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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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京民防发[2015]8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民防局

【发布日期】2015.11.26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京民防发〔2015〕85号)

各区县民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民防局,市人防工程监督站: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要求,现将《北京市民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防局

2015年11月26日

北京市民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民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防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以下简称<人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北京市民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第二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三条市和各区县民防局及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基准》。

第四条《基准》的制定采取定档加分阶的方式进行划分。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 档,“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

划定基础裁量档后,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频次、社会影响、是否符合从轻或减轻条件等因素,进一步划分若干个处罚裁量阶,按照01――09进行编号,代表违法情节

由轻到重、处罚阶次由低到高。

第二章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第五条违反《人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地下室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人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警告、并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违反《人防法》第九条规定,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人防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个人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警告、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对个人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违反《人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人防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个人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警告、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

基础裁量阶,分别是:“对个人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违反《人防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人防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个人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警告、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对个人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违反《人防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人防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个人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警告、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对个人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违反《人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人防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个人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警告、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对个人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人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人防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个人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警告、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对个人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人防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人防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个人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警告、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对个人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人防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人防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个人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警告、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对个人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人防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人防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个人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警告、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对个人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人防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

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人防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个人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警告、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对个人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人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人防法》第四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个人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警告、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对个人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个人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警告、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对个人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款”;“对个人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京民防发[2015]5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民防局 【发布日期】2015.07.20 【实施日期】201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民防发[2015]56号) 各相关处室,各相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本市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防局 2015年7月20日

附件1 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监理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民防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资质等级分甲级、乙级、丙级;未取得人防监理资质,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行政许可办事机构一览表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行政许可办事机构一览表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受理单位办事地点邮编联系电话区位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 政审批综合服务大厅 消防局受理窗口 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 中环办公楼1层 100053 83970046 83978131 宣武区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室 大厅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 1号 100035 82215133/34/35 西城区北京市东城区公安消防支队 受理大厅 金宝街52号--行政服务大厅100005 65258800-8112 东城区北京市西城区公安消防支队 受理大厅 西城区新壁街3号100032 83995249 西城区北京市崇文区公安消防支队 受理大厅 珠市口东大街10-1号--行政 服务大厅 100061 67073025 崇文区北京市宣武区公安消防支队 受理大厅 宣武区培育胡同15号100052 83539879 宣武区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 受理大厅 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吕家营100023 87649559-1407 朝阳区北京市海淀区公安消防支队 受理大厅 阜石路66号--中关村行政服 务大厅 100036 68466367 海淀区北京市丰台区公安消防支队 受理大厅 丰台区靛厂村325号100039 88249859-6100 丰台区北京市石景山公安消防支队 受理大厅 八角西街16号--行政服务大 厅 100043 68862643 石景山 区北京市门头沟公安消防支队 受理大厅 门头沟区体北路18号102308 61865084-8203 门头沟 区北京市房山区公安消防支队 受理大厅 房山区良乡政通路16号102488 81380077 房山区北京市昌平区公安消防支队 受理大厅 龙水路22号--行政服务大厅102200 60718028 昌平区北京市顺义区公安消防支队 受理大厅 顺义区后沙峪镇裕华路甲24 号 101318 80485119-551 顺义区北京市通州区公安消防支队 受理大厅 玉桥中路144号--行政服务 大厅 101101 81523120-820 通州区北京市大兴区公安消防支队 受理大厅 大兴区兴华大街3段15号102600 81296070 大兴区北京市平谷区公安消防支队平谷区林荫街13号101200 69980252 平谷区

《北京市人防工程信息统计表》

北京市人防工程信息统计表 项目名称: 总建筑面积(m2)工程类别 人防工程编号角点坐标(详见示意图)人防建筑面积(m2)结构形式 人防室外口 及通道面积(m2)人防地面管理用房 面积 (m2) 平时用途战时功能抗力等级防化等级开工时间竣工验收时间地下层数地上层数人防所在层警报器位置防护单元数量(个)高点监控位置 工程内车位数(个)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通知单号 工程地址区(县)街(乡)路号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盖章):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人防工程现场核查内容及情况备注孔 1 防护密闭门型号:()樘

