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全文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1. 合同目的。
本合同旨在规定双方在国际商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交
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合同主体。
甲方,[甲方名称]
乙方,[乙方名称]
3. 合同内容。
3.1 交易内容,双方确认本合同所涉及的商品/服务及交易细节。
3.2 交付方式,双方确认货物/服务的交付方式和时间。
3.3 价格条款,双方确认货物/服务的价格和支付方式。
3.4 质量标准,双方确认货物/服务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
3.5 违约责任,双方确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和补偿方式。
3.6 争议解决,双方确认在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可以选择仲裁或法院诉讼。
4. 合同有效性。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结束。
5. 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法律适用国家]法律,对于未尽事宜,适用国际商事惯例和通则。
6. 其他条款。
6.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须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
6.3 本合同附件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以上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范本,如有需要,请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修改和补充,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_1994年5月_

立法文件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994年5月)前 言[通则的目的]本通则规定国际商事合同的一般原则。
当事人约定其合同受本通则管辖时,本通则应当予以适用。
当事人同意他们之间的合同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人习惯法”或类似概念时,本通则可以适用。
当适用法对发生的问题不能提供相关规则时,本通则可以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
本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文件。
本通则可作为国内和国际立法机关的立法范本。
第一章 总 则第1.1条[契约自由]当事人可自由订立合同及确定合同的内容。
第1.2条[无形式要求]本通则不要求合同必须以书面订立或以书面证明。
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式证明。
第1.3条[合同的约束性]有效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仅能根据合同条款或通过协商或本通则另有规定时按照这些规定修改或终止合同。
第1.4条[强制性规定]本通则的任何规定不得限制依据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则应适用的强制性规则的适用,不论这些强制性规则是源自国内的、国际的或超国家的规定。
第1.5条[当事人对本通则的排除或修改]・97・ 本通则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起草,于1994年5月在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理事会第73届会议上正式通过,本通则的正式公布文本仅有英文本和法文本。
本译稿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公布的英文本译出,英文本载《国际法律资料》(In-ternational Legal M aterials )1995年第4期。
《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3期除非本通则另有规定,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通则,或者部分适用本通则的任何条款的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第1.6条[本通则的解释及补充](1)在解释本通则时,应考虑到本通则的国际特性和通则的目的,包括促进其适用的统一性的需要。
(2)凡属本通则范围但本通则未明确规定的问题,应尽可能根据本通则规定的一般原则来解决。
第1.7条[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1)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必须符合国际贸易中的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5.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性质不同。情势变更情形下的 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不能自行决定,须申请人民 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在不可抗力情形下,当事人享 有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为形成权, 只要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履行了附随义务,即可 发生法律上的后果,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
