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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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经济委员会

文件西安市财政局

市经发〔2008〕51号

西安市经济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市国资委、市信息办,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西安阎良航空基地管委会、西安国家民用航天基地管委会,市级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市工业资产公司,各区县经贸局(乡镇企业局、非公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验收管理,强化责任机制,保证资金使用效果,根据《西安市工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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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财发〔2006〕197号),市经委、市财政局制定了《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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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验收管理办法(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验收管理,强化责任机制,保证资金使用效果,根据《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财发〔2006〕19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我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并组织实施的项目,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以勤俭节约、不增加企业负担,分散审查、集中验收为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二、组织管理

第四条西安市经济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负责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我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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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分为工业投资项目验收、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和其他项目验收三种类型,并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方式。

第六条工业投资项目验收由市经委、市财政局组织并主持,采取分散单元验收和综合验收相结合方式进行,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七条简化技术创新项目和其他项目验收程序,采取文件审查方式,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审查验收材料,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抽验。

三、验收时间、程序与内容

第八条项目应在合同书规定的时间内竣工,验收工作一般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进行。

如不能按规定时间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申报程序向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说明延迟验收的理由,经市经委批准后方可延期,并按批准时限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并已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调整的,按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建设内容、目标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涉及重大调整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视调整情况决定是否收回工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第九条工业投资项目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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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向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经委)提出验收申请,填写《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提交如下验收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文件;

2.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含环保、消防、劳动安全、档案、建筑工程质量等各单项验收报告);

3.有资质并经市经委和财政局认可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

审计报告;

4.项目所获成果、专利等材料。已通过技术、成果鉴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成果进行客观评价的项目,提供有关测试或检测报告、成果鉴定证书或评价报告;

5.项目验收绩效自评报告;

6.验收工作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后,将项目验收申请文件及验收资料报送市经委审核,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三)市经委收到验收申请文件及验收资料后,书面答复其验收申请,并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工作。

(四)验收工作根据项目的实际,采取现场验收或材料审查、现场抽查方式进行,并出具验收意见,报市经委、市财政局。

(五)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市经委、市财政局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验收结果。

第十条创新项目和其它项目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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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向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经委)上报如下验收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文件;

2.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3.项目所获成果、专利等材料。已通过技术、成果鉴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成果进行客观评价的项目,提供有关测试或检测报告、成果鉴定证书或评价报告;

4.项目验收绩效自评报告;

5.验收工作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后,将项目验收申请文件及验收资料报送市经委审核,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三)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审查验收材料,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抽验。

(四)市经委、市财政局对验收材料予以备案,并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验收结果。

第十一条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所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目标为基本依据,参考项目其他有关材料(有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成套设备的项目,还应参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验收结论。

第十二条验收成员应在认真审阅项目全部验收资料的基础上,独立、负责地提出审查意见。以会议审查方式进行验收的,— 6 —

可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必要时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综合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参与项目验收工作的中介机构,应严格遵照国家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被验收单位应对所有提供验收的报告、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验收组织或中介机构应对验收结论与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并应保守与验收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

四、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

第十六条按期完成合同书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和建设目标,资金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为验收合格。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合格,不予通过验收:未按合同书要求完成预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目标,且差距较大;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擅自修改合同书中的目标和内容;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单位进行整改后,按照验收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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