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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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建法[2002]77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10.31
【实施日期】2002.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管理办法
(京建法〔2002〕772号2002年10月31日)
第一条为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增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市场活动中的诚信观念,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和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建设部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信用信息的收集、认定、记录、披露和移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是指记录建设、施工、监理、工程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建材供应、建筑机械租赁使用维修拆装等单位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企业项目经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良好业绩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不良行为的信用档案管理系统。

第四条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的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单位和个人有关信用信息的收集、认定、记录、披露和移送工作。

市建委信息中心负责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有关数据的录入、维护工作。

各区县建委、市建委各处室及直属单位负责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有关数据的提供工作。

第五条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分为建设行业基本信息系统、建设行业良好行为系统、建设行业不良行为提示系统和建设行业不良行为警示系统。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6、信息化管理
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及单位 网站,信息发布及时、有效
2分
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及单位网站,信息沟 通渠道顺畅者得 2 分。缺少一项减 1 分
12
评价内容
主要评价指标


分数
评分办法
1、企业发展战略 2、技术与管理创新规划
员和单位会员中组织实施,并重视发挥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作用。其中,A、AA、AAA 级信用 企业评价采取层级组织的方式。
团体会员中的市(区、县)建筑业协会可作 A 级信用企业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团体会员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可作 AA 级信用企业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团体会员中的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可作 A、AA 级信用企 业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 报企业的单位。 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 AAA 级信用企业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第十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对象是,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或 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并已成为中国建筑业协会单位会员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以 及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其他企业。对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进行信用评价。对于已参 加其他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信用评价的企业,原则上不再重复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 AAA 级信用评价的程序是:
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A 级:信用较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较高,各项指标较先进,企业素质较高、诚信意
识较强、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 B 级:信用一般。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一般,各项指标一般,企业素质一般、诚信意识
一般、经营状况一般、履约能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 C 级:信用差。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差,各项指标落后,企业素质低、诚信意识淡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法规名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文字号】京建发[2010]117号【颁布时间】 2010-03-14【实施时间】 2010-04-01【效力属性】有效【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行业协会,各有关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为建立建筑材料市场的产品质量诚信机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将《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从2010年4月1日起在本市施行。

附件:《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0一0年三月十四日附件: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建筑材料市场的产品质量诚信机制,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协会对向本市建设工程供应有关建筑材料品种的国内生产企业进行质量诚信等级评价(以下简称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适用本办法。

实行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的建筑材料品种,由行业协会公布。

第三条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建设工程建材采购单位在评价为“a”级以上的供应单位范围内选购材料,鼓励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建材采购单位在评价为“aa”级的供应单位范围内选购材料。

第四条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实行建材供应单位自愿参加和评价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评价工作的组织第五条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由各建材品种的行业协会根据章程或者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评价结果由组织该品种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的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在相关媒体和“北京建设网”上发布,并在北京市建筑材料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现场公布。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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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0)

《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0)

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采集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市场行为信息,对其做出评价并实施差别化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负责市场行为信息的审核和认定,负责对其他部门或组织提供的相关市场行为信息的采用,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与评价结果的发布,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监管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记录、审核,并依照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市场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页脚内容- 1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依法承揽的建设工程,受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业相关专业协会、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奖励和表彰,取得的对行业科技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创新成果,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12.13•【字号】•【施行日期】201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各有关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加快推进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7〕1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北京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推进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不断提高企业诚信意识,营造优良市场环境。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12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评审程序第五章激励措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北京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推进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不断提高企业诚信意识,营造优良市场环境,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加快推进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是指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共同主办,由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组织会员企业参与,每年开展诚信创建评定,对优秀创建企业授予“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称号,并给予宣传表彰等激励措施的活动。

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采集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市场行为信息,对其做出评价并实施差别化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1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负责市场行为信息的审核和认定,负责对其他部门或组织提供的相关市场行为信息的采用,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与评价结果的发布,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监管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记录、审核,并依照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市场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依法承揽的建设工程,受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业相关专业协会、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奖励和表彰,取得的对行业科技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创新成果,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

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实施办法(DOC)