我国在制定1999年合同法时,对于是否纳入情势变 更这一制度产生了重大的争议。一部分人大代表考虑 到我国法官水平较低、诚信度不高,坚决反对纳入情 势变更制度。最终我国的合同法只采纳了不可抗力制 度。
如果错误是由于一方的疏忽造成的,该错误的 风险由错误方承担,其不能享有撤销权。
(2)欺诈
(3)胁迫 (4)重大失衡 4、撤销权的行使 不需要通过法院,撤销方单方面向对方发出通 知即可。撤销权行使的期限:一段合理的时间内。 重大失衡的合同,可以要求变更。
(二)不可抗力、合同落空、情势变更和艰难情形 对于履行合同的例外,各国规定有不同的法律制度。 1、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在中国法、法国法中都有不可抗力的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状况。
第6.2.2条 (艰难的定义) 不论因为一方当事人履约费用增加或一方 当事人所获履约价值减少,凡发生从根本上改 变合同双方均势的事件,就出现艰难的情况, 并且 (a)事件在订立合同后发生或为不利一方 当事人所知; (b)在订立合同时,不利一方当事人没有 理由考虑到该事件; (c)事件非受不利一方当事人所能控制, 且 (d)事件的风险不由不利一方当事人承担。
3、自始不能的问题。通则规定,合同订立时不可能 履行这一事实本身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订立时 当事人没有合法的所有权或权力,也不影响合同的效 力。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4中英对照

(2004)《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一章总则第1.1 条(缔约自由)第1.2 条(无形式要求第1.3 条(合同的约束性)第1.4 条(强制性规则)第1.5 条(当事人排除或修改通则)第1.6 条(《通则》的解释和补充)第1.7 条(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第1.8 条(不一致的行为)第1.9 条(惯例和习惯做法)第1.10 条(通知)第1.11 条(定义)第1.12 条(当事人规定的时间的计算)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与代理权第一节合同的订立第2.1.1 条(订立的形式)第2.1.2 条(要约的定义)第2.1.3 条(要约的撤回)第2.1.4 条(要约的撤销)第2.1.5 条(要约的拒绝)第2.1.6 条(承诺的方式)第2.1.7 条(承诺的时间)第2.1.8 条(规定期限内的承诺)第2.1.9 条(逾期承诺与传递延迟)第2.1.10 条(承诺的撤回)第2.1.11 条(变更的承诺)第2.1.12 条(书面确认)第2.1.13 条(合同的订立基于对特定事项或以特定形式达成的协议)第2.1.14 条(特意待定的合同条款)第2.1.15 条(恶意谈判)第2.1.16 条(保密义务)第2.1.17 条(合并条款)第2.1.18 条(书面变更条款)第2.1.19 条(按标准条款订立合同)第2.1.20 条(意外条款)第2.1.21 条(标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的冲突)第2.1.22 条(格式合同之争)第二节代理人的权限第2.2.1 条(本节的范围)第2.2.2 条(代理权的确定及其范围)第2.2.3 条(显名代理)第2.2.4 条(隐名代理)第2.2.5 条(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第2.2.6 条(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责任)第2.2.7 条(利益冲突)第2.2.8 条(转委托)第2.2.9 条(追认)第2.2.10 条(代理权限的终止)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3.1 条(未涉及的事项)第3.2 条(协议的效力)第3.3 条(自始不能)第3.4条(“错误”的定义)第3.5 条(相关错误)第3.6 条(表述或传达中的错误)第3.7 条(对不履行的救济)第3.8 条(欺诈)第3.9 条(胁迫)第3.10 条(重大失衡)第3.11 条(第三人)第3.12条(确认)第3.13 条(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第3.14 条(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第3.15 条(时间期限)第3.16 条(部分无效)第3.17 条(宣告合同无效的溯及力)第3.18 条(损害赔偿)第3.19 条(本章规定的强制性)第3.20 条(单方声明)第四章合同的解释第4.1 条(当事人的意图)第4.2 条(对陈述和其他行为的解释)第4.3 条(相关情况)第4.4 条(依合同或陈述的整体考虑)第4.5 条(给予所有条款以效力)第4.6 条(对条款提议人不利规则)第4.7 条(语言差异)第4.8 条(补充空缺条款)第五章合同的内容第一节合同的内容第5.1.1 条(明示和默示的义务)第5.1.2 条(默示的义务)第5.1.3 条(当事人之间的合作)第5.1.4 条(获取特定结果的义务和尽最大努力的义务)第5.1.5 条(确定所涉义务种类)第5.1.6 条(确定履行的质量)第5.1.7 条(价格的确定)第5.1.8 条(未定期限的合同)第5.1.9 条(合意免除)第二节第三人权利第5.2.1 条(有利于第三方的合同)第5.2.2 条(可以确定的第三人)第5.2.3 条(排除和限制条款)第5.2.4 条(抗辩)第5.2.5 条(撤销)第5.2.6 条(弃权)第六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一般履行第6.1.1 条(履行时间)第6.1.2 条(一次或分期履行)第6.1.3 条(部分履行)第6.1.4 条(履行顺序)第6.1.5 条(提前履行)第6.1.6 