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
加强税务师行业诚信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监管的措施和建议

加强税务师行业诚信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监管的措施和建议加强税务师行业诚信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监管的措施和建议税务师是负责税务咨询、税务筹划和税务申报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在税收政策日益复杂的今天,税务师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然而,一些税务师在工作中存在不诚信、不道德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税务师行业的形象和信誉。
因此,加强税务师行业诚信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一、加强税务师行业诚信道德建设1.加强税务师职业道德教育。
税务师应该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这需要从教育入手。
税务师协会可以组织职业道德培训,加强税务师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税务师的职业道德素质。
2.建立税务师行业诚信档案。
税务师协会可以建立税务师行业诚信档案,记录税务师的诚信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税务师可以进行惩戒,提高税务师的诚信意识。
3.加强税务师行业自律。
税务师协会可以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对于违反规范的税务师进行惩戒,提高税务师的自律意识。
二、加强税务师行业自律监管1.建立税务师行业监管机构。
税务师协会可以建立税务师行业监管机构,对税务师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税务师进行惩戒。
2.加强税务师行业监管力度。
税务师协会可以加强对税务师的监管力度,对税务师的工作进行抽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提高税务师的工作质量和诚信意识。
3.建立税务师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税务师协会可以建立税务师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对税务师的工作进行评价,对于工作表现优秀的税务师进行表彰,对于工作不良的税务师进行惩戒,提高税务师的工作积极性和诚信意识。
总之,加强税务师行业诚信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税务师协会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税务师职业道德教育,建立税务师行业诚信档案,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建立税务师行业监管机构,加强税务师行业监管力度,建立税务师行业信用评价体系,提高税务师的工作质量和诚信意识,为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惩戒暂行办法

冀会协[2007]8号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自律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会计师事务所:《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自律惩戒暂行办法》已经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五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冀注协[2004]52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自律惩戒暂行办法》二OO七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河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惩戒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及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准则、后续教育准则等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违反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给予行业自律惩戒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与维权委员会负责对省内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自律惩戒工作,协会业务监管部、注册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对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的惩戒种类包括:(一)谈话提醒;(二)限期纠正;(三)训诫;(四)行业内通报批评;(五)社会公开谴责;(六)撤消会员资格。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因过失出具的报告不实但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责令限期纠正;因出具报告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予以公开谴责。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未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执业,执业质量较差的,予以谈话提醒,责令限期纠正;情节较重的,训诫并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执业,允许他所借用以满足办所条件或办理执业资格,未经协会办理转所手续,擅自为他所联系业务、执业和签署业务报告的,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未能遵守职业道德准则,情节轻微的,予以谈话提醒,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的,予以训诫,并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纪律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纪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9.24•【字号】青国税发[2008]152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纪律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152号二00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征收局,各地方税务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历来十分关心青岛市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在进一步落实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职责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推动注册税务师规范执业,发挥中介机构的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职能,不断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近几年,尤其是2008年以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两个涉税鉴证业务准则的要求,我市注册税务师行业独立承担了为全市所得税纳税人出具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等项涉税业务。
在各级税务机关的积极支持和严格监管下,在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下,注册税务师行业广大从业人员克服困难,知难而进,在执业过程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了各项涉税鉴证业务的顺利完成。
在肯定注册税务师行业成绩的同时,经过调查我们发现个别从业人员仍然存在不规范的执业行为,尤其是借助行政手段承揽业务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不同程度地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为加强执业纪律,规范执业行为,促进税务干部队伍廉政建设,增强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意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避免出现中介行业利用税务干部亲属、朋友等关系到税务部门采取给好处费、回扣等不正当手段依靠税务干部为其招揽业务,强拉代理,搞恶意竞争等违规行为,恪守注册税务师行业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执业原则,正确引导注册税务师行业走健康、规范发展的轨道,进一步明确注册税务师行业与税务机关的关系,现将《青岛市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纪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山东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行业自律检查办法