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征得北京市有关政府部门同意,会同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等在本市建设行业发起组织开展“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简称诚信企业)评定工作,并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开展“诚信企业”评定的目的是,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建设,提高企业素质,树立行业形象,保证北京市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条“诚信企业”评定的组织原则是:行业协会主导,企业自愿参加,分层考核推荐,专家集中评审,社会统一公示。

同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条“诚信企业”评定的范围,涉及施工企业(含劳务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企业等。

评定“诚信企业”的名称分别为“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系本市及在京注册的中央施工企业)、“北京建设行业诚信监理企业”、“北京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建设行业外省市进京诚信施工企业”、“北京建设行业外省市进京诚信劳务企业”。

第五条被评定为“诚信企业”,将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颁发或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与相关专业协会共同颁发证书,证书有效期两年;连续三届被评为“诚信企业”的,经北京市建设行业诚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授予“北京建设行业AAA信用企业”、“北京建设行业AAA信用监理企业”、“北京建设行业AAA信用招标代理机构”和“北京建设行业外省市进京施工AAA信用企业”、“北京建设行业外省市进京AAA信用劳务企业”。

第二章受理、推荐原则第六条在“诚信企业”评定中,遵循坚持标准,客观公正,严格程序,公开透明,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七条凡依法设立,具有相应资质(资格)并在北京行政区域从事建设活动满两年的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投标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建筑物资供应企业均可申报“诚信企业”评定。

北京建筑业诚信企业考核记分评定表

北京建筑业诚信企业考核记分评定表一、前言为进一步优化企业营商环境,提高全市建筑业企业的经营水平,规范企业行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结合全市诚信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北京建筑业诚信企业考核记分评定表》。

二、评定原则1.依法合规:严格依法经营,诚信守法;2.合同履约:诚实信用,守信守约,以诚信为基础推动业务拓展;3.社会责任: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关心员工生活,关注公众利益;4.竞争公平:竞争中不进行恶意竞争,合理合法竞争,维护市场公正竞争环境。

三、评分标准1.依法合规得分(20分)得分规则:企业行业证照齐全且符合规定得4分,无违法违规和瞒报行为得16分;不符合规定或出现瞒报等行为的,不得得分。

2.合同履约得分(50分)得分规则:合同签订不规范扣5分;不按履约时间交付扣5分;不按约定方式履约扣10分。

未履行合作折扣、恶意拖欠款项、不配合验收等行为扣20分。

履行优异、客户满意、无投诉扣10分。

不履行扣50分。

3.社会责任得分(20分)得分规则:企业获得市政府表彰的有10分奖励;具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公益项目(资助救灾、捐赠等)8分;无违法违规和严重社会不道德行为得2分。

如企业存在广告欺骗、失信弃责、损害健康等行为,扣分5-20分不等。

4.竞争公平得分(10分)得分规则:不存在恶意抬高标价,价格公开透明,符合市场竞争规则:得7分;参与和谐、有序的业务配合得2分;有损公序良俗严重影响企业形象的扣1-10 分。

综上所述,企业的总分为满分100分,若企业评分低于60分则评定为不诚信企业,被公示处理;若评分在60分及以上,则为诚信企业,宣传表彰。

同时,凡评定为不诚信企业的,对保险、招投标及工程合同等作为的权重予以扣减。

四、结论以上是本《北京建筑业诚信企业考核记分评定表》的评定标准,我们将以此为标准,严格评定每家建筑企业的诚信,推动全市建筑业企业诚信建设,为广大市民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及管理办法

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及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京建设行业一直以来都面临着诚信问题的困扰。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一些企业为了获取项目机会,纷纷采取不诚信的手段,例如合同违约、工程质量问题以及不正当竞争等。

这些不诚信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企业的权益,也对北京建设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因此,为了规范行业秩序,激发企业的诚信意识,制定并实施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及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评定标准1. 合规经营: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取得相关资质和证书,并严格按照合同履约。

2. 工程质量: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质量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3. 资信状况:企业的信誉状况良好,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4. 客户评价:通过客户评价了解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综合素质和表现。

5. 社会责任:企业需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和社会公益活动。

三、评定程序1. 提交申请:企业需向北京建设部门提交申请,提供相关证照和资料。

2. 评估认证:建设部门将对申请企业进行评估和认证,包括对企业实力、信誉、工程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

