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合同法部分
国际商法合同法

国际商法合同法
国际商法合同法,是指适用于跨国商业交易的法律规范,其中包括国际公约、国际商业惯例、国际条款以及国家法律等。
这些法律规范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契约双方的行为,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国际商法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形成、履行、变更、解除、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在合同的形成方面,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充分披露信息,确保契约的自由和平等。
在履行方面,应当按照契约条款履行义务,并及时通知对方履行情况,同时遵守国家法律和国际惯例。
在变更和解除方面,应当根据契约条款和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并尽量避免对对方造成不良影响。
在争议解决方面,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进行解决,如无法协商,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端。
国际商法合同法在跨国商业交易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既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又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因此,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决争议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国际商法合同法的规定,以确保合法合规,并可获得更好的商业合作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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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合同法部分

第六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引论第二节合同的概念英美法系合同是法律为之提供救济的诺言。
英美法受传统的对价制度的影响,认为合同的本质是交易,是关于交易的协议;当诺言有了对价时,诺言与对价称为交易的对象,诺言才有了被强制执行的效力,此时诺言才成为合同。
因此,赠与性协议不是合同。
大陆法系合同的本质是合意,或称协议,即合同各方意思的一致。
现代商法的倾向在商事领域,合同与协议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使合同成立,而不管其中的诺言有无对价。
我国合同法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节对价和原因对价(consideration)对价是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拘束力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的东西。
这意味着:①对价的作用在于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②对价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诺言人为了得到对价而许诺,受诺人为了得到诺言而提供对价;③所有作为诺言的交易对象的东西均可成为对价,可以是诺言,也可以是一种行为或不行为。
亦可称之为“诺言的回报”,或“诺言的代价”。
如果对价由诺言构成,称为“待履行的对价”(executoryconsideration);如果对价由行为构成,称为“已履行的对价”(executedconsideration)。
对价的作用在法律上,对价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拘束力,使诺言发生强制执行的效力(enforceable)。
诺言人不兑现诺言,受诺人可以起诉,但无对价的诺言如果已经兑现,诺言人不得反悔。
充分的(sufficient)或完好的(good)对价构成包括:①对价须发生于诺言的同时或之后;对价先于诺言的,称为过去的对价(pastconsideration),过去的对价不能得到强制执行,因此英美法系不承认无因管理为债的发生原因。
②对价须是诺言的诱因,对价是诺言的交易对象,诺言人为得到对价才作出承诺;③诺言须是对价的诱因,对价必须是对价的提供者,为了得到诺言包含的利益而提供;④对价须是某种有价值的东西;⑤对价与诺言在价值上不一定相称;⑥空洞的诺言(illusoryconsideration)不能构成对价;即一项诺言包含的条件使该诺言的履行,完全取决于诺言人的选择。
国际商法合同法

发展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国际商法合同法面临着新的挑战和 机遇。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逐渐缩小,国际条约和示范法的制定更加活跃,国际商法合 同法的发展呈现出更加统一和完善的趋势。同时,电子商务的兴起也对国际商法合同法
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如数据保护、电子签名等问题逐渐成为关注的焦点。
以快速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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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总结词
租赁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使用权但不 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详细描述
租赁合同规定了租赁物的使用、租金 、租赁期限、维修保养等条款,以确 保租赁物的合理使用和保护。
承揽合同
总结词
承揽合同是一种提供专业服务的合同,如设计、建造、维修等。
详细描述
承揽合同规定了服务范围、质量标准、价格、工期等条款,以确保服务的高质量 和及时交付。
仲裁
仲裁程序
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 决。仲裁机构根据事实和法律,对争议 进行裁决。仲裁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遵守。
VS
仲裁的优势
仲裁具有快速、保密、灵活和成本效益高 等特点。仲裁结果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 承认和执行。
诉讼
诉讼程序