口防护 型号:()樘 型号:()樘2 防护门型号:()樘 3 密闭门 型号:()樘 型号:()樘 型号:()樘4 挡窗板 型号:()扇 型号:()扇5 防爆波悬板 活门 型号:()樘 型号:()樘 通风设备 6 进风口()个 7 排风口()个 8 柴油电站排烟口()个 9 自动排气阀门 型号:()套 型号:()套 10 密闭阀门 手电两用型号:()套 电动型号:()套 手动型号:()套 11 柴油电站排烟管有( ) 无() 12 测压装置()套 13 送风机型号:()台 14 排风机型号:()台 15 除湿机型号:()台 16 手电两用风机型号:()台 17 过滤吸收器 型号:()台 型号:()台 暖卫设备18 暖气有( ) 无() 19 给水系统有( ) 无() 20 排水系统有( ) 无() 21 水表型号:()台 22 厕所有( ) 无() 23 污水泵型号:()台 24 洗消间有( ) 无()淋浴喷头()个 电气25 照明有( ) 无() 26 电表型号:()台 27 发电机型号:()台 其它28 战备水箱有( ) 无() 29 专用货梯有( ) 无() 注:本表除签名和日期外全部要求打印。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 序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防办发[2002]4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2.04.19 【实施日期】2002.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京防办发〔2002〕46号) 各区、县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现将我办城市建设修建人防工程、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等审批项目向社会公示。《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二00二年四月十九日 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城市建设修建人防工程(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RF001-2002(北京行审A类人防001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 2、《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3、《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82号) 审批收费依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京价(房)字〔2001〕422号)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依据《城市建设修建人防工程公示》)。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地下空间开发管理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受理程序单,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冬季农田管理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冬季农田管理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农田基建与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京农发[2007]8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农业局 【发布日期】2007.11.22 【实施日期】2007.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冬季农田管理工作的意见 (京农发〔2007〕87号) 各区县农委(丰台区林业局): 今年"三秋"治理季节性裸露农田(以下简称"治裸")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充分肯定。当前,全市农业生产已步入冬季管理阶段,为进一步推进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更好地发挥农田对绿色奥运和宜居城市建设的作用和价值,按照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小麦冬前管理的通知》(农明字〔2007〕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和市领导对《关于2007年全市季节性裸露农田治理初步情况的报告》的批示精神,提出进一步加强我市冬季农田管理工作的意见,请各区县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治裸"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三秋"期间,按照全市总体部署和要求,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把"治裸"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来抓,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据初步统计,"三秋"期间,全市共完成"治裸"面积278.9万亩,郊区农田覆盖情况明显好转,可有效减轻农田扬尘发生的强度和频度。总体来看,全市"治裸"工作呈如下几个特点: (一)生物覆盖面积增幅较大。据初步调查统计,全市生物覆盖面积140.8万亩,较上年增加50万亩,增幅53.4%。由于今年政策出台早、补贴力度大,加之各级政府对"治裸"的工作力度大等原因,全市秋播小麦、小黑麦面积呈恢复性增长,总面积同比上年增长73.8%。 (二)综合"治裸"得到充分体现。除生物覆盖面积增幅较大外,全市秸秆覆盖面积达138.1万亩,覆盖形式呈多样化,立秆覆盖、倒秆覆盖、粉碎还田覆盖、留茬不秋耕四种保护性耕作"治裸"模式分别占秸杆覆盖面积的14.1%、20.5%、19.8%和45.6%;此外,今年全市还完成征而未用耕地治理面积2.222万亩,主要种植小麦、小黑麦和牧草等冬春季节覆盖效果好的作物;重点区域"治裸"成效显著,京承都市型现代农业走廊和奥运场馆周边基本实现了全面生物覆盖治理。 (三)越冬作物出苗和长势良好。由于"三秋"期间各级农业部门工作准备充分,加上气候条件比较有利,郊区农田土壤墒情好,小麦等生态作物出苗、长势都较好。据近期市农技推广站组织有关单位对8个区县65个示范点约4.2万亩小麦示范田土壤水分和苗情的调查,10月10日前播种的适期麦约