条(履行地)第6.1.7 条(以支票或其他票据付款)第6.1.8 条(转帐付款)第6.1.9 条(付款货币)第6.1.10 条(未规定货币)第6.1.11 条(履行的费用)第6.1.12 条(指定清偿)第6.1.13 条(非金钱债务的指定清偿)第6.1.14 条(申请公共许可)第6.1.15 条(申请许可的程序)第6.1.16 条(既未批准又未拒绝许可)第6.1.17 条(拒绝许可)第二节艰难情形第6.2.1 条(遵守合同)第6.2.2 条(艰难的定义)第6.2.3 条(艰难的效果)第七章不履行第一节总则第7.1.1 条(不履行的定义)第7.1.2 条(另一方当事人的干预)第7.1.3 条(拒绝履行)第7.1.4 条(不履行方的补救)第7.1.5 条(履行的额外期限)第7.1.6 条(免责条款)第7.1.7 条(不可抗力)第二节要求履行的权利第7.2.1 条(金钱债务的履行)第7.2.2 条(非金钱债务的履行)第7.2.3 条(对瑕疵履行的修补和替代)第7.2.4 条(法庭判决的罚金)第7.2.5 条(救济的变更)第三节合同的终止第7.3.1 条(终止合同的权利)第7.3.2 条(终止通知)第7.3.3 条(预期不履行)第7.3.4 条(如约履行的充分保证)第7.3.5 条(终止合同的一般效果)第7.3.6 条(恢复原状)第四节损害赔偿第7.4.1 条(损害赔偿的权利)第7.4.2 条(完全赔偿)第7.4.3 条(损害的肯定性)第7.4.4 条(损害的可预见性)第7.4.5 条(存在替代交易时损害的证明)第7.4.6 条(依时价确定损害的证明)第7.4.7 条(部分归咎于受损害方当事人的损害)第7.4.8 条(损害的减轻)第7.4.9 条(未付金钱债务的利息)第7.4.10 条(损害赔偿的利息)第7.4.11 条(金钱赔偿的方式)第7.4.12 条(估算损害赔偿金的货币)第7.4.13 条(对不履行所约定的付款)第八章抵销第8.1 条(抵销的条件)第8.2 条(外国货币的抵销)第8.3 条(以通知方式抵销)第8.4 条(通知的内容)第8.5 条(抵销的效力)第九章权利的转让、义务的转移与合同的转让第一节权利的转让第9.1.1 条(定义)第9.1.2 条(排除适用)第9.1.3 条(非金钱债权的可转让性)第9.1.4 条(部分转让)第9.1.5 条(未来权利)第9.1.6 条(不经个别指定被转让的权利)第9.1.7 条(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协议足够)第9.1.8 条(债务人的额外费用)第9.1.9 条(不转让条款)第9.1.10 条(对债务人的通知)第9.1.11 条(连续转让)第9.1.12 条(转让的充分证据)第9.1.13 条(抗辩权和抵销权)第9.1.14 条(与被转让权利相关的权利)第9.1.15 条(转让人的保证)第二节义务的转移第9.2.1 条(转移的方式)第9.2.2 条(排除适用)第9.2.3 条(债权人同意转让的要求)第9.2.4 条(债权人的预先同意)第9.2.5 条(原债务人的义务免除)第9.2.6 条(第三方履行)第9.2.7 条(抗辩和抵销权)第9.2.8 条(与被转移义务相关的权利)第三节合同的转让第9.3.1 条(定义)第9.3.2 条(排除适用)第9.3.3 条(另一方的同意要求)第9.3.4 条(另一方的预先同意)第9.3.5 条(转让人的义务免除)第9.3.6 条(抗辩权与抵销权)第9.3.7 条(随合同转让的权利)第十章时效期间第10.1 条(本章范围)第10.2 条(时效期间)第10.3 条(合同当事方对时效期间的更改)第10.4 条(因承认而使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第10.5 条(司法程序引起的时效中止)第10.6 条(仲裁程序引起的中止)第10.7 条(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第10.8 条(不可抗力,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引起的中止)第10.9 条(时效期间届满的效力)第10.10 条(时效期问届满后抵销权的行使)第10.11 条(恢复原状)序言PREAMBLE ( 通则的目的)(Purpose of the Principles) 通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制定一般规则。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中英对照)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中英对照)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第一章总则第1.1条 (缔约自由)第1.2条 (无形式要求第1.3条 (合同的约束性)第1.4条 (强制性规则)第1.5条 (当事人排除或修改通则)第1.6条 (《通则》的解释和补充)第1.7条 (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第1.8条 (不一致的行为)第1.9条 (惯例和习惯做法)第1.10条 (通知)第1.11条 (定义)第1.12条 (当事人规定的时间的计算)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与代理权第一节合同的订立第2.1.1条 (订立的形式)第2.1.2条 (要约的定义)第2.1.3条 (要约的撤回)第2.1.4条 (要约的撤销)第2.1.5条 (要约的拒绝)第2.1.6条 (承诺的方式)第2.1.7条 (承诺的时间)第2.1.8条 (规定期限内的承诺)第2.1.9条 (逾期承诺与传递延迟)第2.1.10条 (承诺的撤回)第2.1.11条 (变更的承诺)第2.1.12条 (书面确认)第2.1.13条 (合同的订立基于对特定事项或以特定形式达成的协议) 第2.1.14条 (特意待定的合同条款)第2.1.15条 (恶意谈判)第2.1.16条 (保密义务)第2.1.17条 (合并条款)第2.1.18条 (书面变更条款)第2.1.19条 (按标准条款订立合同)第2.1.20条 (意外条款)第2.1.21条 (标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的冲突)第2.1.22条 (格式合同之争)第二节代理人的权限第2.2.1条 (本节的范围)第2.2.2条 (代理权的确定及其范围)第2.2.3条 (显名代理)1第2.2.4条 (隐名代理)第2.2.5条 (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第2.2.6条 (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责任)第2.2.7条 (利益冲突)第2.2.8条 (转委托)第2.2.9条 (追认)第2.2.10条 (代理权限的终止)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3.1条 (未涉及的事项)第3.2条 (协议的效力)第3.3条 (自始不能)第3.4条(“错误”的定义)第3.5条 (相关错误)第3.6条 (表述或传达中的错误)第3.7条 (对不履行的救济)第3.8条 (欺诈)第3.9条 (胁迫)第3.10条 (重大失衡)第3.11条 (第三人)第3.12条 (确认)第3.13条 (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第3.14条 (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第3.15条 (时间期限)第3.16条 (部分无效)第3.17条 (宣告合同无效的溯及力) 第3.18条 (损害赔偿)第3.19条 (本章规定的强制性)第3.20条 (单方声明)第四章合同的解释第4.1条 (当事人的意图)第4.2条 (对陈述和其他行为的解释)第4.3条 (相关情况)第4.4条 (依合同或陈述的整体考虑)第4.5条 (给予所有条款以效力)第4.6条 (对条款提议人不利规则)第4.7条 (语言差异)第4.8条 (补充空缺条款)第五章合同的内容第一节合同的内容第5.1.1条 (明示和默示的义务)第5.1.2条 (默示的义务)2第5.1.3条 (当事人之间的合作)第5.1.4条 (获取特定结果的义务和尽最大努力的义务) 第5.1.5条 (确定所涉义务种类)第5.1.6条 (确定履行的质量)第5.1.7条 (价格的确定)第5.1.8条 (未定期限的合同)第5.1.9条 (合意免除)第二节第三人权利第5.2.1条 (有利于第三方的合同)第5.2.2条 (可以确定的第三人)第5.2.3条 (排除和限制条款)第5.2.4条 (抗辩)第5.2.5条 (撤销)第5.2.6条 (弃权)第六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一般履行第6.1.1条 (履行时间)第6.1.2条 (一次或分期履行)第6.1.3条 (部分履行)第6.1.4条 (履行顺序)第6.1.5条 (提前履行)第6.1.6条 (履行地)第6.1.7条 (以支票或其他票据付款) 第6.1.8条 (转帐付款)第6.1.9条 (付款货币)第6.1.10条 (未规定货币)第6.1.11条 (履行的费用)第6.1.12条 (指定清偿)第6.1.13条 (非金钱债务的指定清偿) 第6.1.14条 (申请公共许可)第6.1.15条 (申请许可的程序)第6.1.16条 (既未批准又未拒绝许可) 第6.1.17条 (拒绝许可)第二节艰难情形第6.2.1条 (遵守合同)第6.2.2条 (艰难的定义)第6.2.3条 (艰难的效果)第七章不履行第一节总则第7.1.1条 (不履行的定义)第7.1.2条 (另一方当事人的干预)3第7.1.3条 (拒绝履行)第7.1.4条 (不履行方的补救)第7.1.5条 (履行的额外期限)第7.1.6条 (免责条款)第7.1.7条 (不可抗力)第二节要求履行的权利第7.2.1条 (金钱债务的履行)第7.2.2条 (非金钱债务的履行)第7.2.3条 (对瑕疵履行的修补和替代)第7.2.4条 (法庭判决的罚金)第7.2.5条 (救济的变更)第三节合同的终止第7.3.1条 (终止合同的权利)第7.3.2条 (终止通知)第7.3.3条 (预期不履行)第7.3.4条 (如约履行的充分保证)第7.3.5条 (终止合同的一般效果)第7.3.6条 (恢复原状)第四节损害赔偿第7.4.1条 (损害赔偿的权利)第7.4.2条 (完全赔偿)第7.4.3条 (损害的肯定性)第7.4.4条 (损害的可预见性)第7.4.5条 (存在替代交易时损害的证明)第7.4.6条 (依时价确定损害的证明)第7.4.7条 (部分归咎于受损害方当事人的损害) 第7.4.8条 (损害的减轻)第7.4.9条 (未付金钱债务的利息)第7.4.10条 (损害赔偿的利息)第7.4.11条 (金钱赔偿的方式)第7.4.12条 (估算损害赔偿金的货币)第7.4.13条 (对不履行所约定的付款)第八章抵销第8.1条 (抵销的条件)第8.2条 (外国货币的抵销)第8.3条 (以通知方式抵销)第8.4条 (通知的内容)第8.5条 (抵销的效力)第九章权利的转让、义务的转移与合同的转让第一节权利的转让第9.1.1条 (定义)第9.1.2条 (排除适用)第9.1.3条 (非金钱债权的可转让性)4第9.1.4条 (部分转让)第9.1.5条 (未来权利)第9.1.6条 (不经个别指定被转让的权利) 第9.1.7条 (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协议足够) 第9.1.8条 (债务人的额外费用)第9.1.9条 (不转让条款)第9.1.10条 (对债务人的通知)第9.1.11条 (连续转让)第9.1.12条 (转让的充分证据)第9.1.13条 (抗辩权和抵销权)第9.1.14条 (与被转让权利相关的权利) 第9.1.15条 (转让人的保证)第二节义务的转移第9.2.1条 (转移的方式)第9.2.2条 (排除适用)第9.2.3条 (债权人同意转让的要求)第9.2.4条 (债权人的预先同意)第9.2.5条 (原债务人的义务免除)第9.2.6条 (第三方履行)第9.2.7条 (抗辩和抵销权)第9.2.8条 (与被转移义务相关的权利)第三节合同的转让第9.3.1条 (定义)第9.3.2条 (排除适用)第9.3.3条 (另一方的同意要求)第9.3.4条 (另一方的预先同意)第9.3.5条 (转让人的义务免除)第9.3.6条 (抗辩权与抵销权)第9.3.7条 (随合同转让的权利)第十章时效期间第10.1条 (本章范围)第10.2条 (时效期间)第10.3条 (合同当事方对时效期间的更改)第10.4条 (因承认而使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第10.5条 (司法程序引起的时效中止)第10.6条 (仲裁程序引起的中止)第10.7条 (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第10.8条 (不可抗力,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引起的中止) 第10.9条 (时效期间届满的效力)第10.10条 (时效期问届满后抵销权的行使)第10.11条 (恢复原状)5序言PREAMBLE(通则的目的)(Purpose of the Principles)通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制定一般规则。
