超过批准面积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按照 实际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明超 占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 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省规定的面积标准予以确权登记。
2、土地登记簿、集体土地使用证中记事栏应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 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超占面积等需要备注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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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更新和完善已有登记成果
1、核实已登记宗地的登记成果 结合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及地籍数据库建设,按照省土地调查
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地籍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土 调查办〔2008〕36号)要求,对已登记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开展核实。各县(市、区)要选择2-3个行政村作为试点,逐宗开展 实地核实,对宗地权属状况、界址及面积发生变化的,依法予以变 更登记或更正登记。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铺开调查核实,力 争在较短的时限内,完成辖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 记成果的更新。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2020年底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是党中央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

近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部署,稳步推进,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全国宅基地数量大、情况复杂,一些地方还存在农村地籍调查基础薄弱、登记资料管理不规范和信息化程度低等问题。

尤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地方推进工作受阻,增加了按时完成任务的难度。

为确保今年底完成党中央部署的这项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工作重点,坚持不变不换各地要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加快地籍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坚持不变不换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历史阶段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继续有效,对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完成地上房屋补充调查后办理登记。

二、因地制宜,加快开展地籍调查各地要加快地籍调查,全面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底数,对已调查登记、已调查未登记、应登记未登记、不能登记等情况要清晰掌握。

正在开展地籍调查的,要加快推进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

尚未开展地籍调查的,要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等,因地制宜抓紧开展,形成满足确权登记需要的房地一体地籍调查成果。