当事人将争议提交法院解决。法院根据法律 程序对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结 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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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合同法的基本 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自 主选择交易对象、交易条件和交易方 式的权利。
在实践中,合同自由原则也受到一些 限制,如公序良俗、法律法规的限制 等,以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国际商法 第二章 合同法

2、合同特征 1)双方的法律行为 2)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3)目的是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4)合法行为
3、合同分类(注意分类标准)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1.诺成合同 2.实践合同:(要物合同) 赠与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借用合同、 保管合同
2、当事人须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1)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2) 法人的行为能力: 3、合同必须合意且真实 1)错误 :中国法、法国法、德国法、英 国法、美国法 2)诈欺 :中国法、法国法、德国法、英 美法 3)胁迫:中国法、法国法、德国法、英 美法 4)不正当影响:英美法系
4、5、6、
4、合同必须合法 1)中国法2)大陆法3)英美法 5、合同要有对价或约因 1)英美法的对价2)法国法中的约因 6、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1)法国法2)德国法3)英美法 4)中国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 5)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有关合 同形式的规定
评注:不是,它是属于政府订价的合同, 也就是说只要他打上无客牌,它就是一 种要约,它的价格是政府订好的。它是 一个要约行为。要约邀请不用承担责任, 是希望对方提出条件与自己订合同。而 要约是自己提出条件。
3)要约的拘束力 4)要约的消灭 承诺: 1)承诺的定义 2)承诺的有效要件 3)承诺生效的时间 投邮主义(英美法系) 到达主义(大陆法系) 4)承诺的撤回
(三)合同的履行
1、合同的履行的概念及原则
1)合同的履行的概念 2)合同的履行的原则 A.全面履行的原则 B.实际履行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情势变更原则
2、违约的形式及其法律后果
1)违约的概念及其必备条件 A.概念 B.有效要件:行为人有过错;不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 务的行为;财产上的损害事实;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 关系 2)违约的形式 A.英国法: 违反条件、违反担保 B.美国法:重大违约、轻微违约 其他形式---提前违约、履行不可能 C.大陆法:德国:给付不能、给付迟延 D.中国法: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履行迟延、不能履行、 预期违约 E.公约:根本违约、非根本违约、提前违约 例:圣诞节前签定的火鸡买卖合同与普通肉鸡买卖合同
国际商法(合同法).

要约的撤销
• 我国《合同法》规定: •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 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可者以其他 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 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 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 采用列举的方式对要约邀请作了规定: “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 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 约,eg 悬赏广告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
直接目的 订立合同 内容 对象 约束力 合同主要条款 受要约人 对要约人有约束力
逾期承诺
• 迟到的承诺 (late acceptance)
• 受要约人在要约期限届满后的承诺 • 不是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经原要约 人承诺后合同才成立
反要约
• 受要约方对收到的要约提出异议或者从本 质上改变了原要约 • 一项新要约
• 《合同法》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 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 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
案例分析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P27
(四)要约的消灭
• 1、要约的期间已过。 • 2、要约撤回或撤销要约。 • 3、受要约人拒绝。 明示拒绝 默示拒绝(反要约) • 4、因法律原因终止。
Case:合同是否已成立?
• 中国某公司于2001年7月16日收到德国某公司 要约:“马口铁500公吨,每公吨545美元CFR中 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 到有效。”中方公司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 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履约中 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德国公司当即回电: “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 复。”此时,马口铁价格上涨,中方公司于19日 复电:“接受你16日要约,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 开出,请确认。”但德方公司未确认并退回信用 证。
国际商法第4章:合同法

➢广义的合同是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除债权合同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设 定抵押权的合同)、身份合同(协议结婚、 离婚、收养等)等。