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京价(房)字[2001]422号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确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的函》(京防办函[2001]19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1640元。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和减免的范围按照国家四部委计价格[2000]47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收取。此项收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须执本《通知》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四、本函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五日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第三节人防工程 7.3.1.人防工程设计原则 人防工程的建设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应根据地面建筑规模和本市对不同区域实行分类防护的人民防空要求,依据北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北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确定人防工程建设的规模、布局、平战功能和各类工程的防护等级。 7.3.2 人防工程建设指标及设计要求 1、建设指标 凡是在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卫星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下同)和外资民用建筑,均应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10层以上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大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单建地下建筑应按其总面积的30%修建人防工程;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根据此规定核定新建项目应修建人防工程的指标。 2、设计要求 (1)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标准、规定设计人民防空工程。 (2) 小区人防工程的战时用途应以居民掩蔽为主。规模较大的居住小区(总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战时功能应配套齐全。包括:人员掩蔽工程、指挥工程、防空专业队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物资储备库、汽车库、区域备用电源、水源、连接通道等。 a.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公建等应相应做人防规划设计。人防工程建设指标、位置及防护等级等需经市人防办专项审查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备案;经审查批准的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b.人员掩蔽工程应设在居民居住地点适中的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m。 c.医疗救护工程应结合地面医院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修建。 d.防空专业队掩蔽工程应选择交通便利位置设置。 (3) 人防室外出口应设管理用房,室外出入口的面积为应建人防面积的5%左右;室外出口应与主体和周围景观协调一致,并尽量远离主体,无条件时应按防倒塌棚架设计。 (4) 小区中相邻的人防工程之间相互连通。 (5) 规模较大的人防工程应当与地下铁道、地下商业设施、地下车库以及绿地、广场的建设整合连通。 (6) 小区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下配套建设1部防空警报器,50万平方米以上至1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2部防空警报器,100万平方米以上至2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3部防空警报器,200万平方米以上至3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6部防空警报器。 (7) 人防工程按照平战结合的要求,可作为小区平时的配套工程使用,如:社区活动站、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库房等,设计时应满足上述使用功能的要求,充分利用人防工程,为城市建设提供服务。

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竣工认可和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竣工认可和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法律文号:京民防发[2009]83号 颁布时间:2009-7-20 执行时间:2009-8-1 政策内容: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除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和驻京部队所属工程外)的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均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北京市民防局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市人防站)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质量标准,对全市人防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市人防站受北京市民防局委托,具体办理全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人防工程所在地区、县民防局负责所属人防工程的竣工认可工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人防工程竣工认可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章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五条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后,应于人防工程开工建设前,到市人防站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第六条建设单位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填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北京市民防局核发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通知单》(原件); (二)北京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应的监督注册证明文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填报监督登记事项正确、报送资料齐全的,市

人民防空领导体制和管理机构

人民防空领导体制和管理机构 人民防空不仅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早在1997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正式施行,人民防空就开始纳入法治化轨道。当今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的国际国内形势表明,人防事业的发展任重而道远。《人民防空》专栏自本期起陆续推出一组系列文章,系统解析《人民防空法》,以使读者对依法发展人防事业有较为深入的了解。 《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 工作。” 本条是关于人民防空领导体制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是此项工作的任务、性质确定的,也是几十年来形成的。实践证明,这种领导体制有利于使人防建设与国防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协调各方面关系,发挥政府、军队有关部门的作用,完成人民防空的各项准备;有利于有效地组织人民群众开展战时防空袭。 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防工

作,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几十年来的一贯做法规定的,有利于贯彻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有利于与国防建设、战场建设统一规划和统一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人防工作,体现了军政双重领导、密切配合的关系。《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本条是关于我国人民防空管理机构设置和职权范围的规定。其中规定的管理机构设置和职权范围,是几十年来人防工作发展中形成的一贯做法。建国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十分重视人防机构建设。 1950年10月,经毛主席和刘少奇、陈云同志批准,成立了由周恩来任主任,周恩来、彭真、聂荣臻、薄一波、李立三等五人组成的中央人民防空筹备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公安部。 1969年8月,中央决定将人防工作由公安部移交总参谋部管

北京市西城区统计局

北京市西城区统计局 北京市西城区经济社会调查队 2007年工作总结 2007年是全面实施“十一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北京市统计系统的“基层基础年”,是统计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取得整体突破的关键一年。根据区委、区政府和北京市统计局的工作思路,全区统计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适应统计改革的新形势,按照“整合、融合、综合、结合”的工作原则,强化机制建设,努力构建和谐统计工作环境,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夯实统计基础,加快统计改革,提升统计服务水平,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统计工作任务。 一、开展政风建设,统计工作效能进一步增强 (一)以组织管理相结合,落实政风建设工作目标及责任。为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风建设年”活动的意见》要求,落实“政风建设年”活动各项任务,切实将工作抓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一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风建设年”活动计划、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工作目标及措施;二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政风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划清责任;三是将政风建设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做到上下不脱节,内外无空档。为进一步推进“政风建设年”活动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与开展特色活动相结合,不断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利用周二下午局队“学习日”活动时间,组织干部职工学习相关文件精神;举办了以加强政风建设为主题的党课教育活动;结合统计年报数据质