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行业自律检查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以会员管理为中心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促进会员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年度检查办法》和《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自律检查是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每年对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办法、履行会员义务情况进行的常规性检查.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山东省辖内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团体会员、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自律检查办法另文明确。
第四条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负责对团体会员、执业会员实施自律检查。
第二章行业自律检查内容第五条团体会员检查内容(一)执业情况。
是否遵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执业准则及有关规则。
(二)内部管理情况。
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严格有效;是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否按规定足额提取了职业风险金.(三)会费交纳情况。
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四)会籍情况。
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团体会员证登记、变更手续。
(五)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执业会员检查内容(一)执业情况。
是否遵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是否依法诚信执业。
(二)继续教育情况。
是否按《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三)会费交纳情况.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四)会籍情况。
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执业会员登记、调转等变更手续。
(五)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第三章行业自律检查报送材料第七条团体会员自律检查应报送的材料(一)《团体会员自律检查报告书》(一式两份,见附件1);(二)团体会员证原件;(三)营业执照副本及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复印件;(四)会费交纳凭证复印件和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含各分公司报表);(五)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相关凭证复印件;(六)其他应报送的检查材料。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发布《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新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发布《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行业自律管理办法,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颁布单位】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文 号】中税协发(2006)005号【发文日期】2006-02-09【实施时间】2006-02-0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事务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武汉、成都、西安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现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自律管理办法》)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制定《自律管理办法》是加强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法制建设,是行业自身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注册税务师行业要取得健康稳定的更大发展,必须严格实施自律。
通过严格的自律管理,就能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接受税务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更能自觉坚守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优质服务的原则,使整个注税行业充满生机和活力,确保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我们一定要从这个高度认识实施《自律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用《自律管理办法》规范行为,促进注税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谢旭人局长关于“协会要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指示,中税协制定的《自律管理办法》是经过充分酝酿,反复研究,集中全行业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智慧形成的。
有关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自律管理范围,中税协、地方税协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职责任务,以及奖惩办法等广泛内容,都作了规定。
要组织协会工作人员及事务所全体同仁认真学习《自律管理办法》,逐章逐条地领会精神实质,力求融会贯通,真正做到用《自律管理办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三、采取实际措施,确保具体落实。
《自律管理办法》是根据注税行业全国情况和较普遍的实际问题制定的,故有的较为原则,有的则很具体。
加强税务师行业诚信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监管的方法和建议

加强税务师行业诚信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监管的方法和建议加强税务师行业诚信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监管的方法和建议导言税务师行业作为负责税务事务咨询和处理的专业人员,其角色尤其重要。
然而,如同其他行业一样,税务师行业也存在一些道德和诚信方面的挑战和问题。
为了保持行业的声誉和专业形象,加强税务师行业的诚信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监管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加强税务师行业诚信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监管的方法和建议。
提升教育和培训税务师行业的诚信道德建设应该始于教育与培训。
相关机构和学者应当加强对税务师的道德教育,以建立起正确的职业价值观和职业道德观。
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1. 整合道德教育课程:税务师资格考试的培训教材和课程应注重道德教育的内容,提高学员对道德问题的敏感度,并强调职业道德的重要性。
2. 强化实践经验:培训课程不仅应该提供理论知识,还应该对实践经验进行强化。
通过案例分析和角色扮演等实践方式,培养税务师在实际工作中处理道德困境的能力。
3. 进一步培育追求德才兼备的税务师:税务师行业不仅要求从业人员具备专业能力和知识,还追求德才兼备的税务师。
应该鼓励培养有良好道德素养和职业道德观念的税务师。
建立监管机构和规范机制为了保障税务师行业的规范发展和诚信建设,建立有效的监管机构和规范机制是必不可少的。