➢狭义的合同仅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 的当事人之间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 债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3)酗酒者 ➢确认酗酒者在订立合同时是否清醒、有无
判断力和理解力,对于认定合同的效力具 有决定性的意义。
➢ (3)中国法
➢我国《合同法》将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人订立的合同区分为有效、无效以及 效力待定三种情形。
➢2.法人的订约能力
➢法人是指依法定程序成立,具有独立的财 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 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
➢1)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2)当事人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3) 对价或约因; ➢4)当事人的合意具有真实性; ➢5) 合同内容合法; ➢6)合同应当符合法定形式。
➢ 4.2.1意思表示一致
➢意思表示一致是指当要约人用明示或暗 示的方式向受约人提出要约,且受约人 接受了此要约。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包括要约和承诺 两个方面。
➢英美合同法是由判例法和制定法共同构 成的。其中,判例法是合同法的核心。 英美等国也制订了一些与货物买卖、海 上运输、海上保险等类国内和国际商事 合同有关的单行法。
➢2.国际统一商事合同法
➢4.2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 致,达成对彼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合同必须具备一 定条件才能有效成立。概括起来,合同 成立的有效要件通常包括:
➢ 合同的法律特征:
➢ 1)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国际商法之合同法

几小时后,和约签字的消息已为众人所知晓,烟草价格猛涨,被告拟取消此合同。
法院认为在交易中,任何一方均无义务将自己所掌握的情况通知对方,故判决原告胜诉。
威伯尔诉诺斯瑞特案。原告威伯尔持有一张被告开立的以原告为收款人的本票,但被告诺斯瑞特拒绝向原告付款。理由是他开立该本票时受到了欺诈。被告与其妻弟共同经营一家五金店,其妻弟在让他签字时告诉他这是一份贷款申请,被告未查看内容就签了字。其妻弟把转让该本票的所得花掉了,本票到了原告之手。当他要求被告付款时,被告以欺诈为由主张本票无效。
案例:原告是被告公司的一个房客。一天晚上,当她顺着通道从她租的公寓的楼梯往下走时,由于那里没装电灯,她从楼梯摔下,受了伤。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就其疏忽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签署的租赁合同包括了一个免责条款:“无论是出租人还是其他代理人,都不应对承租人,他的家庭、客人、雇员或房所属的建筑物的任何其他人所受到的任何伤害承担责任。”该案的判决表明:在一个居住用房租约中加入的在因房屋及辅助施放的维修或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房客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免除房主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因为该条款与判例法的原则所体现的公共政策相抵触。
规定,契约金额在500美元以上的,需用书面形式,如没书面形式,仍然有效。但正式契约如不按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则无效。
案例:法国最高法院诉状审理庭1905年7月17日判决,购买房屋作妓院用的买方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价款。该法庭在1923年4月17日判决,向一个已婚妇女出借房屋使其离开家庭与情人相聚的出租人无权要求返还房屋。可见,法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将道德标准作为评定是否违反善良风俗的尺度。对于违反道德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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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把一台300美元的商品按900美元出售,可以肯定是显失公平了。300美元本身已经包括了合理的利润。而信贷费用一项就比零售价高出100美元以上。对于一个社会福利金领取人,是明显不平等的。该价格的受害者,因为贫困,无法一次性支付300美元购买,而分期信贷购买要支付1234.80美元。该合同显失公平。法院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作出对该合同的支付条款加以限制性的判决:琼斯已支付619.88美元就足够了,余额不必再付。
2024年-国际商法合同法课件

国际商法合同法课件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商务活动日益频繁,国际商法合同法在各国经济交往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课件旨在对国际商法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成立的要素、合同的履行和违约等方面进行系统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国际商法合同法。
二、国际商法合同法的基本概念1.国际商法合同法的定义国际商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国际商务活动中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各国国内法以及国际惯例等方面的规定。
2.国际商法合同法的特点(1)跨国性:国际商法合同法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具有跨国性质。
(2)复杂性:国际商法合同法需要考虑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和协调问题,具有较高的复杂性。
(3)灵活性:国际商法合同法允许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法律,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三、国际商法合同的成立1.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在国际商法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合同的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方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默示形式。