量,开展责任意识教育;组织全体干部收看《公务员礼仪规范》讲座、“反面典型警示教育光盘”;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开展以“节约每一张纸,节约每一度电,节约每一滴水,节约每一分办公经费”为主要内容的节能降耗活动。通过活动有效促进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 (三)与做好本职工作相结合,不断提高机关工作效能。一是严格执行目标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尽量做到企业的一个电话就能解决问题。二是在日常催报、收集报表过程中总结经验,寻找不足,主动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切实做到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避免企业在报表报送过程中犯同样的错误。三是组织能源统计工作交流会,加强与基层企业的沟通和交流,一方面使企业了解政府统计部门工作的程序与内容;另一方面使能源数据更加准确,为西城区绿色GDP建设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四是切实为企业提供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工业企业、旅游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数据质量培训,规范了市场统计业务培训和新增单位的统计业务培训。五是对于在工作中出现问题较多,解决问题确实有困难的企业,以及区内限额以上重点企业,采取到基层单位进行统计基础数据督导工作的办法,帮助企业建立、规范、完善企业统计制度和体系。六是落实行政办事事项网上办理工作,对机关行政许可及行政管理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梳理,整理出行政办事事项的办事指南,规范了申报表格,并提出了开通网上行政办事事项审批系统的计划,加快推进机关政务公开工作。 二、加强基础管理,统计数据质量进一步提高 (一)扎实做好年报工作。统计年报是统计工作的重头戏,为正确、客观地反映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切实提高统计年报数据的准确性、全面性、及时性和权威性,一方面是开好统计年报会和培训会,做到思想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行动到位,落实和安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2016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2016年度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的表彰奖励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京政农发[2016]3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11.23 【实施日期】2016.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2016年度北京市农业 技术推广奖的表彰奖励决定 (京政农发〔2016〕30号) 2014-2016年度,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北京市各级农业科研推广单位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聚焦科技创新驱动,聚焦农业“调转节”,组织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广泛开展农业技术示范推广和农民科技培训工作,在郊区农业生产中示范推广了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兼具技术先进性和实用性,技术覆盖面广的科技成果,为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集约、高效、绿色、安全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改善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

水平,表彰奖励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在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用技术推广方面所做出的突出贡献,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主要粮食作物‘三率’提升技术集成与示范推广”等15项科技成果为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一等奖,授予“蔬菜集约化穴盘育苗技术集成与推广”等25项科技成果为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二等奖,授予“小麦化学农药减量控害技术体系集成与推广”等40项科技成果为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三等奖。 希望首都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以获奖者为榜样,发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扎根基层、甘于奉献的优良作风,不断提高北京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为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质量与效益进一步提升,首都生态环境质量、郊区城镇承载力、农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升做出更大贡献。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23日2014-2016年度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获奖名册 (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二○一六年十月) 说明 2014-2016年度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共评定80项奖励成果,其中:一等奖15项,二等奖25项,三等奖40项。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西政办发…2010?2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西政发…2009?19号),设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简称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是协助区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原对外联络的相关职责划给北京市西城区对外联络服务办公室。 (二)划入的职责。 原西城区人事局负责管理的区政府部分工作部门人事管理及政府离休党支部建设职责划入区政府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 (一)协助区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审核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二)研究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机构请示(商洽)区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批;承办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三)负责区政府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 (四)负责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工作;负责区政府系统综合事务的协调工作,协助区政府领导同志参加重要政务活动;负

责区政府的公务接待工作。 (五)协助区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区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承担西城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区应急委)的具体工作,负责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本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日常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修订本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督促检查预案演习。 (六)负责督促检查国务院、市政府文件的执行落实情况;负责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区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反馈和协调工作。 (七)负责便民热线电话以及区长信箱的管理工作;负责为领导同志提供重要信息;负责区政府政务信息和区政府大事记的编发。 (八)负责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联系区人大、区政协;接待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工作。 (九)负责西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工作的综合考核。 (十)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区政府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十一)负责区政府办公室以及部分部门的财务、公费医疗、固定资产管理和机要交换等工作。 (十二)负责落实查抄政策界定善后工作及查抄办档案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对区政府系统行政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十四)办理区政府和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北京)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明确如下: 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

