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

注税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
注税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号:

[大] [中] [小]成文日期:2006-2-9 状态:有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和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更好地为税收事业报务,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园务院社团管理条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是指行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在执业及与执业相关活动中应遵守的行业规范。

第三条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所属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执业及与执业相关的行为受本办法约束。本办法对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与注册税务师相关业务的其他从业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同样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中税协和省(自治区)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是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领导机构。中税协统一负责全国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建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地方税协负责本地区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建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中税协和地方税协且根据行业自律建设实际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

第二章会员管理

第六条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税协)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制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个人会员是指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员,在事务所执业的为执业会员,未在事务所执业的为非执业会员。

第七条依法定程序批准成立并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事务所,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员,均应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成为税协会员。

第八条中税协负责办理各地方会员入会登记,对会员实施业务指导和管理;按照本会关于会费缴纳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九条地方税协办理所属会员入会登记,对会员实施执业指导服务和管理;按照中税协关于会员会费缴纳办法,收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十条出资会员转所,须按《公司法》转让股份,并经股东会同意;执业会员转所,转出所与接收所应达成协议,转出所应出据证明,并报地方税协备案。

第三章会员教育

第十一条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提高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服务。

第十二条加强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为提高行业的法治水平、建立良好的执业环境服务。

(—)加强行业法律、法规、法纪及相关法律、法规教育,不断强化会员法律法规意识,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

(二)加强以《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为主要内容的敬业爱岗教育,培养会员爱业、敬业、精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依法、客观、规范、公正、公平执业和文明优质服务。

(三)加强诚信教育,树立诚信理念,弘扬“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行业文化,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执业环境。

第十三条加强会员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教育,认真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暂行办法》,不断提高会员的业务素质、专业技能和执业质量。

第四章执业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人员应自觉接受中税协和地方税协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执业主体:

(—)从事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的主体是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必须在事务所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注册税务师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事务所执业。

(二)事务所应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建立独立自主、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实体,成为市场经济中的独立经营组织。

(三)事务所应坚持独立自主经营,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运行机制,保障正规有序运行。

第十六条执业范围: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行业执业范围接受委托。接受其它行业和企业委托应具有相关法规依据。

第十七条执业操作: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税务代理业务规程》。

(二)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建立健全执业操作制度,

保证代理行为合法,执业规范,操作严谨,档案完整。

(三)本着委托人自愿的原则接受委托,签订协议必须遵循《民法》、《合同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做到规范严谨、标底明确、权责清晰,并经双方单位签字盖章。

(四)按照代理协议制定内容包括目标、工作重难点、措施和对策、实施进度、人员组织、检查评定的工作计划书。

(五)建立记载工作内容、程序、数据计算和结论准确、依据合法、责任明确、格式规范、字迹清晰、装订归整、妥善保存的执业工作底稿。

(六)出据报告应用的法律法规正确、数据真实、结论准确、叙述清楚,出据的证明合理有据,鉴定结论责任明确。

第十八条执业质量:建立服务保障体系,确保执业质量,做到及时、准确、高效、优质服务。

第十九条职业道德: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职业道德规范,做到客观、公正、诚实、守信。

第二十条执业宣传:正确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工具,客观、公正地宣传行业的性质、职能、意义、作用、执业内容、特点等。

第二十一条公平竞争: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开展服务活动,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执业,保障执业市场规范运作。

第五章行业监督

第二十二条中税协负责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对地方税协、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执行行规行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根据需要确定和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地方税协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实施细则,及相应的配套制度;指导监督检查所属会员的自律情况;每年对所属会员进行一次年度检查。对会员的执业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和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结果报中税协备案。

第二十四条事务所按照行规、行约实施细则,建立相应配套机制,制订具体落实措施。对自律情况及时进行检查,定期进行考核与评比,实现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事务所应建立执业情况报告制度。对年度内的执业情况及人员、组织、业务活动等重大事项,定期向地方税协报告。

第二十五条会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协会的行业自律决策、组织实施和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执业检查

(—)检查机构组成和人员条件:

执业检查工作由检查小组实施。检查小组由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强、实践经验丰富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和协会工作人员两人以上组成。

(二)检查机构职能:

1、听取事务所汇报,了解执业情况:

2、检查执业记录,包括执业合同、工作计划书、工作底稿、出具的工作报告,以及内部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质询有关当事人:

3、写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改进意见与建议。

(三)检查工作纪律:

1、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不得向与检查工作无关人员泄露事务所、代理客户经济、商业、情报信息秘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其他用途,并承担由失密引发的责任:

2、检查人员与被查事务所及代理客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不得接受被检查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宴请、礼品、礼金和应邀

参加娱乐活动。

(四)检查工作内容、方法、程序:

检查内容:

1、投资主体与经营主体情况。

2、执业情况(包括执业范围、行为规范、执业操守等)。

3、内部质量控制和风险控制情况。

4、税协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检查方法:

1、以现场检查为主,必要时可调阅事务所资料进行异地检查。

2、检查小组应于10个工作日前通知被检查事务所。

3、检查工作开始前,被检查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应进行自查。

检查程序:

1、当年执业合同、工作计划书、工作底稿、工作报告,酌情追溯以前年度。

2、检查中发现问题,应与被检查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沟通、交流和讨论。

3、检查完毕;一周内编写完检查报告并提交税协。

(五)检查结果处理:税协负责审查执业检查报告,对执业规范、优质服务、社会资信度好的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递行表彰奖励,对存在问题应提出限期改正意见)对检查出的违规违纪行为应交由行业惩戒委员会处理。

第六章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七条为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行业秩序,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中税协和地方税协理事会下设奖励、惩戒委员会,专门负责行业内奖励与惩戒事宜。

第二十八条奖励、惩戒委员会组成原则上在同级理事会内部产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奖励、惩戒委员会在税协秘书处设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惩戒委员会主要职能是:制定行业奖励条件,组织行业奖励评

比:受理投诉,立案调查,审议决定,传达结论。

第三十一条对工作业绩优秀,表现突出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奖励种类

(—)团体会员奖励种类:

1、评选先进单位;

2、通报表彰;

3、评选“A”级单位。

(二)个人会员奖励种类:

1、评选先进个人;

2、通报表彰:

3、评选“☆”级执业注册税务师

第三十三条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的法学、法规和规

章,但达不到行政处罚的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应给予行业自律惩戒。

第三十四条惩戒种类:

(—)个人会员惩戒种类f

1、谈话提醒、训诫并责令改正;

2、责令检讨、道歉;

3、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4、取消个人会员资格、提请省级国家税务机关注销执业资格。

(二)团体会员惩戒种类:

1、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2、责令检讨、道歉;

3、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4、取消团体会员资格、提请国家税务总局注销执业资格。

第三十五条奖励、惩戒由中税协或地方税协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中税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中税协常务理事会负责修订。

财政部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等,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和本暂行办法,结合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等,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进一步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内部控制。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全所范围内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业务收支和收益分配等进行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分所财务的集中控制,切实做到一体化管理,避免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各自为政。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大信息技术应用推广力度,进一步整合财务和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效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或在相关部门内指定专职财会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第八条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支等实施预算管理。 鼓励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完善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机制,保证应收账款真实、完整。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明确支出款项的用途、金额、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保证资金支出的合法、安全。 会计师事务所拓展和承接业务,不得向委托人或相关方面提供回扣或其他形式的商业贿赂。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购买有价证券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独立性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产物资采购、使用、保管、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定期清查和盘点,对发生的财产损失要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负债管理,保证适当的流动性,对发生的各种借款和应付应交款项,应当按合同约定方式和期限及时归还或支付。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不得同其他企业或单位发生除正常业务活动外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类型对取得的收入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按照资金用途对支出的费用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有效的工时管理系统和成本控制系统,在保证执业质量的前提下,不断强化成本预算约束,实现成本的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2018年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时间:2018-08-06 15:40 来源:未知作者:menghuiye 点击: 312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局),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统一和规范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现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8年7月20日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1 Cost Engineer,二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2 Cost Engineer。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均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完整版)内训师管理制度

内训师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激励内部培训讲师在公司内部培训项目中的核心作用,实现公司内部知识积累、共享和传播,建立有效的学习型组织,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 1、内部讲师:指入职培训讲师、部门在岗培训讲师、通识类培训讲师; 2、公司讲师团队由预备讲师、初级讲师、中级讲师、高级讲师组成; 3、内部讲师任职资格及评定标准:

