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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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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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细则正文:----------------------------------------------------------------------------------------------------------------------------------------------------宝鸡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则第三章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第四章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机制第五章严格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第六章建立健全服务监管体系第七章强力保障土地二级市场建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0〕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宝鸡市行政区划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

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可参照执行。

涉及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服务、税务、人民银行、银保监、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重要意义,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分工,主动作为,紧密协作,强化上下协调和部门联动,加强信息共享,做好人员、场所、经费保障,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形成“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市场运作、公开交易”的土地二级市场工作合力和运行体系。

石家庄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石家庄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石家庄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石家庄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行为(以下简称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存量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支持产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国土资发〔2017〕12号)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区域。

实施范围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包括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交易的情况。

不包括住宅类土地上建筑物的分套交易情况。

实施区域为石家庄市裕华区、新华区、长安区、桥西区、井陉矿区、高新区、鹿泉区、栾城区、藁城区和正定县的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承办机构负责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二级市场中,办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交易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市住建部门不再办理相关业务。

第四条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诚实、信用、自愿;(三)规范、便捷、安全。

第五条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承办机构应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有形市场,设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大厅,搭建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提供交易信息的归集、发布、数据管理、数据交互、资金监管等服务,按有关要求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等事项。

第六条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大厅按照交易、登记一体化模式,设置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税款缴纳、不动产登记联合服务窗口,实行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一站式”办理,方便群众办理业务。

第二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第七条各类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土地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作价出资(入股)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0.04.17•【字号】青自然资规(规)字〔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自然资源局,各派出分局,局直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处室:现将《青岛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4月17日青岛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

涉及到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应遵循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公平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进行监督,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22•【文号】国土资发〔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22日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土地二级市场是我国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近30年来,土地二级市场对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入,土地二级市场运行发展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步凸显,交易规则不健全,政府的服务和监管不完善,交易信息不对称、交易平台不规范等问题比较突出,制约了存量土地资源的盘活利用,难以满足新型城镇化和经济转型发展需要。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决策部署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求,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核心,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着力构建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用地保障。

国土资源部关于陕西省西安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国土资源部关于陕西省西安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国土资源部关于陕西省西安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18•【文号】国土资函〔2017〕268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陕西省西安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7〕268号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你厅报送的《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收悉。

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实施方案》。

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依据《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2号),结合试点地区工作实际,进一步研究、探索、完善试点的配套措施,加快推进试点工作。

二、要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突出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要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全面落实“放管服”总体要求。

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核心,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着力构建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

建立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的土地二级市场。

三、在土地二级市场建设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优化交易流程,精简审批环节。

在依法履职的前提下,应着力减少前置审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四、要加强组织统筹,强化沟通协调,按照《实施方案》提出的试点任务,积极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地。

要突出试点的探索创新和示范带动作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汇总一批典型案例,为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支撑。

试点过程中,要及时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的监测监管数据通过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鞍政办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平台建设第三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第四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第五章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第六章信息共享与监管鞍山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促进土地要素自由流动,提高存量土地配置效率,方便市场主体办事,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重点针对土地交易,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

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作为交易服务机构负责承担市辖区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工作。

济南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济南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济南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管理,提高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土地流转,推动经济发展。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应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并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转让、出租、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二)转让、出租、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人的身份证明;(三)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经营资格证明;(四)拟转让、出租、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情况;(五)其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要求的材料。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核实土地使用权证的真实性、审核经营者资格、评估土地使用权价值等。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批准,并依法在登记管理系统中变更土地使用权人。

否则,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交易行为第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定价,根据土地使用权的地理位置、用途、面积、剩余期限等因素综合确定价格。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登记备案。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15•【字号】宁政办〔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20〕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西宁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15日附件西宁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0〕5号),进一步促进西宁市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资源,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开发,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机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按照房地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将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无偿划转、置换、出资入股、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视为涉地资产处置。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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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交易类型】本规则所称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

交易对象是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

具体包括净地交易、在建工程交易、土地连同地上物整体交易。

涉及到房地产交易的,1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交易基本原则】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机构及职责】在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现有不动产登记机构基础上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设置交易事项办理窗口,汇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良好的交易场所和“一站式”便捷服务。

交易平台与不动产登记系统等建立接口,实现数据共享。

第六条【交易程序】建立“信息发布—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易监管”的交易流程。

交易双方可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发布和获取市场信息;可自行协商交易,也可委托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公开交易;达成一致意向后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委托平台发布信息、公开交易或申请在平台签订合同的,申请人可通过线下窗口或线上平台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第七条【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以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符合《办法》规定的土地转让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分割、合并转让应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满足分割、合并转让相关要求。

符合转让条件的,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转让交易合同,缴纳相关税费,办理不动产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交易需要的材料包括:(一)交易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的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二)不动产权证书;(三)涉及在建工程转让的,需提供投资额度达到25%的情况说明;(四)涉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需提供同级财政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五)涉及相关权利人的,需提供相关权利人同意处置的书面文件;(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需经依法批准。

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符合规划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持资产划转批准文件办理转移登记。

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原则上由市、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回。