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即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 四、《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均以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批准的用地性质、容积率上限为取值依据。 附件: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兽药经营企业验收条件等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兽药经营企业验收条件等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农兽医字[2007]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农业局 【发布日期】2007.02.06 【实施日期】2007.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兽药经营企业验收条件等规定的通知 (京农兽医字[2007]1号) 各区县农委(丰台区林业局)、四城区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行政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和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二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拟定了《北京市兽药经营企业验收条件》等规定(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检查验收规定另行制定下发)。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北京市兽药经营企业验收条件 2. 北京市开办兽药经营企业审批现场验收表

3. 《兽药经营许可证》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4. 开办兽药经营企业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七年二月六日附件1: 北京市兽药经营企业验收条件 1.机构和人员 1.1.企业应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并具有组织机构图。 *1.2.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持有兽医、药学等相应的专业学历证书,并且从事兽药相关行业3年以上;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名,应持有兽医、药学等相应的专业学历证书,并且从事兽药相关行业3年以上。 1.3.兽药销售、技术服务人员具有兽医、药学等相应的专业知识,并且从事兽药相关行业3年以上。采购、库房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1.4.企业应在经营场所公示组织机构图和人员名单。 2.场所与设施 2.1.企业应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库房、设备。经营场所与库房应相对隔离,并提供经营场所、库房平面图和方位图。 *2.2.经营场所面积应在15平米以上,并提供房屋租赁协议(或房屋产权证明)。 *2.3.化学药品、中药的库房面积应在20平米以上,并提供库房租赁协议(或房屋产权证明),库容不得超过70%。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布部门】北京市民防局 【发布日期】2014.06.21 【实施日期】2014.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民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北京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保障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 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受理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本办法执行。原北京市民防局发布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京民防发〔2009〕83号)有关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的部分废止。 北京市民防局

2014年6月21日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保障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除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和驻京部队所属工程外)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民防局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同时承担市级人防指挥所、重大特殊项目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区县民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负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民防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北京市公安局各分局护照办理点及交通方式

1.东城分局 金宝街受理 点: 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二层(东城区金宝街52号)。 乘车路线:乘坐108路、106路、111路公交车,米市大街下车;乘坐24路公交车,禄米仓下车。 2.西城分局 新壁街受理 点: 西城公安分局对外办公大厅(西城区新壁街3号)。 乘车路线:乘坐7路、70路、14路公交车,和平门内下车;乘坐44路、66路、67路、301路、673路、808路、826路、特2路、特4路、特7路公交车,和平门东站下车;乘坐地铁和平门站下车,沿北新华街向北到新壁街向西即到。 3.朝阳分局:北京朝阳区投资服务大厅(北京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 乘车路线:乘坐421路、405路、416路、运通104路、659路麦子店西街下车。 4.海淀分局:中关村科技园区服务中心三层(海淀区阜成路67号) 乘车路线:乘车路线:乘坐505路、746路、967路、733路、977路公交车,西钓鱼台下车;乘坐运通106路、运通102路公交车,钓鱼台下车。 5.丰台分局:丰台区丰管路58—2号。 乘车路线:乘车路线:乘349路、845路、971路、477路、451路、335路公交车,丰台东大街站下车;乘坐617、459、678路公交车,丰台游泳厂北路站。 6.通州分局:通州分局焦王庄派出所一楼大厅(通州区陈列馆路475号)。乘车路线:乘坐7路、615路、667路公交车,焦王庄路口站下车。 7.顺义分局:顺义分局南门西侧(顺义区顺平西路8号)。 乘车路线:乘坐955路、顺义环1路公交车,五里仓下车;乘坐915路公交车,梅沟营下车。 8.昌平分局:昌平区昌盛园邮局院内(昌平区南环东路与亢山路十字路口东南角处)。 乘车路线:乘坐345快、881路、883路公交车,昌平西环南路下车,转乘昌1路公交车昌盛园小学下车;乘坐889路京科苑站下车;乘坐地铁昌平线南邵站下车,转乘昌2路公交车昌盛园小学下车;乘坐493路、小5路公交车,东关南里小区南门下车。 9.大兴分局:大兴公安分局户证大厅内(北京大兴区黄村西大街35号)。 乘车路线:乘坐410路、610路、631路、631(快)路、957(快)路、456路、968路、937(支)路公交车,大兴区医院站下车。乘地铁4号线黄村西大街B 出口,向前50米即到。 10.石景山分 局: 石景山公安分局对外办公大厅(石景山古城南里甲1号)。 乘车路线:乘坐地铁1号线、337路、958路到石景山古城站下,向西200米到红绿灯,向南约200米路东。 11.门头沟分 局: 门头沟公安分局门口(北京门头沟新桥大街45号)。 乘车路线:乘坐336路、370路、运通101路、929路、931路、959路、977路新桥大街站下车。 12.房山分房山分局全程办事代理综合服务大厅(北京房山区良乡政通路16号)。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国管办人防〔2006〕1号)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国管办人防〔2006〕1号) (国管办人防〔2006〕1号,2006年1月9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态,做到战时能防空袭,平时能防灾并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及其在京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地面附属设施。 本细则所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的维修、保养、保护等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央国家机关土地范围内由各部门、各单位组织修建(含购买的建设费用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防空地下室),并经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登记备案的人民防空工程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 第五条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各部门、各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人民防空办公室管理本部门、本企业及在京直属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工作。 第二章工程维护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各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分别负责各自直接管理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维护; (二)工程隶属单位负责本单位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 (三)工程隶属单位与使用单位协商确定各自应承担的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责任。 第七条新建人民防空工程在北京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的一个月内,由工程隶属单位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填写《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基本信息卡》(附件一),随工程总平面图和人民防空工程建筑平面图,报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区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文件 西政发…2009?11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区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第60次区政府专题会研究决定调整区政府区长、副区长工作分工如下: 张建东同志负责区政府全面工作。分管区政府办公室、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审计局;与区委主管领导共同分管区委区政府研究室。 白云生同志协助区长主持政府常务工作。负责综合经济、功能街区建设、教育、国有资产管理、企业改革、外事、语言文字、儿童妇女权益保护等方面工作。协助区长分管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 1 —