三、内部讲师福利激励 1、激励方式: 按讲师实际授课次数领取讲师福利(需同时提交课件至人力资源部备案); 2、讲师福利计算:1课时=1小时,单次课满1课时方可获得讲师费; 3、讲师福利标准: 4、发放方式: a. 讲师费由人力资源部同意统计和申请,并于次月以现金形式发放; b. 调休福利由人力资源部进行登记、发放。 5、其他: a.每年年末,公司根据内部培训讲师的授课满意度、培训课时数、培训教材编写等维 度综合评定,选出3名“公司优秀内部培训讲师”,并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b.内训师根据其授课时长和效果,员工在年终评优、管理升职等方面如业绩能力、工 作水平难分伯仲的情况下,将获得优先考虑的权利。 6、以下情况不属于发放授课津贴的范畴: A. 各类公司、部门会议、活动(分享会); B. 管理层、部门经理等对本部门人员开展的例行分享、交流、培训等; C. 试讲或其它非正式授课; D. 对于无法界定是否发放讲师授课津贴的课程,统一由人力资源部最后界定。 7、内部讲师等级评估小组成员: 组长:Steven 执行成员:俞夏玥、陆海英等顾问:船长室成员、各部门经理级人员以上人员组成“公司培训讲师认证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培训讲师的选拔、考核、定等、分级工作,推动公司内训工作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 四、培训评估其他细则 1、每次培训结束后,人力资源部组织学员对其培训效果进行线上打分,并将培训效果评估结果与培训讲师的级别评定相挂钩; 2、人力资源部将在每年半年度进行内部讲师评级。 五、参训人员积分制度 1、参训人员采用积分制管理办法:是指以积分形式对员工培训情况进行记录,鼓励员工主动学习,每人每年进行积分排名,前三名将获得课程充值卡(可免费参加高级内训师授课5 次),前十名将获得

“师带徒”管理制度

“师带徒”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帮助新进员工快速融入团队,适应工作,增强新员工归属感,提高员工稳定性。同时发扬传、帮、带的优良传统,搭建公司人才发展的优良平台,加快成长型人才的培养,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师带徒原则 (一)“一对一”带教原则 (二)积极正面引导原则 (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培养与考核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成都支付通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市场部客户经理、客服部客服专员职位。 四、资质界定 (一)师傅资质认定 1.忠于公司,爱岗敬业、业务技能熟练、思想进步,在同事中有较好口碑。 2.公司工作1年以上(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半年以上)的主管及以下老员工。 (二)“师傅”产生办法 1.毛遂自荐 每一位员工符合“师傅资质认定条件”都可以向部门经理申请当“师傅”,由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合格。如果合格,进新人时,由其带;如果不合格,则一个月内不允许再申请,一个月后可以再次申请。 2.部门负责人指派 在无人毛遂自荐或者自荐者不符合带新员工的标准时,由部门负责人指派人员,被指派人员需服从上级安排。

五、关系的确认与解除 (一)关系的确认 在符合自愿公平的原则上,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在综合管理部备案。 (二)关系的解除 符合以下情况可以解除师带徒关系: 1.老员工或新员工离职或调离本部门; 2.被带员工通过书面申请或投诉要求换人带,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以解除之 前二人的师带徒关系,并重新调整人员。 六、责任与义务 老员工要把自己关于工作的知识、经验、资源和信息等方面内容教给新员工,从工作和生活上多关心新员工。具体内容可参考如下: (一)公司方面 1.介绍新员工了解公司主营业务、管理层级、组织架构、企业文化、部门同事,熟 悉公司办公环境,部门结构及职能介绍以及各部门内的特殊规定。 2.向新员工讲解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引导新员工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二)岗位方面 1.指导新员工掌握本岗位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工作流程、方式方法。 2.对新员工的工作进行指导,对薄弱点进行评估,并给出学习方向。 3.新员工的技术问题答疑,对于新员工的技术问题请教实行“首问负责制”,师傅 无法解决的,可以向上级负责人或其他经验丰富者寻求支持。 (三)其他方面 老员工要与新员工及时做沟通,内容包括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了解其思想动态并及时给予帮助,主动关心和鼓励新员工。同时将获取到的信息及时和部门负责人、综管部等进行反馈。 七、时间规定 (一)新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部门因业务需要可减少时间最短不少于半个月内),

