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上海市精神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3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个人信用征信,保障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信用征信服务,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安全以及正当使用,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信用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以下简称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个人信用征信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信办)负责对个人信用征信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涉及银行相关业务的个人信用征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征信原则)征信机构开展个人信用征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个人隐私,维护被征信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第六条(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据以识别个人身份以及反映个人家庭、职业等情况的个人基本信息;(二)个人与金融机构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形成的个人信贷信息;(三)个人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服务机构发生赊购关系而形成的个人赊购、缴费信息;(四)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与个人信用相关的公共记录信息;(五)其他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无须同意即可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范围)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征得被征信个人的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在信贷、赊购、缴费等活动中形成的不良信用信息;(二)鉴证、评估、经纪、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行业的执业人员,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受到行业组织惩戒的记录;(三)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可供公众查阅的公共记录信息;(四)已经公开的个人信用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信息化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信息化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26•【文号】发改办高技[2009]427号•【施行日期】2009.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信息化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9]427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有关中央企业集团:你们推荐报送的信息化试点材料均悉。
经专家评选,同意将北京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移动支付和服务平台等83个项目列为国家信息化试点,现将试点单位名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个信息化试点单位要按照以下要求继续认真开展试点工作:(一)移动电子商务服务、电子认证服务、中小企业电子商务服务和大型骨干企业信息系统外包服务等电子商务服务类试点,要以优化服务模式、丰富服务内容、降低服务对象应用成本为目标,研究制定近期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服务手段、拓展服务范围,形成面向市场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带动相关领域深化电子商务应用。
(二)新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信用信息服务等信息资源公益性开发类试点,要以充分整合资源、促进信息共享、培育良性循环发展机制为目标,在相关政府部门指导下制定近期发展规划,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形成面向企业和公众特定需求的公益性信息服务能力,探索信息资源公益性开发和增值性开发有效结合的途径。
(三)射频识别技术应用类试点,要以推动自主创新射频识别技术和装备应用、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为目标,做好相关区域或行业的应用规划,建立应用标准和管理规范,完善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探索设施共建、信息共享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社会管理、生产流通效率及精准控制能力。
上海企业征信报告打印地点

上海企业征信报告打印地点引言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之一,拥有众多企业。
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壮大,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征信报告成为了评估企业信用的重要工具。
然而,对于很多企业来说,找到适合打印企业征信报告的地点却成为了一个问题。
本文将介绍上海的企业征信报告打印地点,为企业提供参考。
1.银行银行是很多企业首选的打印地点之一。
上海的各大银行通常都提供企业征信报告的打印服务,而且一般是免费的。
只需要携带有效的id明文件和企业证件,前往银行的业务办理区,向工作人员申请打印企业征信报告即可。
由于银行位于市中心和各个分支机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最近的银行进行打印。
2.信用报告打印机构除了银行,上海还有一些专门为企业提供信用报告打印服务的机构。
这些机构通常设立在商业区或办公区,设备齐全、服务专业。
企业只需要将需要打印的征信报告拷贝或者发送给这些机构,再安排一个时间前往打印机构取件即可。
这些机构一般都设有打印设备、扫描仪等,能够满足企业不同的打印需求。
3.互联网咖啡厅对于一些小型企业或者创业公司来说,去银行或专门机构打印企业征信报告可能会有一定的成本和时间。
而互联网咖啡厅则提供了一种更为便捷的选择。
上海有很多互联网咖啡厅,这些地方通常提供免费的Wi-Fi、电脑和打印机设备,企业只需要带上U盘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将征信报告传输到咖啡厅的电脑上,即可在咖啡厅自行打印。
这种方式不仅方便快捷,而且能够节约成本。
4.企业办公区内的打印设备一些大型企业和写字楼通常会配置有专门的打印设备,供企业员工使用。
在这些企业或写字楼办公区内,往往都设有公共打印设备。
企业只需要将征信报告发送至邮箱或通过其他方式传输到办公电脑上,然后在办公区内的打印设备上进行打印,就能够方便地获取所需的征信报告。
结论对于需要打印企业征信报告的上海企业来说,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打印地点非常重要。
上文介绍了一些常见的打印地点,包括银行、信用报告打印机构、互联网咖啡厅以及企业办公区内的打印设备。
上海企业征信报告在哪查