工作。协助区长分管政府办公室工作。分管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教育督导室、区国资委、区政府外办、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区政府外联办、区台办、区妇儿工作委员会、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区机关服务中心。联系区人大、区政协、各民主党派,以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联系驻区金融机构;协助区长指导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审计局工作。 曹长胜同志负责政法、城市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爱国卫生、保密、信访和排查调处等方面工作。分管区司法局、区市政管委、区环保局、区政府法制办、区信访办、区民防局、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区城管监察大队、西城公安分局、西城安全分局、区“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区园林局、区环卫中心。联系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卫戍区防化团、西城交通支队。 王劭卿同志负责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土地管理等方面工作。分管区建委、西城规划分局、西城国土资源分局、区房管局、区房地中心。 陈蓓同志负责劳动社会保障、卫生、街道、民政、老龄、残疾人、计划生育、药品监督管理等工作。协助区长指导双拥工作。分管区民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区卫生局、区人口计生委、西城药品监督分局、各街道办事处、区老龄委、区残联、区红十字会。 杨培丽同志负责科技、信息化、文化、体育、民族宗教等方面工作。分管区科委、区文委、区信息办、区体育局、区政府民宗侨办、区档案局。联系区科协。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监管工作的函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京政农函[2013]8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农业局 【发布日期】2013.12.02 【实施日期】2013.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 业监管工作的函 (京政农函〔2013〕83号)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 近年来,本市大力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有力地促进了设施农业(包括设施种植业和设施养殖业)的发展,为保障首都“菜篮子”有效供给、拉动农业产值增加、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农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设施农业规模的扩大,也出现了部分农业设施闲置,个别农业设施违规建设、非农利用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制约了设施农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保障本市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设施农业保障首都“菜篮子”供应、

实现农业提质增效、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遏制以农业结构调整名义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就加强设施农业监管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加强设施农业监管工作,目的是提高设施农业利用效率,杜绝设施农业非农利用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设施农业监管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审核备案与责权统一的原则。农业结构调整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行审核备案管理。区县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谁审批谁监管,落实责权相统一的要求,强化对项目建设内容的审核和后期使用的监管,确保农地农用、有效利用。 二是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治理相结合的原则。设施农业监管实行属地负责制。区县和乡镇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设施农业巡查制度,指导和督促乡镇加强设施农业日常监管;市、区县有关部门针对设施农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要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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