国际商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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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
(一)概念 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某小学要订做校服,在本地报纸上登载公告:“本校欢迎各大、 小服装公司,携带布料、款式来商谈,有满意者即行订货。”甲、 乙两家公司闻讯,都带着布料、款式、资料来到学校。学校经审 查后对甲公司说:“你们的资料基本可以,但有某些地方能否听 取一下我方建议,进行修改?”甲公司表示回去考虑考虑,第二 天答复。第二天,学校去信说可以不作改动,在5天内答复。恰 好此时,甲公司也在同一天来信称不能作改动,叫学校考虑,在 5天内答复。学校在去信后第二天收到甲公司来信,甲公司也在 去信后第二天收到学校来信,在收到信的同一天丙公司携带资料 和样品来到学校,学校对样品和价格都很满意,当即与丙公司签 订了订做2000套校服并分期付款的合同 。同时学校去信甲公司 说不要他们的校服了,甲公司收到信后,认为学校已经说了可以 不作改动,就是与其成交生意,但却又与丙公司订立合同对甲公 司构成违约,遂与学校发生纠纷。
——中国《合同法》 第2.1条
(订立的形式) 合同可通过对要约的承诺或通过当事人的能充分表明
其合意的行为而成立。 ——《商事合同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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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当事人所 作出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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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个属于要约
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 红木家具,价格暂定为20万元。 甲对已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 具,价格为20万元。
国际贸易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24年通用-

编号:__________国际贸易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24年通用-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国际贸易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24年通用合同目录第一章:定义与解释1.1 合同术语1.2 合同的构成要素1.3 合同的生效条件第二章: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42.1 国际贸易术语的适用范围2.2 术语的含义与解释2.3 术语的应用与变更第三章:合同的订立3.1 订立合同的方式3.2 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3.3 合同内容的确定与变更第四章:合同的履行4.1 履行合同的时间与地点4.2 履行合同的方式与程序4.3 不履行合同的责任第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5.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5.2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5.3 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法律后果第六章:违约责任6.1 违约行为的认定6.2 违约责任的形式与计算6.3 违约责任的免除第七章: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的途径7.2 国际商事仲裁7.3 诉讼程序第八章:合同的终止8.1 合同终止的原因8.2 合同终止的程序与效力8.3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与义务第九章:合同的转让9.1 合同转让的条件与程序9.2 合同转让的法律后果9.3 合同转让的限制第十章:知识产权保护10.1 知识产权的界定与保护10.2 知识产权侵权的责任10.3 知识产权的归属与使用第十一章:保密义务11.1 保密信息的界定与范围11.2 保密义务的履行与期限11.3 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后果第十二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12.1 国际货物运输的方式与程序12.2 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12.3 国际货物保险的种类与理赔第十三章:税收与关税13.1 税收政策的适用与计算13.2 关税的计算与缴纳13.3 税收与关税的争议解决第十四章:其他事项14.1 合同的书面形式与签字14.2 适用法律与司法管辖14.3 合同的附件与补充协议合同编号_________第一章:定义与解释1.1 合同术语1.1.1 本合同指国际贸易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24年通用。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1)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 o n t r a c t s,简称P I C C)第一章总则第条(本通则的目的及范围)本通则规定国际商事合同的一般规则。