需要补缴出让金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一)提出申请。

向市、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二)受理审核。

市、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查,组织评估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确定出让金补缴标准,编制转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三)签订合同。

市、县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四)缴纳土地出让金。

受让方持转让合同,补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五)缴纳税费。

交易双方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六)办理登记。

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办理登记手续。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交易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一)交易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的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二)不动产权证书;(三)涉及划拨转出让的,需提供市、县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四)涉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需提供同级财政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五)涉及相关权利人的,需提供相关权利人同意处置的书面文件;(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第九条【有偿方式取得的使用权出租】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的,符合《办法》规定出租条件的,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出租交易合同。

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交易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一)出租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的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二)不动产权证书;(三)涉及相关权利人的,需提交相关权利人同意处置的书面文件;(四)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条【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符合《办法》规定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条件的,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交易合同,出租人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交易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一)出租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的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二)不动产权证书;(三)租金收益缴纳承诺;(四)涉及相关权利人的,需提供相关权利人同意处置的书面文件;(五)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房屋租赁】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已竣工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由住建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工作。

第四章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第十二条【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以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办法》规定抵押条件的,抵押人、抵押权人可以依法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不以公益为目的盈利性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机构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需作出书面承诺,承诺设定抵押获取的资金,仅用于本项目开发建设或者开办对应业务,不为第三方担保并在抵押权实现后不改变原不动产用途,并将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

以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一)抵押人、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材料;(二)不动产权证书;(三)主债权合同(或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债务的协议);(四)涉及不以公益为目的盈利性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机构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需提供承诺书;(五)涉及相关权利人的,需提供相关权利人同意处置的书面文件;(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来源合法,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已取得合法的不动产权证的,抵押人、抵押权人可以依法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实现时,拍卖或转让所得价款扣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交易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一)抵押人、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材料;(二)不动产权证书;(三)主债权合同(或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债务的协议);(四)涉及相关权利人的,需提供相关权利人同意处置的书面文件;(五)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章平台交易程序第十四条【发布内容】交易信息可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发布,内容应包括宗地信息(位置、面积、使用年限、用途、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情况、规划条件、建设(消防)手续办理情况、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限定条件、交易意向价格、交易对象要求、联系人或中介机构联系方式等)。

转让产业用地的,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对产业类型、投入产出、土地开发利用条件等有约定的,相关要求应同步发布。

第十五条【发布流程】交易信息按以下流程发布:(一)申请发布。

申请人向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申请发布交易信息,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身份认证;(二)权属核验。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交易的建设用地进行权属核验,核实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设定了抵押,是否存在查封、异议等限制性信息;(三)条件审查。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于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发布的建设用地是否符合交易条件进行审查。

需要现场核查、上报政府审批等不计入工作时限;(四)信息发布。

审查通过后,交易信息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上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发布撤销】已发布交易信息的,申请人可在成交前申请撤销,中止信息发布。

出现土地被查封、行政限制交易或其他限制交易的,申请人应及时申请撤销,中止信息发布。

申请人不及时中止信息发布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强制中止。

第十七条【现场看地】意向人可联系申请人现场看地。

申请人应当向意向人提供交易地块相应信息。

第十八条【挂牌委托】平台提供挂牌竞价服务。

委托平台挂牌的,应提出委托挂牌申请,缴纳保证金,明确交易要求。

交易要求包括起始价、增价规则、增价幅度、付款方式、其他要求。

土地评估由委托人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费用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结算。

第十九条【挂牌交易公告内容】挂牌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委托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二)挂牌宗地信息;(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四)挂牌时间、地点、期限和方式;(五)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六)竞买保证金;(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二十条【挂牌竞价流程】确定意向后,竞买人对意向地块提交电子竞买申请书,缴纳竞买保证金。

一旦提交竞买申请书即视为完全接受并愿意遵守交易公告的要求。

竞买人根据交易公告要求进行网上竞价,确定竞得人后,交易平台对竞得结果进行公示。

委托方、竞得人于5个工作日内在交易平台上签订转让合同,缴税相关税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逾期未签订合同的,交易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保证金标准】委托人、竞买人应当分别缴纳履约保证金和竞买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竞买保证金的缴纳标准为挂牌地块标定地价的5%。

第二十二条【保证金退还】委托人或竞得人在成交后因自身原因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保证金全额补偿给损失方;因不可抗因素导致交易未成的,交易双方保证金全额退还。

第二十三条【平台签订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交易双方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签订统一的交易合同。

合同信息自动备案并推送至登记环节,实现“交易+登记”一体化服务。

第二十四条【合同示范文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合同的示范文本。

示范合同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

第二十五条【撤销合同】通过平台签订合同,在不动产登记前,交易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交易合同的,可凭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及相关材料通过线下窗口共同申请撤销合同。

第六章交易监管第二十六条【诚信管理】建立土地二级市场诚信系统,由市、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登录平台的用户实行失信即时审查。

审查发现用户存在失信行为的,禁止该用户操作权限,中止交易程序。

将二级市场相关主体及中介服务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山东)”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对土地二级市场的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七条【交易主体信息真实负责】申请人应对申请发布的交易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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