注册造价师管理规定

注册造价师管理规定 注册造价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注册 第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云南省会计条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武警、军队系统除外)。 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

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从业资格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一)省级单位(含中央驻滇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地处昆明市所辖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地处其他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由州(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地处其他县(市、区)的,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二)州(市)级单位,以及中央、省驻州(市)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地处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由州(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地处县(市、区)的,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三)县级单位,以及中央、省、州(市)驻县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四)临时聘用的人员,分别按上述(一)、(二)、(三)项的规定由相应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五)自由择业者,在本省有常住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无常住户口的,由居住地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内训师管理办法

环宇赛尔内部培训师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培养企业讲师,提升培训工作水准,有效利用公司内部资源,建设环宇赛尔内部培训师队伍。 2、内部培训师的定义及来源 2.1 内部培训师:凡根据公司培训需要担任公司统一组织的培训课程(包括:新员工培训、各级管理、技术培训等)讲师的公司内部员工。以下简称内训师。 2.2 内训师的来源 2.2.1 各级管理者:各级干部皆担负有培养员工的责任,是内部兼职教师的主要承担者,自动承担部门内部培训相关工作并根据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公司级培训任务。 2.2.2 业务骨干或技术尖子:各职能部门的业务骨干,技术部门的技术尖子将是员工业务培训的主要教师来源;将根据上级安排承担相应的培训工作。 2.2.3 根据企业培训需要经过培训、考核、签发聘书聘任的兼职内部讲师;聘任讲师将根据公司培训需要担任一定课时的培训任务(本规定所指内训师仅限本条所指聘任型内训师)。 3、内训师的分类 3.1 一级讲师:根据公司需要承担公司级各项培训课程的开发、评估、实训工作,协助人力行政部培训相关负责人做好培训计划的制订评估及实施。一级讲师由人力行政部统一聘任及管理。

其聘任应由公司总经理签字认可后生效 3.2 二级讲师:担任各部门组织的基层员工培训课程,包括:新员工的上岗培训和老员工的业务培训的讲师。二级讲师由各部门推荐并由人力行政部颁发聘书。二级培训讲师根据公司培训计划及部门主管的安排承担部门相关的内训任务。其聘任应由公司中心负责人签字认可后生效。二级讲师将视培训授课情况晋级。 3.3 三级讲师:凡获部门推荐并通过人力行政部认可的均为三级培训讲师。其聘书由人力行政部颁发。三级讲师可视授课情况晋级。 4、内训师的职责 4.1 内部培训是员工内部兼职的行为,不能因为培训或授课而影响本职工作。 4.2 内部培训师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4.2.1 承担相关的教学任务;一级聘任内训讲师授课不低于60 课时/ 年,二级内训讲师不低于40 课时/年。 4.2.2 负责课程内容的优化、资料的收集,总结本专业领域的管理、操作经验,编写教材和提高 讲授水平; 4.2.3 学习、消化外部培训课程,引入企业内部; 4.2.4 本专业领域或本部门的文化制度培训; 4.2.5 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不断学习,经常开展专题模拟培训; 4.2.6 根据公司培训计划和部门需要进行培训,部门安排培训应征得人力行政部许可后进行。427部门培训讲师主要承担部门相关的安全教育、企业文化、6S工艺流程、岗位技能、员工素质等方面培训。 5、内训师的申报及资格认定

会计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重编)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会计事务所财务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8013会计事务所财务制度 Model Accounting Firm Financial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等,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和本暂行办法,结合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等,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进一步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内部控制。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全所范围内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业务收支和收益分配等进行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强

对分所财务的集中控制,切实做到一体化管理,避免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各自为政。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大信息技术应用推广力度,进一步整合财务和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效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或在相关部门内指定专职财会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第八条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支等实施预算管理。 鼓励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完善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机制,保证应收账款真实、完整。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支付授权审

