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准入-各地准入条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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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09•【字号】汕府〔2021〕41号•【施行日期】2021.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府〔202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汕尾市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9日汕尾市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和主体准入认定 2第三章规划与设计管理 3第四章供地方式6第五章产权登记与分割转让9第六章履约管理 2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新型产业发展,规范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增强产业转型升级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推动用地集约节约与复合开发,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汕尾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国土空间用地用海分类的“工业用地”二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三级类。

新型产业用地(M0)的政策详解

新型产业用地(M0)的政策详解

新型产业用地(M0)的政策详解随着城市更新节奏的加快,新型产业用地(M0)进入了业界的视野。

以广州、深圳和东莞为代表的三个城市,均出台了新型产业用地(M0)的相关政策。

拿地成本低,单位土地开发强度更大,可配建商业办公甚至配套型住宅,诸多优点使新型产业用地(M0)引发广泛关注。

一、概念定义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为适应传统工业向新技术、协同生产空间、组合生产空间及总部经济、2.5产业等转型升级需要而提出的城市用地分类。

即在工业用地(M类)中增加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二、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1.关于容积率的规定根据《工业用地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传统的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小于0.6,一般在1.0-2.0之间,最高不得超过3.0。

新型产业用地(M0),原则上容积率不低于3.0,最高不超过5.0,可以根据具体需求,提高项目容积率。

产业用房中用于生产制造的用房,应符合工业建筑设计规范;用于研发设计的用房,可参照办公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新型产业用地(M0)具有较高的开发强度,其3.0-5.0的开发强度大大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土地高效集约利用,使得单位用地面积上能产生更高的产业价值。

2.关于项目配套比例的规定根据《工业用地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传统的工业用地配套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或者有些城市规定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新型产业用地(M0)用地政策下,产业用途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配套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配套型住宅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高于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限定出售给入驻企业。

在此政策下,每一个M0产业地块可自成体系,形成一个产业+生活的混合社区。

3.关于分割转让的规定新型产业用地(M0)的分割转让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该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9%。

关于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4、严格建设规范设计。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8,鼓励集中成片,规模开发。新型产业功能用房, 可参照工业建筑设计规范等进行设计;办公用房,可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商业用房可参照一般商业建 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非成套住宅用房可参照非住宅类居住建筑项目规范进行设计。地块内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科 学合理地配置停车泊位等生活配套设施。可分割转让类新型产业用地的设计方案中,必须明确最小分割单元。
新型产业用地分割转让的,必须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受让方应当为依法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研发、设计 等环节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并有3年以上合法纳税记录(或投资方有合法纳税记录),经属地政府审查同 意后方可购买和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受让方应当与属地政府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约定受让面积、投入产 出指标、再次转让条件、违约责任等。新型产业用地建筑物出租的,必须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新型产业用地开发主体负责新型产业用地项目运营和日常管理,应当配合属地政府做好产业情况、财政贡献、 研发投入、综合能耗等情况统计,并对新型产业用地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管。
六、其他
重大项目涉及使用新型产业用地的,可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和本意见另行确定处理办法。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8、实行多元化供地。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安排存量建设用地,经市政府同意也可使用新增建设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新办理出让的,可以采取带规划条件(规划设计方案)挂牌出让方式供地,通过政企联动、并联 办理等措施,推进“拿地即开工”常态化。
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人自主实施的(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联合开发、入股等方式引入新投资主体的视同自主开 发),在符合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其中涉及相邻若干存量工业用地归并联合实施的,可 将各地块土地使用权归并至其中任一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名下,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也可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后实施;同时涉及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可统一设计,分别办理供地手续。存量工业用地由政府收回后 转型的,可采取带规划设计方案或带地上建筑物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珠海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珠商〔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商〔2021〕14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珠海市商务局2021年1月21日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准入认定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规范全市新型产业用地(M0)的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主体原则上为项目开发公司。

