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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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怎么开?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怎么开?

⽆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怎么开?根据省公安厅最新⽂件规定,居民调取本⼈⽆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可以凭本⼈户⼝和⾝份证,向户籍地派出所提出书⾯申请;派出所受理后通过调查核实3个⼯作⽇予以答复:⽆违法犯罪记录的出具相关证明;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不予出具。

出具证明⼀律免费。

⽆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可能很多⼈⼀辈⼦都不会接触到,但是对于经常外跑⼯作或者是办理业务的的⼈来说,就需要⽤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这时有⼈就会疑惑,什么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底去哪⾥开这个证明呢?下⾯由⽹⼩编为⼤家详细讲解⽆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怎么开的内容。

⼀、怎么开1、户⼝所在地的居委会开证明,居委会相关负责⼈知道具体的填写内容,然后盖章,签字;2、报⽚民警,签字盖章(户⼝所在地派出所的⼯作⼈员会协助帮你找到报⽚民警的姓名,联系⽅式的);3、到派出所最后签字、盖章。

4、或者直接带个⼈户⼝本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

⼆、⽆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怎样写⽆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般应包括⾏政违法记录和记录,其中⾏政违法犯罪记录包括被处以、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等⾏政违法记录,刑事犯罪记录则指被判处、、、等刑事犯罪记录。

⽽、罚款等轻微违法记录,依照规定⽬前尚不作为开具内容。

三、开具证明的两种格式xxx,男⼥,xxxx年xx⽉xx⽇出⽣,xxxxxxxxxxxxx⼈(这⾥打上户籍所在地,就是⾝份证上⾯的地址),⾝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其在我辖区期间表现良好,⽆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特此证明。

以上是以派出所⼈称所写的证明。

另⼀种是你个⼈所写,然后拿到派出所加盖公章的,如下:证明***(姓名),男,1999年9⽉9⽇出⽣,⾝份证号码:**************************,在我单位表现*****************************,⽆违法犯罪情况,⽆参加邪教组织情况。

以上就是⼩编为你整理的关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怎么开的内容,在开具的时候要到户⼝所在地的居委会开证明,由相关负责⼈填写具体的内容,然后盖章签字,然后到派出所最后签字、盖章;或者也可以直接带个⼈⾝份证户⼝本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

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规范

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规范

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司法厅《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淮公办〔2010〕102号各派出所:省厅制定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规范(试行)》已于4月1日施行。

现将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省公安厅、司法厅《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江苏省公安厅文件江苏省司法厅苏公通﹝2010﹞99号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公安局、司法局:为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受理范围对公民因出国定居、留学、探亲或在国内应聘工作等事由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机构应依法予以受理。

对因应聘工作需要,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的,应当认真审查法律、法规、规章是否规定从事该职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作出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等从业限制规定的,依法予以受理;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公证机构和公安机关一律不予受理。

二、规范办理程序公证机构受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后,向申请人出具《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申请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向被证明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派出所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后交申请人带回公证机构(《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由派出所留存)。

对于被证明人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公安派出所还应电话告知公证机构。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原则上由本人办理,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其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代为办理。

代理人应向公证机构出具代理人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规范核实手续公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认真审查,认为有疑义的,应派员向出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核实,并提供以下材料:公证机构介绍信、公证人员执业证或工作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申请书,公安派出所应积极予以协助。

工作制度:关于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有关事项的规定

工作制度:关于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有关事项的规定

关于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有关事项的规定为有效解决各有关部门在办理群众权益事务工作中要求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种类多、内容杂、式样不统一等问题,切实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降低群众办事成本,真正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目标,现就改进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明确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的证明能够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证明的信息以及不属于公安派出所职责范围内掌握的信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主要包括以下11种:(一)公民姓名证明。

(二)公民性别证明。

(三)公民出生日期(年龄)证明。

(四)公民户籍所在地证明。

(五)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除外)。

(六)健在证明。

(七)实际居住地证明。

(八)同一人身份认定证明。

(九)文化程度证明。

(十)婚姻状况证明。

(十一)户口性质证明。

各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自行要求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今后不再出具。

二、各部门间可以交换共享的信息不再让群众开具证明进一步加强部门间沟通与协作,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有效解决信息不通、循环证明问题,减少群众奔波往返负担。

建立省级会商机制,省直相关部门确定具体负责业务处室和联络员,构建沟通网络,协调做好信息交换有关工作;建立三级对接机制,省、市、县三级建立相关部门与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对接机制,各级部门分别确定责任人,专门负责做好信息交换衔接工作;建立定期交换机制,相关部门统一按照公安机关数据标准,对需要核查信息进行整理,根据工作需要和事项紧急程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信息交换;建立结果反馈机制,公安机关按照各部门信息核查数量、频率等需求及时反馈信息核查结果;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各部门针对信息交换工作情况开展系统内部以及部门联合督导检查,重点解决信息交换共享工作运转不畅等问题。

