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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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二类费)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二类费)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编码 费用 代码 名称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一 1 2 A1 A2 A 建设用地费用 土地征用费 拆迁补偿费 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 关于印 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 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费用类别 计价依据
3
A3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B
工程前期费用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 询费 计价格[1999]1283号 国家计委关 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 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2]10号 国家计委、建 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 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工程设计费 计价格[2002]10号 国家计委、建 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 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22
C22
人防易地建设费
23 24 25 26 27 四 1 2 3
C23 C24 C25 C26 C27 D D1 D2 D3
交通影响评价费 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 特种设备检测费 结构检测费 测绘费 与生产经营相关其他 费用 生产准备及开办费 联合试运转费 其他费用
1
B1
可行性研究费
2
B2
工程勘察费
3
B3
工程设计费
4 5 三
B4 B5 C
七通一平的费用 其它费用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费 用 建设单位管理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 财建[2016]504号 关于印发《基 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 的通知 1、发改价格[2011]534号 《国家 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 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 问题的通知》 2、发改办价格 [2003]857号 《国家改革改革委 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 关问题的通知》 3、计价格 [2002]1980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0.24•【字号】京政发[1997]36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1997]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综合开发建设的管理,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市政府决定将1987年7月1日开征的综合开发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1988年6月1日开征的分散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合并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现将《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综合开发建设的管理,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凡不实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第三条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学校的教学设施;中小学教师宿舍;社会福利设施;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二)危旧房改造小区翻建部分、用于回迁居民的住宅及非盈利的配套建设项目。

(三)经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免交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的安居工程;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市政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工程;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建设的不进入市场的住宅建设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根据实际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按下列标准征收:(一)城近郊区(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每平方米100元。

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9月1日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计委,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在办理开工证、供源部门在办理报装接用手续时,要审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缴纳情况,凡未按规定缴费的,应责令其补缴,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二、已批准缓交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四源”费的建设项目,在缓交期满后,按原批准缓交时核定的数额追缴。

三、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印制前,使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代替。

特此通知。

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合并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城近郊区(包括东城、西城、祟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内的建设项目,除第四条规定外,住宅每平方米1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200元。

(三)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物价局审批,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区和第四条规定的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定期调整,由市计委、物价局、市财政局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水平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下列城近郊区内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征收:(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政管委关于征收“四源”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政管委关于征收“四源”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政管委关于征收“四源”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86.12.01•【字号】京计基字[1986]1117号•【施行日期】198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政管委关于征收“四源”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基字[1986]1117号1986年12月1日)为了更好地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公用局和所属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热力公司,市政局和所属市政管理处要组织精干的人员结合业务报装等工作抓好“四源”建设费的征收工作(包括:制定年度“源”供应计划,签订协议,核定应收“四源”费数额,与建行办理财务事宜等工作)。

二、鉴于自来水、煤气、热力三个公司,市政管理处及建行属于企业性单位,同意从所征收的“四源”费中提取少量管理费。

提取办法:自来水、煤气、热力三个公司和市政管理处按本单位实际征收“四源”费的数额提取千分之零点八,由建行市分行负责按已征收款额和比例审核拨付;建行市分行按实际征收数额的千分之零点一提取。

上述提取单位可以每半年提取一次,提取的管理费要与各单位收入一并使用(建行并入劳务收入)。

三、“四源”建设费在建行的存款利息年终一次结算,每年的利息并入“四源”建设费统一使用。

四、“四源”主管单位,应于月度终了将收取的“四源”建设费全数上划建行市分行存入“四源”建设费市财政存款专户。

委托市建行根据市计委下达的基建计划和市财政局拨款通知单办理拨款,按季向市计委、市财政局报送收支情况,同时抄送市建委、市政管委。

最新水利工程二类费用的取费说明1

最新水利工程二类费用的取费说明1

水利工程二类费用的取费说明1、建设单位管理费计算依据:根据京财经二[2003]305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计取。

(附件一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2、勘察设计费计算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文)。

(1) 勘察费:根据收费基价表确定取费区间,用内插法计算出收费基价;根据系数表确定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水利水电工程勘察作业准备费比例为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15%-20%计算收费。

计算公式=基准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1+勘察作业准备费比例)×(1±浮动幅度值)(2) 设计费:根据收费基价表确定取费区间,用内插法计算出收费基价(同勘查收费基价);根据系数表确定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基本设计收费的10%收取;编制竣工图预算的,基本设计收费的8%收取。

计算公式=基准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1+10%+8%)×(1±浮动幅度值)注:基准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为基本设计费(见总则的公式计算)3、前期勘察费计算依据:发改价格[2006]1352号文关于《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方法同勘察设计,具体见文件。

计算公式=基准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1+前期工作工程勘察作业准备费比例+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成果分析和工程方案编制费用比例)×(1±浮动幅度值)4、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计算依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文《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工程投资大于三千万的);京价(房)字[1999]第487号文《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补充通知》(工程投资小于等于三千万的)根据收费基价表确定取费区间,用内插法计算出收费基价;根据系数表确定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同勘查设计费)。

