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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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处罚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各业务部门和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追究范围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依照本规定和公司其它相关文件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1、因责任造成死亡事故的;

2、因责任造成重伤事故的;

3、因责任造成重大幸免事故的;

4、对矿井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漏排、误排造成重大事故的;

5、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整治项目在限期内未完成或未开工的;

6、被公司安全科和生产业务科室检查并停止作业的;

7、被公司领导及安全科和业务部门停止作业,情节特别严重的;

8、被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和其他部门检查停止作业的;

9、发生事故后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被群众举报或被业务部门检查发现的;

10、对检查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落实,继续推诿、拖延的;

11、停止作业后,未按程序验收即擅自组织生产的;

12、其它对安全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的;

(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执行行政处分时,按照行政责任的大小分为七个等级: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或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2、经济处罚: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事故分析,研究处理意见,根据不同事故类型、隐患大小、分别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3、根据不同责任,给调离工作岗位、下岗、开除等处分

(三)责任追究事故、重大隐患的来源

1、公司下属各单位通过正常渠道汇报上来的事故、隐患;

2、安全科及各生产科室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

3、公司组织的大检查等活动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

4、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和领导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

5、群众举报的事故或隐患;

6、发生的各类责任事故;

(四)执行程序

执行公司伤亡事故和重大非伤亡事故分析处理制度的规定。

1、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任追究,必须成立领导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安全副经理、生产副经理、分管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科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领导、安全科及相关业务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由安全科长兼任主任。

2、事故的分析处理

必须根据事故和主要隐患发生的原因和过程、分清事故和隐患的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其他责任,同时要分析管理责任、技术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落实责任者,做到事事有责任、有处理。

(五)责任追究

1、对造成责任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

(1)发生死亡事故,全矿所有人员取消安全工资,责任罚款除外;

(2)发生重伤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取消安全工资,责任罚款除外;

(3)发生轻伤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4)凡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经分析,对负全部事故责任单位按100%进行罚款,对负主要事故责任单位按70%进行罚款,对负次要责任事故单位按30%进行罚款,对双方共同作业地点,经分析一方即使无责任也视为次要责任者,按负次要责任进行处罚;

(5)除以上罚款外,其它处罚仍执行公司相关规定;

2、对一次发生一人死亡事故及以上重大事故的处罚

(1)对造成事故的重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降二级工资一年,

并各罚款2000元。

(2)对跟班队长、班组长和本队指定跟班负责人以及事故重要责任者各降一级工资一年,并各罚款2000元,就地免职。

(3)对责任人所在队队长就地免职,罚款2000元。如果一次发生两人及以上死亡事故,对发生事故的当班跟班队长、班组长等加倍处罚,对队长各降一级工资一年,并就地免职,罚款4000元。

(4)对上述受免职处分的,一年内不得安排任何职务,一年后表现良好的可重新考查,执行公司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免职后,可以优先安排一般岗位工作,工作必须积极进取,不受影响。

(5)对一次发生一人死亡事故,对主要责任单位的公司分管领导和分管安全的领导各罚款2000元,并负领导责任。如果年内出现第二次人身事故或一次死亡两人以上事故,对分管领导和分管安全的领导,各罚款5000元,并执行其它规定。除以上处罚外,必须接收公司的其它责任考核处罚规定和上级对事故的处理意见。

(6)对安全科科长罚款2000元,并写出检查,对副科长罚款1500元,并写出检查,如年内发生第二次人身伤亡事故或一次发生两人死亡事故,对安全科科长、副科长降一级工资一年,罚款2000元,并执行公司有关责任考核规定。

(7)对各对口业务科室负责人执行连带责任,处罚1000元,并写出检查,如年内发生第二次人身伤亡或一次两人死亡事故,罚款2000元,并警告处分。

(8)对公司主要领导,各罚款1000元,如发生第二次人身伤亡事故,各罚款2000元,并接受公司的其它责任考核处罚规定和上级对事故的处理意见。

(9)对一次发生一人死亡事故及以上的重大事故的处罚,要认真执行以上规定,并可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公司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不配合调查的不良行为的人和事,可一并进行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等行政处分和加倍经济处罚。

3、对发生下列重大幸免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当班跟班队长、跟班班长或指定跟班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并各罚款1000元,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罚款2000元,对责任单位的队长(厂长)和事故的重要责任人各罚款1000元,并提出警告。除执行以上处罚外,执行公司其它考核奖罚规定。对承担业务保安的科室负责人,各罚款1000元。

(1)造成缺氧窒息或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2)井下爆破伤人事故。

(3)因责任不到位造成采掘工作面大面积严重冒顶,造成停产24小时以上的事故(因地质条件恶劣造成的冒顶事故除外)。

(4)因管理责任造成淹采掘工作面事故。

(5)因机电、运输责任造成全矿井停产8小时以上的机电设备事故。

(6)因提升设备断绳、斜巷跑车等事故。

(7)井下发生皮带、电缆和电气设备等着火事故。

(8)其它重大幸免事故。

4、对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和处罚及其它安全事故的处罚,执行公司规定的安全奖罚细则和有关规定

5、本责任追究处罚规定未涉及的问题和处罚中的个案问题,由公司专门调查组研究经公司领导会议(或安委会)研究决定。

6、以上责任追究考核处罚,由安全科执行,财务科设立专帐,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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