交换核实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7类,共12种:(一)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时要求提供的户籍信息和无违法犯罪记录核查信息。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查处时要求提供的户籍信息和无违法犯罪记录核查信息。

武汉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安机关政务服务窗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安机关政务服务窗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安机关政务服务窗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5.03.06•【字号】•【施行日期】2015.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安机关政务服务窗口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分局,市局警务指挥部、政治部、纪委、警务保障部、法制、治安、交管、出入境、网安、禁毒、消防支队:现将《武汉市公安机关政务服务窗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公安局2015年3月6日武汉市公安机关政务服务窗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公安机关政务服务效能,规范公安政务服务窗口管理,增强群众满意度,根据《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许可窗口服务规定》(鄂公通〔2015〕4号)、《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武办发〔2014〕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务服务窗口”是指,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公安车管、出入境、户政等分中心窗口,区分局交通大队、派出所窗口。

第三条公安机关政务服务窗口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务实、高效和便民利民的原则,文明接待、热情服务。

第四条公安机关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武汉市公安局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动态管理办法》(武公指〔2013〕31号)的规定实行目录管理,集中在窗口统一受理、发证,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五条积极推行“外网受理、内网办理”的审批服务方式,将线上的“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与线下的公安政务服务窗口有机结合,简化办事程序,再造审批流程,建立配套工作机制,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第二章窗口设置第六条市局、各区分局设立的政务服务窗口应当分别进驻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因保密和场地等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进驻的,可以设立分中心,使用“XX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XX分中心”名称。

第七条公安机关政务服务窗口办公区和群众休息区应当相对隔离,非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窗口区。

谈谈“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规范

谈谈“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规范

谈谈“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规范作者:高佳来源:《派出所工作》2016年第08期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派出所社区警务工作的一项内容。

通常,由社区民警依据公民申请、经过资料查询后作出,主要用于证明该公民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社会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他司法机关查处的案件中没有案底,行为端正,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入党、入伍、入职、入学条件。

一、“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出具现状公民向基层公安机关申请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主要类型有十余种之多,如入党、征兵、入学(主要是政法类学校、航空铁路类学校)、公务员政审、律师从业、邮政(快递、物流)求职、校车司机求职等,然而对于这些情形,公安机关几乎没有统一的法律执行规范,实践中常常导致各执一词、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给申请人带来诸多不便,严重影响了社区警务目标的实现。

(一)“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典型案例案例一:王某,男,43岁,甲县某乡农民,于1995年离开本村前往太原市打工。

1996年其与太原人张某结婚。

二人婚后在太原市租房居住并育有一子王小某。

为孩子上学方便,二人决定将王小某的户口随张某登记申报。

2000年王某在太原市购置了住房,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将本人户口从甲县迁至太原市。

2014年9月,王小某应征入伍,政审时需要提供父亲王某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于是王某前往其居住地派出所申请,但被民警告知,他的户口在老家,应回户籍地派出所申请。

王某遂回到甲县某乡向户籍地派出所申请,但户籍地派出所称,人户分离多年,现实情况不掌握,即便出具,也只能证明其在本村居住的时段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王某不知如何是好。

案例二:刘某,男,58岁,乙县城镇居民,原单位破产后一直无业,现准备当一名保安,于是到保安公司报名,但保安公司要求其出具一份本人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刘某遂向户籍地派出所申请。

社区民警经过资料查询比对后发现,刘某曾于2010年在太原市打工期间,因未办理居住证而被某派出所处以警告处罚。

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对外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模板

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对外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模板

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年 月 日,
(单位、个人)因
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经查, (发现、未发现) (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有违法犯罪记录。

经办人: 审批人: 审批时间:
编号:
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经查, (发现、未发现) (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有违法犯罪记录。

违法犯罪记录如下:
(公安派出所行政章) 年 月 日
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年 月 日, (单位、
因 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经查, (发现、未发现) (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有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规定的相关违法犯罪记录。

违法犯罪记录如下:
经办人: 审批人: 审批时间:
编号:
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经查, (发现、未发现) (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有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规定的相关违法犯罪记录。

违法犯罪记录如下:
(公安派出所行政章) 年 月 日
注:公民因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职业,申请出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1.12.03•【文号】公通字〔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2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2021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从事相关活动,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

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第三条公安部建立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平台。

查询结果只反映查询时平台录入和存在的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个人可以查询本人犯罪记录,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授予职业资格,公证处办理犯罪记录公证时,可以依法查询相关人员的犯罪记录。