3. 公示公告:认证合格的企业将公示在北京建设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公告。

4. 监督检查:经评定认证的企业将定期接受建设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的持续诚信运营。

5. 奖惩机制:对违规违约、不诚信行为的企业进行处罚,对表现良好、诚信经营的企业给予奖励和优先参与政府项目的机会。

四、管理办法1. 建立信息平台:创建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信息平台,将评定认证的企业信息汇总,为市场主体提供查询服务。

2.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宣传、行业培训等形式,提高建设企业的诚信意识和管理水平。

3. 加强监督执法:建设部门将加大对建设行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及时查处不诚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4. 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建设部门将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给予信用等级评定,以此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5. 激励政策支持:对诚信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融资支持等政策倾斜,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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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及管理办法(2018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及管理工作,打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营商环境,根据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及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号)等规定,结合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诚信企业评定的目的是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使企业诚信为本、合法经营,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证北京市建设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条诚信企业评定的组织原则是行业协会主导,企业自愿参加,分层考核推荐,专家集中评审,面向社会公示,接受政府指导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诚信企业评定及管理的原则是“坚持标准,客观公正,严格程序,公开透明,动态监管。

”第五条诚信企业评定的信息来源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企业自主申报的信息;(二)企业在建设现场的信用行为信息,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披露的相关信息;(三)企业在建设市场的信用行为信息,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信息中心的“信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等披露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的荣誉称号分为“诚信企业”和“AAA信用企业”两个层别。

第二章评定范围与荣誉称号第七条凡在京注册的,以及完成进京备案手续的外省进京的建设工程企业和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施工劳务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在京从事建设经营活动必须满两年,方可参加诚信企业申报评定活动。

第八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视其企业(单位)的性质和注册区域的不同,授予的荣誉称号不同。

荣誉称号分别为: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北京建设行业(外省进京)诚信企业;北京建设行业诚信监理企业;北京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建设行业AAA信用企业;北京建设行业(外省进京)AAA信用企业;北京建设行业AAA信用监理企业;北京建设行业AAA信用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章评定周期与有效期限第九条诚信企业的评定周期为两年。

每年组织申报、评定一次。

经评审通过,获得诚信企业荣誉称号的,列入“XX年度诚信企业评定结果(第X批)”名单。

每两年集中总结表彰一次。

第十条诚信企业和AAA信用企业证书的有效期均为两年。

第四章申报及评定条件第十一条诚信企业评定,重点考核的是企业的履约意愿和能力。

主要包括企业工程业绩、招标投标、合同履约、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绿色建造、经济指标、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参评企业必须具备齐全、有效的证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参评企业应具有健全、有效的组织管理体系。

考评的主要内容是:(一)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二)有责任到位的管理部门和主管领导;(三)有配套的工作机制,落实对员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参评企业应遵章守纪,诚实经营。

考评的主要内容是:(一)遵守国家和北京市颁布的政策法规。

在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业务;(二)遵守职业道德。

拒绝行贿、受贿;拒绝操纵或参与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活动;(三)企业照章纳税。

财务制度健全,内控制度完善。

企业净资产、人力资源配备等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企业资产负债率、资产保值增值和效益指标达到规定水平,处于良性循环。

第十五条参评企业应注重管理,有较强履约能力。

考评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责任制。

企业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和年度审核;(二)认真履行工程合同约定,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工程施工质量合格率达到100%;满足和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目标;依法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合同台帐和工程档案管理清晰严谨,能够及时准确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绿色文明的现场管理责任体系。

严格遵守安全许可制度和绿色文明施工的规定,做到安全生产,绿色施工,确保职工安全健康,保持和维护整洁、有序的建设环境;(四)认真贯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落实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管理运行规范有效,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五)认真执行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等有关制度。

售后服务有章可循,扎实有效。

第十六条参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

考评的主要内容是:(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良好;(二)企业的金融信誉良好;(三)企业依法依规保障分包企业和劳务人员的权益。

对分包方、分供方管理,有章可循,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四)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职责,热心社会公益及减灾防灾活动。

