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法治建设的历史轨迹
第三章 海洋法的历史发展及编纂

二、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于1958年 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于1958年2月24日在 24日在 日内瓦召开 。 1958年4月29日通过了四项公约, 1958年 29日通过了四项公约, 即所谓的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 即所谓的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领海与毗连区 公约》 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 公海公约》 公约》 公约》和《大陆架公约》。此外,会议还就核试 大陆架公约》 验、公海污染、沿海渔业及历史性海域等问题通 过了若干决议。 由于当时许多亚非国家还没有获得独立而未能 参加会议,因此四公约根本不能如实反映广大发 展中国家的合理要求,而某些条款仅有利于少数 海洋大国。
第二节
海洋法的编纂
一、 1930年海牙会议 1930年海牙会议
由于1920年起草《国际法院规约》 由于1920年起草《国际法院规约》的法学家的建议, 国联行政院于1924年指派一个法学家委员会研究国际法的 国联行政院于1924年指派一个法学家委员会研究国际法的 编纂问题。1927年国联大会考虑了行政院的意见后,决定 编纂问题。1927年国联大会考虑了行政院的意见后,决定 在海牙举行会议,从事三项问题的编纂,即国籍、领水、 国家对外侨生命财产在其领土内所受的损害的责任,并组 成了一个法学家筹备委员会。 1930年 1930年3月13日至4月12日,国际法编纂会议在海牙 13日至4 12日,国际法编纂会议在海牙 召开,47个国家的代表出席了会议,前苏联的代表作为观 召开,47个国家的代表出席了会议,前苏联的代表作为观 察员的身份出席了会议。1930年海牙会议首次系统编纂了 察员的身份出席了会议。1930年海牙会议首次系统编纂了 海洋法规,讨论了领海问题。
海洋法之所以在这一时期取得了如此重大的进 步和变化,绝不是偶然的,它有着深刻的政治、 历史背景。促使战后海洋法发生重大变化的因素, 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1海洋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 2非殖民化运动的发展及第三世界国家的兴 起。 3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作用的加强。 4世界能源需求与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形成。
海洋法的发展史(略)-文档资料

第五节 群岛水域
一、群岛水域的概念及其法律地 位
(一)概念:是群岛国的群岛基 线所包围的水域。 (二)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 二、群岛水域的航行制度 1、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 2、群岛海道的通过制度
第三节 领海及毗连区 一、领海的概念和范围
(一)领海:是指作为国家
领土组成部分,曾被称为沿岸 水、沿岸海、海水带、领水等 ,自1930年国际法编纂会议之 后普遍称为领海。
(二)领海的范围 1、领海的宽度:从大炮射程理论 到《联合国海洋法》确立的从领 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 2、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的宽度 的起算线,也是一国的陆地、内 水与领海的分界线。
第四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一、概念:海峡是处于两块陆 地之间连接两个海域的狭窄水 道。构成世界性航道由国际条 约保证航行的是国际航行的海 峡。首先提出这个概念的是国 际法院在1949年对“科孚海峡 案”的判决。
二、过境通行制度:是指在公海 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区域同公海 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区域之间 的海峡作不停顿的或迅速的通过, 包括航行和飞越。
2、关于民事管辖权 3、关于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 目的的政府船舶的管辖豁免
三、毗连区: 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
在领海之外,由沿海国队海 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 定事项行使管辖权的一带海 域。
毗连区可行使下列事项 所必要的管制:
(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 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 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5)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 飞机;
(6)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 载任何军事装置;
(7)违反沿海国海关、财 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8)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 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9)任何捕鱼活动;
一个呼唤海权的时代