各地可采取积极灵活的方式,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

对权利人因外出等原因无法实地指界的,可采取委托代理人代办、“先承诺、后补签”或网络视频确认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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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 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10)《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 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 〔2011〕178号 (11)《福建省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工作方案》(闽国土调查办 [2007]10号) (12)《福建省村庄地籍调查试点工作方案》( 闽国土资综〔2011〕 193号) (13)《福建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12〕56号)
(3)实地核实应进行界址点位置、界址线边长、宗地现状以及宗地 其他属性的核实。对土地登记后各类变化情况要进行详细记录,界 址点和界址线发生变化的,要附以示意图说明。
(4)权属核实过程中发现本次调查测绘界线边长与原土地登记不符 的,边长较差15厘米以下的,保持原边长数据不变;边长较差超过 15厘米的,应查明原因后对原边长数据进行纠正。
③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6年12月31 日,申请人超过批准面积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村镇规划且当时已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可以 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用途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1010-2007)填写至二级类。
2、土地登记簿、集体土地使用证中记事栏应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 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超占面积等需要备注的相关内容。
(七)更新和完善已有登记成果
1、核实已登记宗地的登记成果 结合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及地籍数据库建设,按照省土地调查
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地籍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土 调查办〔2008〕36号)要求,对已登记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开展核实。各县(市、区)要选择2-3个行政村作为试点,逐宗开展 实地核实,对宗地权属状况、界址及面积发生变化的,依法予以变 更登记或更正登记。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铺开调查核实,力 争在较短的时限内,完成辖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 记成果的更新。
4、目前没有条件开展大比例尺地形图测量的,可以现势性强的小比 例尺地形图或现势性强、分辨率高的正射影像图作为权属调查工作 底图。
(三)发布通告 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应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一并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 市、县(区)人民政府未发布通告的,可采用会议等形式,对农村集体土 地确权发证工作进行统一部署。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登记区的划分: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区域范围; 2、土地登记受理时限:从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3、土地登记收件地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村委会 集中收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日常土地登记收件; 4、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 明材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农村村民占地建住宅时间证明材料等; 5、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内容
(一)收集整理资料 1、对未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收集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 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 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 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 2、对已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收集整理土地登记档案资料, 发现资料缺失、不规范或登记错误的,尽快补正完善。核查无误后, 对土地登记档案和土地登记簿进行扫描,导入数据库。 3、收集近几年新农村建设、村镇规划等大比例尺数字化地形图以及 现势性强、分辨率高的正射影像图等图件资料。
4、注册登记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写土地登记
簿、土地归户卡,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六)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集体土地使用证填写要求
1、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栏应表述清楚 的主要内容:申请人占用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时间、占地 面积、土地权属来源情况、村委会公告情况(包括公告地点、公告 日期、公告期间是否异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情况、县级人 民政府审定情况等需要说明的相关内容。
②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 建设、移民安置等异地建房的。
③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 居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凭变更后的房屋 所有权证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集体土地使用 证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申请人使 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按以下要求办理登记:
①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或政府部门的批准用地文件;
②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 兴办企业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相关合同;
2、没有大比例尺地形图的,原则上应采用解析法开展1:500或 1:1000比例尺地形图测量,地物点点位中误差±7.5cm,地物点间距 允许误差±15cm。
3、采用图解法开展1:500或1:1000比例尺地形图测量的,邻近地物 点间距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4mm,地物点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 0.5mm。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①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②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住宅或违法建造住宅的; ③将原住宅出售、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申请其他宅基 地使用权登记的。 ④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初审要求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由申请 人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及 有关用地政策的,应当由村委会出具土地使用情况和现状的证明并 张榜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 审定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5)权属核实表由设区市自行设计,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土地权利 人名称、宗地号、宗地面积、核实情况(权属、界址、面积、地类 等有否变化)、处理情况、备注等。
2、变更或更正登记
(1)经依法审批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乡镇企业,因破产、兼并、改 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应通知当事人及时办理变更 登记。 (2)经权属核实,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已登记宗地 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可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五 十八条规定进行更正登记。
④农村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 宅基地,地上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张榜公告 30天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集体土地 使用证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2)未经依法审批的宅基地使用权
①按照以下方式之一确认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时间: a.采取村民申报——村委会核实并张榜公告30天——乡(镇)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一、工作任务
(一)结合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工作,对经依法审批、权属合法和 符合相关规定但尚未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展初 始登记;核查整理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完善登记成果。
(二)编制和转换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宗地统一代码。
(三)建立和完善城镇村庄地籍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
(1)权属核实内容应包括: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宗地位置、宗 地界址和界线、地类、宗地面积和地上建筑物情况等。
(2)内业展绘上图应根据已有宗地图和地籍调查表中的界址说明, 对照工作底图上的相关位置,特别是围墙、明显建筑物的拐点等界 标物综合判定后将宗地界线展绘上图。展绘中如出现已登记宗地界 线与展绘底图上对应的相关位置发生变化,应进行外业复核并认真 分析原因,核实结果必须在核实表中如实记录。
二、工作依据
(1)《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 (2)《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 国土[籍]字第26号) (4)《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原国家土地管理局TD 1001-93) (5)《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国土资源部TD/T 1014-2007) (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7)《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 (8)《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2011〕57号)
(四)接受申请
对未登记宗地及已登记但需补正完善的宗地,土地权利人均可 按照通告要求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
(五)开展初始登记
1、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初审要求 (1)经依法审批、权属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 ①有以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之一的: a.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效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即在法定期 限内相关权利人未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 c.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
(二)制作调查底图
1、已有大比例尺地形图测量成果的,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应对其精度和现势性进行全面检核,满足地籍调查要求的,可 作为权属调查工作底图。 (1)大比例尺地形图主要为:2008年以前,各市、县(区)自行组 织测绘的1:500或1:1000地形图;2008-2011年,用于新农村建设 的1:1000地形图;2011年,用于村镇规划编制的1:1000地形图。 (2)已有大比例尺地形图精度检核要求:地物点点位中误差、地物 点间距允许误差超限的个数均未超过检核数量的5%。 (3)实地发生较大变化的,应按相关要求重新开展测量;实地变化 较小的,应对少量新增地物、变化地物进行修测、补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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