师带徒管理办法

(一)师带徒管理办法 1、“师带徒”中徒弟的范围: 矿新招收及新从事特殊工种或技术工种岗位的员工。 2、带徒师傅的资质认定: (1)若徒弟是新招入的采、掘员工,师傅必须具备在采掘工作面岗位作业有一年以上工作年限。 (2)带纯技术工种徒弟的,师傅必须具备从事该技术岗位二年以上工作年限。 (3)带特殊工种徒弟的,师傅必须具备持有效特殊工种证件,且从事该特殊工种岗位二年以上工作年限。 (4)师傅必须熟知所带徒弟岗位“应知”、“应会”要求,能做到按标准言传身教。 (5)带徒师傅由连队兼职培训管理员负责按规定认定推荐,报劳资科审定备案。 3、师带徒期限及带徒费标准 根据确定的师带徒工种岗位的工作繁简程度及技术含量,由矿确定带徒期限和带徒费标准。(详见附件一) 4、师徒合同的签订 (1)矿新从事特殊工种或技术工种岗位的员工特别是新招收的员工,连队必须主动为其指派师傅,并签订《师徒合同书》(详见附件二),凡应签而又未签订师徒合同的,按每差一人次给予兼职培训管理员或连队负责人100元计算处罚。 (2)签订师徒合同后,由连队报劳资科鉴证盖章,并作为师带徒效果考核的前提;未签订师徒合同的,不纳入考核和兑现带徒费的范围。(3)采、掘工作面本班组集中作业的,一个带徒期内允许师傅同时带1至2名徒弟,均按规定分别签订师徒合同。 5、师傅、徒弟的职责与权利 (1)师傅在带徒期间,必须将徒弟所从事工种岗位的“应 知”、“应会”内容按要求传授给徒弟。 (2)在带徒期间,师傅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工种岗位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化要求教徒弟干标准活、干放心活,对徒弟实习操作中存在问题及时纠正指导。 (3)在带徒期间,师傅要对徒弟的安全负责。 (4)师傅有权利制止徒弟违章作业,有权利更有义务改正徒弟违章操作。 (5)徒弟必须自觉听取和接受师傅的指导,尊重师傅,勤学好

公路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规范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保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考试或认证合格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无效。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对全国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和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负责。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活动和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建立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数据库,定期将核准注册的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信息向社会公布,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章注册条件 第六条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公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公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监理、养护、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七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四)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公路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资格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执业印章失效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注册,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准予注册的,由省级注册初审机构制作和发放执业印章。执业印章式样由部统一规定。 第十条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一条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遗失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应当提交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的相关证明并填写资格证书(执业印章)补发登记表(式样见附件1),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第三章注册程序 第十二条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3类情况。 第十三条取得资格证书者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或者法人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构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省级注册初审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含中央驻陕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会计从业资格实行考试制度。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网上审核报名条件、网上缴费,全省统一组织考试、统一公布成绩。 第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 第十条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于每次考试结束后30天内,在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官方网站(“陕西会计”网)公布考试结果。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通过的人员,应当自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登陆“陕西会计”网

内训师管理办法

内部培训师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建立公司内部培训队伍,,规范内部培训师管理,有效利用公司内部资源,有效开展全员培训并帮助员工改善工作和提高绩效,实现公司知识资产的共享和传承,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考核选拔的培训师。内部培训师是指在公司内部选拔,经人力资源部考核其资历、教案编写水平、讲课技巧等并承担公司部分培训课程的开发与授课的人员。 三、内部培训讲师设置原则 各中心根据业务需要和人才选拔需要设立,客服中心、营销中心至少设置3-6名内部培训师;其他中心至少设置1名内部培训师。 四、归口管理 行政人力中心是内部培训师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讲师的评聘及相关管理工作。 五、内部培训师的工作职责 1、配合人力资源部开展培训工作; 2、开发培训课题,撰写讲义,参与公司内部相关培训教材的编写,并定期改进以上资料; 3、参与培训课程内容的审定; 4、根据人力资源部的培训安排,讲授培训课程; 5、参与对参训人员的课程考试或考查,考后阅、评卷工作、后期培训跟进、答疑等工作; 6、将课程资料、教案、讲义、考试题目及结果需交到人力资源部作为培训资料的备案; 7、内部培训师在接受人力资源部安排的授课任务后,须按时上课,若因特殊原因不能上课者,应提前一天通知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 8、参加相关外训后,须在两周内向内部培训师考核小组翻讲外训内容或提交《职员培训报告》;

