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项下国际惯例的效力 (国际贸易专业)

合集下载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分析题(3篇)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A国某居民B被告:C国某跨国公司D案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基本事实:1. A国某居民B居住在某市,该市附近有一座化工厂,该化工厂为C国某跨国公司D的子公司。

2. 2010年,该化工厂发生一起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周边居民生活环境严重恶化,包括原告B在内的多名居民的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3. 原告B及其他受害居民多次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投诉,但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

4. 2012年,原告B将C国某跨国公司D诉至A国某法院,要求赔偿因其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跨国公司是否应承担环境污染责任?2. 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如何确定?三、法律分析(一)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1. 国际法律体系根据国际法律体系,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主要涉及以下法律:(1)国际环境法: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

(2)国际私法:如《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等。

2. 国内法律体系A国国内法律体系对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主要包括:(1)环境保护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2)侵权责任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二)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标准1. 赔偿范围根据A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1)直接损失:如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

(2)间接损失:如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2. 赔偿标准根据A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1)实际损失:即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2)法定赔偿:根据法律规定,环境污染责任赔偿的最高限额。

四、判决结果1. 法院经审理认为,C国某跨国公司D作为化工厂的所有者,应对其环境污染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 法院判决C国某跨国公司D赔偿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XX万元。

国开电大国际贸易实务第五次考核答案

国开电大国际贸易实务第五次考核答案

国开电大国际贸易实务第五次考核答案注意:学习平台题目可能是随机,题目顺序与本答案未必一致,同学们在本页按“Ctrl+F”快捷搜索题目中“关键字”就可以快速定位题目,一定注意答案对应的选项,如果答案有疑问或遗漏,请在下载网站联系上传者进行售后。

题目顺序为随机,请根据题目开头关键词查找(或按快捷键Ctrl+F输入题目中的关键词,不要输入整个题目)题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发盘内容“十分确定”的解释是()。

答案:明确货物、规定数量和价格题目:按一般惯例,合同的罚金数额不宜超过货物总金额的()。

答案:5%题目: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受益人最后向银行交单议付的期限是不迟于提单签发日的()。

答案:21题目:按CIF成交时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应是()。

答案: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题目:包销中的专营权是指()。

答案:专买权和专卖权题目:保兑行对保兑信用证承担的付款责任是()。

答案:第一性的题目:补偿贸易是买方以()形式从卖方购进机器设备等。

答案:信贷题目:不可撤销的开盘叫做()。

答案:递盘题目: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

答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题目:不可抗力条款是一项()。

答案:免责条款题目: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汇票的付款人应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如来证没有具体规定付款人名称,则理解为付款人是()。

答案:开证行题目:出口人与包销商之间的关系是()。

答案:买卖关系题目:当卖方因不可抗力事故造成履行出口交货困难时,按照法律和惯例()。

答案:有时可以免除交货责任,有时可以展延交货日期,视具体情况而定题目:独家代理具有专营权与包销所具有的专营权()。

答案:不完全一样题目:对出口商来说,支付方式采用即期L/C比D/P即期():答案:承担的风险更大题目:对于CIF术语合同,买方不接受的提单是()。

答案:收妥备运提单题目:多数国家都认定仲裁裁决是()。

答案:终局性的题目:根据《公约》的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是()。

论国际商事惯例在我国的适用国

论国际商事惯例在我国的适用国

论国际商事惯例在我国的适用「内容提要」国际商事惯例在不同国家的适用方式和条件是不同的。

本文在揭示国际商事惯例的含义和特点的基础上,对国际商事惯例取得法律效力的途径和表现形式,以及国际商事惯例的识别和查明标准进行了分类和评价,最后着重研究了适用国际商事惯例的条件、方式和冲突的解决办法,并在评析我国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得出几点结论性意见。

「关键词」国际商事惯例、识别、强制适用、选择适用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惯例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具有法律效力,它是不需要当事人选择都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

如“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就属于这种惯例。

另一类是任意性国际惯例,只有经过当事人的选择,才对其有约束力,国际商事惯例就属于这种惯例。

本文主要讨论国际商事惯例的特点、内容及其在中国的适用规则。

一、国际商事惯例的含义和特点国际商事惯例是在长期的商业或贸易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用干解决国际商事问题的实体法性质的国际惯例。

它具有以下特点:(一)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而形成早在11世纪,地中海沿岸各国的商人团体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即开始自行制订一些规约,即所谓商人法,这种商人法就是商人们长期从事商业活动的习惯做法。