同一开发主体原则上不能同时开发2个及以上项目。

开发主体及其母公司在珠海直接开发或联合开发的所有项目,有1个验收不达标的,5年内不得在珠海申请或联合申请开发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

第三条企业必须通过开发主体准入认定,方可参与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开发及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活动。

第四条从严限制新增建设用地规划建设为可分割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严格控制纯平台型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总量。

支持龙头型生产制造企业,主导开发建设用于引进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的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

优先支持利用新型产业用地(M0)建设定位明确、特色鲜明的高标准现代主题产业园项目。

第二章准入认定第五条开发主体准入认定(一)基本条件:1.开发主体是已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2.开发主体拟开发可分割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1)生产制造型龙头企业:主营业务为制造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属行业龙头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和具备整合上下游产业链的能力。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11.11•【字号】淄政办字〔2021〕86号•【施行日期】202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8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淄博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11日淄博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0〕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淄政办字〔2020〕1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现有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

在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工业用地(1001)”二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100100)”。

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备注为新型产业用地。

第三条新型产业用地(M0)指融合研发、文化创意、设计、中试、检验检测、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平台、无污染生产和生产性服务业在内的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建生活服务设施。

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

配建生活服务设施包括小型商业、配套宿舍等,不包括大型商场、商品住宅。

广州、深圳、东莞M0M1工业用地相关政策对比 - 2019

广州、深圳、东莞M0M1工业用地相关政策对比 - 2019

1、《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函〔2015〕20号(2015年2月5日公布)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4号(2019年4月1日公布)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2019年3月19日公布)政策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函〔2015〕2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4号供地管理供应合同的约定内容工业用地的供应合同须约定以下内容:(一)工业用地在土地出让期内申请调整为商业、办公、商品住宅、旅游等非工业用途经营性用地的,须由土地出让人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二)对于拟通过设立项目公司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或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参与公开出让申请文件中明确项目公司或新公司的出资构成、股权结构等内容,且项目公司或新公司的经营范围、资质等必须符合土地出让公告中的出让条件。

(三)工业用地供应后的投产年限、达成年限、达产后年产值、供后监管评价时点、评价要求和评价未达标的整改及处理措施。

(四)工业用地的地下空间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和抵押。

(五)工业用地内建筑物分割转让和再次转让的,用地单位应就受让主体资格取得属地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书面审核意见后方可转让。

(六)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需无偿移交给所在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的产业用房建筑面积。

第四部分确权与转让登记或分割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应按宗地为单位办理。

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按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签订“先租后让”合同后,应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出租年期结束,按程序审批后同意办理出让手续的,可在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产业园产业入驻标准

产业园产业入驻标准

产业园产业入驻标准
产业园区的产业入驻标准通常根据产业类型、项目来源、发展前景等多个因素来制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标准:
1.符合科技园重点发展领域:对于科技类产业园区,入驻企业需要
符合园区重点发展的产业方向,例如高新技术、新能源、生物医药等。

2.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入驻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和研发能
力,能够为园区的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做出贡献。

3.产业关联度:园区希望入驻的企业与现有企业存在一定的产业关
联度,以便形成产业链,促进企业间的合作和协同发展。

4.环保和能耗要求:对于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园区会有一定的
限制。

入驻企业需要符合环保和能耗要求,以确保园区的可持续发展。

5.企业实力和规模:一般来说,园区更倾向于接纳具有一定规模和
实力的企业,这样可以更好地利用资源,提高园区的整体竞争力。

6.财务状况:入驻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以保证园区的投
资回报和企业的稳定发展。

7.人才引进和培养:园区鼓励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为企业的长期
发展提供支持。

8.社会责任感:入驻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社
会公益事业,为园区的形象和声誉做出贡献。

这些标准可能因园区类型、发展阶段和政策环境等因素而有所差异。

在实际操作中,园区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入驻标准,并严格按标准进行审核和筛选。

