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
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
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
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
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
(二)市科委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报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并探索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上海市科研计划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计划经费管理办法上海市科研计划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科研计划经费管理,保障科研计划经费的有效使用和管理,促进科研计划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各类科研计划的经费管理工作,包括资助的科研项目、企事业单位自筹的科研项目等。
第三条科研计划经费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用于科技创新和科研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科研计划经费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科研计划经费的申请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以及上海市科技部门制定的科研计划管理要求。
申请人应详细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材料,提交到有关部门。
第五条科研计划经费的审批应按照程序,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部门应根据科研计划的目标、内容、预算等进行综合评估,做出审批决定。
第六条科研计划经费的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向公众公开。
第七条科研计划经费审批过程中,应当防止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发生,如有发现应及时查处并追究责任。
第三章科研计划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第八条科研计划经费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管理程序。
第九条科研计划经费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用于科研实验、仪器设备购置、人员培训等与科研计划目标相符的用途。
第十条科研计划经费的使用应按照预算计划进行,不得超出预算范围。
第十一条科研计划经费的使用应及时、准确地进行记录和报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第四章科研计划经费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对科研计划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应建立科研计划经费监督机构,并制定相应的监督办法。
第十三条科研计划经费监督机构应组织对科研计划经费的申请、审批、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科研计划经费:指用于科技创新和科研项目的经费,包括资助和企事业单位自筹的经费。
2、审批决定:指科研计划经费审批的结果,包括同意、不同意等。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0.08•【字号】•【施行日期】2004.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上海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市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促进高科技与上海产业发展密切结合的重要技术平台。
我委自1990年至今,已相继建设了34个实验室,这些实验室中的大多数能围绕上海的优势领域,积极承担国家和地方的科研任务,在抓好科技攻关,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方面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在科学研究基地的管理改革方面积累了经验。
为了进一步做好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我委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现下发《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
希望各实验室和依托单位根据此办法做好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
有关贯彻落实和整改情况于11月15日前报我委发展计划处。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00四年十月八日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促进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科技可持续创新能力,加强高水平基地建设,推动高技术与产业的结合,稳定研究队伍,培养和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按照重点支持、分类指导、整合资源、开放竞争的原则,本市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实验室。
第三条实验室是上海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有益补充和后备军,是上海市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促进高科技与上海产业发展密切结合的重要技术平台。
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同事:大家好!我今天的通知是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事宜。
为了推动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和控制,确保经费的合理利用,我单位决定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该办法将于本月底生效,并适用于我单位内所有科研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工作。
该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经费管理的目标和原则:明确了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的整体目标和基本原则,旨在确保科研经费使用合理、公平、透明、高效,并提出了经费管理的基本要求。
三、经费使用和管理:明确了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对经费使用过程中的相关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资金卡使用、招标采购、费用报销等问题。
四、项目验收和经费结余:规定了科研计划专项项目的验收程序和标准,明确了经费结余的处理办法。
五、经费监督和责任制:明确了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监督的主体和方法,以及相关责任的落实,强化了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针对上述管理办法的实施,我单位提出以下要求:一、各部门要认真学习理解《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自己所负责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责任和义务,合理规划科研经费使用。
二、项目负责人要加强对经费使用过程的监督和控制,确保经费使用符合规定,防止出现滥用、浪费等现象。
三、各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的审核、审批和监管机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四、各类科研项目的执行单位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提高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率。
五、对于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和处罚,保证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就是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学习并按照要求执行,共同维护科研经费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谢谢大家!祝工作顺利!此致敬礼!。
上海市科研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培训材料1404版

上海市科研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培训材料1404版一、导言科研计划经费是科研项目开展的基础和重要保障,对于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数量,推动科研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上海市科研计划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经费管理的原则1.权责分明:明确经费管理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监督管理。
2.资源整合:充分发挥上海市各种科研经费的整合优势,统筹规划科研经费的使用,避免重复投入。
3.严格执行:按照制度要求,严格执行科研经费的使用规范,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审计监督:建立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使用经费的行为。
三、经费管理的具体措施1.经费申请:科研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费管理人员向上海市科研计划经费管理部门提出经费申请,提交经费使用计划和预算。
经费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项目负责人发放经费。
2.经费使用:经费使用必须符合科研项目的实际需求,不得超出预算范围。
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费管理人员必须按照预算要求进行合理支出,不得挪用经费用于其他目的。
3.经费管理: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费管理人员必须建立相应的经费管理制度和档案,确保经费使用的记录完整和清晰。
对于项目经费的进账、出账、发票等,必须进行准确登记并及时上报。
4.经费监督: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需要接受监督,经费管理部门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和抽查。
对于经费使用不规范或存在问题的项目,将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追责。
四、经费管理的责任和义务1.经费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和政策,协助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费管理人员开展经费管理工作,对经费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做好相关统计和报表工作。
3.项目经费管理人员: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符合预算和规定要求。
必须建立完整和准确的经费管理文件和档案,配合经费管理部门的核查和审计工作。
五、经费管理的处罚措施对于经费管理不规范、挪用经费或其他严重违反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情况,经费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提出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追责等。