这种习惯做法一开始只流行于一定的地区和行业。

随着国际商业的不断发展,其影响不断扩大,有的发展到今天己在全世界范围内通行。

(二)被许多国家和地区认可,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严格地讲,任何一种国际商事惯例,都不是以正式国际条约这种国家之间的协议法形式出现的,而是由地区、行业、国际组织(通常是民间组织)或商业团体把国际商业长期实践中所形成的习惯做法归纳成文,给予明确的定义和解释,公布于天下。

国家对国际商事惯例的认可,即意味着国家赋予它任意性法律的性质。

(三)具有确定的内容,针对性很强目前,世界上普遍适用的国际商事惯例基本上都是成文的,大都是由某些国际组织或某些国家的商业团体根据长期形成的商业习惯制订的,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内容十分确定,是判定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有关当事人的争议,处理索赔、理赔案件的重要依据。

国际贸易实务(商务规则)试卷(带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商务规则)试卷(带答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国际商务惯例】考试题姓名:学号:成绩:一、判断题(正确的打√号,错误的打×号,每小题1分,共20分)( x )1.在合同中作出的规定必须与惯例的解释相符,否则无效。

( x )2.FOB under Tackle 是指卖方承担货物装入船舱、脱离吊钩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 √)3.按FCA术语成交,应由买方订立运输合同或指定承运人。

按惯例,当卖方被要求协助订立运输合同时,只要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卖方也可以办理。

( √)4.《华沙一牛津规则》是国际商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

( x )5.在CIF条件下由卖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在CFR条件下是由买方投保,因此,运输途中货物灭失和损失的风险,前者由卖方负责,后者由买方负责。

( x )6.根据惯例,采用CFR、CIF术语成交,合同中只规定装运期;而采用CPT、CIP术语,合同中不但要规定交货期,还要规定货物到达目的地的期限。

( x )7.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FAS、DES、DEQ 贸易术语中,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 x )8.在出口贸易中,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很多,为了明确责任,最好采用既凭样品,又凭规格买卖的方法。

( x )9.按重量计算的包装货,如买卖合同未明确规定是按毛重或按净重计算,按惯例,应按毛重计算。

( x )10.采用OCP条款,货物必须经由美国东海岸港口中转。

( x )11.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坯布1000包,根据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

货在途中因船舱内淡水管道滴漏,致使该批坯布中的200包遭水渍,保险公司应对此负责赔偿。

( √)12.在市场价格瞬息万变而对市场价格变化趋势看不准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承担价格变动的风险,应采用非固定价格的作价办法。

( x )13.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后者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工商企业。

( x )14.票汇的支付方式,使用的汇票是银行汇票,所以其付款性质属于银行信用。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经济法》机考3套真题题库及答案5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经济法》机考3套真题题库及答案5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经济法》机考3套真题题库及答案盗传必究题库一试卷总分:100 答题时间:90分钟客观题一、单选题(共30题,共30分)1.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非歧视原则是通过()来实现的。

A 互惠原则和最惠国待遇B 关税减让原则和最惠国待遇C 互惠原则和国民待遇D 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2. 《海牙规则》所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A 仓至仓B 钩至钩C 收到交D 事故发生时3. 跨国公司具有企业的特征()A 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B 是一个经济实体C 是一个法律实体D 是一个法律实体,也是一个经济实体4. 《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使船舶适航的责任,限于()。

A 在开航前和开航时B 开航前C 航行中D 开航后至到达目的地时5. 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

A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B 具有修改原合同的效力,构成新合同或对原合同的修改C 不具有法律效力D 具有半强制执行效力6. 跨国纳税人故意违反国家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行为包括()。

A 扣除法B 抵免法C 国际逃税D 国际避税7. 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对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应依照哪一方面的法律提供保护? ()A 专利法B 商标法C 版权法D 专有技术8. 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A 作了两项声明/保留B 完全同意C 作了一项声明/保留D 作了三项声明/保留9. 下列关于国际许可协议特征的描述错误的是:()A 企业之间无偿让渡技术使用权的协议属于国际许可协议的范围B 国际许可协议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等经济组织C 国际许可协议的客体是技术使用权,可以作跨越国境的移动D 国际许可协议多数属于混合型协议,例如技术转让与机器设备买卖结合在一起10. GATT第20条一般例外不适用于()。

A 进口国为保护本国资源所采取的进出口限制措施B 进口国为保护全球资源采取的措施C 影响货物进口的边境措施D 影响货物在进口国销售的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11. 将海上班轮运输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改为承运人的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的国际公约是:()A 海牙规则B 汉堡规则C 维斯比规则D 华沙公约12.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合同被一方当事人宣告无效时,()不受此项行为影响。

国际经济法题库及答案

国际经济法题库及答案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一、简答题1、简述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2、简述国家豁免原则与国家行为原则的区别。