关于新时代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意见

关于新时代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意见

关于新时代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助推产城融合发展。

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关于贯彻落实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通知》、《关于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及《市关于进一步健全工业“标准地”管理机制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产业范围新型产业用地(MO)是指主要用于研发、设计、孵化、试验、检验、检测、认证等环节,具有知识技术密集、人才集聚等显著特征的产业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工业用地。

相关产业具体见《市新型产业指导目录》(见附件)。

二、严格项目准入(-)产业类型符合《市新型产业指导目录》。

(二)项目用地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亩均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等指标,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45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工业项目“标准地”的13倍,R&D经费支出不低于营业收入的5%,其余指标按工业项目“标准地”准入标准执行。

根据新型产业准入条件,建立新型产业项目准入审核联席会议制度,对拟进入的新型产业项目进行项目准入可行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新型产业项目准入依据。

重点鼓励的孵化类创新型产业用地准入标准可适当降低。

联席会议制度按《市关于进一步健全工业“标准地”管理机制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23)27号)规定执行。

三、加强规划引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产业发展和城市功能需求,编制新型产业用地规划布局方案,明确用地布局和规模,引导新型产业用地合理分布。

原则上应集中成片布局在交通便捷、具备产业基础的区域。

科学确定新型产业用地指标。

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容积率不低于2.0,建筑密度不超过50%,绿地率不低于10%,停车配建应按不低于商务用地配套标准的60%予以配置,其中原则上不少于50%机动车位须配建于地下室,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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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准入
—各地准入条件汇总
前言
2013年以来,以深圳为代表的M0政策探索由少数城市走向广泛尝试,各地市为对新引入的产业项目类型和规模进行把控,会在签订产业投资协议环节和监管协议中明确投资强度、单位产值和税收的要求,作为达产和后续闲置用地处置等条件,具体案例如下:
我国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发展历程
01 深圳市
《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9〕4号)
项目准入条件
各区要根据市相关产业规划和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制定辖区工业区块的产业发展规划,引导符合产业规划的项目入驻,实行"一区一策"制度。

龙岗区重点产业项目认定标准
企业主体要求(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 在龙岗区无自有产业用地的法人企业,上年度在深圳市纳统产值或营业收入≥10亿元,且纳税≥1亿元,且收入法增加值≥2亿元;
②在龙岗区已自有产业用地的增资扩产项目,上年度在深圳市纳统产值或营业收入≥ 20 亿元,且纳税≥ 2 亿元,且收入法增加值≥ 4 亿元;
③ 在深圳市内无自有产业用地的境内外上市企业(不含新三板挂牌企业)或其设立的子公司,子公司需承诺次年纳入龙岗区统计核算的产值或营业收入≥ 5 亿元且纳税≥ 5000 万元;
④ 在深圳市内无自有产业用地,经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上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且纳税不低于 5000 万元;
⑤市、区政府签订了合作协议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或市、区政府同意开展遴选的其他项目。

宝安区重点产业项目认定标准
产业要求:
① 项目实施主体应为注册地在宝安区或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迁入宝安区的独立法人;
② 项目内容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行业类别不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规定的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

企业主体要求(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 上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且近三年年均增长率保持在10%以上的企业;
②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③上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连续三年经第三方审计的营业收入年增长率40%以上且研发费用投入占经第三方审计的当年度营业收入10%以上的企业;
④ 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⑥ 获市、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或其子基金投资,且估值超过10亿元的企业;
⑦ 市、区政府重大招商项目;
⑧ 市、区政府同意开展的其他项目。

02 东莞市
《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18〕112号)
项目准入条件
选址要求:用地选址意向由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规划部门提出选址准入申请,市规划部门依据相关规划,出具地块的规划条件;不符合规定选址范围的,需提出申请,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规划部门出具地块的规划条件。