一个呼唤海权的时代王珊·海洋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上最大的水体地理单元的总称,它是由洋、海、海湾、海峡等部分组成,面积为3.62亿平方公里,约占地球表面的71%。
海洋不仅是21世纪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和最后空间,也是国际政治博弈的重要舞台。
伴随着世界经济、政治格局的加速调整以及人类对资源需求的大幅增长,海权竞争再度成为国际焦点,态势渐趋激烈。
从国土构成上看,中国是一个海陆复合型国家,不仅有数万公里的陆上边界,也有着漫长的海上边界。
海洋承载着中国崛起的诸多重大安全利益和发展利益。
维护中国的海洋权益和维护中国的国家安全互为一体。
中华民族的崛起,必然是一个呼唤海权的时代过程。
一、海权在国家政治、经济、安全中的作用海洋文明是人类历史上最具活力和创造力的文明。
海洋国家的富强总是和强大的海权成正比关系,强大的海权保障了国家财富的积累,而丰足的财富又强化了国家海权。
历史上称霸于世界的国家都曾是海洋强国,从古时的雅典、迦太基、威尼斯,到中世纪的葡萄牙、西班牙、荷兰,再到近代的英国、日本、美国,无不昭示着一个真理:海权握,国则兴;海权无,国则衰。
1.海权是国家综合实力的体现中国是一个陆海兼备的国家。
中国位于太平洋西岸,拥有漫长的海岸线,这一地理特征,决定了海洋构成中华民族的半壁江山。
然而,曾几何时,我们一直把海洋视为天然屏障,海洋把中国与世界隔绝开,更谈不上主动开发海洋、利用海洋。
600多年前,尽管郑和船队的风帆远达东非海岸,但为数不多的几次远航历史,并不表明中国已经开拓海洋,也谈不上国家战略重心的转移。
纵观历史,可以发现,崇尚海权的海洋文明,无论古代还是近现代,都为世界提供了繁荣富强的典范。
19世纪末,美国工业总产值跃居世界首位,生产高速发展,产品急剧增加,国内资本和商品生产严重过剩,急需开拓国际贸易和世界市场。
但传统政治势力和国民根深蒂固的“孤立主义”意识使美国徘徊在向海外开拓和孤立于新大陆的历史十字路口。
(形势与政策)中国经略海洋进程的重要里程碑

钓鱼岛
东海
目录
一、建设海洋强国是战略思维上的重大 突破 二、建设海洋强国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 需要 三、建设海洋强国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 要保障 四、近期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任务
一、建设海洋强国是战略思 维上的重大突破
一、建设海洋强国是战略思维上的重大突破
1.海洋强国的实践与理论
崇尚海权的海洋文明,无论古代还是近现代,都为世界提供了繁荣富强的例证。
煤、铁等固体矿产。 世界许多近岸海底已开采煤铁矿藏。日本海底 煤矿开采量占其总产量的30%;智利、英国、 加拿大、土耳其也有开采。日本九州附近海底 发现了世界上最大的铁矿之一。亚洲一些国家 还发现许多海底锡矿。已发现的海底固体矿产 有20多种。中国大陆架浅海区广泛分布有铜、 煤、硫、磷、石灰石等矿。
到16世纪早期,葡萄牙已占领非洲西岸、非洲东岸、印度西岸的 一些地区,控制了欧洲绕非洲到印度的航路。16世纪初,葡萄牙 主要以侵占亚洲为主。主要掠夺香料。人口150万,香料价值 350万英镑。 西班牙侵略以美洲为主,主要目的是掠夺金银。除巴西外的中、 南美洲广大地区,都被划入西班牙殖民帝国版图。菲律宾也沦为 西班牙殖民地。仅黄金白银,自1521年---1544年间,从拉美年 均输入黄金2900公斤,白银30700公斤。1544年后黄金增至 5500公斤,白银246000公斤。 欧洲殖民统治给亚、非、拉美人 民带来深重灾难:印第安人几乎灭绝;土著居民锐减,引起黑奴 贸易。流入欧洲的巨额财富,成为欧洲资本原始积累主要来源之 一,加速了欧洲资本主义发展。 新航路开辟和西方殖民时代开始,改变了世界历史发展进程。 欧洲人对美洲、亚洲和非洲进行政治控制、经济剥削和掠夺。
西、葡的海洋扩张
中国海洋法与海洋权益保护

中国海洋法与海洋权益保护中国是一个拥有广阔海洋领土的国家,海洋事务和海洋权益保护一直是中国政府和舆论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海洋事务、保护海洋权益,中国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海洋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中国海洋法以及海洋权益保护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在当今世界海洋事务中的作用。
一、中国海洋法的发展历程中国海洋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
当时,中国制定了首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随后,中国逐渐完善了海洋法律体系,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认识到加强海洋法制建设的重要性,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一系列法律。
二、中国海洋权益保护政策1. 领海和毗连区的保护中国坚决维护自己的领土主权,对领海和毗连区进行严格的保护。
中国要求外国军舰潜艇在进入其领海和毗连区之前必须经过允许和报备程序。
对于违反中国领海和毗连区法律法规的行为,中国将采取坚决措施予以制止和惩罚。
2.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开发利用中国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开发利用上,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鼓励海洋经济的发展。
中国允许合法合规的国内外企业参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勘探、开发和利用,但同时也加强了对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3. 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作为一个海洋大国,中国海洋渔业资源丰富。
