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关于行政处罚保存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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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简称案卷),是指在依法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形成的、反映执法活动全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案件档案的规范、完整和安全。

第二章立卷装订第五条行政处罚案卷包括简易程序案卷和一般程序案卷。

第六条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合并立卷,20至50案装订成一卷;一般程序案件原则实行“一案一档一号”的立卷原则,也可以分为正卷、副卷。

第七条简易程序案件立卷材料及装订顺序:(一)卷内目录表(二)卷内材料部分1.当场处罚决定书2.必要的证据材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与案情相关的情况说明】3.行政处罚收据或执行情况记录4.其他文件材料第八条一般程序案件立卷材料及装订顺序:(一)卷内目录表(二)综合材料部分(隔页纸)1. 立案审批表2. 行政处罚决定书3. 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3.1.询问通知书3.2.责令改正通知书3.3.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含(场所、设施、财物)清单]3.4.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3.5.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3.6.(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3.7.(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3.8.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3.9.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3.10.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11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4. 送达回证:上述文书中,没有设置一体式送达回证的文书,送达所填写的送达回证[送达处罚决定书、检验报告等]5.听证笔录(三)证据材料部分(隔页纸)1.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与案情相关的陈述材料2.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1.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单位证书2.2.个人:公民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2.3.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委托代理证明文件;3. 证据复制(提取)单【涉案行为或物品相关的进货单、销售记录、台帐、财务记录、图片等】4. 证人证言材料【所有身份证明材料均附于其提供的证言或者书证之后】5. 鉴定结论【含抽样取证记录】6. 现场笔录和现场检查图片材料;7. 其他作为证据使用材料【巡查记录等】(四)财物处理及其他材料部分(隔页纸)1. 财物处理单据1.1.罚没款收据1.2.物品处理记录[含销毁记录和图片]1.3. 其他财物处理材料2. 其他材料2.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2.案件移送函2.3.行政建议书2.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财物)委托保管书2.5.委托鉴定书2.6.当事人提交的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2.7.强制执行申请书(五)副卷(隔页纸)【分副卷则不需隔页纸】1. 副卷目录表2. 案件来源登记表3. 投诉、申诉、举报等案件来源材料4. 指定管辖通知书5.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案件销案报告】5.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实施强制措施审批、强制措施延期审批、解除强制审批、处罚建议审批、延期结案审批、分期或者延期缴纳罚款审批、物品处理审批、涉嫌犯罪移送审批等】6. 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拟稿7. 案件核审表8. 案件集体讨论记录9.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10. 听证报告11.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12.其他有关材料【预警通知书、(建议去掉)协助调查函、检查建议书、行政处理告知记录、、回访表等】第九条案卷封面推荐采取打印,目录及卷内文书材料应当使用打印或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内容要完整、准确。

行政处罚记录保存多长时间

行政处罚记录保存多长时间

一、行政处罚记录保存多长时间(一)通过简易程序处理的或者案值较小的,存档3年;(二)一般程序的案件:存档5年;(三)重大、特殊案件:存档20年以上。

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

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行政处罚记录二、消防法共设定了几类行政处罚《消防法》所设定的行政处罚有七种,具体如下:(一)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

(二)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被行政处罚能不能过政审受过行政处罚不一定能过政审吗,会有政审无法通过的风险。

不符合政审条件情形:(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

(五)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

(六)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行政处罚记录消灭制度

行政处罚记录消灭制度

行政处罚记录消灭制度内容如下:
行政处罚记录的消灭制度通常是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的。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五年内有效,五年后应当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档案中予以撤销。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行政处罚决定存在重大错误、违法等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行政处罚记录。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处罚记录的消灭并不意味着记录的完全销毁,而是将其从公开档案中撤销,以减轻当事人的法律影响。

此外,个人或单位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行政处罚记录的消灭制度是为了平衡行政管理的严格性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一种监督机制。

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章 行政处罚档案的积累、整理 与归档
• (二)行政处罚档案保管期限:责令停产 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 销执照、行政拘留、处罚金额5万元以上或 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档案保管期 限为永久;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 法财物或处罚金额5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档 案保管期限为长期。
第二章 行政处罚档案的积累、整理 与归档
• 软封面的规格为封底封面尺寸相同。封面 内页可打印或印制案卷卷内目录,封底内 页可印制案卷备考表。 • 案卷装订采用三孔一线的装订方式,并由 立卷人在装订线结扎处贴封条后加盖骑缝 章,以示负责。
第二章 行政处罚档案的积累、整理 与归档
• (十)行政处罚档案应使用余姚市档案行 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档案管理系统,将行政 处罚档案案卷目录、卷内目录输入计算机 管理,并打印一套纸质案卷目录。 • (十一)与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相对应的归 档电子文件整理按GB/T18894-2002规定执 行。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二条行政处罚档案是指本市各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余姚市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办法
余姚市档案局 楼洁芳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的质量和水平,规范行政执法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五章 行政处罚档案的鉴定销毁
•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档案保管期满后,应由 业务部门提出初步存毁意见,会同本机关 档案部门共同鉴定。 • 第十八条 经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行政处 罚档案应进行登记造册,存放两年后,经 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在档案销毁清册上 签署意见后销毁。

