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评选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评选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5.21•【字号】•【施行日期】1999.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评选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各区、县人事局,建委,市建委所属各局、直属单位:根据国家人事部、建设部《关于评选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发[1999]2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上海市建设系统的两个文明建设,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激发建设系统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经市人事局、市建委研究决定,在本市建设系统评选、推荐一批全国建设系统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现将推荐、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及名额评选的范围为本市建设系统所属的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全体在职职工。
表彰的重点为1995年以来为建设系统的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先进个人(不含1995年至1998年期间已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享受其待遇者)。
表彰名额共计41名。
二、评选条件认真学习邓小理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在发展生产、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二)在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技术协作,以及教书育人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三)在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培育“四有”职工队伍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四)在安全生产,防止重大损失,抢救和保护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以及捍卫国家法律、法规,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维护国家、行业、集体的整体利益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五)热爱本职工作,积极钻研业务,勤奋进取,无私奉献,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六)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三、评选办法及要求(一)要坚持评选标准,确保质量。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清欠专项行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民工人事工资【发文字号】沪建交联[2013]123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3.11.26【实施日期】2013.1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清欠专项行动的通知(沪建交联〔2013〕1239号)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3]5号)等文件精神,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防止建筑行业群体性欠薪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开展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清欠联合专项行动,具体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对全市在建建设项目开展以劳务用工和工资支付为主的清欠行动专项检查,具体检查劳务作业发承包情况、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情况、建筑工地实际用人情况和用人企业人工工资发放情况。
二、工作安排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企业自查阶段。
(发文之日起至12月10日)各在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对照检查内容和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组织对所属全部工地自有劳务用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进行自查,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的“用工管理”专栏中填写和上报《施工现场劳务用工自查情况表》(见附件1),于2013年12月10日前完成全部工地的信息上报。
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类违规用工行为,各责任企业要及时进行整改,并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所属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作出承诺,提交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第二阶段:监督检查阶段。
(2013年12月10日至12月31日)各区县建设交通委明确的责任部门会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迅速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逐一排查,发现拖欠工资问题或欠薪苗子,要立即督促企业妥善解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6.24
•【字号】沪市监标技[2024]299号
•【施行日期】2024.06.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
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市政府第8号令),经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评审和公示,现下达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见附件)。
本计划共计92项,其中,71项为制定项目,21项为修订项目,完成期限为两年。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及标准制修订的程序规定,按计划及时完成上海市地方标准的制修订任务,并将各阶段工作计划及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市市场监管局。
附件: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4日
(联系人:刘宙君,联系电话:64220000转2526分机,传真:54236062。
)附件
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共计92项)制定项目:71项
修订项目:21项。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8.27•【字号】沪建管[2001]第0613号•【施行日期】2002.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建管[2001]第0613号)各试点区人民政府:为保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健康、扎实、有序地进行,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努力建立一支廉洁、公正、规范、高效的执法队伍,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在本市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市政府第88号令《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以建立城市管理长效工作机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依法治市的要求,加强执法监督管理力度,不断提高执法监督水平,推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深入发展。
二、监督原则(一)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纪律。
切实加强执法监督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不断提高执法监督人员的思想水平和综合素质,强化执法监督业务的培训考核,提倡客观、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风范,确保执法监督队伍自身的纯洁性和战斗力。
(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在执法监督中,对违规执法人员要本着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宗旨,及时发现、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显失公正或者其他不当行为。
对情节轻微或者情节较重,但补救及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帮助其认识并纠正错误;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以确保政策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
(三)谁主管,谁负责。
明确市、区两级管理部门在综合执法监督中的地位和作用。
市有关管理部门要发挥执法监督管理的推动作用,强化政策调控,统一监督标准,使监督工作规范发展。
充分调动试点区政府和试点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试点区城管大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其在执法监督中的主导作用,并细化相应的责任机制,使权、责、利三者有机统一。
上海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流程情况

上海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流程情况!希望能给大家有所借鉴!1、建设工程报建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30天内,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前办理报建手续。
报建程序:一、建设单位领取《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信息卡》。
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可领取《上海市建设单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核定申报表》;无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委托有符合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单位代理招标。
二、建设单位填妥《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信息卡》和《上海市建设单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核定申报表》(或签订代理合同)后,持建设工程立项批准文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一并报送市招投标办审核。
三、资料符合要求的,市招投标办随即办理报建手续并发放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卡。
2、勘察承发包管理一、招标条件1、建设工程已报建2、立项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3、规划用地红线图二、招标信息的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与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三、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投标人应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资质及满足招标公告的要求。
四、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招标须知:1、投标邀请函2、工程概况3、招标依据与基础资料4、招标的范围和内容5、投标文件编制要求6、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7、日程安排8、补偿金的支付9、合同主要条款10、其他(二)项目说明与勘察技术要求(三)附件补充招标文件:发出补充文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
资格预审文件参照招标文件的备案期限。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1、评标委员会由市建委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的,在评标报告中一并备案。
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难以胜任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需备案。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房[1995]第0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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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5.11.08施行日期1995.11.08文号沪建房[1995]第0966号主题类别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房[1995]第0966号1995年11月8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5)42号文同意,为了具体组织本市安居工程的实施,经市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制订《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细则安居工程的组织建设第一条本市实施安居工程的各项工作由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主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宅发展局,市住宅发展局负责制定本市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及落实组织实施,并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条各委、办、局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住宅办)和各区住宅发展局(署)或区综合开发办公室、区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住宅局、区综开办、区住宅办)负责本系统、本地区安居工程的组织建设。
第三条市统一建造的安居工程由市住宅发展局负责组织实施。
每年定期向市房委会通报安居工程建设情况。
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的制定第四条安居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
各委、办、局住宅办和各区住宅局(署)、(综开办或住宅办)根据资金(包括自有资金)落实情况,制定本系统、本地区年度安居工程投资计划,经市住宅局汇总平衡后报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审批;市统一建造的安居工程投资计划,由市住宅发展局编制后报市计委审批。
上海市各机构名称英译

附录A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A.2.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内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内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2.1。
表A.2.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内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2.2。
表A.2.2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表A.2.2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民主党派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联英文译法民主党派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联英文译法见表。
表民主党派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联英文译法上海市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续)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续)上海市市级群众团体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市级群众团体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上海市市级群众团体名称英文译法。
上海市各机构名称英译

附录A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A.1中国共产党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中国共产党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1。
表A.1中国共产党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A.2市人民代表大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A.2.1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2.1。
表A.2.1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A.2.2市人大常委会及其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市人大常委会及其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2.2。
表A.2.2市人大常委会及其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表A.2.2市人大常委会及其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续)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市委员会及其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市委员会及其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3。
表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市委员会及其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A.4党派市委员会、市工商联英文译法党派市委员会、市工商联英文译法见表A.4。
表A.4党派市委员会、市工商联英文译法A.5市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市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5。
表A.5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A.6市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市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6。
表A.6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A.7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7。
表A.7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表A.7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续)表A.7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续)A.8市市级群众团体名称英文译法市市级群众团体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8。
表A.8市市级群众团体名称英文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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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沪建[1997]030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1997.04.22
【实施日期】199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建[1997]0305号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建设局)、计委、监委、工商局,各省市驻沪办: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本市从1989年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以来,对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保证质量、减少经济纠纷等均起到了促进作用。
随着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和合理控制造价,去年11月,经市政府同意,成立了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
该中心的成立,为本市建立有形、有序、公开的建筑市场,解决建筑市场管理中深层次问题,将建筑市场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创造了条件。
同时,对于制止当前建设工程承发包领域内存在的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反腐倡廉,教育保护干部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