为了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中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了渔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制度、严禁非法捕捞等内容。
此外,中国还加强了对渔业资源的监管,实行渔业资源准入制度,严格限制渔业资源的开发总量。
三、中国海洋法的作用和意义1. 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中国海洋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有效维护国家的主权和海洋权益。
通过法律手段规范海洋事务,中国能够在国际舞台上主张自己的权益,争取更多的资源和发展空间。
2. 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中国海洋法的实施,有助于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海洋事业六十年的辉煌(国家局)

海洋事业:六十年的辉煌我国拥有18000多公里的大陆岸线、6500多个岛屿、约300万平方公里的主张管辖海域。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的海洋事业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发展壮大,管理思路由侧重海洋科研调查向综合协调海洋事务转变,管理领域由近岸海域向世界大洋和地球两极拓展,管理方式由传统的计划体制向行政、法律、经济等多种手段并举的现代化模式发展。
如今,我国的海洋事业经过60年的奋斗,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法律法规基本格局已经形成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的海洋法律制度不断完善,自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的海洋法律制度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形成了涉及海洋权益、资源开发、海上交通、环境保护和海域使用管理等诸多方面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从新中国成立之初到改革开放这一时期,为了维护中国的领土主权和海上安全,我国制定和实行了一些相关规定,如《关于领海的声明》(1958年)等,初步建立了中国的领海制度。
改革开放后至20世纪末,我国海洋法律制度发展的主要特点是在促进海洋资源开发、海洋产业发展的同时,注重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保护。
主要有《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渔业法》(1986年)、《海商法》(1992年)等,这一时期中国的海洋管理工作开始真正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和调节作用。
20世纪90年代至今,我国海洋法律制度开始向海洋综合管理的方向发展,注意规范各用海活动的秩序,协调海洋开发与行业用海之间的矛盾,并且加大了对国家海洋权益的维护力度。
这期间出台了中国海洋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三部法律:《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特别是《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出台,丰富和发展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管理法律体系,对联合国所倡导的海洋综合管理模式作出了开创性的探索,标志着中国海洋管理正式从行业管理向综合管理的转变。
中国海洋法治建设的历史轨迹

中国海洋法治建设的历史轨迹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海洋强国重大方略,海洋法治建设也迎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必须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海的政策措施,实现从法制到法治的历史性跨越。
一、新中国成立以前的历史时期:海洋法治建设的发轫和孕育新中国成立以前的漫长历史时期是海洋意识和海洋法制的萌芽和孕育时期。
这一时期,统治阶级在开发和利用海洋的实践中,与社会实际相结合,提出了一系列治理海洋的观点和政策,设立相关涉海管理机构,虽然大多都与海禁政策相关,阻碍了各项涉海事务的发展,但它们仍为中国的海洋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财富。
中国不仅是陆地大国,也是海洋大国。
早在石器时代,已出现海洋文明曙光,首先表现在兴渔盐之利、行舟揖之便。
在中国现存的史籍记载中,反应出了中华民族的祖先对海洋的认识,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日益深化。
但中国社会一直延续着重陆轻海的思维模式和据守大陆的封闭观念,忽视了海洋对国家和民族的重要性,使海洋观念日趋淡薄。
特别是历史走到了近代,海上崛起的列强逐波而来,用坚船利炮敲开了中国的大门,使中华民族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深渊。
纵观历史,中国的海洋事业也曾取得辉煌成绩。
早在唐宋时期,我国就已掌握了世界上最先进的航海技术和造船技术。
唐朝时已经在广州、泉州和明州等地设立了负责海外贸易的管理机构市舶司,专门负责航海贸易的船舶和货物的管理。
