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理赔(给付)服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案件责任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保监发[2011]343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9.28
【实施日期】2011.09.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公布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工作的
通知
(粤保监发[2011]343号)
驻粤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保险案件被问责人员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保监稽查[2011]1395号)的要求,为做好保险案件被问责人员信息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方式和时限
被问责人员信息报送采用季报方式,自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报送。
各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向我局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报送交强险无责赔付财产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报送交强险无责赔付财产损失代垫付制度实施情况的紧急通知【法规类别】财产保险保险监管财务监督检查【发文字号】粤保监办发[2007]172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日期】2007.10.29【实施日期】2007.10.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报送交强险无责赔付财产损失代垫付制度实施情况的紧急通知(粤保监办发[2007]172号)驻粤各财产保险公司:2007年8月25日以来,交强险无责赔付财产损失代垫付制度已实施两个月。
为全面了解该制度的实施情况,请各公司于2007年11月2日前以电子文件和文本文件两种方式向我局报送以下材料:一、填报《交强险无责赔付财产损失代垫付制度实施情况报告表》。
二、上报《交强险无责赔付财产损失代垫付制度实施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一)交强险无责赔付400元内财产损失代垫付制度的实施情况。
实施情况应分广州市和全省(深圳和广州除外)分别说明。
广州市的实施情况还应报送公司是否派驻人员进驻服务中心,是否有公估公司进驻服务中心服务,公司接报案人员引导客户进入服务中心是否顺畅等内容。
(二)交强险无责赔付400元内财产损失代垫付制度推出后的市场反映,包括保险公司内部查勘人员、业务人员、财务人员的反映,也包括车主以及社会各界的反映。
(三)交强险无责赔付400元内财产损失代垫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完善、推广该制度的建议。
各公司可登录http :///guangdong ,在“政务公开”栏目中下载《交强险无责赔付财产损失代垫付制度实施情况报告表》的电子格式,并严格按照电子格式进行填报,不得做增减行、列的格式改动。
联 系 人:赵琨联系电话:38361209电子邮箱:kun_zhao@附件:交强险无责赔付财产损失代垫付制度实施情况报告表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附件:交强险无责赔付财产损失代垫付制度实施情况报告表填报公司: 单位:万元、件涉及无责赔付案件业务情况赔款支出 赔案件数查勘费用 报案至业务结案周期(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07.10.10•【字号】粤保监办发[2007]146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保监办发[2007]146号)驻粤各保险公司、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内容记载及管理做了新的要求。
为做好衔接工作,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从2007年9月1日起,新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不再区分正本和副本,其记载内容包括:(一)机构名称;(二)机构编码;(三)营业地址;(四)代理险种;(五)行政许可决定日期;(六)有效期截止日;(七)发证机关。
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目前持有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如机构名称或机构编码未发生变更的,可继续使用,不必更换。
如机构名称或机构编码发生变更及有效期满的,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到广东保监局更换新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二、保险兼业代理申请材料变更结合《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对保险兼业代理申请材料作如下修改:(一)保险公司代为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增加代理险种时,应提供《拟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机构清单》(详见附件1)。
(二)保险公司代为申请变更许可证内容时,应提供《变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内容机构清单》(详见附件2);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时应提供《申请换发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清单》(详见附件3);申请补办许可证时应提供《申请补办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机构清单》(详见附件4)。
(三)各银行、邮政局、信用联社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所提交的《申请办理保险代理业务分支机构清单》内容有所修改(详见附件5);申请增加代理险种所提交的《申请增加代理险种机构清单》内容有所修改(详见附件6)。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车行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车行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2.15•【字号】粤保监发[2009]33号•【施行日期】2009.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车行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保监发[2009]33号)驻粤各保险公司、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近年来,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日益成为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的一条重要渠道。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为推动我省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与此同时,部分车行等机构在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与保险公司发生代理业务;或虽取得相应资格,但未依法合规的开展代理业务,这不仅扰乱了当地保险市场秩序,也为我省保险业发展埋下了风险隐患。
为加强对我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和车行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依法经营,强化资格管理各保险公司要对发生代理业务往来的车行等兼业代理机构的资格进行清查。
对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保险公司不得与之发生代理业务往来;已发生业务往来的,应立即停止。
对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但又具有一定业务规模,符合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条件,有意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机构,保险公司应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工作,积极为这些机构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各保险公司要认真对自身业务进行清查,要明确区分公司业务员直销业务、保险营销员个人代理业务及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本公司业务员或保险营销员通过非法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本公司保单并支付手续费的,保险公司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规范管理,加强业务指导保险机构向车行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手续费,应采取银行转账的形式,不得以现金的形式或通过业务员、保险营销员转交;同时,应向其索取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不得接受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之外的其他票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人身保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人身保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粤保监办发[2010]184号•【施行日期】201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人身保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办发[2010]184号)驻粤各人身保险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为提高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服务水平,防范制售虚假保险单证、侵占挪用保险资金、销售误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制定《广东人身保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一○年八月十日广东人身保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服务水平,防范制售虚假保险单证、侵占挪用保险资金、销售误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息查询”是指查询人通过人身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热线电话、网站查询系统、服务柜台等途径查询人身保险业务保单、赔案(给付)等信息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的“查询人”是指人身保险保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市场主体为驻粤(不含深圳,下同)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的业务范围包括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以及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第二章查询条件第五条保险公司应设立科学的身份审查流程,为查询人提供便利的查询渠道。