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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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法定的行政机关主体名称: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依据:(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二)行政法规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5、《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6、《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五条“城市私有房屋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房管机关)依照本条例管理。

”(三)部门规章7、《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8、《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直辖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9、《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完整word版)(北京)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完整word版)(北京)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明确如下: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

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即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在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中正确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建设方针,使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4级、4B级、5级和6级的各类防空地下室设计。

1.0.3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采光照明和给水排水等方面,应采取使其充分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应措施。

1.0.4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平时peacetime和平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协的时期。

2.1. 2 战时wartime战争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

2.1.3 临战时imminenceofwar临战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1.4 冲击波shockwave空气冲击波的简称。

核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

2.1.5 冲击波超压positivepressureofshockwave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

2.1.6 地面超压surfacepositivepressure防空地下室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

2.1.7 土中压缩波compressivewaveinsoil核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

2.1.8 核爆动荷载dynamicloadofnuclearblast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对防空地下室结构形成的动荷载。

2.1.9 主体mainpart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

如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中的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内部分。

清洁区(密闭区)airtightspace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

人防设计知识讲解

人防设计知识讲解

建筑设计的主要规定
(4)相邻防护单元应设防护单元隔墙,甲类厚度 按结构计算结果定,乙类常5级≥250mm,常6级 ≥200mm
平时:和平时期 战时:战争时期 临战:明确进入战前准备时期
建筑设计的主要规定
6、防护单元连通口 墙的两侧都设防护密闭门的门框墙厚度≥ 500,图3.2.10
平时:和平时期 战时:战争时期 临战:明确进入战前准备时期
门等战时有人员出入要求的人员掩蔽工程
二等人员掩蔽所:指战时留城的普通居民掩蔽所
配套工程:常见的是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区域电站等
平时:和平时期 战时:战争时期 临战:明确进入战前准备时期
人防术语
主体: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以内的部分 清洁区:满足抗爆和防毒要求的区域 染毒区:满足抗爆可以染毒 防护单元: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别都能自成体系的使用空间 抗爆单元:防护单元中,用抗爆隔墙分隔的使用空间
(3)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顶板高处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大
于该地下室净高的1/2,且高出部分外墙要求同第(2)条 详见下图
平时:和平时期 战时:战争时期 临战:明确进入战前准备时期
建筑设计的主要规定
顶板底面高 出室外地坪 的要求,为 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遵 守
平时:和平时期 战时:战争时期 临战:明确进入战前准备时期
平时:和平时期 战时:战争时期 临战:明确进入战前准备时期
人防术语
掩蔽面积: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有效面积。其值为与 防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外边缘形成的建
筑面积扣除结构面积和下列各部分面积后剩余面积
A.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 B.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设备房间面积 C.厕所、盥洗室面积
平时:和平时期 战时:战争时期 临战:明确进入战前准备时期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昌政发[2010]7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昌政发[2010]7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昌政发〔2010〕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昌平区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昌平区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安全利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人防工程的合理开发利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区人防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章职权职责第三条区民防局是本区人防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1.负责人防工程管理的技术指导和信息咨询。

2.负责人防工程使用的行政审批工作。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须按照相关规定,经区民防局审批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3.负责向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人防工程的数量、位置、面积、设备、设施等基本情况。

4.负责人防工程的施工检查、办理竣工认可手续等工作。

对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并且不得使用。

地下室使用管理规定(5篇)

地下室使用管理规定(5篇)

地下室使用管理规定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使用人承担。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由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

第四条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被许可使用人、所有权人及受托管理人(以下统称“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保证地下空间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三)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

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六)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条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

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

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点击量:3237 来源:作者:昌平民防 2010-10-19 【大中小】【打印】【关闭】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文号:(86)京防委字第4号 (86)京计基字第306号 (86)京建字第078号发布部门/单位:北京市人民防空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布日期:1986-5-20执行日期:1986-5-20为了贯彻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五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本着缩小规模,突出重点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本市情况,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贯彻平战结合的原则,认真执行一九八三年十月一日市基本建设委员会、市市政办公室、市人防办公室《关于新建人防地下室切实贯彻平战结合方针的规定》,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既要符合战时防空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平时使用的需要,建成后即能投入使用,避免二次改造,使其具有战时能防空,平时能为生产、生活服务的双重功能,以提高防空地下室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几在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卫星城镇新建或成街成片旧房改造的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下同)和外资民用建筑,均应按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1、新建十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如必须利用地下室安装为楼房服务的设备时,其中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也不得少于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

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修建“满堂红”地下室,其中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得少于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

在一定占地范围内建筑的多幢建筑符合本条规定时,可自行调剂合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人防工程建设申请书

---------------------------------精选公文范文-------------------------- ----------------精选公文范文---------------- 1 人防工程建设申请