宋朝时中国的海上贸易已经很繁荣,海外交往更加频繁,当时海外贸易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凭借着先进的航海技术和造船技术以及雄厚的国家实力,宋朝的海上先驱者们已经牢牢掌握了环印度洋航运的控制权,并将海上贸易航线延伸到了遥远的非洲东海岸。
至元朝时远洋贸易已相当发达,元朝不仅拥有当时世界上几个最大的贸易港口,而且拥有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海上舰队,繁荣的远洋贸易不仅给元朝带来了源源不断的财富,也带动了本土制造业、加工业、服务业和运输业等行业的兴盛,为明朝郑和七下西洋的壮举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海洋法律体系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海洋,作为地球上最大的生态系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类对海洋资源需求的不断增长,海洋法律体系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通过对海洋法律体系案例的分享,探讨海洋法律体系在维护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二、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在海洋法律体系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海洋法律制度。
以下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展示海洋法律体系在实践中的应用。
案例一:南海仲裁案2016年,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要求仲裁庭就南海诸岛的主权归属和海洋划界等问题作出裁决。
我国坚决反对南海仲裁案,认为该案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仲裁规则,损害了我国的主权权益。
在南海仲裁案中,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手段,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首先,我国政府坚决反对仲裁庭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归属问题进行裁决,强调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其次,我国政府积极参与国际海洋法律体系的建设,推动国际社会共同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稳定。
案例二:中国渔船在外国领海作业纠纷案2017年,我国一艘渔船在韩国济州岛附近海域作业时,被韩国海警扣押。
韩国海警认为该渔船侵犯其领海,要求我国渔船停止作业。
我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向韩国政府提出严正交涉,要求释放我国渔船和船员。
在此次事件中,我国政府充分发挥了海洋法律体系的作用。
首先,我国政府强调我国渔船在作业过程中遵守了国际法和韩国国内法。
其次,我国政府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相关法律,要求韩国政府尊重我国渔船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我国首例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2018年,我国某企业未经批准,在海洋保护区附近倾倒垃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我国环保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
在这起案件中,我国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
这是我国首例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标志着我国海洋法律体系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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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法治建设的历史轨迹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海洋强国重大方略,海洋法治建设也迎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必须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海的政策措施,实现从法制到法治的历史性跨越。
一、新中国成立以前的历史时期:海洋法治建设的发轫和孕育新中国成立以前的漫长历史时期是海洋意识和海洋法制的萌芽和孕育时期。
这一时期,统治阶级在开发和利用海洋的实践中,与社会实际相结合,提出了一系列治理海洋的观点和政策,设立相关涉海管理机构,虽然大多都与海禁政策相关,阻碍了各项涉海事务的发展,但它们仍为中国的海洋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财富。
中国不仅是陆地大国,也是海洋大国。
早在石器时代,已出现海洋文明曙光,首先表现在兴渔盐之利、行舟揖之便。
在中国现存的史籍记载中,反应出了中华民族的祖先对海洋的认识,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日益深化。
但中国社会一直延续着重陆轻海的思维模式和据守大陆的封闭观念,忽视了海洋对国家和民族的重要性,使海洋观念日趋淡薄。
特别是历史走到了近代,海上崛起的列强逐波而来,用坚船利炮敲开了中国的大门,使中华民族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深渊。