3、简述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分类。

4、简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具体表现。

二、论述题试述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参考答案一、简答题1、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主要特征包括: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2、(1)国家行为原则涉及一国法院是否有权对另一国在其境内所为行为加以裁决的问题;国家豁免原则是本国法院对外国国家是否行使管辖权的问题。

(2)国家行为原则适用于任何诉讼主体,国家豁免原则只可由外国政府首脑、政府机构及其代理等特殊主体所援用。

3、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4、具体表现为: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用。

二、论述题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国际经济关系。

注意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两种学说观点。

(一)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各国政府之间的经济关系;主体是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

(二)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主权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参与跨国经济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实体;调整对象是上述主体间发生的跨国经济关系,而不仅仅是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

基于广义说与狭义说,这里的国际经济关系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1)专指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2)不仅包括上述内容,而且包括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

国际贸易中的惯例和法律规定

国际贸易中的惯例和法律规定

(Ex Dock)。随着《通则》的广泛使用,目 前只有美洲和拉美一些国家的商人使用。
第二节 关于货款支付的国际公约与 惯例
一、《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一)《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产生
《统一惯例》是国际商会为统一各国对跟单 信用证条款的解释和做法,明确各有关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减少因解释不同而引起的 争端,调和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而制定 的一个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
二、《托收统一规则》
是国际商会为规范托收业务的做法,调和各有 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以利于商业和金融活 动的开展而制定的一个重要惯例。该规则是
对国际惯例的总结,具有国际惯例的效力, 即只在当事人自愿采用或没有明示排出时才 对当事人有约束力。该规则产生于1958年, 最新版本为《URC522》,1996年1月1日生 效。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主要规定了要约与承诺、要约的撤销、反 要约等有关问题。
但由于许多国家认为上述两公约内容繁琐, 有的概念晦涩难懂。因此参加两公约的国 家不多。因此未能达到统一各国买卖法的 预期目的。
(二)主要内容
《公约》除序言外,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合 同的成立、货物销售、最后条款四个组成 部分,全文共101条。
1、承运人义务。使船舶适航;管理货物。
2、承运人的免责。该规则第四条第二款以列 举的方式,明确了承运人的17项免责事项。
3、索赔与诉讼。按照第三条第六款,收货人 除非在提货前或提货时向承运人提交货损的 书面通知,否则,这个提货本身就构成承运 人已按提单内容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诉讼 时间自货物交付或应当交付之日起1年为有效 期。
(6)银行对单据的真实性和当事人的诚信、 能力、信誉等概不负责。
(7)当汇票遭到拒付时,提示银行应尽力查 找原因;超过规定天数后可将单据退回发出 托收指示的银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doc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doc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颁布日期:1981-09-30执行日期:1988-01-01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兹协议如下: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项下国际惯例的效力【摘要】国际惯例是贸易当事人在贸易活动中的习惯做法,是在实践中经过长期发展而形成的,已为国际商业社会所接受,并且在贸易活动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其内容明确并用于规范国际贸易活动中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惯例将贸易发展需要作为其中心,在跨国经济交流之中发挥着日益独特以及重要的作用。

成为了某些国际商业问题的行为准则,与此同时,在司法与仲裁领域也逐渐凸显出了它的重要性。

明确国际惯例的适用范围以及效力,有利于企业在贸易蓬勃发展的时代下,更好地规避法律冲突以及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从而保障自身的利益。

文章首先从国际惯例的基本理论入手,理清国际惯例的概念、主体和表现形式,再详细分析国际惯例的适用方式以及效力,深入探讨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项下国际惯例的效力,并结合实例分析国际惯例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以及促进国际贸易中所起的作用,同时明确国际惯例在我国的适用情况。

最后指出国际惯例在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并对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提出改善的的建议。