书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篇一:人防工程建设申请 关于*****小区项目建设人防工程的申请 市人防办: 我单位建设的*****小区项目位于***区***路以西,****路以南,****路以东,****以北。规划地上建筑面积*********平方米。已经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通过。根据人防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申请结合*****项目建设人防工程,我单位保证该项目人防工程于*****年***月****日前开工建设,逾期不建,我单位愿接受处罚并交纳易地建设费。 **********************公司 ******年***月 *** 日 篇二:人防申请报告 关于人防相关事项的请示 ---------------------------------精选公文范文-------------------------- ----------------精选公文范文---------------- 2 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人防办: 兹有xxxxxxxx有限公司位于xxxxxx的xxxx项目,分三期开发,一期已封顶,现准备申报二期(2、3、4栋)工程规划许可证,因xxxx项目的人防设计区域在三期5栋地下室,总规划以报,但由于三期5栋建筑设计现需稍作调整,XX故此暂无法提交设计人防施工,在此向区人防办申请待我司申报xxxx三期时再办理人防批复,望人防办给予批准及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用于办理二期工程规划许可证。谢谢!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示! 附:xxxxxxxx有限公司xxxxx项目人防设计 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篇三:人防工程改造 人防工程改造 北京市丰台区民防局:

人防地下室


比例爆高=高度/当量1/3
核武器爆炸景象及过程
武器破坏效应
—— 核武器破坏效应
在核武器爆炸时及爆炸后,会相应地产生五种杀伤破坏因素,即热 辐射、空气冲击波、早期核辐射、放射性沾染和核电磁脉冲。
光辐射
核武器杀伤破坏因素的模拟演示
冲击波
早期核辐射
核武器
核电磁脉冲
放射性沾染
武器破坏效应
—— 常规武器破坏效应
工程防护设备
扩散室
—— 防爆波活门与扩散室(箱)
扩散箱
扩散箱是为了简化口部设计,节省空间,方便施工,降低造价,研 制而成的用钢板制作的一种消波设备。它可以用于6级和6B级防空地下 室,替代扩散室。
工程防护设备 密闭通道是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 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依 靠其密闭隔绝作用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 密闭空间。当室外染毒时,密闭通道不 允许有人员出入 。 防毒通道是具有通风换气设施的密 闭通道。形成防毒通道需满足如下两点: ▪ 防空地下室设有机械进风系统 和滤毒通风设备,在室外染毒情况下, 滤毒通风使室内能够维持一定的通风超 压。 ▪ 在防毒通道内设有通风换气设 备,在超压排风过程中使防毒通道不断 通风换气,并将污秽空气不断排至室外。
工程防护措施
—— 对常规武器的防护
1、为了降低炸弹的命中率, 提高人防工程的生存概率,需要控 制主体的规模,对于较大的人防工 程按照规定在主体内划分防护单元 和抗爆单元。 2、为了尽量提高出入口战时 的可靠度,应满足:
▪ 每个防护单元出入口满足一定 的数量(至少两个) ▪ 每个防护单元至少设臵一个室 外出入口 ▪ 出入口要尽量分散配臵
◆ 命中精度高 ◆ 侵彻深度大 ◆ 发射距离远、发射高度大 ◆ 弹体重、装药量大 ◆ 智能化引信 ◆ 战斗部功能可灵活转变 ......

s-w-c--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批准办事指南

所需提交材料列表
1、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申请表
2、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布局平面图(A4)
4、申请单位合法证明文件(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申请单位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的,还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提交地上楼座外观、楼牌号、出入口、内部环境、工程编号的彩色照片电子文档,并把所有照片打印在一张A4纸上
6、依据使用用途,出具消防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政策法规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2002年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申办பைடு நூலகம்件及说明
海淀区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中央国家机关、军队管辖的人防工程除外)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2、使用人防工程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批准办事指南
服务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社团)
办事详细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蓝海中心B座
办事时间
周一、四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82785348 82785346
监督单位及电话
海淀区民防局办公室82785172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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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
安全使用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一)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
管理,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
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用于商业、旅馆
业、文化娱乐业、餐饮、医疗、车库、仓库、租赁住人、办公、
生产车间(丙、丁、戊类)等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
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
(三)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四)地下空间的使用用途,坚持与其规划设计用途相一
致的原则。
第二条 使用地下空间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已按法定程序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
(二)具有与实际使用功能相配套的给排水、卫生间、用
电、消防、通风等设备设施。
(三)地下空间出入口应按设计规范使用,用于人员聚集
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应具有2个以上的安全出入口,且人民防
空工程应具备与居民出入相分离的室外主要出入口。人防工程
地面管理用房应与其地下空间配套使用。
(四)安全出入口、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
楼梯和疏散通道的最小净宽应符合以下表内要求。

工程用途 安全出口、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
和楼梯的净宽(米)