纵观历史,中国的海洋事业也曾取得辉煌成绩。
早在唐宋时期,我国就已掌握了世界上最先进的航海技术和造船技术。
唐朝时已经在广州、泉州和明州等地设立了负责海外贸易的管理机构市舶司,专门负责航海贸易的船舶和货物的管理。
宋朝时中国的海上贸易已经很繁荣,海外交往更加频繁,当时海外贸易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凭借着先进的航海技术和造船技术以及雄厚的国家实力,宋朝的海上先驱者们已经牢牢掌握了环印度洋航运的控制权,并将海上贸易航线延伸到了遥远的非洲东海岸。
至元朝时远洋贸易已相当发达,元朝不仅拥有当时世界上几个最大的贸易港口,而且拥有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海上舰队,繁荣的远洋贸易不仅给元朝带来了源源不断的财富,也带动了本土制造业、加工业、服务业和运输业等行业的兴盛,为明朝郑和七下西洋的壮举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但是,到明朝初年,朱元璋为了稳定国内动荡的局势,禁止民间一切航海活动和自由贸易,颁布禁海令:禁滨海民不得私出海和片帆不许下海团,使沿海、沿江地区繁荣的海外贸易逐渐衰落,之后趋于消失。
自明永乐三年始,明朝政府出于政治目的,为了向海外炫耀其天朝上国的国威以及寻找珍奇异宝的需要,派郑和率领庞大的远洋船队七次远航,到达西太平洋和印度洋周边的30多个国家和地区,最远到达了非洲东部、红海及中亚的麦加,并积极发展与东南亚和东非各国的关系。
还修订了朱元璋统治时期颁布的对商业和商人的歧视性律令,逐渐使中国进入了几千年海洋开发史上的鼎盛时期。
在此期间,中国的航海能力在世界上首屈一指的,但欧洲在达迎马之后,有无数的达伽马,哥伦布之后,有无数的哥伦布。
唯独在郑和之后,中国没有第二个郑和,这是因为封建王朝仅仅是怀柔远人,万国来同,聊以自娱。
这种以贡赐贸易为主的海外交往方式,大大消耗了明王朝的财力国力,这就注定了它只是中国海洋开发、利用史上的昙花一现。
明朝中后期,为了防止沿海遭受倭寇日趋严重的侵害,明朝统治者又全面实行了海禁政策,关闭了沿海地区所有对外贸易口岸,闭关锁国。
这种海禁政策一直持续到清朝政府统治时期,明清两代王朝的五百年间,皇权虽有更迭,但海禁政策却一脉相承,大清朝的海禁比前朝更加严苛,不惜代价。
封建统治者们绝大多数都绝对信奉控制带来的安全感,对于可能威胁皇权的海外力量,隔离就是最简单有效的防范。
为了加强海防,海上运输、海上贸易等活动受到了更加严格的限制,清政府曾先后两次颁布禁海令,三次颁布迁海令。
另外还颁布了第一个海关法例《开海征税则例》以及专门针对外商的《防范夷商规定》。
如此严酷的禁令,加之中国社会长期以农耕经济为主,自上而下形成了浓厚的大陆观念,极大地削弱了中国与海洋的天然,严重阻碍了海洋事业的发展,更阻碍了中国社会的进步。
更为悲哀的是海禁政策并没有阻挡住列强来自海上的入侵,反而使国家经济停滞不前,最终导致曾经国力强盛足以俯视世界的中国在两次鸦片战争中惨败。
国民党统治时期,国家的海关、港口、铁路及内河航运等都掌握在帝国主义列强手中,外国的军舰、商船可以在我国领海、内河横冲直撞而无人能够阻止,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遭到列强的侵犯和无情践踏。
在这种情况下,国民党政府还是通过设立海洋渔业管理部门和颁布相应的海洋法律法规来加强对海洋渔业的管理,如:1915年,设立渔业局,隶属于政府实业部;1916年改称渔牧司,隶属于农商部;1932年颁布了《海洋渔业管理条例》;1933年修订了《渔业法》。
同时国民党政府也颁布了维护海洋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迫于当时的国内国际形势,对许多法律法规并没有实施。
如:1931年颁布了《领海范围定位3海里令》,规定缉私里程为12海里,同年颁布了《要塞堡垒地带法》,这两部法律当时都没有实际执行。
直到1945年抗战胜利以后,国民党政府与盟军驻日总部签订了一项渔业协定,规定禁止日本渔船在我国沿岸12海里的区域内进行捕鱼活动,有了12海里管理渔区的规定,但还没达到限制其他国家的程度。
以史为镜可以知兴衰。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上,无论是唐、宋、元时期创造的海上辉煌以及郑和七下西洋的伟大壮举,还是海权沦丧、国门洞开的屈辱历史,都是今天我们走向海洋所无法回避的历史记忆,为当代中国海洋法治建设提供宝贵的思想财富。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海洋法制建设的探索与曲折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是我国海洋法制建设深入发展的时期。
这一阶段,新生的共和国为我国海洋法治建设创造了崭新的历史条件,颁布了一系列海洋法律法规,将包括领海主权在内的一系列重要问题上升到法规制度层面加以规范。
但由于党的指导思想的偏差,这一时期海洋法治建设进程也遇到了挫折。
(一)海洋立法工作在建国初期快速发展事实上,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源头,在建国之初就已发端。
海洋立法也是经历了从无到有并进入了迅速发展的时期。
废除了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和近代以来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新的海洋保护制度。
这一时期,海洋立法的内容除少数是海洋渔业管理方面,多集中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国防安全等方面。
如:195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1953年颁布了《海港管理暂行条例》,并划定了舟山群岛的禁航区界限和庙岛列岛禁航区;1954年发布了《海港管理暂行条例》;1955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渔业禁渔区的命令》;1956年颁布了《关于商船通过老铁山水道的规定》;1957年颁布了《对外国籍船舶进出港口管理办法》;1958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1961年发布的《进出口船舶联合检查通则》;1964年颁布了《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琼州海峡管理规则》;1972年制定和颁布了《海损事故调查和处理规则(试行)》; 1973年中国政府宣布加入《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以及1976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港引航工作规定》等等。