【关键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惯例;效力On the effect of international usages under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of goods[Abstract]International usages are gradually formed and developed in the long-term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practice. They are generally accepted and widely appli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mmunity. Their contents are clear and used to regulate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between equal subject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ctivities. International trade usages centered on the needs of trade development play an increasingly unique and important role in cross-border economic exchanges. They provide norms of conduct for specific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subjects and play an increasingly prominent role in the field of justice and arbitration. To clarify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and effectiveness of international usages is conducive to enterprises in the era of booming trade, to better avoid legal conflicts and solve international trade disputes, so as to protect their own interests.This essay starts with the basic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usages, clarifies the concept, subject and form of expression of international usages, then analyzes the applicable mode and effect of international usages in detail, probes into the effect of international usages under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and analyzes the effect of International usages in solving international trade disputes and promoting international trade with examples. At the same time, we should make clear the appl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usages in China. Finally, it points out the problems that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to in the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usages,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Keywords]international usages;effectiveness;CISG目录1 前言 (4)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4)1.2.1 国外现有的理论体系 (4)1.2.2 我国国内研究现状 (5)2 国际惯例的基本理论 (7)2.1 国际惯例的概念 (7)2.1.1 国际惯例的基本认识 (7)2.1.2 习惯做法、国际惯例、国际习惯的简单区分 (7)2.2 国际惯例的主体 (8)3 CISG项下对于国际惯例的规定 (9)3.1 CISG第九条的规定 (9)3.2 国际惯例的适用方式及效力来源 (9)3.2.1 依当事人的选择而直接适用 (10)3.2.2 依国内法而间接适用 (11)4 CISG项下国际惯例的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13)4.1 国际惯例在我国的适用 (13)4.1.1 《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13)4.1.2 CISG项下国际惯例在我国的适用 (13)4.2 对我国完善相关立法时的启示 (14)4.2.1 我国现有民事立法与公约内容存在的问题 (14)4.2.2 对我国法律的完善建议 (15)4.3 对贸易当事人的启示 (15)4.3.1 当事人应当了解国际惯例的相关知识 (15)4.3.2 选择适用国际惯例时的考虑要素 (16)5 结论 (17)1 前言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贸易蓬勃发展的时代也已到来。

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活动就无法顺利进行,而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法律又不尽相同,容易引发相关的贸易纠纷。

因此,国际贸易惯例显得尤为重要,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它。

国际贸易惯例在实践中经过长期发展而形成,对贸易当事人产生了一定的制约作用。

许多国家对国际贸易惯例赋予法律地位,以此使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并在贸易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比较常见的适用方式是,许多国家会将国际贸易惯例作为参考从而来制定自己国内的贸易法,并且有时在实践中还会将国际贸易惯例作为解释国内法的手段。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以及国际惯例在消除和解决法律冲突中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对于法律水平与适用范围,它们之间却存在着重大差异。

因此,在我国贸易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充分了解国际贸易惯例,可以使我国当事人更好地利用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我国的国际贸易得到更加顺利的发展。

还必须了解CISG项下国际惯例的效力,以避免潜在的风险,并在未来的国际贸易活动中以此解决相关的争端。

本课题将针对国际惯例的效力进行研究与分析,并结合CISG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

通过本课题帮助企业明确国际贸易中需要遵守的规则,从而规避相关风险,课题最后对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1.2.1 国外现有的理论体系在国际商事理论相对成熟的国家中,他们对于国际惯例的定义与范围的看法存在着一定差异。

例如,英国有名的贸易法专家施米托夫指出新商事习惯法的概念,它不仅是国际商事界的自治法,而且是国际贸易跨国法,同时具备着与国际商事交易法相关的许多原则。

而法国的学者戈尔德曼表示,商事习惯法是一个系统的存在,它自发、全面,并且仍处于发展的过程中。

而它的来源正是各个国家的国际贸易惯例以及共同的法律原则。

丹麦的学者兰杜认为,国际商事习惯法不像国内法那般完善,其是一个相对自由并且松散的法律部门。

Patrick X. Bout在《Article 9 of the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一文中指出,惯例是“销售公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们的存在和适用性可以订立或破坏合同或协议,有时甚至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由于其不确定性和难以证明的适用性,使用效果成为一个难题。

尽管有时这是一个不利之处,但惯例和做法也带来了一些好处,使用它们可以节省大量时间和金钱,因为它们不需要讨论协议的每一个细节。

这种优势是如此之大,以至于每个交易者都会使用惯例,有时惯例甚至可以成为调节协议的核心。

因此,国际上国际惯例的含义可以概括为:首先,国际贸易惯例是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且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则;其次,国际惯例仍处于发展阶段,且不断具有着新的意义。

最后,国际惯例在国际仲裁领域往往更易于发挥其作用。

而对于国际惯例的性质、效力取得以及适用范围、条件等还尚未达成一致的共识。

1.2.2 我国国内研究现状在国内,孙法柏和宋春霞通过《论CISG项下习惯做法的内涵及其认定》指出CISG并没有详细阐明习惯做法的含义,仅规定了其效力,使得其在适用方面存在着一定困难。

通过剖析相关的国际以及国内的法律条款,能够得出习惯做法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对于特定交易或者特定种类的交易达成共识而产生的行为。

在陈晶莹的《论CISG项国际惯例的效力——兼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的改良》一文中,通过对CISG第9条的分析,认为此条款是惯例的一项重要进步:惯例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有着明示和默示的区别,且适用范围以及条件也存在差异。

惯例并非一定需要当事人明确的约定来作为适用的前提,其效力的位阶是:首先为国内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其次为惯例,再到CISG,最后才是国内法的任意性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