第条(本通则的适用)(1)双方当事人约定其合同由本通则管辖时,应当适用本通则。
(2)以下情况可以适用本通则:(a)双方当事人约定其合同由“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人法”(“lexmercatoria”)或类似法律管辖;或(b)双方当事人未选择任何法律管辖其合同。
(3)当适用法对发生的问题不能提供解决问题的有关规则时,本通则可以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
(4)本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的文件。
第条(缔约自由)双方当事人自由订立合同及确定合同内容。
第条(合同的约束性)有效订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当事人仅能根据或通过协议或本通则另有规定修改或终止合同。
第条(强制性规则)本通则的任何规定不得限制依据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则适用的强制性规则的适用,不论这种强制性规则是国内的、国际的或是超国家的。
第条(当事人排除或修改本通则)除本通则另有规定外,双方当事人可以排除适用本通则,或部分排除或修改本通则任何条款的效力。
第条(本通则的解释及补充)(1)在解释本通则时,应考虑其国际特性及其目的,包括促进其统一适用的。
(2)凡属本通则范围内但通则未明确规定的问题,尽可能根据本通则依据的思想来解决。
第条(诚信和)(1)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国际贸易中的善意和公平交易原则行事。
(2)双方当事人不得排除或限制该义务。
第条(惯例和习惯做法)(1)双方当事人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及双方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在国际贸易中为有关特定贸易的当事人广泛知悉并为其惯常遵守的惯例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除非该惯例的适用不合理。
第条(通知)(1)凡需要通知时,通知可以适合于该情况的任何方式发出。
(2)通知于到达被通知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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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全文序言(通则的目的)通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制定一般规则。
在当事人约定其合同受通则管辖时,应适用通则。
.在当事人约定其合同受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人习惯法或类似措辞管辖时,可适用通则。
在当事人未选择任何法律管辖其合同时,可适用通则。
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文件。
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内法。
通则也可作为国内和国际立法的范本。
希望在合同中规定其协议受《通则》管辖的当事人可以使用如下表述,并加上任何希望的例外或调整:“本合同应受《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管辖,[除了某条款]。
”希望在合同中规定适用某一特定的辖区法律的当事人,可以使用如下表述:“本合同应受《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管辖[除了某条款],必要时由【X管辖区】的法律补充。
”第一章总则第1.1条(缔约自由)当事人可自由订立合同并确定合同的内容。
第1.2条(无形式要求)通则不要求合同、声明或其他任何行为必须以特定形式作出或以特定形式证明。
合同可通过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形式证明。
第1.3条(合同的约束性)有效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仅能根据合同的条款,或通过协议,或根据通则的规定修改或终止合同。
第1.4条(强制性规则)通则的任何规定都不应限制根据国际私法有关规则导致的强制性规则的适用,且不论这些强制性规则是源于国内的、国际的还是超国家的。
第1.5条(当事人的排除或修改)除通则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可以排除通则的适用,或者减损或改变通则任何条款的效力。
第1.6条(通则的解释和补充)(1)在解释通则时,应考虑通则的国际性及其目的,包括促进其统一适用的需要。
(2)凡属于通则范围之内但又未被通则明确规定的问题,应尽可能地根据通则确定的一般基本原则来处理。
第1.7条(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1)在国际贸易中,每一方当事人应依据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行事。
(2)当事人不能排除或限制此项义务。
第1.8条(不一致行为)如果一方当事人使得另一方当事人产生某种理解,且该另一方当事人依赖该理解合理行事,并对自己造成不利后果,则该方当事人不得以与该另一方当事人理解不一致的方式行事。