企业要求:受让主体提出申请后园区进行初审,报市招商创新办出具审查意见并明确使用类型、分割转让前提条件、分割转让比例、贡献比例等内容。

投入产出指标要求:投资强度≥600万元人民币/亩,年产出比≥1200万元人民币/亩,设定单位建设用地年财政贡献的最低线和奖励线,并与分割转让比例挂钩。

东莞M0用地产权分割条件示意图
03 广州市
《广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退出实施指引(试行)》(穗工信规字〔2020〕3号)
项目准入条件
企业要求:新型产业用地(M0)的供应对象原则上应为单一主体,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且为指定类企业;
产业要求:属于《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规定的禁止类项目,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用房的租赁或分割受让对象须符合产业类型要求;
投入产出指标要求:
投资强度-新增新型产业用地或存量普通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且拆除重建类项目,中心城区≥1200万元/亩,外围区域≥800万元/亩;存量普通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局部改造类项目≥300万元/亩。

年度土地产出率,中心城区≥2000万元/亩,外围区域≥1200万元/亩。

04 杭州市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意见》(杭政办〔2019〕2号)
项目准入条件
产业要求:符合创新型产业分类目录认定;
企业要求:固定资产投资强度≥500万元/亩,单位用地税收≥50万元/亩,研发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的5%,研发人员数量≥从业人员总数的30%,单位能耗增加值≥5万元/吨标煤,单位排放增加值≥1000万元/吨。

05 温州市
《进一步完善市区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温政办函〔2020〕21号)
项目准入条件
选址要求:可在温州高新区(浙南科技城)、浙南产业集聚区等五大创新型产业重点平台与炬光园工业区、鞋都三期等产业片区范围内布局不超过各区片工业用地总面积的30%的新型产业用地;
产业要求:
实施项目遴选,按照”标准地“的要求,明确产业类型及用地标准,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产业项目可参与土地竞买;申请用地50亩以上(或计划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创新型产业项目,纳入重大产业项目“过堂制”机制进行遴选。

用地标准要求:固定资产投资强度≥450万元/亩,亩均税收≥45万元/亩,研发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的5%,单位能耗增加值≥5万元/吨标煤,单位排放增加值≥1000万元/吨。

规划建设要求:土地用途确定为“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创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2.0,地块内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的15%,不得建设成套宿舍和专家公寓;配套服务设施仅面向企业内部服务。

06 武汉市
《关于开发区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武政规〔2020〕19号)
项目准入条件
产业要求:满足”十四五“规划中产业发展要求,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预期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及亩均税收不得低于全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各开发区委可以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投入产出标准;
选址要求:
M0项目宜布局与产业集聚、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区域,应位于城市的重要发展廊道上。

主体要求:须为在武汉市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且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07 成都市
《加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的指导意见》(渝规资〔2021〕710号)
项目准入条件
产业要求:在《加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的指导意见》(渝规资〔2021〕710号)中明确严格实行准入管理,分区域、分性质、分行业制定全市66个产业功能区及园区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产品品牌、专业技术、容积率、环保和能耗等投资准入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投入产出指标要求:
在《成都市产业功能区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门槛》(成经信发〔2019〕5号)中明确不同区域各主导产业的亩均投资强度、亩均销售收入、亩均税收等最低标准。

新型产业用地采用“标准地”供应:
成都市新经济“六大形态”,分为数字经济产业、智能经济产业、绿色经济产业、创意经济产业、流量经济产业、共享经济产业。

新型产业用地出让方式分为租赁、短期出让、长期出让三种类型,租赁的亩均投资强度、亩均营业收入、亩均税收与其它两种出让方式相比都相对较低,长期出让的条件一般高于短期出让条件要求,部分行业长期与短期出让的要求相同。

成都市新型产业空间布局图
成都市可采用M0用地的标准地条件
小结:
各市对新型产业用地(m0)的准入都设有门槛要求,主要分为企业准入、产业准入、投入产出指标准入与选址准入四类,投入产出指标准入的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年财政贡献率、年产出比等;各地市结合自身条件,区分不同的片区特征(如中心城区和外围区域、产业园区和城区等)设置了不同的投资强度,其中成都市对于不同片区和不同行业的划分更为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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