第十七条诚信企业考核、评定,实行“四段计分制”。

荣誉称号的分值=基本素质(30分)+经济指标(30分)+企业管理(40分)+〔优良信息(加分项)–不良信息(减分项)〕。

相关荣誉称号的评定分值,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诚信企业的评定分值标准:为80分(含)至 94分。

(二)AAA信用企业需满足下列中任何一项。

1.评定分值达到95分(含)以上。

2.已连续两届评为“诚信企业”。

第十八条参评企业在上一年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持续两年,出现不合理的经营性亏损的。

(二)发生一般以上质量责任事故,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工程施工质量,或劳资纠纷等自身过错,导致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扰乱社会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

(四)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平台提供公示的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被其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实行联合失信惩戒的。

(五)被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参加招投标活动累积60天(含)以上,或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累积60天(含)以上的。

(六)发生转包、挂靠,或出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承揽业务,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对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的判决、裁决等法定文书,拒不履行、逃避履行,被认定为失信企业的。

(八)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在“信用中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等有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黑名单”的。

第五章评定结果应用第十九条诚信企业、AAA信用企业荣誉,作为优良信息录入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

被评为诚信企业、AAA信用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参与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享有在信用标中加分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诚信企业、AAA信用企业,在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组织开展的达标竞赛活动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的达标竞赛活动。

第六章动态管理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时,除不得参与诚信企业评定外,还将列入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的“黄色警示名单”。

(一)列入“黄色警示名单”的企业,其警示期为一年。

(二)鼓励企业自我纠错、主动自新。

在一年警示期内,该企业无新的违法违规或者失信情形发生,则从“黄色警示名单”移出。

第二十二条对“有效期内”的诚信企业、AAA信用企业实行抽检与日常动态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有效期内”的诚信企业、AAA信用企业存在有损诚信企业声誉的行为时,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将约谈该企业负责人,责令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四条“有效期内”的诚信企业、AAA信用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失信情形之一,或者发生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有权作如下处理:(一)撤销其获得的诚信企业、AAA信用企业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并书面报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将该企业列入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黄色警示名单”。

(三)取消该企业参加当年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组织的达标竞赛活动的资格。

第七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二十五条为了做好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的评定和管理工作,成立“北京建设行业诚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北京市、区建筑业协会(联合会)领导、行业专家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和“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办公室”(简称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领导小组是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工作的领导机构,设在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北京建设行业的特点,制定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政策性和指导性文件。

(二)制定北京建设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审定《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及管理办法》、诚信企业评定标准、考核指标体系等。

(四)审定每年度评审的诚信企业,并向社会公示评定结果。

第二十七条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市、区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和市建筑专业协会及行业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负责诚信企业评审和动态管理的抽检工作。

第二十八条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行业发展部,主要负责诚信企业评定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一)负责起草(修订)有关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和管理办法;起草(修订)评定标准、考核评定指标体系;制定诚信企业评定和管理的工作制度等。

(二)负责本市在京企业以及外省进京施工企业申报诚信企业评定的初审、推荐工作。

(三)组织、协调诚信企业评定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各专业行业协会设立专业行业诚信企业(单位)评定办公室。

其职责为:(一)负责起草本专业诚信企业评定标准、考核评定指标;(二)承担本专业诚信企业评定的初审、推荐工作;(三)负责组织、协调本专业专家委员会的评审和诚信企业评定的有关工作。

(四)各专业行业协会的诚信企业(单位)评定办公室,接受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诚信企业评定办公室的工作指导。

第八章评定程序第三十条诚信企业评定工作分为企业申报、初审推荐、复审考核、评定公示、颁发证书五个阶段。

第三十一条企业对照“诚信企业”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我评估,认为符合条件的,按如下渠道和要求进行申报。

(一)根据企业类型不同,按照以下渠道申报:1.北京市属以及外省进京施工企业等,直接将申报材料报到办公室。

其中,属于集团公司子公司的,首先将申报材料报到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初审并合格后,按要求报到办公室。

2.北京的区属企业,首先将申报材料报到所在区的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由其初审并合格后,按要求报到办公室。

3.属于市属专业企业的,首先将申报材料报到北京市相关专业行业协会,由其初审并合格后,按要求报到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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