上海企业征信报告在哪查一、引言上海是中国经济的中心之一,拥有众多的企业和商业机构。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征信报告成为评估企业信用和风险的重要指标。
那么,上海企业征信报告在哪里可以查阅呢?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查阅方式与途径。
二、第三方征信机构第三方征信机构是一种独立的机构,通过收集和分析企业的信用信息,生成企业征信报告。
上海有许多专业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如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征信中心、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服务中心等,在这些机构网站上可以查找和下载企业的征信报告。
第三方征信机构的报告对于评估企业信用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可靠性,因为它们通常会汇集多个渠道的信息及时更新。
而且,第三方征信机构的报告通常还提供了企业的信用评级、风险提示等信息,对于投资和合作方了解企业信用和稳定性非常有帮助。
三、法院系统法院系统也是获取企业征信报告的一种途径。
通过上海市法院门户网站,可以查询到企业涉及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情况。
这些信息对于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与他人的法律纠纷等方面非常有价值。
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系统只能提供企业的司法记录,并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和风险。
四、商业信用查阅平台商业信用查阅平台是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估和征信报告查阅的专业平台。
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就提供了相关的服务。
在这些平台上,用户可以根据企业名称、注册号等信息查阅企业的信用报告。
商业信用查阅平台通常会收集和整理各个渠道的信息并进行综合评估,报告内容较为全面。
此外,这些平台还提供企业供应商、合作伙伴的信用查询等功能,方便用户进一步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
五、政府部门上海市政府部门也是获取企业征信报告的渠道之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海关等部门都提供了企业信用查询服务。
用户可以通过这些部门的网站或相关APP进行查询,了解企业的注册信息、纳税情况、进出口交易等情况。
虽然政府部门的查询服务主要针对企业的行政数据,但是这些数据反映了企业的合法性和经营状况,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2024年修订)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22•【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8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8月22日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2009年6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8月22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服务建设金融强国的战略目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应当加强现代金融体系建设,扩大金融高水平开放,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统筹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科技创新和共建“一带一路”,将上海发展成为人民币资产全球配置中心和风险管理中心,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第四条本市推进构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央地协同机制,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统筹推进金融系统党的建设、金融改革开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金融监管协同与风险防范化解等工作。
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共同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各项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制定建设规划,深化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国际经济、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的联动发展。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工作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上海黄浦区信用工作要点-解释说明

上海黄浦区信用工作要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上海黄浦区信用工作是指在该区域内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诚信守法,提高市场经济活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经济健康发展的一系列工作措施。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信用体系已成为现代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海黄浦区信用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强化信用监管、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和建立诚信宣传教育体系,推动社会各方面的信用行为,提升全区市场环境的竞争力和整体形象。
在当前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信用对于企业和个人的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
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不仅能够有效推动经济发展,吸引更多优质资源和投资,还能够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市民对政府的信任,提升整个社会的发展质量和可持续性。
上海黄浦区信用工作的重点在于强化信用守则的落实,建立完善的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
通过建设全方位的信用服务平台,提供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信用查询和监管手段,有效降低企业和个人违规违法行为的风险,同时也促使更多的人们自觉遵守诚信原则。
总之,上海黄浦区信用工作的概述部分旨在强调信用建设的重要性和意义,以及推动其发展的目标和路径。
只有通过各界共同努力,共建共享的信用社会,才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目标。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参考以下写法:2. 正文2.1 信用工作的重要性2.2 上海黄浦区信用工作的背景2.3 上海黄浦区信用工作的现状在本文的正文部分,将探讨信用工作的重要性、上海黄浦区信用工作的背景以及目前的现状。
首先,将会介绍信用工作的重要性,包括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对市场经济和社会治理的推动作用等方面。
接着,将详细阐述上海黄浦区信用工作的背景,包括区域特点、行业结构、人口规模等方面的介绍。
对于上海黄浦区信用工作的现状,将会从各个方面进行分析,包括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信用体系的建设与运行、信用评价与奖惩机制等方面。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21•【字号】沪府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21日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力有序推动经济加快恢复和重振,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千方百计为各类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一)阶段性缓缴“五险一金”和税款1.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从4月起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
其中,养老、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底,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对符合条件的其他特困行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办理方式:申请享受。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2.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到期后进行补缴。
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
职工租住市场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最高月提取限额从2500元调整为3000元。
(办理方式:申请享受。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3.对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将4、5、6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
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失信信息查询与使用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3]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2.16【实施日期】2013.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失信信息查询与使用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失信信息查询与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16日上海市企业失信信息查询与使用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快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失信信息记录、共享、使用机制,营造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信用环境,推动经济社会规范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2015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企业失信信息的记录、共享、使用。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失信信息,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可能对企业信用状况有负面影响、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信息。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征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本市企业失信信息记录、共享、使用机制的建设,并对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记录、共享、使用企业失信信息的工作开展考核监督。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记录、共享、使用企业失信信息。
第四条(系统运行维护)市法人信息共享和应用系统(以下称“市法人库”)管理和运行维护主体负责归集企业失信信息和系统维护。
信息归集和系统维护的具体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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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上海市
“诚信活动月”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文化活动
【发文字号】沪经信用[2013]42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7.24
【实施日期】2013.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上海市“诚信活动月”活动的通知
(沪经信用〔2013〕420号)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委办文明办:
为贯彻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沪委发〔2012〕13号)、《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2015年行动计划》(沪府发〔2012〕7号)精神,大力践行“公正、包容、责任、诚信”的价值取向,推动广大市民群众、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社会主体共同建设“诚信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征信办、市文明办定于2013年9月23
日至10月23日联合主办2013年上海市“诚信活动月”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