第1.9条(惯例和习惯做法)(1)当事人各方受其业已约定的任何惯例和其相互之间业已建立的任何习惯做法的约束。
(2)在特定的有关贸易中的合同当事人,应受国际贸易中广泛知悉并惯常遵守的惯例的约束,除非该惯例的适用为不合理。
第1.10条(通知)(1)在需要发出通知时,通知可以适合于具体情况的任何方式发出。
(2)通知于送达被通知人时生效。
(3)就第(2)款而言,通知于口头传达被通知人或递送到被通知人的营业地或通讯地址时,为通知“送达”被通知人。
(4)就本条而言,通知包括声明、要求、请求或任何其他意思的表述。
第1.11条(定义)通则中:——“法院”,包括仲裁庭。
——“营业地”,在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时,考虑到在合同订立之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之时各方当事人所知晓或考虑到的情况,相关的“营业地”是指与合同和其履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
——“债务人”是指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要求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书面”是指能保存所含信息的记录,并能以有形方式复制的任何通讯方式。
第1.12条(当事人规定的时间的计算)(1)发生在由当事人规定的履行某一行为的期间内的法定节假日或非工作日应包括在期间的计算之内。
(2)然而,如果期间的最后一天在履行该行为之当事人的营业地是法定节假日或非工作日,该期间可顺延至随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除非情况有相反的表示。
(3)相关的时区是设定时间的当事人营业地的时区,除非情况有相反的表示。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与代理人的权限第一节合同的订立第2.1.1条(订立的形式)合同可通过对要约的承诺或通过能充分表明当事人各方合意的行为而成立。
第2.1.2条(要约的定义)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一项要约。
第2.1.3条(要约的撤回)(1)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2)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通知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第2.1.4条(要约的撤销)(1)在合同订立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2)但是,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受要约人已依赖该要约行事。
第2.1.5条(要约的拒绝)要约于拒绝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终止。
第2.1.6条(承诺的方式)(1)受要约人做出的声明或表示同意一项要约的其他行为构成承诺。
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构成承诺。
(2)对一项要约的承诺于同意的表示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3)但是,如果根据要约本身,或依照当事人之间建立的习惯做法或依照惯例,受要约人可以通过做出某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则承诺于做出该行为时生效。
第2.1.7条(承诺的时间)要约必须在要约人规定的时间内承诺;或者如果未规定时间,应在考虑了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要约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快捷程度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做出承诺。
对口头要约必须立即做出承诺,除非情况有相反的表示。
[page]第2.1.8条(规定期限内的承诺)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发出时起算。
要约中表示的日期应被视为是要约发出的时间,除非情况有相反的表示。
第2.1.9条(逾期承诺与传递迟延)(1)逾期承诺仍应具有承诺的效力,但要约人应毫不迟延地告知受要约人该承诺具有效力或就此向受要约人发出通知。
(2)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息表明它是在如果传递正常即能及时被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发出的,则该逾期的承诺仍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要约人此要约已失效。
第2.1.10条(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在承诺本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
第2.1.11条(变更的承诺)(1)对要约意在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变更的答复,即为对要约的拒绝,并构成反要约。
(2)但是,对要约意在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果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没有实质性地改变要约的条件,那么,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拒绝这些不符,则此答复仍构成承诺。
如果要约人不做出拒绝,则合同的条款应以该项要约的条款以及承诺通知中所载有的变更为准。