以下是一些建议:1. 设立独立的行业监管机构:应建立一个独立的税务师行业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税务师的执业行为,确保其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
2. 强化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目前,税务师行业已经建立了一些自律组织,如税务师协会。
这些组织应该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行业的自律工作,发挥规范作用,促进行业的良好发展。
3. 完善投诉和申诉机制:应建立有效的投诉和申诉机制,让受伤害的利益相关者能够及时举报并得到妥善处理,同时,要严惩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
加强行业合作和交流行业合作和交流是加强税务师行业的诚信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监管的重要途径。
国家税务总局14令-税务师管理办法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总局令【2005】第014号发布时间:2005年12月30日状态:有效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4 号《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9月16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加入税务师事务所。
第四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委托各自所属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分别简称总局管理中心和省局管理中心)行使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并监督、指导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
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和备案第八条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9.17•【文号】税总纳服函〔2021〕254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1〕254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是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发挥其专业和人才优势,在深化增值税改革和个人所得税改革、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引导纳税人遵从税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同时也存在部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不规范、开展虚假宣传谋取不正当利益、曲解税收政策误导纳税人等问题。
为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作用,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助力税收改革发展,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行业党建引领税务师行业作为涉税专业服务的主力军,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建引领,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统一全行业的思想认识,认真抓好党员教育与执业活动、文化建设、职业道德建设互促共融,为推动涉税专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从业人员的思想和行动自觉,主动服从服务于税收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税务师行业协会要紧密联系注册会计师、律师、代理记账等涉税行业协会,开展富有特色的组织活动,教育引导行业从业人员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动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活动,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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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法规号:[大] [中] [小]成文日期:2006-2-9 状态:有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和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更好地为税收事业报务,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根据《园务院社团管理条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是指行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在执业及与执业相关活动中应遵守的行业规范。
第三条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所属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执业及与执业相关的行为受本办法约束。
本办法对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与注册税务师相关业务的其他从业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同样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中税协和省(自治区)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是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领导机构。
中税协统一负责全国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建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地方税协负责本地区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建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中税协和地方税协且根据行业自律建设实际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六条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税协)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制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个人会员是指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员,在事务所执业的为执业会员,未在事务所执业的为非执业会员。
第七条依法定程序批准成立并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事务所,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员,均应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成为税协会员。
第八条中税协负责办理各地方会员入会登记,对会员实施业务指导和管理;按照本会关于会费缴纳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九条地方税协办理所属会员入会登记,对会员实施执业指导服务和管理;按照中税协关于会员会费缴纳办法,收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十条出资会员转所,须按《公司法》转让股份,并经股东会同意;执业会员转所,转出所与接收所应达成协议,转出所应出据证明,并报地方税协备案。
第三章会员教育第十一条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提高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服务。
第十二条加强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为提高行业的法治水平、建立良好的执业环境服务。
(—)加强行业法律、法规、法纪及相关法律、法规教育,不断强化会员法律法规意识,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
(二)加强以《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为主要内容的敬业爱岗教育,培养会员爱业、敬业、精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依法、客观、规范、公正、公平执业和文明优质服务。
(三)加强诚信教育,树立诚信理念,弘扬“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行业文化,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执业环境。