疏散走道净宽
(米)
单面布置房间 双面布
置房间
商场、公共娱乐场
所、小型体育场所
1.40 1.50 1.60

医院 1.30 1.40 1.50
旅馆、餐厅、居住 1.00 1.20 1.30
车间 1.00 1.20 1.50
其它民用工程 1.00 1.20 1.40
(五)卫生间应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或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并在门的下部设有效截面不小于0.02平方米的固定百叶,或距
地面留出不小于3厘米的缝隙。
(六)应有采光通风窗井或设置机械通风系统、空气调节装置,
并使之保持良好状态。
(七)地下空间内的机械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按照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
范》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八)安全出入口、疏散通道、楼梯口及公共活动场所等
部位应按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并保证其应急照明时间连续供电不少于30分钟。
疏散指示标志应由疏散方向标志灯、荧光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
出口标志灯组成。疏散方向标志灯、荧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
散通道、楼梯间及其拐角处的墙面上,并不高于室内地坪1米,其
间距不应大于15米;安全出入口标志灯应设置在安全出入口上部
的顶棚下或墙面上。
(九)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
线,导线应采用铜线,所有电气线路需穿金属管、金属线槽保
护,横穿通道的导线应采取固定保护措施,不得外露。
(十)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且使用
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应有自然通风窗井。
(十一)用于商场、餐饮、文化娱乐等人员聚集场所应设
置能够覆盖本地下空间区域的应急广播,其他人员聚集场所可
设置电铃等警报设施。在安全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安装闭路电
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
并将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
(十二)应保持工程原有结构使用,在改造、装饰和装修
时,应严格执行《建筑物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及相关规定,
并保证建筑结构、防水层无破坏。
第三条 使用地下空间应符合下列卫生条件
(一)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地下空间内部环境干净、整洁、
美观,物品放置有序。
(二)公共部位、卫生间应每日清扫、消毒,无积水、无
蚊蝇、无异味。
(三)有完善的防蚊、蝇、蟑螂和防鼠等设施。
(四)坚持检查维护本地下空间的设施设备,保证无积尘
垢和有霉变物,并使之保持良好状态。
第四条 使用地下空间应符合下列管理要求
(一)使用地下空间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到工商等相关管
理部门依法办理许可证,并服从其相关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
管理。同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二)地下空间从业人员,应经有关管理部门的职业教育
培训。
(三)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设
备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制度和定期检查等制度。落实防火、防汛、
治安、卫生等管理规定。
(四)使用单位应制定防灾救灾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
救援演练,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
应当熟悉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具备应急指挥能力。从业
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的应
急救援职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保证消防设施、器材
的正常、有效使用,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
(六)保证防护密闭门、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
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应急事故广播等设
施处于正常状态。
(七)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的畅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
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在使用期间
不得封闭安全出入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不得在设备间
里堆放杂物。
(八)如需改变地下空间的实际使用用途,必须重新报所
在地区人防、建设(房屋)等主管部门审批或登记备案。
(九)使用已分摊的普通地下室,应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
(十)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所属单位和使用人应当
制定平战转换实施方案,保证战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功能转
换。
(十一)人防工程是国家战备设施,一旦遇有战争或其他
重大灾害时,使用人必须无条件地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停止使
用,并交付工程。
第五条 地下空间人员数量标准
(一)录像厅、放映厅容纳总人数按建筑面积计算,每百
平方米不得超过100人。
(二)其它文化娱乐场所按建筑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
得超过50人。
(三)办公、居住场所容纳总人数按房间内实际使用面积
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25人。
(四)商(市)场营业厅容纳总人数按使用面积计算,位
于地下一层时,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85人,位于地下二层时,
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80人。
(五)鼓励商(市)场等人员流量大的经营单位安装人员
流量统计装置。
第六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馆业,设置宿舍,以及作为
其他租赁住人的,除应当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得设置
上下床,房间内净高不应小于2.4米,房间内要有紧急疏散图。
(二)地下空间内因平时使用需改变其空间布局的,应按
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在不改变其主体结构的情况下,新设置
的房间,实际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
(三)用于经营旅馆业的,应按照公安、卫生、工商等职
能部门的规定,建立住宿人员登记等管理制度;设置宿舍以及
作为其他租赁住人的,须遵守辖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记管
理部门的规定。
第七条 地下空间汽车库除应当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间、喷漆间、充电间、
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储存室。
(二)汽车库内汽车出入通道、人员疏散通道、配电室、
值班室均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应急照明设施。
(三)停车数量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或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四)禁止改变地下汽车库的实际使用功能。
第八条 使用地下空间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
品。
(二)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热得快等火源性器具和无强
排式燃气热水器。
(三)使用煤油、汽油、液化石油气等与空气密度比值大
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以及其它产生有害气体的设备、
设施。
(四)使用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它油浸电气设备。
(五)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六)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
(七)利用地下空间设置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和疗养院
的住院部分。
(八)利用地下三层及其以下设置商场(商店、市场)、
体育运动场所;利用地下空间开办商品批发市场。
(九)利用地下二层及其以下设置文化娱乐场所和餐饮场
所。
(十)从事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 附则
(一)对违反本规范使用地下空间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处理。
(二)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印发 人防地下室 安全规范 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 2006年1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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