9、负责参与公司年度培训效果工作总结,对培训方法、课程内容等提出改进建议,协助人力资源部建立并不断完善公司培训体系; 六、内部培训师的资格条件 1、擅长工作某一领域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2、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及语言表达能力; 3、工作态度积极、具备良好的学习能力; 4、乐于从事培训工作,善于分享。 七、内部培训师的选拔 1、内部培训师每半年选拔一次,由各中心推荐或员工自荐。 2、人力资源部组织进行试讲竞聘,和部门负责人及有关领导进行考评。 3、通过考评的人员作为内部培训师正式上岗,开展内部培训师的有关工作。 八、内部培训师的管理 1、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统筹内部培训师的培训工作,并对以下信息进行存档:内部培训师姓名、级别、培训安排及课时费用标准、培训科目、内部培训师已经开发的课程目录、参加培训的对象等。 2、内部培训师自行开发的教材、教案及其他资料归公司所有,内部培训师离职时不得带出公司,否则公司保留诉讼的权利,所有内训资料公司有权在企业内部网上发布,供学员下载。 3、公司鼓励内部培训师进行业务深造和学术交流,并在时间和经费方面予以支持。 4、内部培训师的课件在授课前必须经过部门主管和人力资源部的审核,保证内容的有效性。 5、内部培训师授课后由人力资源部组织进行培训效果评估,包括受训员工学习效果评估和对培训师的授课情况评估。 6、内部培训师按如下标准完成培训任务: 九、内部培训师的激励机制

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会

附件: 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促进其提高整体业务素质和综合管理水平,规范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更好地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在本市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第三条事务所分类管理,是指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事务所职业道德、执业质量、内部治理及综合管理等方面的情况,经一定程序的考核评审(以下简称“考评”),确定事务所的管理类别。分类管理类别从高到低依次为A、B、C、D四类。对不同类别的事务所,协会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管理,并向市财政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分类管理情况,作为其加强行政监管工作的参考。 第四条事务所分类管理考评工作,由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评内容

第五条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职业道德,包括职业道德制度、诚信承诺、行业建设公约等执行情况; (二)执业质量,包括执业质量控制及业务规范等执行情况; (三)内部治理,包括治理结构、治理机制,执业质量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和职责分工; (四)党建工作,包括党组织覆盖情况、党建工作情况、工会及团组织建设情况; (五)综合管理,包括境外业务、人力资源和人才培养、财务会计、信息技术、社会责任、分所管理、其他综合管理等情况。 第三章考评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务所应当参加考评: (一)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未参加过考评的; (二)已被评定为A类管理并超过5年的; (三)已被评定为B类管理并列入当年协会执业质量检查的; (四)已被评定为B类管理,在5年内未接受过协会执业质量检查的; (五)因分类管理受到投诉举报或反映问题严重的; (六)需要予以考评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务所不得申请参加考评: (一)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师带徒管理制度(通用版)

师带徒管理制度(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802

师带徒管理制度(通用版) 为提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操作水平,培养一大批具有高超技艺和技能的人才,适应煤矿有理论缺实践的状况,真正起到传、帮、带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1、师傅的要求 (1)从事井下一线工作6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 (2)各专业技术骨干或业务负责人。 (3)近三年无违章记录人员。 (4)责任心强,善于传、帮、带。 2、新招入矿的各类实习生、新工人必须签订师徒协议,否则不得入井。

3、师傅的主要责任是将专业技能、优良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工作经验进行传授,完成《师徒协议》规定的各项任务。 4、师带徒期限为四个月,到期后进行考核,徒弟能够达到独立作业水平。 5、师带徒协议签订后,每月给予“师”100元的带教津贴。 6、每名师傅最多只能带3名徒弟,并负责期间的安全责任。 7、在实习期间,师傅发生“三违”行为的,立即解除师傅的带徒资格,三年内不得聘用。 8、实习期内,徒弟不听从师傅管教的,由师傅上报到安全培训科进行处理。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完整版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 度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间:2018-08-06 15:40 来源:未知作者:menghuiye 点击:312次 ?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局),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 位: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统一和规范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提高工 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现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 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8年7月20日 ?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造价工程 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 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 配备造价工程师。