各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各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各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名目重庆市都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治理方法3北京市征收都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方法6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治理方法9西安市关于收取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咨询题的规定12南京市都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治理方法16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实施细则19昆明市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治理方法23海南省关于调整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26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方法28贵州省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治理方法30湖南省都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治理方法34郑州市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治理方法36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咨询题的通知38山东省泰安市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治理方法41青岛市关于加大和规范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治理有关咨询题的通知45蓬莱市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47金昌市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治理方法50烟台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2新乡市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治理方法56临沂市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治理暂行方法58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治理的意见63崇明县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治理实施方法68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治理方法的通知7 2大连市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治理暂行方法75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并征收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实施方案77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方法81德阳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治理实施细则83重庆市都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治理方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0年6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大都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治理,促进我市都市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都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方法缴纳都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密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密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密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8.05•【字号】京发改〔2016〕1332号•【施行日期】2016.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密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6〕1332号密云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申请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标准的函》(密政函[2016]87号)收悉。

根据原市发展计划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你区发展改革委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函复如下:一、住宅按每平方米150元、非住宅按每平方米190元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符合《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平方米60元、非住宅按每平方米100元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二、其它有关事项执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减免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你区发展改革委应当按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和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密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6〕1183号)同时废止。

专此函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16年8月5日。

水利工程二类费用的取费说明1

水利工程二类费用的取费说明1

水利工程二类费用的取费说明1、建设单位管理费计算依据:根据京财经二[2003]305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计取。

(附件一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2、勘察设计费计算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文)。

(1) 勘察费:根据收费基价表确定取费区间,用内插法计算出收费基价;根据系数表确定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水利水电工程勘察作业准备费比例为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15%-20%计算收费。

计算公式=基准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1+勘察作业准备费比例)×(1±浮动幅度值)(2) 设计费:根据收费基价表确定取费区间,用内插法计算出收费基价(同勘查收费基价);根据系数表确定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基本设计收费的10%收取;编制竣工图预算的,基本设计收费的8%收取。

计算公式=基准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1+10%+8%)×(1±浮动幅度值)注:基准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为基本设计费(见总则的公式计算)3、前期勘察费计算依据:发改价格[2006]1352号文关于《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方法同勘察设计,具体见文件。

计算公式=基准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1+前期工作工程勘察作业准备费比例+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成果分析和工程方案编制费用比例)×(1±浮动幅度值)4、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计算依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文《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工程投资大于三千万的);京价(房)字[1999]第487号文《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补充通知》(工程投资小于等于三千万的)根据收费基价表确定取费区间,用内插法计算出收费基价;根据系数表确定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同勘查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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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文号: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颁布日期:2002-09-01执行日期:2002-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计委,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在办理开工证、供源部门在办理报装接用手续时,要审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缴纳情况,凡未按规定缴费的,应责令其补缴,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二、已批准缓交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四源”费的建设项目,在缓交期满后,按原批准缓交时核定的数额追缴。

三、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印制前,使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代替。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二OO二年九月十九日
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合并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城近郊区(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内的建设项目,除第四条规定外,住宅每平方米1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200元。

(三)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物价局审批,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区和第四条规定的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定期调整,由市计委、物价局、市财政局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水平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下列城近郊区内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征收:
(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

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

(二)学校的教学设施。

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三)中小学教师宿舍。

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四)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

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音、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五)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

(六)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七)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

(八)国家批准的军工专项工程。

(九)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

(十)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

(十一)市政府文件规定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但不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减、免、缓:
(一)凡属征收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原则上均不减、免、缓。

(二)市政府现有文件规定减、免、缓的建设项目,经市计委审核重新确认后,继续执行。

其中危旧房改造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第三条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现有的优惠政策。

(三)有特殊情况需减、免、缓的建设项目,按京政发[2001]2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非工业技术更新改造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计划转正时,应一次缴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不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一次缴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具体征收程序如下:
(一)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非工业技术更新改造建设项目,计划转正审批单位按规定核定缴纳数额并开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不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部门按规定核定缴纳数额并开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由市计委统一印制,一式三联:开具单位和建设单位各存一联,另一联作为办理计划转正的凭证。

(二)按照计划转正审批权限,分别由以下部门核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纳数额:中央及军队在京建设项目,由市建委核定;其它建设项目,由市计委核定。

今后,如遇市政府调整建设项目计划转正审批权限,征收程序随之进行调整。

(三)建设单位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款通知单”,填写《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代支票),到本单位开
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其中,城近郊区内的建设项目,缴入市财政局专户;远郊区县内的建设项目,缴入各自区县财政专户。

(四)建设单位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通知单”和银行签章的《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第一联,办理计划转正手续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

(五)各供源单位在办理接用手续时,审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款通知单”和《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

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使用和管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存入财政专户,由计划部门安排,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留给远郊区县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由区县计划部门安排,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凡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项目,经批准转为房地产开发或其它经营性建设项目,需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必须按土地出让的有关规定,全额评估审定地价款,不能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等同于地价款中的“基础设施建设费”。

已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按照《关于“四源”建设费、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抵扣综合地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投资字[2001]276号)有关规定抵扣地价款。

第九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政发[1997]36号)、《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暂行规定》(京政发[1986]131号)、《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京政发[1986]155号)和《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计基字[1998]第0127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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