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在纸质保险合同和保险合同送达回执的显著位置以黑体加粗字体提示查询电话、查询网站以及服务网点地址,同时标注“为确保您的保单权益,请及时拨打本公司服务电话、登陆网站或到柜台进行查询,核实保单信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5.18•【字号】粤保监发[2009]97号•【施行日期】2009.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粤保监发[2009]97号)驻粤各财产保险公司、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为贯彻落实我省一季度形势分析会精神,加强保险行业与社会公众的交流互动,提高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理赔服务的透明度和满意度,解决车险“理赔难”问题,我局拟于近期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理赔服务监督,切实做好车险理赔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服务领导,坚持服务标准,加大服务宣传(一)各公司应端正经营指导思想,充分重视被保险人利益,坚决杜绝“理赔难”问题;要根据2009年新修订的《广东省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标准》,重新明确车险理赔服务管理架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服务标准;制定服务品质管理相关制度,设立投诉管理机制,提高车险理赔的标准化运营程度。
(二)加大保险知识宣传力度,通过整合保险行业的集体力量和借助公共媒体的优势,向社会公开承诺相对统一的服务标准;要多从消费者的角度去看待、解释理赔中的难点、热点问题,主动宣传保险政策法规,澄清偏见和误解,减少理赔纠纷。
(三)全面推广理赔信息网上查询制度和保单提示电话查询制度,积极开展车险理赔服务客户体验日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保险知识,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业形象。
二、严格监督检查,改进服务质量,杜绝不法行为(一)各公司要认真贯彻“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
加强理赔数据分析汇总工作,对理赔速度慢、结案周期长、赔款支出异常减少的分支机构要及时查明原因,对存在拖赔、惜赔问题的机构要及时督促改进。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8.13•【字号】粤保监发[2010]296号•【施行日期】201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粤保监发[2010]296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0]325号)的精神,为规范我省保险公司相互代理等中介业务,提高保险市场运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相互代理等中介渠道建设。
有条件的公司应设置相应的渠道管理部门或岗位,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和内控制度,推动相互代理等中介业务发展。
二、保险公司在广东省内设立分公司后,可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直接或利用包括相互代理在内的中介渠道开展业务。
三、保险公司之间开展相互代理业务,应事先向我局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四、保险公司利用包括相互代理在内的中介渠道在未设分支机构的地市开展业务,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客户服务方案,确保客户的正当权益不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客户服务方案应当对客户回访、保单变更、理赔服务等各项服务工作做出明确规定,建立处理代理业务客户退保、理赔纠纷、消费投诉等问题的工作机制,切实保证服务质量,主动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同时,客户服务方案应当明确每一未设分支机构地市的客户服务工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对该地市的客户服务工作质量具体负责。
五、保险公司利用包括相互代理在内的中介渠道在未设分支机构的地市开展业务,应在实施前10个工作日内将拟开展业务的地市、开展业务的中介机构名单、客户服务方案等报我局备案。
对客户服务方案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广东保监局可要求公司限期修改。
六、保险公司利用相互代理等中介渠道开展业务,应严格按照《广东省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合同报备制度》有关规定,签定书面代理合同,按要求将合同向我局报备并在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披露。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服务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服务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粤保监发[2011]184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服务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184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工作,防范账外账、小金库等资金风险,根据《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的要求(详见粤保监发[2011]67号),驻粤各专业中介机构只能在法人机构或外地驻粤省级分支机构的注册地开设一个营业收入专用账户,保险公司只能向此账户支付中介费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我局将在广东保监局网站首页(网址:http:///web/site15/)“办事指南”处公布《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营业收入账户清单》(以下简称《账户清单》,详见附件1),自本文下发之日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只能向《账户清单》所示各中介机构营业收入专用账户转账支付中介机构的佣金或公估费、咨询费等,不得向《账户清单》未列明的任何账户进行支付。
二、附件1《账户清单》中未纳入的中介机构,属截至2011年3月31日仍未向我局提交《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账户清理情况统计表》或虽已提交但未按制度要求进行账户清理的机构。
上述机构须于本文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向我局提交整改后的《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账户清理情况统计表》(电子版及书面版,缺任何一项视为未提交)及整改后由所在地基本户开户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打印出来的“已开立其他银行账户清单”。
我局将视中介机构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将其账户纳入《账户清单》。
在中介机构的营业收入专用账户被纳入《账户清单》之前,任何驻粤省级保险机构不得向该中介机构支付佣金或公估费、咨询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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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理赔(给
付)服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产保险
【发文字号】粤保监发[2009]22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9.01.23
【实施日期】2009.01.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公布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理赔(给付)服务工作的通知
(粤保监发[2009]22号)
驻粤各保险公司、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
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保险理赔(给付)服务水平,根据保监会《关于公布保险理赔(给付)程序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100号,以下简称“保监会100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服务流程,明确服务承诺
各省级分公司要认真学习保监会100号文,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切实执行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各省级分公司应就下述要求逐条逐项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和时间表,在2月27日前向我局书面报送有关情况。
(一)各省级分公司应在公司外部网站上公布,并在各营业网点(包括代理网点)明显位置公示理赔(给付)服务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的清单、联系电话等,方便保险消费者了解相关的服务标准和具体程序。
各财产险省级分公司应主动配合省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统一的广东省交强险理赔服务标准和具体流程,共同签署《广东省交强险理赔服务承诺书》。
(二)各省级分公司在为客户办理索赔(申请保险金)手续时,对所需材料应一次性向客户书面告知,并按不同类型的案件明确赔付时限。
若因实际情况不能一次性告知的,或不能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的,保险机构应及时向保险消费者做好说明及解释工作。
保险公司现场查勘人员在车险事故现场应当向保险消费者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