行政处罚记录3个月消除得了吗

行政处罚记录3个月消除得了吗

行政处罚记录3个月消除得了吗
按照这一规定,只有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处罚记录才有可能得到消除:
1.时间限制: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

2.数额限制: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数额在三万元以下。

3.没有额外惩罚情形:没有其他额外的惩罚情形,例如吊销执照、停
业整顿等。

当然,即使满足上述条件,也需要进行相应的程序,即申请行政处罚
记录的消除。

具体程序如下:
2.申请方式:可以通过纸质申请或者在线申请的方式,根据当地规定
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申请。

3.审核程序: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是否满足消除条
件等。

4.结果通知:根据办理程序的规定,相关部门会将申请结果通知申请人。

总之,行政处罚记录的消除并非一定能在三个月内完成,具体的时间
取决于相关部门的办理速度和个人的申请情况。

行政处罚会在信用记录中保留多久

行政处罚会在信用记录中保留多久

⾏政处罚会在信⽤记录中保留多久⼀般情况下,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是⼜还没有达到犯罪的情况下的⾏为,会被判定为⾏政处罚,那么很多⼈会有疑问关于⾏政处罚征信的问题,⾏政处罚会在信⽤记录中保留多久?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政处罚会在信⽤记录中保留多久⾏政处罚在信⽤记录中保留多久应视具体情况⽽定。

1.通过简易程序处理的或者案值较⼩的,存档3年;2.⼀般程序的案件:存档5年;3.重⼤、特殊案件:存档20年以上。

《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政处罚。

限制⼈⾝⾃由的⾏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四⼗四条⾏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应当在⾏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

第四⼗五条当事⼈对⾏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的,⾏政处罚不停⽌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处罚决定书的⽣效时间我国⾏政处罚法并未没有明确规定⾏政处罚决定书的⽣效时间,但相关履⾏处罚决定和未按决定履⾏处罚义务应招致何种法律后果的条⽂均表明:⾏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是⾃送达给当事⼈之⽇起⽣效,除了处罚决定书上明确了某具体时间履⾏外,⼀般均应当⽴即开始履⾏决定中载明的义务。

(⼀)写明被处罚⼈(单位)的基本情况。

(⼆)违法事实:简易程序要求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应写明经查证属实的违法事实的具体情况。

有多种违法⾏为的,应分类填写。

(三)违法依据:写明违反法律的具体条款。

⼀般是禁⽌性或义务性条款。

(四)处罚依据:要求写明法律名称和具体条款,⼀般是法律责任条款,没有相应法律责任条款的不得处罚。

(五)处罚内容:根据《⾏政处罚法》规定,当场处罚只能做出警告、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对法⼈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政处罚。

罚款数额应当⽤中⽂⼤写表述。

(六)罚没款的收缴:执法⼈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有:1、依照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案件,处20元以下罚款或虽然超过20元,但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的;2、执法⼈员在边远、⽔上、交通不便地区做出处罚决定,⽆论适⽤⼀般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当事⼈向指定银⾏交款确有困难,经当事⼈提出由执法⼈员代收代交的。

卫生行政处罚案卷常见问题

卫生行政处罚案卷常见问题

归档其它要求

4、卫生行政处罚案卷保管期限为5年。(1)
档案管理部门规定:档案的保管期限仅有三种,10年、 30年、永久;(2)赵同刚主编《卫生监督员手册-总论》 中明确说明卫生行政处罚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3)部分 单位处罚数量较多、办公及档案管理场所有限。)
二、卫生行政处罚案卷基本要求
(二)合法性要求(实体内容)
低级问题(责任事故) 用笔、涂改、漏项、笔误、代签名、前后不一致 等 实体问题(技术事故) 主体 程序(时限) 适用法律 证据
行政处罚 案卷制做及常见问题 探 讨
主要内容



