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29•【字号】京人防发〔2019〕105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办法》的通知京人防发〔2019〕105号各区人防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民防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许可审批行为,我办制定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9年8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使用证管理第五章变更、延续、补发及注销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并遵守本办法。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的人防工程除外。
第三条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负责监督指导全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办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应当符合规划建设审批的平时用途要求,并符合国家及本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办理可采用网上全程办理。
各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将许可事项、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结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窗口和网站上公示。
北京市人防验收标准

北京市人防验收标准北京市人防验收标准是指对北京市人防工程进行验收时所需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人防工程是指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建设的防空、防毒、防护等设施和设备。
人防验收是对人防工程建设的合格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和评定的程序,其目的是确保人防工程能够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发挥应有的防护作用。
一、验收范围。
北京市人防验收标准的范围涵盖了人防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包括规划设计、施工施工、设备设施、材料材料、管理维护等方面。
在验收时需要对人防工程的建设方案、施工质量、设备设施运行情况、材料材料质量、管理维护制度等进行全面检查。
二、验收标准。
1. 规划设计,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保证建设方案合理、科学、有效。
2. 施工质量,人防工程的施工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结构牢固、安全可靠。
3. 设备设施,人防工程的设备设施必须齐全、完好,各项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必须正常。
4. 材料材料,人防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保证质量可靠、耐用。
5. 管理维护,人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制度必须健全,保证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三、验收程序。
1. 提交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建设完成后,需向相关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2. 验收准备工作,相关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将组织验收准备工作,包括验收人员的组建、验收方案的制定等。
3. 现场验收,验收人员将对人防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建筑结构、设备设施、材料材料等方面的检查。
4. 验收意见,验收人员将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提出验收意见,对人防工程的合格性和完整性进行评定。
5. 验收结果,相关部门将根据验收意见做出验收结果,合格的人防工程将获得验收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将需要整改后重新提交验收。
四、验收要求。
北京市人防验收标准要求人防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建设质量和运行安全。
建设单位在进行人防工程建设时必须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施工,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02•【字号】京人防发〔2021〕110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防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确保人防工程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12月2日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确保人防工程保持良好使用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或登记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以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修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防护部分的主体结构,防护设备设施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为确保人防工程维修质量达到相关标准,满足战时防空效能,由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防护结构、防护设备设施,战时使用的暖通、电气、给排水系统进行维修的质量监督管理。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印 章 和 单 位 公 章 。
二 (
)
对于 委托 监理 的 人防 工程,
在 收 到 施 工 单 位 提 交 的 人 防
工 程 竣 工 报 告 后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当 按 照 规 范 要 求 组 织 人 防 工 程 ,
质 量 竣工预验收 。
预 验 收 合 格 后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当 及 时 在 施 工 ,
各 区 人 民 防 空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由 其 审 批 的 建 设 项 目 的 人 防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监 督 工 作 。
本 办 法 中 市 人 防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和 各 区 人 民 防 空 主 管 部
门 , 以 下 合 称 人 防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
特 此 通 知 。
北 京 市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年 2 0 1 9
1 月 8 日
—
7 8—
北 京市人 民 防空 工 程竣 工验 收办 法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本 市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 以 下 筒 称 人 防 工 程 ) 竣 工
验 收 工 作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 北 京 市 人 民 防 空 条
( 三 ) 设 计 单 位 对 相 关 设 计 文 件 及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设 计 变 更 文 件
进 行 了 检 查 , 并 提 出 人 防 工 程 质 量 检 查 报 告 。 人 防 工 程 质 量 检 查
报 告 已 经 该 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和 设 计 单 位 有 关 负 责 人 审 核 签 认 , 并 加 盖 执 业 人 员 印 章 和 单 位 公 章 。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民防发[2007]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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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民防发〔2007〕121号)各远郊区县民防局、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1986年北京市制定《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以来,我市的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始终坚持依法行政的宗旨,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各项人防工程建设政策。
特别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在程序、标准方面进一步得到了统一规范,为保障我市城市防护工程体系的同步配套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远郊区县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原有人防工程审批管理制度中的一些规定和作法逐渐与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规范要求不相适应,有些问题已经比较突出,甚至影响到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的顺利实施。
为保证我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继续沿着依法、便民、高效的轨迹前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制定下发《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该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该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各远郊区县民防局应与同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协调、密切协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的有序开展。
附件: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二〇〇七年九月三日附件: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为落实国家和本市的各项人防工程建设政策,抓好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及审批工作,进一步理顺市和区、县民防局在人防工程建设上的职责关系,加强民防部门与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本着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我市现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对本市人防工程(不含中央国家机关、中央直属机关负责审批的人防工程,下同)建设审批作如下规定:一、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实施范围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地区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不含工业厂房中的生产车间及附属设备用房)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严格履行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手续:(一)中心城区(包括城八区、回龙观地区、北苑北地区);(二)新城规划区(包括十个远郊区县、亦庄开发区);(三)乡、镇规划区(政府所在地);(四)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的新农村项目中属商品房开发性质的部分。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民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北京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保障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受理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本办法执行。
原北京市民防局发布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京民防发〔2009〕83号)有关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的部分废止。
北京市民防局2014年6月21日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保障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除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和驻京部队所属工程外)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民防局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同时承担市级人防指挥所、重大特殊项目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区县民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负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民防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销售合同备案管理

据《 北 京 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条 例
暂行办法
》《
人 民 防 空 专用 设备 生 产 安装 管 理
)
人民 防空
,
工
程 防 护 化 设备信 息价 管理 办 法》 等 法律
(
,
法规和 规定 结合本 市 实 际
我局制 定
印
了
《
北京市人防
,
工
程专用 设
备销 售 合
同
备案 管 理办 法》 现
北京 市 民 防 局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人 防 工 程 专 用
《
设 备销 售 合 同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京 民 防 发 〔 20
1 6 〕 9
4
号
各相 关 单位
为 规范
:
本市 人防工程专 用 设备销 售 合
》《
同 的
备 案管理
工
作 根
防 空 防 灾信 息 网 进入人防 工 程专 用 设
备销 售 合
日
同
备 案 系 统 报送
20
。
人防
由
工程专用
、
设备 销 售 合
同
应 在 签订 之
工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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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内
,
建设 单位 施 工 单位 报 北 京 市 人 防
)
。
程监督 站 北 京 市人 防
同
工
程
标准定额站 备案
专 用 设备 销 售 合
,
自
觉 接 受市人 民 防 空 主管部 门 的 监管
(
)
及时
向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很多地方的人民政府为了保护工农群众的利益,为了加强施工防护措施,出台了建筑工程管理办法准则,青各施工单位都应该按照这个准则进行施工项目的进行,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小编整理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详细请阅读下文。
▲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湖北省有关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下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三条市城建委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开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监督机构”)按照建筑工程市区分工管理有关规定,分别对其监督管理工程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市城建委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市城建委委托市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区(开发区)建设局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各区(开发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负责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部门下称“备案机构”。
第六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申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七条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工作:(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建筑各分部工程应当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分别签署的验收合格文件。
(五)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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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布部门】北京市民防局
【发布日期】2014.06.21
【实施日期】2014.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民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北京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保障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
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受理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本办法执行。
原北京市民防局发布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京民防发〔2009〕83号)有关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的部分废止。
北京市民防局
2014年6月21日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保障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除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和驻京部队所属工程外)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民防局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同时承担市级人防指挥所、重大特殊项目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区县民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负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民防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六条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详见附录1);
(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签署的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
(四)人防工程竣工图及必要的设计变更文件(一套)。
第七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合格的,备案机关应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