有关查询程序参照单位查询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中国公民申请查询,由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在中国境内居留180天(含)以上的外国人申请查询,由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受理。

关于出具无违法犯罪证明程序的规定

关于出具无违法犯罪证明程序的规定

关于出具⽆违法犯罪证明程序的规定【关于出具⽆违法犯罪相关法律知识科普】关于个⼈情况的证明,也是个⼈参与国家事务的证明⽂件,只有通过政审才能参与国家管理的具体事务,⽽⽆犯罪记录证明则是由公安机关出具的个⼈社会⽣活的记录,也是对个⼈社会⾝份的⼀种证明⽂件,这两个证明都是为了证明个⼈的⼀些社会基本情况,对个⼈来说是⽐较重要的证明⽂件,下⾯由店铺⼩编为您进⾏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能为您解惑。

关于出具⽆违法犯罪证明程序的规定政审证明由被政审⼈所在单位党组织开具的。

1、查阅被政审⼈个⼈档案,看有否记载历史问题;2、派⼈对政历情况及现实表现进⾏调查了解;3、根据掌握情况以党组织名义开具证明。

⽆犯罪记录证明怎么开1.户⼝所在地的居委会开证明,居委会相关负责⼈知道具体的填写内容,然后盖章,签字;2.报⽚民警,签字盖章(户⼝所在地派出所的⼯作⼈员会协助帮你找到报⽚民警的姓名,联系⽅式的);3.到派出所最后签字、盖章。

4.或者直接带个⼈⾝份证户⼝本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

⽆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包括哪些内容⽆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般应包括⾏政违法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其中⾏政违法犯罪记录包括被处以⾏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等⾏政违法记录,刑事犯罪记录则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犯罪记录。

⽽警告、罚款等轻微违法记录,依照规定⽬前尚不作为开具内容。

开具⽆犯罪记录证明需要哪些材料1、⾸先要符合办理条件。

这些条件主要有:国家机关录⽤公务员政审;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民有⽆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公民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以⽆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职业;省辖市以上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其他情形;其他合法的需要。

2、本⼈申请。

3、有单位的在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或开介绍信,或出具《⽆犯罪记录证明》,由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的在⾃⼰户⼝所属的村委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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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
明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应以实际掌握的情况为依据,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尊重公民个人隐私相结合原则,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规范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指对被证明
对象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作出的证明。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中的违法记录
包括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以及劳动教养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中的犯罪记录
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处罚生效判决,以及行为人行为已构成犯罪,但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生效判决。

犯罪记录不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

第六条以下情形,不列入违法记录证明事项:
(一)被证明对象未满18周岁,因轻微违法受到两次以下罚款、警告处罚的;
(二)因交通违法受到罚款、警告处罚的;
(三)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规定其他不列入违法记录证明的情形。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向被证明对象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一)国家机关录用工作人员政审;
(二)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
(三)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
(四)公民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职业;
(五)省辖市以上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下列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规范证明范围:
(一)征兵政审和军队、警察院校招生政审;
(二)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和国家安全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或治安违法人员的案底调查;
(三)党政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向公安机关了解本单位党政人员的违法犯罪情况。

第十条因招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吸收新党员,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派员调查的,持单位介绍信、调查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单位发调查函的,盖单位印章。

第十一条公证机构因办理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公证部门介绍信;
(二)公证部门工作人员工作证和居民身份证;
(三)被调查人员公证事项申请书。

第十二条公民因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活动,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由申请人本人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活动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对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提交的相关材料,应认真审核,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手续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手续不全的,告知应补充的材料;
(三)对不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或者申请人资格不符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对受理的申请,应进行调查核实,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未发现被证明对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二)发现被证明对象有违法犯罪记录,有相关法律文书文本证明的,应出具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三)发现被证明对象有违法犯罪记录,暂未获得有效法律文书文本的,不得出具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向保存有效法律文书文本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协查。

获取有效法律文书文本或书面协查结果的,应据实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无法取得有效法律文书文本或书面协查结果的,应告知申请人到有条件提供证明的单位办理;
(四)发现被证明对象正在被调查、侦查或起诉的,暂不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对受理的申请事项,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遇有复杂情形需要调查核实的期间,不计入办理申请的期限。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接收的违法犯罪记录书面协查,应积极协助配合,认真调查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

公安派出所相互之间信息传递有困难的,上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应予以协助,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应按照省公安厅规定的格式,报经所领导审核批准后,对外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对外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盖公安派出所行政章。

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相关
材料,应整理形成档案,永久保存、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第十九条申请人采用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教育或者撤销相应证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在出具违法犯罪记录
证明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是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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