第2.1.12条(书面确认)在合同订立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发出的意在确认合同的书面文件,如果载有添加或不同的条款,除非这些添加或不同条款实质性地变更了合同,或者接收方毫不迟延地拒绝了这些不符,则这些条款应构成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2.1.13条(合同的订立基于对特定事项或特定形式的协议)在谈判过程中,凡一方当事人坚持合同的订立以对特定事项或以特定形式达成协议为条件的,则在对这些特定事项或形式达成协议之前,合同不能订立。
第2.1.14条(特意待定的合同条款)(1)如果当事人各方意在订立一项合同,但却有意将一项条款留待进一步谈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确定,则这一事实并不妨碍合同的成立。
(2)考虑到当事人各方的意思,如果在具体情况下存在一种可选择的合理方法来确定此条款,则合同的存在不受此后发生的下列情况的影响:(a)当事人各方未就该条款达成协议;或(b)第三人未确定此条款。
第2.1.15条(恶意谈判)(1)当事人可自由进行谈判,并对未达成协议不承担责任;(2)但是,一方当事人如果恶意进行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则该方当事人应对因此给另一方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3)恶意,特别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开始或继续进行谈判。
第2.1.16条(保密义务)在谈判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保密性质提供的信息,无论此后是否达成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不予泄露,也不得为自己的目的不适当地使用这些信息。
在适当的情况下,违反该义务的救济可以包括根据另一方当事人泄露该信息所获得之利益予以赔偿。
第2.1.17条(合并条款)若一个书面合同中载有的一项条款表明该合同包含了各方当事人已达成一致的全部条款,则此前存在的任何陈述或协议不能被用作证据对抗或补充该合同。
但是,这些陈述或协议可用于解释该书面合同。
第2.1.18条(特定形式修改)如果书面合同中载有的一项条款要求合同的任何修改或终止必须以特定形式做出,则该合同不得以其他形式修改或终止。
但是,在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使另一方当事人产生信赖并依此行事的限度内,则该一方当事人因其行为可被拒绝主张本条款。
第2.1.19条(按标准条款订立合同)(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使用标准条款订立合同,适用订立合同的一般规则,但应受本章第2.1.20条至第2.1.22条的约束。
(2)标准条款是指一方为通常和重复使用的目的而预先准备的条款,并在实际使用时未与对方谈判。
第2.1.20条(意外条款)(1)如果标准条款中含有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合理预见性质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除非对方明示地表示接受;(2)在确定某一条款是否属于这种性质时,应考虑到该条款的内容、语言和表达方式。
第2.1.21条(标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的冲突)若标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发生冲突,以非标准条款为准。
第2.1.22条(格式合同之争)在双方当事人均使用标准条款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对除标准条款以外的条款达成一致,则合同应根据已达成一致的条款以及在实体内容上相同的标准条款订立,除非一方当事人已事先明确表示或事后毫不迟延地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其不愿受这种合同的约束。
第二节代理人的权限第2.2.1条(本节的范围)(1)本节调整某人(代理人)通过与第三方之间的一项合同的订立或相关事项,影响另一人(本人)法律关系的权限,而不论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本人的名义行事。
(2)本节仅调整以本人或代理人为一方当事人,以第三方为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3)本节并不调整由法律赋予代理人的权限,或由公共或司法机构指定的代理人的权限。
第2.2.2条(代理人权限的确立和范围)(1)本人授予代理人的权限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2)代理人为实现授权之目的,有权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
第2.2.3条(显名代理)(1)如当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事,且第三方已知或应知其以代理身份行事,代理人的行为将直接影响本人和第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在代理人和第三方之间不创设任何法律关系。
(2)但是,当代理人经本人同意成为合同一方时,则代理人的行为应仅影响代理人和第三方之间的关系。
第2.2.4条(隐名代理)(1)当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事,但第三方既不知道也不应知道代理人是作为代理人行事时,则代理人的行为将仅影响代理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
(2)然而,代理人当代表一个商业与第三方达成合同时,声称是该商业的所有人,则第三方在发现该商业的真实所有者后,可以向后者行使其对代理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