在国际商务活动中,书面形式是最常见的合同订立方式。
3.合同的成立要件(1)当事人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合同的内容合法、真实、完整。
(3)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四、国际商法合同的履行和违约1.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合同的违约合同的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违约行为可以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
3.违约责任当事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形式。
五、国际商法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冲突规则1.适用范围国际商法合同法适用于国际商务活动中的合同关系,包括货物买卖、技术转让、服务贸易等领域的合同。
2.冲突规则在国际商法合同法中,冲突规则的解决主要依据国际私法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也可以选择适用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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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引论第二节合同的概念英美法系合同是法律为之提供救济的诺言。
英美法受传统的对价制度的影响,认为合同的本质是交易,是关于交易的协议;当诺言有了对价时,诺言与对价称为交易的对象,诺言才有了被强制执行的效力,此时诺言才成为合同。
因此,赠与性协议不是合同。
大陆法系合同的本质是合意,或称协议,即合同各方意思的一致。
现代商法的倾向在商事领域,合同与协议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使合同成立,而不管其中的诺言有无对价。
我国合同法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节对价和原因对价(consideration)对价是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拘束力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的东西。
这意味着:①对价的作用在于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②对价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诺言人为了得到对价而许诺,受诺人为了得到诺言而提供对价;③所有作为诺言的交易对象的东西均可成为对价,可以是诺言,也可以是一种行为或不行为。
亦可称之为“诺言的回报”,或“诺言的代价”。
如果对价由诺言构成,称为“待履行的对价”(executoryconsideration);如果对价由行为构成,称为“已履行的对价”(executedconsideration)。
对价的作用在法律上,对价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拘束力,使诺言发生强制执行的效力(enforceable)。
诺言人不兑现诺言,受诺人可以起诉,但无对价的诺言如果已经兑现,诺言人不得反悔。
充分的(sufficient)或完好的(good)对价构成包括:①对价须发生于诺言的同时或之后;对价先于诺言的,称为过去的对价(pastconsideration),过去的对价不能得到强制执行,因此英美法系不承认无因管理为债的发生原因。
②对价须是诺言的诱因,对价是诺言的交易对象,诺言人为得到对价才作出承诺;③诺言须是对价的诱因,对价必须是对价的提供者,为了得到诺言包含的利益而提供;④对价须是某种有价值的东西;⑤对价与诺言在价值上不一定相称;⑥空洞的诺言(illusoryconsideration)不能构成对价;即一项诺言包含的条件使该诺言的履行,完全取决于诺言人的选择。
如某案中,卖方对买方承担了再任何时候提供某品牌铁门的义务,但买方没有承担对应的在任何时候都购买该铁门的义务。
需求合同(requirementscontract),买方可以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把供货量增大或减少至零,故卖方从买方得到的是空洞的许诺。
该合同缺乏对价的互惠(mutualityofconsideration)指双方提供的对价应互为交易对象;如果一方依约定享有一种特权,另一方没有同等的与之对应的权利,合同就可能因为缺乏对价的互惠而被撤销。
⑦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⑧既存的义务(pre-existingduty)不能作为对价。
对传统对价制度的变通1、蜡封文书,契据(deed)在英国,包含在契据中的诺言,是不需要对价的。
契据通常由一方制作交付给另一方。
英国法规定,一种文据(instrument)要具有契据的效力,必须在其表面上显示,制作者将它制作成契据的意思,同时要按照法律签署,交付受诺人。
具有契据效力的文据应当蜡封(tobeunderseal)。
但如今,蜡封的作用已经大打折扣。
2、允诺不得反言(promissoryestoppel)如果诺言人应当合理的预见,其诺言会诱使受诺人作为或不作为,该作为或不作为就性质而言是确定的和实质性的,同时,该诺言事实上导致了该作为或不作为的发生,那么,在强制执行该诺言才能避免不公正的情况下,该诺言是有约束力的。
允诺不得反言的作用在于使本没有约束力的诺言产生约束力,其适用条件如下:①诺言人作出了许诺,且诺言是确定的和实质性的;②诺言人有理由预见到该许诺会使受诺人相信,该诺言会实现;③受诺人事实上发生了这样的信赖;④受诺人基于信赖进行了作为或不作为;⑤如果不强制诺言人兑现诺言,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如果诺言人已经实施了承诺的行为,则不能反悔。
法国法上的原因(causa)传统原因理论原因是法律行为人所追求的近前的、直接的目的。
原因与动机的区别:①直接性,原因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近因,即通过订立合同试图得到的东西;动机是合同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想要达到的长远目的,是远因。
②客观性。
合同的原因决定于合同的种类,同一种类的合同具有相同的原因;而不同合同当事人订立同类合同的动机不一定相同。
如对买卖合同而言,买方付款的原因是为了获得货物,卖方交货的原因是为了得到货款。
③一般性。
客观性决定了原因的一般性,即同类合同的原因相同。
传统原因理论的分类:①信用原因,通过订立合同获取对待给付利益;②赠与原因,通过无偿赠与,获得精神上的利益;③清偿原因,履行返还义务,清偿债务。
传统原因理论的缺陷①排斥对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的研究;②在一个单务合同中,一方向另一方付款,另一方只需接受,可能是基于赠与原因,也可能是基于清偿原因,因此原因跟跟个案的特殊性存在关系;③涉及不法原因时,如果合同涉及财产转让,只有标的物违法,才会导致买房义务的原因违法。