卫生行政处罚案卷基本依据 卫生行政处罚案卷基本要求 卫生行政处罚案卷内容探讨 案卷内容的具体材料探讨 卫生行政处罚案卷常见问题
一、卫生行政处罚案卷基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实施)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卫生部令第5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 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 )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03年5月1日实施,31种文书) 及修改13、14条通知(卫监督发[2006] 137号,“产品样品
××市卫生局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正卷) 处罚文号:廊卫食罚字[2008]H007号 当事人:×××(××市广阳区北外环竹闲茶舍负责人) 案 由:×××(××市广阳区北外环竹闲茶舍负责人)雇佣
的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上岗工作案
立案日期:2008年04月03日 处罚日期:2008年04月13日 执行时间:2008年04月26日 结案时间:2008年04月26日 自2008年 04 月至 2008年04月 保管期限: 五年 本卷共13 件 15 页 归档号

文书类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

文书类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

二、各类型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一)会议文件材料保管期限的划分:一是本机关党组(或实行党委制的党委)会、党组党委扩大会和行政办公会的纪要、会议记录为永久。

二是本机关单独召开的工作会、专题会的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等重要文件材料划为永久;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等一般性材料划为30年;小组会议记录、参考材料划为10年。

三是本机关与其他机关联合召开会议中本机关为主办的重要文件材料为永久,一般文件材料为30年;本机关为协办的重要文件材料为30年,一般的文件材料为10年。

该套会议文件材料中的正本由主办机关归档,副本或复制件由协办机关归档。

这种作法既避免了协办机关这类档案的重复进馆,又不影响其利用。

确定主办机关的方法,一般是看会议的通知文号用哪个机关的,那个机关就是主办单位;以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召开的会议,会议通知往往用党委(办公厅室)文号,此时要根据会议内容归口党委或政府来确定主办单位,如某县以“两办”名义召开的商贸工作会议,由于商贸工作归口政府,政府办公室就是主办机关。

四是本机关承办的国际性会议、大型展览会、博览会中的重要文件材料为永久;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新闻报道等一般性材料为30年;委员会、分会会议和学术会的讨论记录,会议代表登记表、接待安排材料为10年。

五是上级业务主管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如省档案局参加的全国档案工作会)的重要文件材料为30年;其他材料为10年。

六是本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工青妇代会及党委、人大、政协、纪委、工青妇的常委会、执委会、主席团会、全委会,政府常委会、办公会的重要文件材料为永久,一般材料为30年,讨论未通过的文件为10年。

七是本机关参加同级机关召开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会议(如县档案局参加的县统计局统计工作会议)文件材料一般不归档;参加的同级机关属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会议(如市档案局参加的市统计局召开的统计档案工作会议)文件材料,根据重要性划分为30年或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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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关于行政处罚保存期限是多久
▲一、档案关于行政处罚保存期限是多久
行政处罚档案保存年限为永久保存。

主要依据为根据《档案法》及《公安档案管理规定》第八条四项的规定:“收集保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公安档案、资料,并自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同级公安档案馆移交;同级未设公安档案馆的向上一级公安档案馆移交”。

移交后做永久保存,也就是最少不低于60年。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4、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关于期间(期限)的说明:
1、关于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和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
(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与《行政许可法》第四
十七条“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期限不同,不能混淆;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定,这里涉及到行政机关在办理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即:行政机关应在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后“三日”期限期满后才能作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则按听证的程序规定组织听证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

(注: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3)《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

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这里我们可以从其规定。

2、期间(期限)是否包含节假日:
(1)相关法律规定:
(一)《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三)《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规定: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四)《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2)说明: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许可法》中“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期限)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如:某行政机关在9月30日送达当事人听证告知书后,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定,
若按工作日计算,因“十一”国庆长假10月1日至10月7日是节假日,当事人可以在9月30(若“三日内”期限包含9月30日当日)、10月8日、10月9日,最迟在10月9日提出听证申请;若“三日内”期限不包含9月30日当日,
则当事人可以在10月8日、9日、10日,最迟在10月10
日提出听证申请。

若按《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的规定,则当事人可以在9月30日(期限包含当日的情况下)、10月1日(10月1日不是期限最后一日)、10月8日提出听证申请,最后期限为10月8日;若“三日内”期限不包含9月30日当日,则当事人可以在10月1日、10月2日(10月1日、2日不是期限最后一日)、10月8日提出听证申请。

同时,若三日期限不包含当日,也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可以在当日提出听证申请。

还有一个问题:当事人是否可以在10月1日至7日的节假日提出听证申请,按照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应该可以。

另外,对于期限较长的规定,如60日、一个月、两个月等,应包括节假日,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3、关于期间(期限)是否包含当日:
《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否包含当日。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这里要看法律具体规定,如果是规定“***之后”,一般不包括当日,如果是规定“***之日起”,应包括当日。

综上所述,虽然有些时候的违法行为相应的处罚看起来比较轻微,但是毕竟是会留案底的,一般行政处罚档案都会永久保存,如果一个人有案底的话那么对个人的生活也是有影响的,所以大家应该遵纪守法,必要的时候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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