(管理制度)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于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 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会计从 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注册、年检。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不得担任会计 专业职务、也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各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第三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北京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为本市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和 指导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具体工作按属地原则分别实施 管理: 1.市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公司和其他组织(中央于京单位、中 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铁道部系统除外)由市财政局管理。2.区县属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会计人员,由各区县财政局管理。 3.临时聘用人员,视同现聘用单位的职工,分别按上述1、2条的规定由相应的财政部 门负责管理。 4.和任何单位不存于编制关系或聘用关系的人员、无工作单位人员(退休、下岗)及 于本市有常住户口人员,由户口所于地的区、县财政局负责管理;无常住户口的,由居住所

于地的区、县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四条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壹)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备壹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热爱会计工作。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方案、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 计方案、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和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第五条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具备高中毕业之上学历(具备本实施办法

[管理制度]内训师管理办法

【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 (管理制度)内训师管 20XX年XX 寥年的企业咨询顾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落地$丸行的卓毬管碎方案,嘀得您下戟拥肓

1.0 目的为加强中心内部培训师管理,提升内训师整体素质,规范中心培训管理工作,确保内部培训师培训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2.0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客户服务中心内部培训师(兼职)的管理。 3.0 管理规范 3.1 总则 3.1.1 为加强客户服务中心员工培训工作,有效发挥内部培训师于培训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3.1.2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由综合管理室根据客户服务中心发展需要,有计划地确定内部讲师规模,且由培训管理按本办法对内部培训师进行归口管理。 3.1.3 内部培训师是指于客户服务中心内部符合任职条件、经聘用后,以兼职方式承担关联专业培训课程开发和教学等关联培训工作的中心员工。 3.1.4 各部室要对内部培训师的工作给予充分支持,为其提供方便,保证其于不影响本部门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参和到中心

培训工作中。 3.1.5 中心鼓励各部室员工根据“内部培训师任职条件” ,推荐他人 或自荐参和综合管理室组织的内部培训师选拔。 3.1.6 中心对内部培训师实行有效的激励机制。 3.2 内部培训师基本职责 客户服务中心内部培训师于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3.2.1 负责客户服务中心范围内所承担专业课程的开发和讲授,及参 加省公司、咨询公司等重要培训后的关联课程开发和讲授; 3.2.2 负责对所承担专业课程的培训效果进行跟踪反馈,且不断优化 改进; 3.2.3 负责配合省公司培训中心做好关联培训工作。 3.3 内部培训师工作要求 3.3.1 根据培训需求进行课程设计开发、课件整编及题库维护,且定 期优化改进; 3.3.2 熟悉所授课程的课程目标及课程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及关联要 求认真备课。于培训中涉及到的案例及其他辅助教学材料,包括课后 作业、课中测试、考试试卷等,应自行妥善准备且于培训开始前规定 时间内提供予培训管理; 3.3.3 配合培训管理做好各项培训考核及培训效果评估;

会计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1.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规章制度 2.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道德规章制度 3. 会计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4. 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5.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6.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1、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进一步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业务开拓的主动性,加强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及岗位设置主任会计师(董事长)总经理 (二)岗位任职条件 1.主任会计师:具备优秀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经营理念,能团结带领全体同仁共同奋斗,使事务所得到健康稳步发展;同时,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能有效地控制事务所的执业风险,并能为事务所经营风险承担主要责任。 2.总经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先进的经营理念;具备优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具备很强的业务开拓能力和客户工作经验;具有优秀的团队管理和项目管理经验。业务知识广博,能全面领导事务所的各项业务工作。 3.副主任会计师、副总经理:具备精湛的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有效协助主任会计师和总经理制定全所各项管理规范;具备很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业务开拓能力;在分管范围内,能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4.部门经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具备相关执业资格;有较强的业务开拓能力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具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能很好的组织、协调、指导本部门人员完成所里分配的各项业务。 5.高级项目经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关执业资格;具备丰富的执业经验和精湛的执业水平,能有效控制风险;具备较强的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够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大型的审计或评估等项目。 6.项目经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关执业资格;具备较高的执业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够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各类审计或评估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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