第十三条加强会员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教育,认真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暂行办法》,不断提高会员的业务素质、专业技能和执业质量。
第四章执业行为规范第十四条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人员应自觉接受中税协和地方税协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执业主体:(—)从事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的主体是税务师事务所。
注册税务师必须在事务所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注册税务师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事务所执业。
(二)事务所应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建立独立自主、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实体,成为市场经济中的独立经营组织。
(三)事务所应坚持独立自主经营,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运行机制,保障正规有序运行。
第十六条执业范围: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行业执业范围接受委托。
接受其它行业和企业委托应具有相关法规依据。
第十七条执业操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税务代理业务规程》。
(二)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建立健全执业操作制度,保证代理行为合法,执业规范,操作严谨,档案完整。
(三)本着委托人自愿的原则接受委托,签订协议必须遵循《民法》、《合同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做到规范严谨、标底明确、权责清晰,并经双方单位签字盖章。
(四)按照代理协议制定内容包括目标、工作重难点、措施和对策、实施进度、人员组织、检查评定的工作计划书。
(五)建立记载工作内容、程序、数据计算和结论准确、依据合法、责任明确、格式规范、字迹清晰、装订归整、妥善保存的执业工作底稿。
(六)出据报告应用的法律法规正确、数据真实、结论准确、叙述清楚,出据的证明合理有据,鉴定结论责任明确。
第十八条执业质量:建立服务保障体系,确保执业质量,做到及时、准确、高效、优质服务。
第十九条职业道德: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职业道德规范,做到客观、公正、诚实、守信。
第二十条执业宣传:正确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工具,客观、公正地宣传行业的性质、职能、意义、作用、执业内容、特点等。
第二十一条公平竞争: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开展服务活动,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执业,保障执业市场规范运作。
第五章行业监督第二十二条中税协负责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对地方税协、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执行行规行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根据需要确定和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地方税协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实施细则,及相应的配套制度;指导监督检查所属会员的自律情况;每年对所属会员进行一次年度检查。
对会员的执业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和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结果报中税协备案。
第二十四条事务所按照行规、行约实施细则,建立相应配套机制,制订具体落实措施。
对自律情况及时进行检查,定期进行考核与评比,实现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
事务所应建立执业情况报告制度。
对年度内的执业情况及人员、组织、业务活动等重大事项,定期向地方税协报告。
第二十五条会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协会的行业自律决策、组织实施和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执业检查(—)检查机构组成和人员条件:执业检查工作由检查小组实施。
检查小组由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强、实践经验丰富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和协会工作人员两人以上组成。
(二)检查机构职能:1、听取事务所汇报,了解执业情况:2、检查执业记录,包括执业合同、工作计划书、工作底稿、出具的工作报告,以及内部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质询有关当事人:3、写出检查报告。
内容包括: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改进意见与建议。
(三)检查工作纪律:1、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不得向与检查工作无关人员泄露事务所、代理客户经济、商业、情报信息秘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其他用途,并承担由失密引发的责任:2、检查人员与被查事务所及代理客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不得接受被检查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宴请、礼品、礼金和应邀参加娱乐活动。
(四)检查工作内容、方法、程序:检查内容:1、投资主体与经营主体情况。
2、执业情况(包括执业范围、行为规范、执业操守等)。
3、内部质量控制和风险控制情况。
4、税协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检查方法:1、以现场检查为主,必要时可调阅事务所资料进行异地检查。
2、检查小组应于10个工作日前通知被检查事务所。
3、检查工作开始前,被检查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应进行自查。
检查程序:1、当年执业合同、工作计划书、工作底稿、工作报告,酌情追溯以前年度。
2、检查中发现问题,应与被检查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沟通、交流和讨论。
3、检查完毕;一周内编写完检查报告并提交税协。
(五)检查结果处理:税协负责审查执业检查报告,对执业规范、优质服务、社会资信度好的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递行表彰奖励,对存在问题应提出限期改正意见)对检查出的违规违纪行为应交由行业惩戒委员会处理。
第六章奖励与惩戒第二十七条为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行业秩序,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中税协和地方税协理事会下设奖励、惩戒委员会,专门负责行业内奖励与惩戒事宜。
第二十八条奖励、惩戒委员会组成原则上在同级理事会内部产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奖励、惩戒委员会在税协秘书处设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惩戒委员会主要职能是:制定行业奖励条件,组织行业奖励评比:受理投诉,立案调查,审议决定,传达结论。
第三十一条对工作业绩优秀,表现突出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奖励种类(—)团体会员奖励种类:1、评选先进单位;2、通报表彰;3、评选“A”级单位。
(二)个人会员奖励种类:1、评选先进个人;2、通报表彰:3、评选“☆”级执业注册税务师第三十三条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的法学、法规和规章,但达不到行政处罚的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应给予行业自律惩戒。
第三十四条惩戒种类:(—)个人会员惩戒种类f1、谈话提醒、训诫并责令改正;2、责令检讨、道歉;3、通报批评、公开谴责;4、取消个人会员资格、提请省级国家税务机关注销执业资格。
(二)团体会员惩戒种类:1、谈话提醒、批评教育:2、责令检讨、道歉;3、通报批评、公开谴责;4、取消团体会员资格、提请国家税务总局注销执业资格。
第三十五条奖励、惩戒由中税协或地方税协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中税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中税协常务理事会负责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