但是由于海洋问题在当时并不突出,这一时期海洋立法数量并不多,且立法的层次较低,缺乏针对性,涉及面较小,总体上比较简单,只是一些最基本、最迫切的规章或政策性的文件,没有一部法律。
这一时期所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对今后影响最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
它虽然仅仅是立法性的声明,未作具体的任何规定。
但它第一次向全世界宣布了我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和一些基本原则,对维护我国的国防安全和海洋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
0它的发表标志着中国领海制度的初步建立,也标志着我国的海洋法制初具雏形。
另外,我国在1971年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加强了中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在海洋事务方面的国际合作,并积极参与国际海洋立法活动。
(二)海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曲折中前行新中国的成立,揭开了中国海洋历史崭新的一页。
海洋事业发展迅速,海洋管理也逐步得到重视,海洋行政管理体制在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也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了。
一是由分散管理改由海军代管。
从1949年新中国诞生至1964年国家海洋局成立之前,海洋行政管理主要是分散管理的方式。
这一时期国家也成立了相关管理机构。
该时期的海洋行政管理体制受当时政治、经济、国防等因素的影响,内容上主要体现在港务监督方面;管理体制上主要按行业部门管理为主,从中央到地方分兵把口;管理职能上只是陆地各种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海洋自然资源的属性及其开发产业特点向海洋的延伸。
如:海洋渔业由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水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海上交通安全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滨海旅游由旅游部门负责管理,海上油气开发由石油部门负责管理等。
1964年国家海洋局成立之后到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我国海洋行政管理工作由海军统一管理。
二是成立了相关管理机构。
建国之初,在交通部海运总局设立航政室,负责海上安全监督管理;1953年,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及沿海港口的港务监督机构;1956年,交通部设立船舶登记局; 1958年改称船舶检验局,并在沿海设立船舶检验分局、长江主要港口设立船舶检验处及在香港设立远东船舶检验社。
三是成立国家海洋局。
1964年7月国家海洋局正式成立,它是管理海洋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海洋调查研究、海洋资料情报、海洋预报服务、海洋仪器的研制、生产与分配、管理调查船只和沿海水文站等,从而把分散的、临时性的各种协作力量转化为一支稳定的海洋工作力量。
侧但是其管理体制仍是局部统一管理基础上的分散管理体制,管理的职责仍分散于与海洋有关的不同政府单位,如渔业、矿产资源、环境、教育、科学技术、安全、外交事务和海事等。
因此此时的国家海洋局只属于事业性的管理机构,而非海洋政策规划和制定的机关。
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在海洋法制的完善中推进法治进程随着文革的结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又被提上了日程,迎来了法治现代化的春天。
改革开放以来的海洋治理,彰显了法治的威严,克服了人治的缺陷,使我国的一切涉海事务正式走上了法治化的轨道。
(一)海洋法律意识在法治建设中逐步强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及我国的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
同时我国的海洋立法、海洋执法、海洋司法和海洋法律监督工作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在这一背景下,整个社会的海洋意识、法治意识、海洋法治意识得到不断加强。
为了强化依法管理海洋事务的观念,沿海地区各级政府把提高领导班子的海洋法律意识,作为海洋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成为重要议事日程。
通过举办有关领导参加的法律知识培训班,极大地增强了领导干部依法治海的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
此外积极开展海洋普法宣传,普及海洋法律知识,增强群众对海洋法制的认识和遵守法规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了群众的海洋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