现代原因理论的观点①原因不仅指近因,也包括原因,即当事人的动机;②提出具体原因论,主张对个案中的原因进行考察;③原因并不限于债务的原因,还指法律行为和合同的原因,即曾经实际地促使当事人成立法律行为的理由的总和。
现代理论的缺陷在于操作上的困难,动机属于主观心理范畴,难以考察。
原因的应用1、无原因的合同(1)标的不存在或实际上无价值如法国一方获得驾校经营权后转让给另一方,但该授权只要满足法定的资格要求即可申请获得,因此标的无价值,法院认为该协议因受让的义务没有原因而无效。
(2)标的价值过低如承租人付费过低,一年只付10法郎,应认为无原因。
2、基于错误的合同当事人错误地相信其义务的原因存在,但实际上不存在。
如一个剧院的所有人许诺赔给一个音乐家一笔钱,因为音乐家的乐器在一场火种烧毁了。
所有人错误的相信自己在法律上有义务赔偿,但实际上,依照法律他无需赔偿。
法院判决,这是基于错误原因作出的承诺,该许诺可以不履行。
3、原因不法的合同如一方租一间商业店面,并通过合同要求获得该区域的水果销售排他经营权。
但后来法律规定,出租发无法让承租方实现这种权益,法院判决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德国法上的相关制度德国法中不存在对价概念,而原因也仅存在于不当得利范畴内。
而关于赠与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当事人意思的郑重与否,该类合同须经公证始生效力。
德国法与英美法和法国法的相似之处在于,不轻易让无偿的诺言发生法律上的强制力。
中国法中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从原则上来说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的,如果赠与已经实施,当事人不得反悔,但未实施的,受赠人不得向法院主张。
第四节合同的订立要约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1)要约是订立合同建议的一种。
(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建议是要约邀请)(2)必须有足够的确定性(certainty),一般要求含有标的、数量和价格。
(3)必须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的意思,它给了受要约人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的权利。
英美法院确立的关于,一旦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的判断规则有:①建议的语言是否表明“一旦被接受,即产生约束力”。
②建议是否向特定的当事人发出,向公众发出的,比如广告,一般不是要约在英国,判例法将合同分为双诺合同(bilateralcontract),即通过双方互换诺言成立的合同,如普通广告,和单诺合同(unilateralcontract),即诺言与行为互换,如悬赏广告被视为要约。
③建议包含的条件是否全面、具体、明确因为这种建议通常具有确定性;且建议越具体,接收人越能明白对方的意思。
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要约被受要约人接受之前,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失效的通知,使其不再受要约的约束。
1、英美法普通法认为,要约作为一种诺言,在被承诺之前没有对价,因而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
当代,英美法已经作出了一定的变通,英国公司法规定,撤销认购股票和债券的要约受到一定限制;美国法认为,如果要约是有期限的,期限内不得撤销。
2、大陆法大陆法大部分国家认为,要约一旦生效便不能撤销,但要约规定了期限的,规定期限内不得撤销,超过期限后,可以撤销。
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要约在合同订立前可以撤销,但要约内写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不能撤销的,或受要约人基于对要约不可撤销的信赖已经行事的,不能撤销。
4、中国与商事合同通则相同,但将已基于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改成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
要约的有效时间一般而言,各国普遍承认以下要约失效事由:①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时间已过;②要约被拒绝;③受要约人提出反要约;④要约人死亡或丧失能力,而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已经知道这种情况。
当没有上述情况时:1、英国法要约于合理的时间过后失效。
要约失效的合理期间取决于个案具体情况,比如通讯工具、交易性质等决定。
2、法国法要约中未说明期限,如果向不特定人发出,则随时可撤销;如果向特定人发出,则要考察个案情况。
3、德国法以对话或电话作出的要约,受要约人应当立即承诺。
以其他方式发出要约的,在合理期限内要约失效。
4、中国合同法要约没有规定期限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立即承诺;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限定的方式,对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构成须符合以下要件:①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②承诺必须是对要约的回复,如果当事人不清楚要约而作出了行为,则不能成立合同,如没有看到悬赏广告,而帮忙寻回悬赏物;③承诺必须是对要约的无条件接受,附加条款的构成反要约;④承诺必须采用要约限定的承诺方式,除非承诺人的方式比限定方式对要约人更为有利。
承诺生效的时间1、投邮主义(英美法系)承诺于承诺的信件或电报寄出时生效。
原因如下:①要约人通过邮局作出要约时,邮局成了接受承诺的代理人;②承诺投递后,受要约人已经完成了他所应做的事;③收邮主义延长了要约人对要约的撤销权的时期,对受要约人过分不利。
2、收邮主义(大陆法系、我国)承诺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因为如果承诺的文件在中途丢失,依照投邮主义,要约人就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到合同的约束。
这种风险由承诺人来承担更为合理,因为承诺人是可以采取措施防止其发生的。
第五节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概述合同的效力是指已订立完成的合同的有效性。
从原因上分,导致合同效力瑕疵的因素包括:①合同当事人能力上的缺陷;②合同形式上的瑕疵;③合同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④错误;⑤欺诈;⑥胁迫;⑦显失公平。
从性质上分为,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有效力瑕疵的,英美法院经常认为其无强制执行力(unenforceable),即合同一方不能通过诉讼强制另一方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