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出台,旨在为科技研发加
速和推进我国制造业升级和转型升级提供优越的资金支持。
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将专项经费归类为:“科
技改革专项经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经费”,“高新技术
专项经费”,“重点研发项目专项经费”和“应用型研发项目专项经费”。
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指出,项目主办部门和单
位必须按规定制定专项经费使用方案,按时向上海市财政局申报使用
专项经费。
专项经费只能用于项目研发费用,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以及超出项目研发范围的其他费用。
申请项目的实施期限最长不得超
过3年,但可以向市财政局申请延期,但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实施后,上海将落实项目
经费应用的有效性,利用有序和规范的管理系统,推进科技研发的正
常支出,促进科技创新的持续发展和加快科技创新的市场投入,为实
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奠定基础。
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市财政设立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关于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和《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
按照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
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动态调整,择优委托。
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被评估结果为“较差”或“不合格”或撤消的重点实验室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
各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基金等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
第二章经费额度和开支范围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根据评估结果,在评估后的三年内(含当年)将获得专项经费资助。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每年获得不低于80万元的专项经费。
评估结果为“良好”或“一般”的重点实验室每年获得不低于50万元的专项经费。
第五条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2015〕177号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2015〕177号各有关单位:围绕上海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目标,更好的推动上海市重点实验室的高效运行与规范管理,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科技创新源泉和包容开放的创新环境。
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本市科技发展需求,修订《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5年4月14日附件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上海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学科发展、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开放共享先进创新资源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创新源泉和包容开放的创新环境。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而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主要支持实验室的开放运行、队伍建设与科研仪器设备运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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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市财政设立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关于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和《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
按照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
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动态调整,择优委托。
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被评估结果为“较差”或“不合格”或撤消的重点实验室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
各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基金等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
第二章经费额度和开支范围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根据评估结果,在评估后的三年内(含当年)将获得专项经费资助。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每年获得不低于80万元的专项经费。
评估结果为“良好”或“一般”的重点实验室每年获得不低于50万元的专项经费。
第五条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六条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
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
开放课题研究期限为两年。
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
开放运行费支出不得高于专项经费总经费的40%。
(二)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
具体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自主选题研究期限为两年。
基本科研业务费支出不得高于专项经费总经费的20%。
(三)科研仪器设备费是指正常运行且获得专项经费资助的实验室,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三年一次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
包括直接为科研工作服务的仪器设备购置;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研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研制;为科研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
科研仪器设备费支出不得高于专项经费总经费的40%。
第七条专项经费允许开支的劳务费是指在开展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中支付给重点实验室成员或相关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项经费中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专项经费中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为: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元-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元-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元-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40元-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八条专项经费预算编制和下达程序:(一)市科委根据评估结果和年度考核,确定重点实验室的专项经费资助额度。
市科委将评估结果和专项经费资助额度计划报送市财政局。
(二)重点实验室在市科委发布评估结果后两个月内,当年参加评估(不含建设期)的重点实验室编制专项经费使用工作计划(含经费预算)。
工作计划编报年限为三年,并分解到每一年度。
重点实验室应当按照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结合基础条件和人员队伍现状等,以形成各具特色的研究实验体系为目标,根据实际需求和预计可以完成的工作量,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进行编制。
(三)重点实验室编制的专项经费使用工作计划由依托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科委和市财政局。
依托单位超过一个的重点实验室应统一编制总体工作计划,再分解到重点实验室各组成部分,经各自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至第一依托单位,由第一依托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科委和市财政局。
(四)市科委和市财政局审定专项经费使用工作计划后,由市科委与依托单位签订合同,市财政局将专项经费预算下达到依托单位。
第九条购置价值超过50万元以上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按照《上海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沪科合(2005)第013号〕执行。
第十条已获批准建设但尚未通过验收,已获验收但尚未参加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在建设和运行期间所需运行经费,由依托单位解决。
第十一条鼓励其他渠道的经费投入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同时应当注意与专项经费支持内容有效衔接,避免交叉重复。
第四章预算执行第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经费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
确有必要调整的,由依托单位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市科委批准,双方修改合同。
第十三条专项经费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专项经费的年度结余经费,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专项经费决算纳入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决算编制。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第十七条依托单位应当加强对专项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科委。
第十八条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项经费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将专项经费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市科委采取年度抽查的方式,对专项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费执行情况与重点实验室三年评估时间相衔接,有关内容包含在后者之中,其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依托单位配套经费未全部落实的,市科委予以督促;对仍不落实的,市财政局延缓、暂停或终止对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的拨付。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